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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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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

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限售股份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限售股份出售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第六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改承诺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第八条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报告;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五)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

(五)结论性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本所在收到第八条所述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和数量;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售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出售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自以下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一)持股变动超过公司股份5%时;

(二)持股变动预计超过公司股份5%时;

(三)出售后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时。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的情况,并说明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改承诺;如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改承诺出售限售股份的,公司应当说明拟对限售股份持有人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出售限售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对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别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在发布公告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第十七条限售股份持有人需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配售形式出售限售股份的,应当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在与特定投资者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和本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配售完成后,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公告股份变动情况,并委托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整个配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有关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限售股份持有人进行查询,有关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限售股份持有人违反其承诺出售限售股份的,本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

限售股份持有人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出售限售股份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报

中小企业板市场与中小企业的发展_商务指南频道_风险投资_创

业融资_企业_市场_上市

中小企业板市场既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子市场,又是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和个体相对弱势性矛盾的解决路径。它相对于主板市场和国外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而言,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交易的相对独立性

中小企业板市场是一个附属于主板市场的相对独立的市场。在国外,资本市场是多层次的,各自发挥其重要作用。例如,美国有柜台市场、纽约市场,也有纳斯达克市场;香港有主板市场,也有创业板市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就把创业板的市场经营模式划分为平行市场和独立市场两种。纳斯达克是典型的独立市场,它有自身独立的交易系统。但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是附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的一个市场。它将与目前的深圳主板市场保持距离,即“中小企业板独立挂盘、独立交易、独立披露信息、独立设立指数(独立指数不计入深成指和深综指等)”,这显然是为了方便将来和创业板对接。准确说来,它应该属于我国创业板前期的一个雏形。

2.上市对象的特定性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上市对象锁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既包括高科技企业,也包括传统企业,重点是成长性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而非大型企业。所谓中小企业,主要是从规模上来

界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例如根据《中小企业暂行规定》,中小型工业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企业。这点与主板市场不同,现有的主板市场绝大部分是大型企业,总股本6000万元以下的不到10家,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也仅100家左右。也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在上市对象上以高科技企业为主,当然也包括少量的传统型成长性企业,如NASDAQ 中的搜狐、雅虎、微软等,但也有以销售咖啡为主的星巴克公司。

3.不同市场的可转移性

中小企业板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向主板市场转移。以美国为例,1983~1994年,纳斯达克市场共有420家上市公司转到纽约交易所,平均每年35家。1995~2001年,纳斯达克市场共有374家上市公司转到纽约交易所,平均每年53.4家。其中,1996年转移了89家,转移比率为1.62%。此外,中小企业板市场最终将会被创业板市场所替代。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推出,可以说是为下一步建设创业板市场作铺垫,是“创业板市场的预演”,待条件成熟时,极有可能整体划归至创业板。

4.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

由于上市对象锁定为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本相对主板市场而言,必然是偏小的,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中小盘股”。股票市场中,存在著名的“小公司效应”,即小公司股票易受投资青睐,交投活跃,股票流动性高。中小企业板市场较高比例的流通股,一方面可以促进股市活跃,发挥“小企业效应”,增强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股票的波动性,对股价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例如,美国主要生产数据库产品的赛贝斯公司(Sybase)2001年就决定从纳斯达克转移到纽约交易所,原因之一是赛贝斯不太喜欢纳斯达克市场上价格波动幅度太大。

5.敌意收购易发性

流通股比例较高的中小盘股,很容易发生被收购事件,主要是通过要约收购中的敌意收购形式完成,也就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大量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以此实现控制中小企业。例如国内三无板块的方正科技与高清数字之间的收购与反收购事件。违背中小企业意愿的敌意收购,容易给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引发管理层严重动荡,这种案例在国外数不胜数。

