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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西畴县2010及2013公租房

1~4#楼项目

质量处罚管理规定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实现西畴县2010及2013公租房工程的达标、创优,在施工过程中提高施工质量,做到奖优罚劣,规范施工,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 职责

1.1 质量处罚由项目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单体负责人和质检员负责实施。

2 规定内容

2.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处罚5000~30000元并承担返工维修费用,具体金额参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执行,上限3万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1500元,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上限1500元;必要时,同时进行行政处罚。

2.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并承担返工维修费用,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下限1000元。主要责任人处罚300~800元,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0.8%,下限300元。

2.3 发生质量事故且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同时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2.4 在施工中有下列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2.4.1不按图纸施工且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2.4.2 不按施工方案、工艺规定擅自施工。

2.4.3 违反施工工艺、不按程序施工。

2.4.4 无视质量标准,野蛮施工。

2.5在施工中有下列违章行为,对责任单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2.5.1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500元,并由责任班组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全部经损失。

2.5.2浇筑砼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要求,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对砼振捣不密实、施工缝的留置、处理不正确形成冷缝、砼养护不及时,砼表面浇筑标高偏差>+3,<-10、垂直度>5mm、结构截面尺寸偏差>5mm、砼烂根等,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5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5.3浇筑砼前,模板必须充分湿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要求,砼浇筑线路、宽度和搭设砼浇筑线路钢筋保护平台,有效保护钢筋不变形、不位移,及时清理漏浆,搞好资源的再利用,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未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施工作业

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3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5.4模板工程拼缝、安装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清理、涂刷脱模剂,支架搭设、组拼、补缝等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浇筑砼时未护模时,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3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预埋件位移偏差>10mm:罚款100元/块。

2、预埋螺栓位移偏差>5mm,罚款100元/根,外漏<-5mm,>+10mm:罚款50元/根。

3、梁柱接缝不到位:罚款50元/处。

4、模板垂直度及房间开间尺寸超差:罚款100元/处。

2.5.5有涨模现象由木工负责凿平,涨模≥5~10mm:罚款50~100元/处,>10mm:罚款200元/处。涨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木工支付材料费。

2.5.5钢筋下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罚款每处50元,钢筋接头不符合要求罚款每处50元,绑扎不到位罚款每处50元,焊接接头不符合要求罚款每处50元,弯起筋位置偏移罚款每处50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每处30元。

2.5.6橡胶止水带安装、连接与设计要求或技术交底不符,每处罚款200-1000元。

2.5.7施工缝留置位置与计划不符、砼振捣不密实,凿毛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200-1000元。

2.5.8检查结果与经济直接挂钩,主要分为队检、项目部检和监理检等三类,提出项目部检和监理检的通过率为90%以上,每次验收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200~1000元处罚。

2.6 现场违章而不服从质量人员或其它人员劝阻,责任人处200~1000元。

2.8 隐蔽工程、见证点、停工待检点未经验收,擅自隐蔽或继续施工造成无法验收的,该责任单位处罚100~2000元。

2.9已安装好的线管、线盒、预埋管道,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违者处罚责任人或班组300~1000/次。

2.10 同样问题重复发生,按处罚条款规定从重加倍处罚。

2.11发生一般以上施工质量事故,质量负责人及各级质量人员酌情予以处罚。

2.12对未进行技术交底、擅自开工的,要对施工队伍进行处罚;

2.13 以上未列明但符合《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条款的有损质量的行为,按该细则予以处罚。

3处罚程序

3.1正在进行施工的违规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先进行口头警告,并向违规指导施工人员立即按正确方法施工,如不服从按2.6条规定处罚。

3.2对于已完工的违规项目,按相关条款执行。

3.3质量负责人在开出罚款单后,相关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然后由质量负责人将罚款单报送至成本核算员处;如有异议,可向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诉,如拒不签字,由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确认后将加倍处罚,从总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的行为,减少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防止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与三菱化学合资15万吨/年双酚A项目、6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9万吨/年丁基橡胶项目、润滑油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3.1.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3.1.2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3.1.3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4.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含50000)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5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4.6特别重大事故 a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c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5 质量问题的处理 5.1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时,下发的质量问题通知单由项目分部统一接收和转发。项目分部组织监理和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对采购、检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确认,责任单位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同时报送项目分部。 5.2监理单位或项目分部发现采购、检测和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的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当质量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编写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编制整改方案时,在监理通知中明确。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报项目分部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 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

