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完整版)股东协议

(完整版)股东协议

关于

有限公司

与有限公司合资成立PPP项目公司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本协议”)下述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共同成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水环境治理项目”为目的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为此,以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正式颁布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订本协议。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授权代表人:。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授权代表人:。

双方希望签订本协议,规定项目公司的基本事项以及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此,双方特此商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的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述含义:

“项目公司”指依据本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

责PPP项目投资、建设、特许经营。

“《章程》”指项目公司双方共同订立的公司章程,

双方可不时对该章程进行修改或重述。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无法控制,且无法预见,

或虽预见但无法避免的,并阻止任何一

方的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任何事件。这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爆炸,海难,

自然灾害或公敌,火灾,洪水,地震,

事故,罢工,战争,暴乱,起义,无法

运输,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或不同的意

外事件。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

台湾地区。

“人民币”或“RMB”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营业期限”指本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存续期

限。

“知识产权”指在任何国家的所有专利、商标、服务

标志、注册设计、域名和实用新型、著

作权、版权、发明、保密信息、商业秘

密、专有技术和生产工艺、品牌名称、

数据库权利、商号和任何类似权利,以

及任何上述各项(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

册的,并且包括授予上述各项的申请以

及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任何上述各项

的权利)的利益。

“保密信息”指任何关于公司或任何其他方的组织、

业务、技术、财务、交易或事务或其各

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信息;和:

本协议的条款及双方及其各自的关联

人的身份;以及:反映保密信息内容或

由保密信息产生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法律规定的假

日以外的任何一日。

“协议签订日”本协议开始所约定的本协议的签订日

期,即年月日。

第二条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2.1名称及地址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住所:

2.2设立法律

项目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其在中国的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并享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优惠待遇。

2.3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其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并分担风险和损失。股东的责任以其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项目公司以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项目公司的债务负责。

2.4经营目的

项目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为经营目的,开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并以使股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目的。

2.5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水环境处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管理,自来水厂运营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设备及材料、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水务领域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1投资总额

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

3.2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RMB 5000万元)。

3.3股权比例

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3.4股东名册

任一股东缴付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后五(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将其记载于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册。

3.5注册资本的增减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应得到股东会同意。在收到上述批准后,项目公司应把注册资本的增减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股东权利及义务

4.1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出资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利润或转让股权;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公司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2 股东义务

股东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并采取积极行动,帮助项目公司获得积极有效的外部资源,根据项目公司需要,帮助项目公司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具体义务如下:

股东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义务:

(一)承担国家规定的PPP项目社会资本应承担的义务;

(二)负责落实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资金;

(三)负责参与政府组织的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程序;

(四)负责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前期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五)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保证建设工期,保证项目正常运营;

(六)负责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

(七)负责项目公司其他有关经营事项。

股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鑫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义务:

(一)负责项目公司参与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程序,协助项目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

(二)为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负责项目各项申请和政府审批工作,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项许可手续;

(四)负责向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投资补偿款,保证项目公司获得该经费及补偿;

(五)负责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申请运营补贴;

(六)负责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保证项目公司获得项目贷款;

(七)负责落实政府有关机构为项目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八)负责项目公司其他有关政府协调等事项。

第五条股东会

5.1 股东代表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代理人姓名和授权范围。

5.2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5.3 股东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的股东会会议章程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月日定时召开。

任何一方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条董事会

6.1 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2人,股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鑫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派1人。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续委派或更换。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6.2 董事会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和薪酬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十二)其他职权。

6.3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条监事会

7.1 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每个股东各委派1名,职工选举1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股东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7.2 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7.3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八条管理机构

8.1 组建

项目公司的管理机构由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一

名财务负责人以及视公司的经营需要由董事会不时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上海三乘三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设

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及副总经理两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中,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

名后由董事会聘任。

8.2 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8.3 聘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确定的符合中国劳动法律的格式和内容与项目公司签署聘用合同,以及有关的竞业禁止、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系列协议和承诺书。

第九条税务、财务、审计

9.1 税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缴纳各项税金。

项目公司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公司和股东双方都应当尽最大努力促使项目公司申请并获得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未来的法律、法规可适用的减免税和税务优惠待遇。

9.2 财务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规则建立会计体系和会计流程。

每年公历1月1号至12月31号为项目公司的一个会计年度。项目公司成立日至当年的12月31号为项目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项目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在项目公司终止之日结束。

项目公司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在发生外币交易的情况下,为便于记录,外币金额应折算为记账货币。外币交易帐户余额的任何增减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外币交易之日或外币交易发生之月的第一天公布的官方外汇汇率折算成记账货币。

9.3 审计

董事会应指定一家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项目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师将负责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年度审核,出具相关的证明和报告,协助编制并签署项目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按照中国法律规定需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证明的文件、证明或报表。聘用审计师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股东双方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核查公司的会计帐薄以及其他财务报告。要求核查的一方自行承担因核查而产生的费用,其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与核查相关的任何问题。

