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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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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侯盈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名誉权纠纷;法律问题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后“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韩寒将以1000页的

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围绕着韩寒代笔问题,韩寒与方舟子发生了严重的争论。韩寒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时,他选择了按照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纠纷进行诉讼。一、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韩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本案中由于韩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二、名誉权的含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三、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据此,“韩寒之战”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

首先:韩寒作为一名在中国有较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作家,该事件被网络及媒体轮番报道,韩寒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寒的相关作品为他人代笔,那么方舟子的行为是否将构成违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为中国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加之媒体的高度关注,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打假先锋方舟子在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上连续发布多篇质疑韩寒的文章,方舟子至少在质疑韩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否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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