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林文教审计

【发文字号】盐政规发[2013]1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减灾,工程规划与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中的作用,发挥水文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盐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市、区)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县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在各县(市、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规定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科技发展、保障措施以及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本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由市水文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县水文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专用水文测站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所需经费由

设立单位提供,并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