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1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很多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工薪族如何缴纳个税上,其实,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缴纳标准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个体工商户面对新的个税法是否有一丝糊涂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吧。起征点、税率的改变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税率调整如下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 14750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注: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 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希望能帮到你。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 __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 __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 (1)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 __件复印件; (3)多缴税款属自行申报的,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多缴税款属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时期实际应税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 (4)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含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电子和书式档案,建立了经济户口,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监管,按经营情况划分类别进行分级管理,促进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使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水平提升了一个层次。但就目前个体工商户管理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无照经营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管理还不到位,如亮照经营不规范,个体工商户停歇业后执照不能及时缴回;三是部分个体工商户不按时进行年度验照;四是对营业执照这一法定的经营凭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营业执照损毁甚至丢失;五是存在执法不到位问题,个别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问题视而不见或讲人情讲面子关系,或是对无照经营进行一下处罚,罚过了事,无照经营者继续经营。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使工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个体经营统计数字,不能正确分析个体经济运行和发展情况;二是给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管理造成负担,大量的已经停、歇业个体工商户档案依然存在,加大了档案管理的难度,影响了档案准确程度,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是造成了有照个体工商户与无照个体经营户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个体经营者为减少经营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恶意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二是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差,没有从业经验,先经营后办照,经营情况好了就办,经营情况不好就算,还有一些从业者没有办理下来前置审批,擅自开业;三是钻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空子,与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者进行攀比,能不办照就不办照;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巡查责任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情况和营业执照变更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管理;五是市场巡查工作与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衔接不规范,巡查结果不能及时在档案管理中得到反映,导致个体工商户已停业多时,而该业户档案依然存在的问题。针对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和原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一、加强对个体从业人员的证照意识教育。个体经营者证照意识不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个体经营者更为突出,证照乱扔乱放损毁甚至丢失的情况较多。在这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应对个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强化证照意识,让个体从业人员真正意识到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和亮照经营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不亮照经营的从业者提出批评、教育或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进一步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经常组织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特别是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要与工商行政管理辖区监管责任制相结合,将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落实责任,确保查处工作落到实处。三、切实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巡查和经济户口的管理功能,县工商局授权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后,各工商所要对辖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核发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户进行核对,对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对验照未营业的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县级工商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工商所在年度验照后,集中对已验照户和未验照户进行核验,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两个年度以上未参加验照的个体户,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情况,由县工商局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集中进行吊销;二是对上一年度未验照的,辖区工商所进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补验,对不能补验继续营业的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理,责令重新办照;三是市场巡查情况记录表与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管理进行衔接,及时将巡查记录中的执照检查情况记入业户档案,对停业、歇业户档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对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业户档案单独分类分级管理,对停业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及时上报县级工商局进行吊销和清理。同时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要建立个体工商户注销台帐备查,减轻档案管理压力。四、严格落实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达不到监管工作目标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加强综合性的绩效考核,调动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积极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方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方法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 (一)个体工商户特点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一定市场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业务单一、规模小,以从事服务性行业为主,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低,通过雇佣很少的人员,利用简单的组织形式取得业务收入,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易受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特点 1、个体工商户评级每年进行一次,除首次评级外,其他年度评级视为跟踪评级; 2、除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分析外,重视外部支持对评级主体信用的提升作; 3、个体工商户评级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个人信用的评价。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等级划分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五级,分别用A1级、A2级、A3级、B 级、C级信用符号标识。 (二)信用等级含义 A1级: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强,经营场所固定

且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自有资金充足,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强;A2级: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强,经营场所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自有资金较为充足,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强; A3级: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一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经营管理水平一般,自有资金一般,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一般; B级:有不良信用记录,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相对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自有资金较少,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C级:有不良信用记录,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差,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水平低,自有资金很少,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差,面临歇业或停业。 三、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内容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的主要分析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综合素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 1、个体工商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机关、注册资本、经营地点、经营期限; 2、法定业务范围及目前主要经营领域; 3、负责人、主要资质和资质证书号、贷款卡号; 4、评级时点的用于经营的资产总额,上年度和截至评级时点的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 个体工商户条例 (1)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条例》答记者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 信贷款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2848-1-1.html 2848-1-1.html 2848-1-1.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个体工商户月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纳税月份: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表。