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质量处罚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好“不制造不良,不流转不良,不接收不良”的原则,树立“下道工序就是是客户”,客户至上的质量意识;促使产品质量不断地提高,减少质量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有产品和各生产环节。 三、4.1职责 1、公司各部门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人事部负责对此奖罚的收集和经济管理 3、品质部负责本办法实施检查、监督 4.2责任划分 1、自检、作业文件无规定或无文件的,由工程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2、有要求无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3、不在生产自检范围内的,由品质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连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4.3事故级别分内 1、以产品生产所使用机台吨位大小而定 2、以公司损失金额而定 3、以检验检测频次而定。 4、 四、事故定义 1、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 2、质量事故的定义: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报废、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客户造成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例如: 2.1、规定标准、工艺错误或无要求。 2.2、生产指挥错误。 2.3、违反工艺纪律。 2.4、操作不认真负责。 2.5、检验员漏检错检。 2.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校。 2.7、材料混杂或发错。 2.8、储藏、运输保管不善。 2.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2.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五、质量事故等级 Ⅰ级质量事故: 客户反馈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批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3、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或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9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澄城分厂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对产品形成全过程、工艺技术及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进行有效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各类质量事故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使质量事故的判罚准确有效,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对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违反工艺纪律行为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判罚。 2质量事故划分 2.1事故划分:质量事故分为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 工序产品质量事故:工序、机台产生的不合格品已达到一定的数量,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视为产品质量事故。 工作质量事故:因违反工艺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及因工作质量而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 2.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般质量事故、质量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特殊质量事故。 2.3质量事故确因客观事实(如原料、辅助材料)影响导致生产过程工序工艺质量指标达不到工艺要求,视其情况处理。 2.4事故处罚标准:一般质量事故100-200元,质量大事故200-500元,重大质量事故500-1000元,特大质量事故1000-3000元。特殊质量事故视其情节造成损失程度进行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3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3.1 质量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3.2对于发生各类质量事故不得隐瞒和避重就轻,责任部门必须处罚到个人,并根据事故级别相应追究到操作工、质检人员、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 3.3对于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应由工艺技术处按月统计违纪人员和处罚金额数,经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处纳入当月奖金兑现。 4质量事故条例 4.1工序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对质量事故及差错必须查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及时上报科室及院质量领导小组,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制定补救方案。 2、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 发现混药、差错、严重的异物混入现象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如超量或服法错误、分装药品错误、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劣药品而发出),其性质严重,已致威胁用药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者。 (2) 由于发生质量事故,一次造成三千元(不计工时)以上经济损失者。 (3) 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严格购进渠道,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省级药监或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3、一般事故范围:不属以上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与处理办法。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科室负责人。 ②科室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成员查明事故原因,并向主管院长汇报。 ③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④质量管理小组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⑤质量管理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⑥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⑦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②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③事故原因分析。 ④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3)质量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5、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行为,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外部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定义 重大质量事故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或售出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公司承担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或费用超过30000元;或直接损失无法计算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公司生产计划造成混乱,公司形象受损,信誉下降的质量责任事件(故)。 四、职责 1、技术总监:负责对内外部重大质量事故技术方面的裁定、风险确认及改进措施的拟定实施。 2、市场总监:负责对外部重大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市场维护等外部总协调。 3、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机构。负责拟定事故处理对策(方案)、事故处理中与客户的谈判及事故现场处理,提供事故处理报告。 4、采购部:负责就事故原因分析中与供应商有关的责任追偿。 5、品管部:负责内部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跟踪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内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品管部按照《信息管理程序》,接到质量信息,确认质量信息的重要性,提供重大质量信息报告,及时报技术总监。

