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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全国音像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音像市场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农村建立发行网络,销售音像制品。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在原批准的批发经营场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十二条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不得以连锁方式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经营方式。采用特许连锁方式的,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均由连锁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者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配送中心以及直营连锁门店的名称中应当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特许连锁门店经其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但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三)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着作权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以备查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第二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音像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应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主要特征,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变更地址超过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音像市场法规政策和鉴别违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

(二)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三)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第三十八条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

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四十六条批发、零售、出租含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部提供的样式统一印制。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批发,是指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零售,是指向消费者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是指向消费者租赁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包括销售、办公和仓储场所。

第五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音像制品的进口和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3月5日发布,2004年6月2日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 (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 前言: 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 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213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协议标准版本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协议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发送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日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 一、申请人资料: 申请单位名称:_____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 E-mail: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二、收费标准: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1.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_________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____元计算。 2.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_________元计算。不足____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____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____集以下(含____集)按照每集_________元计算。____集以下(含____集)按照每集_________元计算。____集以上按照每集_________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____元计算。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级)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贯彻执行出版工作的基本方针,主要体现于出版物的()。 A.复制 B.载体 C.形式 D.内容 2. 编辑人员在作者与读者的相互关系中,处于()地位。 A.指导 B.中介 C.支配 D.辅助 3.关于出版活动中的“复制”,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复制作品的过程也是出版物的商品生产过程 B.印刷是出版物生产中最常用的复制方式之一 C.电子期刊可以由读者直接下载到计算机上阅读,所以不必经过复制 D.只有经过复制,作品中所含有的精神文化信息才能向消费者广泛传播 4.下列关于音像制品与书、报、刊等出版物主要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表达内容的手段不同 B.物质载体不同 C.复制方式不同 D.发行方式不同 5.图书必须具备的结构部件包括()等。 A.封面、主书名页、环衬、护封 B.封面、主书名页、护封、辑封 C.封面、主书名页、腰封、环衬 D.封面、主书名页、目录页、正文书页 6.裁口是指书刊的()。 A.上切口 B.下切口 C.外切口 D.内切口 7.“版心”是指()。 A.图书的主体部分 B.版面上容纳文字图表的部位 C.版面对角线交叉点 D.印版的中心部位 8.从2007 年1月1 日开始,中国标准书号的编号位数是()。 A.10 位 B.13 位 C.9 位 D.15 位 9.下列使用书号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不同装帧形式的同一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 B.不同版本的同一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 C.一种图书多次重印,使用同一个书号 D.多卷书每卷(册)分别定价使用同一个书号 10.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不包括()。 A.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B.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协助发稿 C.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等出版物宣传材料 D.分担稿件复审工作 11.国际标准书号的标志符是()。 A.ISDS B.ISSN C. ISBN D. ISRC 12.作为著作权限制方式“法定许可”内容之一的转载、摘编,仅限于()。 A.报纸、期刊转载或摘编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播放的作品 B.报纸、期刊转载或摘编图书的内容 C.图书转载、摘编报刊上的已发表作品 D.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作品 1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 A.作品首次发表后50 年 B.执笔者死后50 年 C.该法人或组织解体后50 年 D.该作品创作完成后50 年 14.有些客体,如(),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A.计算机软件 B.时事新闻 C.摄影作品 D.电影作品 15.下列各组词语中,拼写有误的一组是()。 A.北京(Běi jīng )桌子(zhuōzi ) B.谛听(dìtīng )理论(lǐlùn )