6.入市门槛的相对宽松性

在单一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券商出于成本收益和保荐风险的考虑,在承销通道制(以后是保荐人制度)的制约下,不太情愿承接中小企业的业务。从这个角度看,中小企业上市门槛比大型企业要高。但中小企业板市场将改变券商对中小企业的态度,可能会单独开设中小企业通道,他们愿意甚至积极争抢这块“奶酪”,这将降低中小企业入市门槛。当然,如果撇开承销商因素,中小企业板市场的门槛几乎与现阶段的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为同样要符合《公司法》等法规,诸如需要满足连续盈利三年,总股本最低5000万元,“千人千股”等要求。与创业板市场相比较,中小企业板市场门槛则显得很高,因为创业板市场既不需要盈利上的要求,又在股本规模方面要求相对较低。例如美国NASDAQ小盘股市场仅需要10万股,香港创业板也仅要求公众持股的最低量为3000万港元,并且均不要求有盈利记录。

二、中小企业板市场与中小企业的发展

1.中小企业发展的历史机遇

中小企业比较特殊,即处于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性相矛盾的逻辑之中,所以中小企业发展是逐步受重视的。从世界范围看,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中小企业在理论上受到忽视或歧视,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排挤。但随后受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一书的影响下,各国重新审视和重视中小企业。事实上,从整体上看,中

小企业非常重要。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二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三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四是提供就业的主要渠道。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进步最具活力的源泉,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我国正逐步形成扶持中小企业成长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推出可以说是中小企业的一个最大的福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许多制约瓶颈。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个历史机遇。国际上,也有纳斯达克市场培养了像微软、戴尔、英特尔和思科等一大批著名企业成功案例。

2.直接融资渠道的开辟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存在诸多瓶颈,其中融资瓶颈最为突出。中小企业板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通过在该市场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这种直接融资的好处在于:(1)可以直接扩大股本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通过社会公众持股和战略投资持股,中小企业的股本规模迅速扩大。(2)解决资金方面的不足。发行股票,可以大

规模筹集资金。(3)极大地促进管理层财富增值。股票市场价格和管理层持股数量反映了管理层财富、市场价格的溢价现象,使管理层财富增值迅速。(4)便于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特别是股权激励。对于急于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融资效应无疑是最值得兴奋的,即便国外也是如此。

3.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完善

中小企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资本和创业资本的适时退出提供了一个平台。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根本目的不是控制公司,而是资本增值,选择合适时机退出,变现股权。能否及时有效地实现退出,是风险投资资本介入中小企业时所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小企业板市场恰好能使风险资本及时有效的退出。一般地说,中小企业板市场与风险投资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如NASDAQ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风险资本的发展。美国风险资本与纳斯达克市场几乎是同时起步,两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联动性质。1991~1999年,受纳斯达克市场近10年牛市的影响,风险投资持续景气,风险资本的投资额大幅增长。1992年风险资本共投资1065家公司,投资额为35.9亿美元;1995年分别为1583家和76.8亿美元;1999年分别为4514家和551.4亿美元。有风险资本背景的IPO大大增加。1992年,18家有风险资本背景的公司进行IPO,筹资4.98亿美元,市值为17.7亿美元;1995年分别为209家、95.6亿美元和398亿美元。风险

资本顺利的退出,等于可以促进风险资本的积极介入。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缓慢,与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有关,这一状况将随着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推出而得到改观。当然,中小企业板市场并不是唯一的退出方式,还有兼并重组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种退出渠道。

4.制度创新的引入

前面已经论及到,融资功能是中小企业板市场最主要功能之一。但实际上,资本市场不单是“融资场所”,还包括制度上的创新,有时甚至是更重要的。主要表现在:(1)促使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完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完善等。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劣势之一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方面表现尤其突出,家族治理模式比较普遍。资本市场的现代性要求将扭转这种治理上的劣势。(2)品牌声誉的传播。一是将上市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告之于公众,二是将优秀业绩和中小企业成长性等指标与股价紧密联系,成为一种免费的广告宣传。

5.外部压力增加

由于中小企业处于公开的资本市场中,自然就会面临许多外部压力。主要表现在:(1)被监管压力。监管压力来自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方面,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信息披露