代理申报人( 签字): 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所得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 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 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可填报此表。 五、填写此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并附 送有关折算附表。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 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业主姓名: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户名: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6.业别: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行业类别。 7.对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填写“利润(亏损)额”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3项。 8.采用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核定利润率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分别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4项、5项、6项。 9.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计算公式为: 速算扣除数=前一级的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前一级税率)+前级速算扣除数 即: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声明人: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一、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年报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三、年报方式 1.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上也无需加盖戳记。 2.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年报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报送的第(三)、(四)项信息,应当填写填报当天的最新信息;其他信息应当填报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年报流程 1.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流程。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输入网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登录系统。首次登录须点击登录框左上方“联络员注册”按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凭注册时的联络员证件号码、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年度报告填报界面后,按要求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年度报告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没有的数据请填“0”或“无”。每个页面填报完成后,均须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或“暂存并关闭”按纽对所填页面的内容进行保存。 年度报告内容填报完毕后,可通过预览并公示页面检查填报内容是否准确。确认无误,点击“提交并公示”按纽,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公示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个体工商户如需纸质年度报告书用于存档的,可点击“预览打印”按纽打印年度报告书。 2.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流程。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表完成后报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并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六、信息查询 1.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在输入框中录入本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号或名称后,查询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 2.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可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在输入框中录入本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号或名称后,查询是否已报送年度报告。 七、信息更正 1.更正时间。 个体工商户更正年度报告信息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进行。 2.更正流程。 (1)网上年度报告更正流程。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登录系统。选择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或“暂存并关闭”按纽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保存。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 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 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

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 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 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 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 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 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 的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之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_______(商户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商户概况 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成立(拟核准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注册资金为___元,经营范围是___,负责人是__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已(拟)购置__辆_____(厢式货车/集装箱/罐式货车),驾驶员__名:____、____、____(驾驶员的姓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一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______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是____(姓名),负责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员工特别是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做好所属车辆的资料建档工作。 4、准确掌握运输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车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用户要求。 5、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规费的购买,证照及审验工作。 二、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系统的检查及维修工作,并做好情况登记,及时向主要负责人____汇报情况。 2、认真学习并熟知交通法规、法则。 3、遇到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情况,尽量保证货物及人员

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单位)业务负责人根据(单位)的车辆情况分配运输任务,通知驾驶员货物的类型、数量等货物的情况和客户地址信息。 2、驾驶员接到出货任务时,必须先对车辆进行检查。 3、驾驶员按照货物的摆放规则装载,不超高、超载,核实货物信息和送货地点等信息。 4、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5、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停车的最佳位置,将车辆安全停放好后再卸载货物,确保卸货的安全。 6、与收货人核对货物后返回(单位)。 7、遇到情急情况或交通事故迅速拨打110或120等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交警前来处理事故。

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

最新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

注1:健康状况 良好=无住院记录;一般=非重大疾病住院记录;差=有重大疾病住院记录 注2:社会信誉指社会知名度、社会职务、影响力等 注3:信用评分的量化指标必须与面谈人员的主观评价相结合,因为评分体系不可能涵盖所有因素,所有这部分得分必须完全由面谈人员根据与贷款申请人的接洽(包括气质、谈吐、素养、礼貌、思路、衣着等)给出。 信用分数对应的信用级别:

说明: 1、A级:表示债务人能够极好的债务安全保障。尽管各种各样的债务保护因素可能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不大可能损害债务人相当稳定的偿债能力。 2、B级:表示债务人能够提供很好的债务安全保障。他们比A级债务人的级别低,只是因为存在其他因素使长期风险比A级债务人稍高。 3、C级:表示债务人能提供较好的债务安全保障。但是,可能存在一些会对将来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害的因素。 4、D级:表示债务人能够提供必要的债务安全保障。然而从长时期来看,可能缺乏一些保护因素或某些保护因素不可靠。 5、E级:表示债务人债务安全保障是不可靠的。他们承担债务的能力中等,不能很好地保证将来偿还债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是这一等级债务的突出特征。 6、F级:表示债务人债务安全保障较差。从长期来看,他们按时偿付债务的能力可能不充足。 评分依据: 一、婚姻状况 已婚且夫妻关系好的客户,会比单身者更具有稳定性, 二、技术职称 是客户工作能力的见证。相对来说,有各等级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优秀教 师等职称的借款人,往往信用较好。 三、工作状况 稳定性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也可以获得加分。如公务员、教师、医生以及一些效 益好的企业员工,时尚行业和媒体人士由于具有较强的消费能力,评级也会偏上。“餐 饮娱乐业的从业人员,获得高评级的可能性较小。” 四、经济能力 个人收入证明提供详细、收入稳定、收入增长有长远性展望的人士,都会得到比较高的评级。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质版)2014090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年度) 注:此表为个体工商户向其登记机关报送的纸质年度报告表 名称 注册号 资金数额 万元 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 □ 是 □ 否 类型 名称 网址 行政许可情 况 许可文件名称 有效期至 资产状况信息(币种:人民币) 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从业人数 人 其中: 高校毕业生人数 经营者 人; 雇工 人 退役士兵人数 经营者 人; 雇工 人 残疾人人数 经营者 人; 雇工 人 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经营者 人; 雇工 人 党建信息 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 党组织建制 □党委 □党总支 □党支部 □未成立党组织 经营者是否为党员 □是 □否 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 □是 □否 经营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4、表中“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表中“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 6、表中“行政许可情况”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超过两个的,应另附说明。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注册号:)。 签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瓮农信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审批表 1 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 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35份 2 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3 第五条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4 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

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共26页文档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