图书馆管理系统ER图

长沙理工大学 《程序设计实践》课程设计报告 邹松林 学院计通学院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班级计算机03-05 学号27 学生姓名邹松林指导教师卢曼莎 课程成绩完成日期2006年9月20号 图书馆管理系统数据库分析与设计 学生姓名:邹松林指导老师:卢曼莎 摘要:图书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读者信息管理模块,图书信息管理模块,借阅信息管理 模块,系统信息管理模块等组成。其中又各自分成读者注册,证件修改,用户注销,图书查询,操作记录等子模块。在设计本系统过程中,我们第一步由自顶而下的需求分析概括设计出系统总模块的数据流图,再设计个子模块的相应数据流图,列出数据流信息及数据字典;第二步概念设计在需求分析基础上用E-R图表示出数据及相互间联系,采用先作子图,再合并成初步E-R图,进行修改和重构后得到基本E-R图;第三步逻辑设计,在SQL Server的设计环境下把图书馆管理系统E-R图转化为成逻辑数据模型表示的逻辑模式,同时实现数据模型的优化和数据模式的规范化;第四步进行物理设计设计数据的内模式,确定数据的存储结构,存取路径,存储空间分配等等,具体形式为表,视图,索引的建立。 关键字:数据库,SQL语言,MS SQL Server,图书管理 1 需求分析 用户的需求具体体现在各种信息的提供、保存、更新和查询,这就要求数据库结构能充分满足各种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收集基本数据,数据结构以及数据处理的流程,为后面的具体设计打下基础。 在仔细分析调查有关图书馆管理信息需求的基础上,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 用户需求:图书用户要求计算机系统和SQL Server所工作的范围; 2) 应用资源:数据库应用的平台包括物理平台和图书等; 3) 应用质量和可靠性要求:包括操作人员素质和系统的纠错能力等 项目名称: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 项目背景和内容概要 对图书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详细地分析后,我们将系统分为以下几个模块:借阅管理模块、借书证信息管理模块、图书信息管理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其主要功能如下: 借阅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如下:

文化创意行业法规

文化创意行业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司法解释 四、行业法规 (一)文化创意产业分类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和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创意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三)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 1.文化艺术 2.新闻出版 3.广播、电视、电影 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5.广告会展 6.艺术品交易 7.设计服务 8.旅游、休闲娱乐 9.其他辅助服务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市的相关文件为指导 本分类以国家关于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策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在范围上涵盖了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中的主体行业。 (四)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围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创意活动的自身特点。 四、分类方法 (一)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3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有关商标的部门规章 版权-法律法规 1.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09-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3-03-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3-03-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04-15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12-11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2007-01-09 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2007-01-09·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2007-01-09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 2007-01-0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2007-01-0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2007-01-09 版权-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2003-07-2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2003-07-25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2007-01-0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版权-国际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 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 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1979) · 5.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 6.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 · 7.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 ·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 · 9.世界版权公约(1971) · 10.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 11.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 第1页共2页

图书质量管理细则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图书编校质量管理细则 一、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者为不合格。 四、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五、我社图书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实行编校质量检查,使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社内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实际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对省出版局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

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折半计算造货码洋。对总署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书中如有政治性、导向性差错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3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扣罚直接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并视具体情况对其实行停止本职工作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特别严重者调离编辑工作岗位。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因书中重大知识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三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罚直接责任者,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 2、每个校次的校对人员需严格填写“校对记录表单”,记录原稿及各校次编校硬伤。一校发现原稿硬伤超过万分之三,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确认,扣罚责任编辑一元;二、三校发现硬伤超过前一校次30%以上,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认可,扣罚前一校次校对人员一元。社内首次校对均视同为一校,参照一校扣罚标准。 校对统计半年核算一次,差错扣罚在工资中扣减。 总署、省出版局质量抽检差错率在万分之零点五以内的图书,每种一次性奖励500元。 3、校对人员发现书稿政治性、导向性差错,扣罚责任编辑300元、复审300元、终审300元,扣罚金额用于奖励相关校对人员。 4、实行图书印前抽查,抽查字数为书稿的30%。经责编认定后,如抽查部分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即为不合格。印前检查不合格者,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13396-92 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3901-1986《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RC)》。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分。 采用本编码不仅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及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方便条件,也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 2.引用标准 GB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3469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3.定义 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 3.2 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的代码。 3.3 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出版的年份代码。 3.4记录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的整体代码。 3.5记录项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 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 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ISRC码由分为5段和12个字符组成,各段之间用一个连字符"-"分隔。编码前面应冠以大写字

母"ISRC。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ISRC码与类别代码之间以斜线"/"分隔。其结构关系为: ISRC 国家码一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 4.1国家码 国家码由2个字符组成。根据GB2659中的二字符代码的规定,中国国家码以大写字母"CN"表示。 4.2 出版者码 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的字母、数字组成。 4.3录制年码 录制年码由音像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如:86表示1986年。 4.4记录码 记录码由4位数字或3位数字组成,分别称为A型记录码和B型记录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数少于10项时;记录码取4位数字(A型记录共取值范围为0000~2999;多于9项时,记录码取3位数字(B型记录码),取值范围为300~999。 4.5记录项码 记录项码由1位数字或2位数字组成。A型记录码属下的记录项码取1位数字(0-9);B型记录码属下的记录项码取2位数字(00~99)。其中"0"或"00"是一个音像制品的整体记录项码,其他记录项码的数值"1~9"、"01~99"依该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项数分别循序确定。 记录码和相应的记录项码的长度之和恒为5位数字。 4.6 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 载体代码由1个大写字母组成。根据GB3469中对文献载体代码(单字码)的规定,录音制品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载体代码为"V"。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1999年4月30日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口单位 第三章进口许可 第四章进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一)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用于直接销售的; (三)用于研究、教学参考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