制度以及承担董事承诺和解释义务。(2)社会公众压力。社会公众对于中小企业的评判,不是传统的用手投票决定,而是直接用脚投票。即如果企业不错,则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为其股东;如果企业表现不好,则不持有该公司股票。(3)股权更迭压力。正如前面所谈到的,中小企业面临被敌意收购的可能和风险资本的不断退出。股权的变更给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压力。(4)透明度增加压力。为保护中小投资利益,资本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将受到严格监管,尤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将可能比主板市场更严格。披露内容涉及财务资料、管理层资料、重要活动资料等,这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甚至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漏,给经营活动带来被动,“钻空子”、“打擦边球”等行为更难以发生。当然这种压力也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一种动力。

三、中小企业的积极应对

一方面,中小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应避免陷入误区,积极应对挑战。

1.全面客观的理性认识

诚然,中小企业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是一支强兴奋剂,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中小企业板市场主体的基石角色,也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和压力。在观念上,应该将上市与战略发展相结合,上市与构建现代企业制

度相结合,上市与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上市与打造品牌相结合,管理层财富增值和企业家精神培养相结合。避免陷入:(1)“上市=圈钱”认识误区。上市确实可以筹集大规模资金,但这并不是它的全部动机,甚至有时不是主要动机。相反,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才是企业长远之计,才是企业上市的战略动机。过去在主板市场上由于上市动机不纯,将其简单的视为“圈钱”,“捞一票就走”,企业却换汤不换药,没有真正实现改制,导致ST、PT甚至最终被清退出证券市场。(2)“股权资金是免费资金”认识误区。虽然股权资金与债权资金相比较,股权资金既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也不需要偿还本金,表面上看是免费的。但实际上,股权资金是有成本的,除了筹集资金所需要的手续费等经常性支出外,最主要的包括股利支出和权益被稀释两方面,当然还包括上市后面临压力所表现的成本。对于成长型中小企业而言,股权资金成本相当高。美联储官员认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特征就是信息不对称,而私人股权和债权市场能够提供一个独特的机制来克服这些问题。他们通过对1993年美国小企业资本结构的考察,对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时机及利弊进行了分析。他们提出,小企业在起步时期,外部债务融资优于外部股权融资,因为债务融资可以有效减少外部所有权和控制、证明成本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一些企业除了有少量的风险资本外,其股权资本的大部分来自主要的业主和创业集体的其他成员以及家族和好友的“近似内部”的

资金。因此,当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融资时,外部债权融资也许更为理想。

2.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上市

面对中小企业板市场难得的机遇,中小企业应该主动出击,练好内功,创造一切条件,积极争取上市。首先是要达到入市门槛,包括连续盈利记录、股本规模、股权设置、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等,满足上市要求。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主动积极与投资银行联络沟通,与财务顾问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征询意见和接受辅导。其次,中小企业应保持成长性,保持持续科技创新能力,保证充分的科研经费等,积极吸引风险投资介入,吸引战略投资加盟,做大做强企业,使上市条件趋于成熟。

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方面,需要有根本性的变革。近20年来,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一时很红火,但不久就销声匿迹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主要有三条:从外部来讲,融资制约始终是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从内部来讲,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则是祸根;另外,科技开发能力有限,创新能力不足,也是影响中小企业寿命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是规范企业管理架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保护外部投资利益不受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的机制。

2000年以来,全球创业板市场狂跌和科技股泡沫破灭后,强调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善创业企业的公司治理,更成为创业板修订相关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实践来看,公司治理已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它是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内在因素。例如,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及投资保护法》(又称《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纳斯达克于10月10日提出25条公司治理修订建议,在股票期权、向高管人员贷款以及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做出调整。

3.充分应对敌意收购

由于中小企业处于特殊市场中,被敌意收购现象很常见。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应对策略。熟悉反收购规则,并能灵活运用设计一些列反收购策略和措施,进行积极有效的防御,使反收购得以成功,驾轻就熟地面对其复杂局面。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层面:(1)整顿。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之所以受到被收购的威胁,根本的原因还是本公司存在致命弱点或重大缺陷。因此,为避免被收购,应着手整顿公司内部,主要是要调整组织结构、业务、产品结构,更重要的是加强财务管理。