股东双方有权自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项目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账方自行负担。

第十条利润分配

10.1 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会召开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部向股东会报告。

10.2 利润分配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四)股东分红。

公司公积金提取比例为:

(一)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二)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会可以决定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税后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各股东出资分配。

公司以现金形式或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劳动管理

项目公司员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由董事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方案,并由项目公司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

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经董事会认定的项目公司核心成员应签署竞业禁止、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系列协议和承诺书。

第十二条保险

在项目公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审慎和有益于项目公司的方式,办理和保持全面和充分的保险,费用和开支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公司的各项保险的投保险别、保险价格、保期等由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工会

项目公司员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工会代表有权就员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十四条营业期限和终止

14.1 营业期限

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性经营,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14.2 提前终止

若出现以下任何事件,本协议可以被提前终止:

(1)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2)由于持续达六个月或超过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期限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而不

能继续经营项目公司业务;

(3)项目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破产;

(4)项目公司的经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终止;

(5)项目公司解散。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 一般规定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15.2 损失赔偿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其他方在发现违约行为时,应给予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违约通知”),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没有纠正其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赔偿项目公司和/或其他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因其违约而使项目公司或/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害、损失、责任和产生的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交通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如果由于一方违约,从而使本协议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或造成项目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包括无法实现项目公司获取特许经营权)时,在违约方收到其他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未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还有权要求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同时,违约方不得因项目公司清算而避免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 事件发生与责任

如果项目公司经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由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存续时该等合同义务应当暂停,履行该等合同义务的到期时间应自动延长而无需违约金,延长的时间应与暂停的时间相等。

16.2 及时通知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日内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详细陈述不可抗力事件并证明其本协议下义务的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者履行的延迟。

16.3 磋商解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以寻求公正的解决,同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之努力最小化不可抗力所带来的损失。

第十七条保密

17.1 保密责任及其豁免

双方应对项目公司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无论项目公司对这些保密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或者是否有明确宣告、列明或明示相关信息为保密信息,除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外,接受方不得为其它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不得向除合营双方在外的任何第三人披露该保密信息。但是,以下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1)信息已经成为公众所知晓,但这并不是由接受方的过错造成的;

(2)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接受方不知、也未被第三方告知该第三方对该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信

息应仅限于依法应予披露的内容。

17.2 信息披露

尽管有前述段落的规定,接受方可向其股东或雇员、董事、专业顾问或潜在投资者披露保密信息,但接受方应确保该股东、雇员、董事和专业顾问或潜在投资者遵守上述保密义务。如果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法院的判决、仲裁的裁决、政府机关的命令、或接受方股票上市或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接受方披露该保密信息,接受方应立即通知项目公司,以便公司采取一切措施,力争获得对该保密信息的保密待遇,费用自理。接受方应只披露被依法要求披露的那部分的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8.1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国正式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法律或法规并应受该等法律或法规管辖。

18.2 仲裁

20.2.1因本协议引起、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加以解决。该等协商应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

立即开始。如果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九十(90)天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

决,则争议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经通知另一方后,交由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仲裁适用法律都应当适用

在仲裁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20.2.2仲裁员应有三(3)名,仲裁庭主席由仲裁委员会选出。

20.2.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得上诉;且应就仲裁费用

问题及其全部相关事项做出裁决。

20.2.4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裁决做出执行判决,或向

该等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给予司法承认或发布强制执行令。

18.3 继续履行合同

在解决争议期间,双方应在其它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它

19.1 生效日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9.2 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和本协议提及的其它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都只能通过双方依法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协议的方式做出。

19.3 协议效力

双方根据本协议及本协议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合营期限内应持续有效,不因项目公司的成立、章程的通过或本协议提及的任何其它合同的签署而受影响。如果本协议与章程或其它合同之间存在任何矛盾和不一致之处,除非其他合同对合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以本协议为准。

19.4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沟通与交流,凡涉及到权利义务的设定、履行、变更、解除等重要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送达认定也相应不同,具体规则如下:

(1)如果面交,则在送出后即视为送达;

(2)如果以邮寄形式(挂号邮寄或经证明邮寄,预付邮寄形式,需要回执),则在

收到后即视为送达;

(3)如果经一家被认可的快递公司送交,则在投递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即视为送达;

(4)如果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则在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21.4.1本协议双方应向项目公司和其他双方留存本方通讯地址,并可以书面通知

方式在任何时候改变其通讯地址。

19.5 弃权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特权的放弃;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或特权亦不排除对该等权利或特权的进一步行使。一方放弃追究其他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行为,不得被视为该一方放弃追究其他方以后的违约行为,也不得被视为该一方放弃其在上述条款或规定项下拥有的权利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9.6 不排斥

除非本协议有其他明确的规定,否则本协议中包含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并不排斥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19.7 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被视为本协议的一个部分,亦不得影响本协议的意思或解释。

19.8 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二份,项目公司留存一份。

鉴此,本协议双方按规定程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载明之签订日签署本协议。

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