(2)技术总监接到重大质量信息后,向品管部下达质量事故调查指令,同时拟定紧急整改或补救措施方案,交品管部落实实施。 (3)品管部根据指令,协同相关检验人员、事故发生部门、相关产品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或整改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4)调查结束后,品管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方案,包括: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责任判定和处理,报技术总监。 (5)技术总监审阅报告并与公司高层进行沟通,确认事故处理报告。 (6)品管部根据事故处理报告,监督落实改进措施的整改。 (7)内部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由品管部负责归档保存。 2、外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客户服务专员接到客户投诉信息,初步确认投诉信息的重要性,在第一时间报品管部、技术总监。 (2)品管部接到信息后,报告技术总监,启动内、外部紧急应急方案,防止相同质量问题的继续发生及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同时初步分析事故状况,针对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组织内部质量状况的摸底、整改。 (3)提交公司高层,研究事故风险及对策,成立由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市场服务部经理、区域销售经理、相关产品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并就事故处理的权限进行授权。 (4)事故处理小组紧急研究、拟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对策,准备相关数据、测试仪器等,按客户要求时间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小组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收集事故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6)如经分析属产品零部件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由采购部负责通知供应商赴现场参与分析。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质量的问题很重要,当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人员就会受到处罚,下面给大家带来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一 经在山东xxxx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除部门活动经费100元; 二、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二 行政科在夏季来到之后,没有及时将防灭蝇工作落到实处,公司领导曾催促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做好门帘吊挂和灭蝇工作,但到六月一日止,此项工作仍未完成。工人村食堂招待室苍蝇到处飞,就餐条件差,带来较坏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总经理SS100元、行政科主管质量事故处罚通告200元的处罚,给予南工房食堂管理员**100元的处罚,并责令在6月2日上午11:00之前整改完毕。 特此通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三 20**年*月*日晚,水洗厂**班组xx在生产xx款产品中,或在猫须和砂位接头处喷得太重,或在腰头及后片砂位处喷得既重又小、且所喷得砂位也不自然,造成该款100条裤子产生质量问题。 分析这起事故原因,系xx长期不听从技术辅导所致,对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班长还是质检员先后给他指出多次,但xx 依然把不合理的技术操作间续性表现在生产中。xx所表现出来工作态度对企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根据《公司奖惩规定》: 1、因xx工作过失致使"100条xx款裤子喷重砂位"进行全厂通报; 2、xx未按照技术辅导操作、且班长、质检已经告诫他多次,在实际生产中依然表现自我,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我们希望xx能够认真汲取教训,正视自己的技术缺陷,不要为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 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 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 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64767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 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 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 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 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 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 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 经在山东xxxx工地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明显的质量问题 1、柜内线槽布置歪斜丑陋; 2、线槽盖长短不一,端头不齐,视觉丑陋; 3、大电机一次线配线不美观(粉碎机、制粒机); 4、施工现场部分铁管与金属软管之间未加标准金属接头; 5、柜内到现场电缆排列不够整齐美观; 6、竖桥架未加盖; 此类问题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质量要求未加重视,尤其是部门领导和质量小组巡查人员均未尽到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自动化工程部、质量小组通告批评(上荣誉看板)一次;扣 除部门活动经费100元; 二、对王国辉、杨春合罚款各100元;石阳、尹建华罚款各50元; 三、对在该套电柜生产期间的质量小组巡查员罚款各80元; 四、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在公司博客上发布;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科在夏季来到之后,没有及时将防灭蝇工作落到实处,公司领导曾催促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做好门帘吊挂和灭蝇工作,但到六月一 日止,此项工作仍未完成。工人村食堂招待室苍蝇到处飞,就餐条 件差,带来较坏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总经理SS100元、行 政科主管质量事故处罚通告200元的处罚,给予南工房食堂管理员 **100元的处罚,并责令在6月2日上午11:00之前整改完毕。

特此通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20**年*月*日晚,水洗厂**班组xx在生产xx款产品中,或在猫须和砂位接头处喷得太重,或在腰头及后片砂位处喷得既重又小、且所喷得砂位也不自然,造成该款100条裤子产生质量问题。 分析这起事故原因,系xx长期不听从技术辅导所致,对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班长还是质检员先后给他指出多次,但xx 依然把不合理的技术操作间续性表现在生产中。xx所表现出来工作态度对企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根据《公司奖惩规定》: 1、因xx工作过失致使“100条xx款裤子喷重砂位”进行全厂通报; 2、xx未按照技术辅导操作、且班长、质检已经告诫他多次,在实际生产中依然表现自我,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我们希望xx能够认真汲取教训,正视自己的技术缺陷,不要为了盲目追求产量而放弃质量,这对你本身、对大家、对企业都是极其有害的。喷高猛本身讲究科学、讲究技术、讲究经验,当你在工作中不断钻研操作要领,总结经验,你的技术一定会提高很快,这时,你的产量自然也就上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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