(2)预防。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些诸如董事会轮选制,绝对多数条款等。也就是说,对于被敌意收购活动,公司章程中规定必须经过绝对比例而不是过半数或一般性控制比例方可获得董事

2020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_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

2018年“参股金融”板块25家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报表数据统计

2018年“参股金融”板块25家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报表数据统计一、公司部分财务指标的Excel数据表

二、公司财务指标数据的特征描述与说明 表2—2 营业利润总额描述分析 指标名称 数值 平均 14.42 标准误差 3.63 中位数 8.25 标准差 18.16 方差 329.68 峰度 4.87 偏度 2.03 最小值 0.02 最大值 77.09 求和 360.60 观测数 25.00 表2—1 营业总收入描述分析 指标名称 数值 平均 257.18 标准误差 110.03 中位数 34.25 标准差 550.13 方差 302639.06 峰度 8.93 偏度 2.96 最小值 2.40 最大值 2340.08 求和 6429.39 观测数 25.00 表2—3 总资产描述分析 指标名称 数值 平均 507.21 标准误差 145.83 中位数 253.44 标准差 729.13 方差 531626.70 峰度 2.73 偏度 1.93 最小值 10.02 最大值 2466.55 说明: (1) 平均指标:2018年“参股金融” 25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总收入的均值为257.18亿元,其中位数为34.25亿元; (2) 离散程度:该25家上市公司的 营业总收入标准差为550.13亿元,方差为302639.06亿元,方差和标准差都比较大; (3) 偏斜程度:该25家上市公司其 偏度为右偏,其具有过度的峰度、为尖峰。 说明: (1) 平均指标:2018年“参股金融” 25家上市公司的营业利润总额的均值为14.42亿元,其中位数为8.25亿元; (2) 离散程度:该25家上市公司的 营业利润总额标准差为18.16亿元,方差为329.68亿元,方差和标准差都比较大; (3) 偏斜程度:该25家上市公司其 偏度为右偏,其具有过度的峰度、为尖峰。

谈谈国内中小企业板的现状

谈谈国内中小企业板的现状 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板块内公司普遍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被视为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在我国,从中小企业板上市至今,已有六年。在这六年中,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反应出了一些弊端。如何正确总结经验和应对困难,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标签:中小企业板金融 中小企业板于2004年5月产生,这是一个专职服务与中小企业的市场板块。此后发展迅速,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了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的决策,贯彻推荐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精神,中小企业板块应运而生,这也是推进资本市场规范化的重要一步。 我国中小企业板的行业分布集中于制造业,涵盖高新技术及传统产业。按照深交所2007年1月底的数据(当时有上市公司111家),有88家(80.19%)集中于制造业,尤其集中于机械设备仪表(19家)、石化塑胶(16家)、金属非金属(13家)、纺织服装(10家)、电子(9家)、医药生物(8家)六大领域。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既包括传统产业,也包括生物医药、电子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但以传统产业为主。 1 通过这几年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板所做出的成绩有目共睹 1.1 融资环境逐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支持,但是在我国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困难,中小企业板的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条便利的通道,让中小企业可以顺利的进入资本市场吸收资本,逐步壮大。 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逐渐优化,中小企业借贷,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1.2 股权激励与并购重组活跃。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之后形成了现金分红的传统,并且一直将这一优良传统保持至今。在中小型企业中派发现金进行分红的比例高达70%,这些直接派现的中小企业每年所派发的现金分红也占到了公司当年净利润的23%-54%,这说明中小企业对于员工股民激励制度较为关注。很多的中小企业在进入资本市场初就将股权激励,人才吸引等事项提上日程,截止目前,中小板已经有40加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这其中有12家公司的激励方案已经获得批准并且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这些激励制度为公司吸引了大批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1.3 有独特的定位优势。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的明显优势在于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偏下,这些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增長速度有所放缓,但仍然保持了来之不易的增长。例如地处云南的绿大地,其主营业务是苗木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575-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 上市协议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 上市协议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