第四条文化部依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定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以下称进口单位)进口经营资格,审核进口音像制品内容,调控音像制品进口的品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进口工作。 第五条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国家禁止进口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有损中国形象和尊严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吸毒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有损受众身心健康的; (五)违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正常关系的; (六)思想和艺术水平庸俗、低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国家对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进口单位 第八条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 第九条音像出版单位经营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版社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出图[1997]79号1997年3月3日) 新出图[1997]79号新出图1997年3月3日发布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最全知识总结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最全知识总结

第一章出版概论 第1节出版活动 一、出版的概念 出版是指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的一种社会活动。 在我国最早使用“出版”,1833年创办于广州的中文月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 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出版”,1906年清政府《大清印刷物专律》二、出版活动的构成要素 编辑、复制、发行 三、出版活动的前提 作品:文字作品、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 建筑作品、摄影、电影、设计图、地图、模型、计算机软件。 四、出版活动的特征 1.文化的记载、传播、交流和传承 2.不同劳动的有机结合 3.意识形态属性 4.经济属性和产业属性 五、出版活动与社会的关系 (一)社会发展对出版活动的决定性影响 1.社会的政治状况主导着出版活动的方

向 2.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出版活动提供物质条件 3.科学技术是出版活动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4.社会文化的发展为出版活动提供活力 (二)出版活动对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 1.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1)形成舆论导向 2)深化思想政治教育 3)促进社会和谐 2.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社会生 产力发展 2)传递各种社会信息,加快经济 的发展速度 3.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 4.对文化发展的影响 1)增进文化积累 2)推进文化创新

3)促进文化交流 第2节我国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方针原则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 3.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4.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 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5.坚持质量第一:选题对路、内容正确充实,有尽 可能高的思想性、科学性或艺术性,对出版物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 质量、物质生产质量严格要求,精益求精。

图书信息管理系统

本系统结构简单,功能不多,供初学者参考使用! 需求分析 我所设计的系统主要包括学生登陆模块和管理员登陆模块,并设置了简单的权限处理(只有帐号和密码全都正确时方能进入系统)。但并未尽善尽美,有些地方存在漏洞,主要内容及功能如下: 学生登录模块: 1.图书查询(包括对书名,作者,分类号(即是编号),出版社,出版时间,价格,总库存量及现库存量的查询)。 2.图书排序(可对各个图书信息的项目进行从小到大排序)。 3.浏览全部图书(输出全部图书信息) 4.借书系统(每人只可借一本书) 5.还书系统 6.修改密码(查看密码是否修改成功时,需要进入查看个人资料,用新密码进入) 7.查看个人资料(图书名与分类号初始为0,意味着尚未借阅任何图书) 管理员登陆系统: 1.图书查询 2.图书排序 3.浏览全部图书 4.添加图书信息(可逐个添加,也可批量添加) 5.删除图书信息(输入时,需要输入图书的分类号) 6.修改图书信息(可修改图书名,作者名等相关图书信息) 头函数名:

#include #include #include void welcome();//欢迎用户使用 int denglu1(struct student s[],int i);//学生登陆 int denglu2();//管理员登陆 struct book * creatbook();//创建链表,将文件中的图书信息写入链表int inputchoice();//选择菜单 int inputchoice1();//学生选择菜单 int inputchoice2();//管理员选择菜单 void pmenu(struct book * head);//学生主功能选择菜单 void menu2(struct book * head);//管理员主功能选择菜单 struct book * addbook(struct book * head);//添加图书信息 int chashu(struct book *head,char m[20]);//查找分类号是否存在struct book *insert1(struct book * head,struct book *p);//增加接点void printbook(struct book * head);//图书查找 int putchoice();//选择查找内容 void chaname1(struct book * head);//按书名查找 void chaprice(struct book * head);//按价格查找 void chacnum(struct book * head);//按分类号查找 void chazuozhe(struct book * head);//按作者名查询图书信息 void chatime(struct book * head);//按出版时间查找

