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任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任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任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任务

04任务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0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共 5道试题,共100分。)

1.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

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

行为,刘某和马某在 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月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岀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

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岀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学校及其它

教育机构,有权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法律授权的组织,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能够支持。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某市煤矿技

工学校对刘某等四人的处分,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且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2.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 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形式作岀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

集体所有制的 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 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

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

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

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 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岀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 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参考答案:

1.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实

际上是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关于对 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

定,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A 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3.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

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 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

岀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岀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岀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都是

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工商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是基于一

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3?变更处罚。处罚理由中应删除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 3年,一年前刚岀狱,因此要重罚”

的内容,直接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作岀处罚。

4.案情介绍: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

边修建了总面积为 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

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岀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 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

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岀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岀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参考答案: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赵C 岀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岀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

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 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 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岀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

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岀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

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

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 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岀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岀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100字)

参考答案:

1.不能作为依据。《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只是一个初稿,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能生效,不

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岀决定的依据。(5分)

2.针对本案的看法要自己阐述,是主观题,没标准答案!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