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

14家固废处理上市公司近三年表现情况

14家固废处理上市公司近三年表现情况 在环保各子行业中,固废处理行业具有投入大、周期长、回报稳定的特点。本篇中,我们对A股14家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扫描,并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公司,对其发展脉络进行深入分析。 特别说明,本研究不是环保行业的投资指南,亦不构成任何推荐,作为回顾性研究,仅代表了我们对于行业的观察和思考。 一、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板块分布 A股市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固废处理的企业共有14家,其中主板上市7家,中小板4家,创业板3家。 图1 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数据来源:wind,和君分析 (二)地域分布 固废处理上市公司大多位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地域分布较分散,其中江苏省、广东省有3家企业,浙江、北京有2家企业,其余分布在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和上海市。 图2 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地域分布 数据来源:wind,和君分析 (三)规模分析

14家固废处理上市公司市值较大,均超过40亿。以2016年6月30日收盘价计算,市值最高为城投控股总市值约429亿,最低为雪浪环境,总市值约43亿。 图3 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市值分析图 数据来源:wind,和君分析 14家固废处理上市公司总股本差异较大,最大为首创股份为48.21亿股,股本最小为雪浪环境为1.20亿股。在流通比例方面,除伟明环保流通比例约19%,雪浪环境流通比例约40%外,其余企业的流通比例均超过50%。 图4 固废处理行业上市公司股本分析图 数据来源:wind,和君分析 截至2015年年末,上市的14家公司总资产均值为117.76亿,最高城投控股总资产438.19亿,最低雪浪环境14.06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差异较小,集中在40%~60%,均值为51.1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文档

2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 券上市协议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

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受聘 第五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六条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七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均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 第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条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 第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 1 -

第五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 2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知 日期:2008-4-28 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六、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

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生存状态分析

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生存状态分析 内容提要 中小企业的死亡率高,平均寿命短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现象。对于在上市前已经具有良好盈利记录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来讲,能够上市就意味着其寿命超过3年,是同类的佼佼者,那么,这些中小企业上市以后是否可以继续上市前的高速增长,上市是否意味着生存得到保障,影响它们生存状态的因素又是什么,它们的生存环境如何,是否能够促进它们的健康成长,如何营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生存环境,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的目的即通过金融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应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对此做深入研究。 首先,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生存状况的初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中约有一半的企业上市时为中小企业,其流通市值、资产总额超过全部证券市场的1/3。但中小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较差,上市后非但未能继续成长,反而盈利能力出现退化,呈现下跌趋势。 然后,运用Kaplan-Meier生存分析法,对不同规模企业做生存年限(保持盈利年限)的分析,发现企业规模大小对生存时间有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明显差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死亡”(发生亏损)的速度显着快于大型企业。 为了发现影响不同规模企业生存状态的因素,采用多因素的生存

分析法(Cox Regression 过程),以企业规模大小作为分层变量,来估计在两种不同规模企业的样本中各影响因素对风险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再融资和国有股比例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存产生正面影响,行业和经营稳定性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存没有显着影响。 通过进一步研究再融资和国有股这两个因素对不同规模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发现,再融资可以明显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但对大型企业的成长帮助不大。而拥有大比例国有股并不能促进企业业绩的增长,仅能延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间。 以上研究充分说明:中小企业上市后的生存状态堪忧,并不能继续上市前的高速增长;中小企业更需要政策的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更依赖于股权融资,证券市场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笔者针对研究结论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包括降低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再融资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不同所有制企业应该得到公平对待等,希望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研究分析