电子出版及其与音像出版、多媒体出版、图书出版间的关系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主要是一些流动资本。近年来,图书的价格不断上涨,纸价也在上升。电子出版物所含的文献量是很大的,所以平均起来的话,同文献量的成品成本要比图书要低。 (4)载体的保存、保护方面 图书更优。图书长期以来存在着虫蚀、日照、自然老化等问题的困扰,但纸张只要保护得法.可保存相当长时间。电子载体从理论上讲能长期保存,但因其问世时间短,还有待实际贮存的验证,且电子载体在使用过程中比印刷载体易损坏,它的保存条件也相当苛刻,对温度与湿度均有较高要求,而相关的网络资源更存在网络安全的问题。 (5)时效性、检索性方面 电子出版更优。如今的电子出版是一个庞大家庭.既有制品型也有网络型,前者主要以存放数字化的文、图、声、像等光盘作为载体形式,后者为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资源,电子出版具有时效性强、传递迅速、检索方便、易于共享、便于复制等优势。图书主要指以纸张为文献载体的传统出版物,虽然信息慢,检索不方便.但其可检性强、资料完整、可多次反复使用。 (6)体积与容量方面 电子出版更优。电子出版容量大、重量轻、体积小。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印刷型版本共有74册,而制成光盘仅需4张。电子出版的这些优点无疑极大地缓解了图书馆馆藏空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而图书明显不足是存 上接第14页 图5重影检测段 在此只是列举出一些典型的控制条其中的某一段或某一部分。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从中总结各种控制条设 芒竺P啼RIN。T—INGQ—UALI=—STAND_ARDIZATION-d L————一TY& 储密度小,占用空间大.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收藏、管理,这是图书无法克服的缺陷。 (7)保护环境方面 电子出版更优。对于印刷型出版而言,造纸过程中 会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印刷机在运作过程中还 会有一定的噪音污染。与印刷型出版相比,电子出版对 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制作和阅读过程中,可以实现纯 电脑作业。主要危害就是对人体的辐射.以及造成眼睛 容易疲劳。 由上可以看出,电子出版和图书出版各有所长,各 有所短。电子出版与图书孰优孰劣尚无定论。电子出版 发行方式(除了传统的出售方式外,还可以联机检索和 联机浏览)正是印刷型载体所无法比拟的,但作为~种 新生事物.电子出版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其不足正 是图书出版的优势之所在。因此,图书至今仍以其独特 的魅力在出版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体地位在目 前乃至今后长时期仍不会动摇。从发展前景看,随着科 技的不断进步.电子出版会不断完善.它在出版中的比重 会越来越大,但它不可能取代图书而独领风骚。我们必 须认识到印刷型资源和电子资源不是“替代”关系,或 者“转换”关系,而是一种“追加”和“补充”的关系, 两者会相互竞争.又按一定比例长期并存互补.共同发展,以满足人们不同的阅读需要。 计和使用的原理。只有从其原理出发.总结各种控制条 设计之初的经验才能掌握控制条的精髓,正确地使用控 制条。 在当前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式下,控制条的正 确使用对印刷质量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旨在通 过对控制条重要作用的阐述,针对目前控制条并不理 想的使用情况,使读者更深入了解控制条的原理,在 正确地使用控制条的同时,能够积累经验,根据公司 印刷器械和工作流程设计出合适的控制条,丰富我国 的控制条市场。 印刷质量与标准化2005.5 23 万方数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361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_____》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

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___。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____年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

音像制品出版合同

音像制品出版合同 高音出字()年第号 甲方(著作权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版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音像制品名称(暂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本作品”或“作品”) 作者(暂定):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中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音像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________ 载体形式复制、发行本作品的专有权利。 乙方行使上述权利的地域范围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保证: 1.对本作品享有真实有效、充分完整的著作权,并有权通过本合同授予乙方本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及其它权利。 2.本合同不会对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雇主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条乙方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如有违反,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修改、剪辑或重新编排等形式,用原名或更换名称许可第三人以和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否则,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一、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宗旨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 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 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 1、申请:主办单位 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0天 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 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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