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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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财务管理1101 张申申 1122031018 国民经济中各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特点,反映在股市中,不同行业的上市规模、市场的流通性及其市场的收益率各个方面都存在显著的不同。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规模、行情、市场流通性和平均市场收益率等之间的差异,进行行业分析,我们才能更加明确地知道某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国民经济状况 常言道:数据最具有说服力.我们就通过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统计数据,来分析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在上市公司制造业的家数最多(图1),金融保险业的平均总市值最大(图2)。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的家数最多,但是总市值却不是很多,说明我国制造业的公司资金规模较小。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家数不是很多但却拥有很多资金,说明金融保险业的资金很集中。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 图1 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建筑业交通 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 服务 业 传播和文化产业综合 类 家数29 4298872 29 72 931182813652 8 11家数, 农、林、牧、渔业, 29家数, 采掘业, 42家数, 制造业, 988 家数,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家数, 建筑业, 29家数, 交通运输、仓储业, 72家数, 信息技术业, 93家数,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8家数, 金融、保险业, 28家数, 房地产业, 136家数, 社会服务业, 52家数, 传播和文化产业, 8 家数, 综合类, 110 200400 600 8001000 1200数量(家) 我国上市公司行业分布状况

中小企业上市目的

中小企业上市目的 通过上市融资迅速做强做大规模,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优势,抢站行业制高点,以巩固企业优势,这是资本经济发展赋予中小企业的机遇。但是,必须认识到融资对企业而言,仅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并非终极目标,上市的决策必须服从于上市的目的。 6.1.1利用资本市场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规范发展。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就是中小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基础管理、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内外部环境,评价企业优势劣势,找准定位,使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化。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清产核资等一系列过程,帮助中小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改制上市后,要围绕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标准努力“达标”和“持续达标”,同时,上市后的退市风险和被并购的风险,能促使高管人员更加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促使企业持续规范发展。 6.1.2利用资本市场可使中小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 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可以打破融资瓶颈束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借助股权融资独特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实现股权资本收益最大化;还可以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多种金融工具实现低成本的持续融资。例如,深万科1988年首次上市时融资额为2800万元,此后通过六次再融资累计筹集资金51亿元,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总资产近百亿的房地产业巨头,其中持续稳定的资本供给作用巨大。 与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不同,直接融资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企业将可以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研发,中小企业上市将有效地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和能力。 6.1.3中小企业上市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 传统意义上讲,企业传播品牌或形象主要有三个途径:口碑、广告和营销。而实际上,公开发行与上市具有更强的品牌传播效应。进入资本市场表明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得到承认,本身就是荣誉的象征。同时,改制上市对中小企业的品牌建设作用巨大。路演和招股说明书可以公开展示企业形象;每日的交易行情、公司股票的涨跌,成为千百万投资者必看的公司广告;媒体对上市公司拓展新业务和资本市场运作新动向的追踪报道,能够吸引成千上万投资者的眼球;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对企业的实时调查、行业分析,可以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在价值。

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知 2004-05-20 17:17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 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每个交易日9 15至9 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至11 :30、13 00至14 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 :57至15 :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 00至15 30 为大 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 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 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 揭 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每个交易日9 20至9 25 ,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 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相关知识介绍

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相关知识介绍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新三板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特有的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流程与融资方式: 1、挂牌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2)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挂牌流程: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主办券商内核—报监管机构审核—股份登记和托管。 3、融资方式: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转让股份,也可以定向增发。同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

挂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等级,更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战略投资。 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E板)介绍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形成了“一市两板”的格局:在一个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形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E板”)、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报价系统”、“Q 板”)两个板,为不同类型、不同状态、不同阶段的企业找到适合于企业发展的位置,得到相适应的服务。其中E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较Q板高,Q板基本没有门槛。如果企业达不到E板的要求,又急于进入股交中心,可以通过先挂牌Q 板,待满足条件后直接转E板。 E板的服务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Q板以系统平台为载体,其特点是对挂牌企业的形态、所有制成分和所处行业均不做限定,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且为挂牌企业提供包括挂牌、信息披露、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收购兼并、人员培训、专业指导、企业展示、品牌宣传等多方位服务。 Q板、E板挂牌条件与流程: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2010-7-28 各上市公司: 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20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1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2007]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上[2008]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9]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200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2006]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深圳证券交易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 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 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 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 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 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 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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