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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

QB/YW 云南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B/YW207-01-2009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

(修订)

2009-03-15 发布 2009-06-01实施

云南电网公司 发布

目 次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职责 (5)

5 内容和方法 (5)

5.1 管理原则 (5)

5.2 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5)

5.3 检修申请上报 (6)

5.4 设备检修的批复 (8)

5.5 设备检修申请的通知和送达 (8)

5.6 设备检修申请的执行 (8)

5.7 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 (9)

6 检查与考核 (9)

7 附录 (10)

7.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2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填报、审核和批复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3 附录C(规范性附录)发电厂及用户设备检修申请填报、审核和批复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4 附录D(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申请上下级调度机构批复协调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5 附录E(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申请通知和执行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6 附录F(规范性附录)设备非计划检修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7.7 附录G (规范性附录)设备异常处理及事故抢修调度管理流程图 (10)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电网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划分,理顺设备检修管理流程,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本标准在2007年颁发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2007年颁发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试行)》(QB/YW207-10-2007)予以废止。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力调度中心。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华祥、洪贵平、王凯、张敬东、杨后东、谢一工、朱欣春、赵明、段平生。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薛武、邹立峰、高孟平、杨强、李文云、蔡葆锐、翟海燕。

本标准批准人: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电网内省、地、县三级调度机构所管辖一、二次设备的检修、技改、试验和配合停电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DL409--1991)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Q/CSG10005-2004)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Q/CSG10004-2004)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云南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QB/YW206-01-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 调度管辖设备: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归相应调度机构的设备。

3.2调度许可设备:其他调度机构或电厂管辖的,但运行方式或状态的改变需要经过本级调度许可的设备。

3.3 停复电联系人:在设备停电或复电过程中负责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停电或复电具体事项的人员,电厂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当值值长,变电站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当值班长,线路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线路工作负责人。停复电联系人须负责落实检修申请单上所有工作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3.4 计划检修:按调度机构批准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时间开展的设备检修。由调度机构视电网情况作出调整安排的检修,以及其他停电范围和工期不超出计划检修安排的配合检修,均视为计划检修。

3.5 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其他设备检修。

3.6 检修申请单:是指在调度机构管辖设备上进行相关检修、技改、试验或配合停电工作时,申请单位提前向调度机构提出并经调度机构批复,用以进行设备检修调度管理的文字依据。

3.7 口头申请:直接向调度员提出的临时性检修申请。

3.8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填报部门为产权所属供电单位内部指定的具

体负责项目(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发电厂设备检修申请填报部门为运行管理部门;影响电网调度业务的通信设备的检修申请填报部门由通信公司指定;特殊情况的检修申请填报部门由调度机构指定。

3.9 检修申请填报人:由检修申请填报部门指定,并经调度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负责完成检修申请前期协调工作后向相应调度机构填报检修申请的人员。

4 职责

4.1 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本标准。

4.2 相关单位负责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设备的检修工作。

4.3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负责填报检修申请,并协调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所涉及的通信所,完成提交调度机构前的填报环节。

4.4 检修申请管理流程中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应确保正确填写和批复,并对所填写和批复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5 内容和方法

5.1 管理原则

电网设备的检修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调管设备检修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涉及上、下级调度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

5.2 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5.2.1 设备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括需要运行设备改变状态或对电网运行有其他要求的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工作。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2 年度检修计划主要平衡发电设备和重大输变电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

5.2.2.1 每年11月底前,设备产权所属单位根据设备调度管辖范围,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交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

5.2.2.2 每年11月底前,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下一年度需要运行设备改变状态或对电网运行有其他要求的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

5.2.2.3 调度机构在各单位上报的设备检修计划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后,将检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中,并在年底前予以公布。

5.2.3 月度检修计划主要依据年度检修计划和预计的次月电网运行情况进行安排。

5.2.3.1在每月二十日前,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向省调申报次月度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基建主管部门向省调申报次月度省调管辖设备的试验、配合停电计划。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检修工作仍需按月上报。

5.2.3.2 调度机构对上报的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进行平衡协调后,制定次月检修计划,并于月底公布。各相关单位应提前做好检修及配合准备。

5.2.4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考虑的因素:

5.2.4.1 设备检修应结合电网的运行情况,考虑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对发、供电影响最小等原则进行平衡和安排。

5.2.4.2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周期应符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的相关规定,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5.2.4.3 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设备检修应尽量统一安排,避免重复停电。

● 涉及发电厂电力送出输电线路停电的检修工作,原则上与电厂机组检修配合。

● 对一次设备的运行状态有要求的二次设备工作,原则上应跟随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安排。

● 对于涉及不同单位的同一设备检修,由调度机构统一协调安排。

● 同一单位所属不同站点进行的可配合同时开展的检修项目(如同一线路各侧站点的配合检修项目),原则上要求一次性配合完成;

● 生产性检修项目的时间安排,原则上要求与基建施工配合停电项目协同进行。

5.2.5 检修计划变更

月度计划中已安排的检修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检修计划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5.2.5.1 如申请方的原因而要求变更或取消设备检修计划时,由设备检修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属于基建工程方面原因的,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和产权所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共同签字后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

5.2.5.2 如电网原因而要求变更或取消设备检修计划时,调度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方,在电网具备条件后按计划检修重新安排。

5.3 检修申请上报

5.3.1设备检修必须提前向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5.3.1.1 计划检修的申请以月度检修计划为依据上报。

5.3.1.2 非计划检修申请由设备检修单位或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属于基建工程方面原因的,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和产权所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共同签字后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设备非计划检修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F。

5.3.1.3 事故抢修及紧急缺陷处理申请按口头申请方式执行。

调度机构负责培训考核,供电局的填报人由地调负责培训考核。

5.3.4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工作,检修申请单位至少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检修申请和相关方案(包括检修、施工、试验等方案)上报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答复,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批复申请。

5.3.5 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上报

5.3.5.1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的上报至少应经过以下流程:供电局内部的检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检修申请的填报,并负责报供电局内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至设备产权所属单位的调度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复。属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或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须先由设备产权单位调度机构完成批复后,报上一级调度机构批复和备案。设备检修申请上报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

5.3.5.3 影响到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或自承式光缆(ADSS)的输电线路检修工作,供电局内部的检修项目管理部门应向通信公司相应通信所办理相关手续,检修申请应转送通信所签署意见。

5.3.5.4 影响电网调度业务的通信工作,由通信部门分别向受影响的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5.3.6 其他设备检修申请上报

其他单位(如发电厂、用户)的设备检修申请由设备产权所属单位上报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设备检修申请上报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C。

5.3.7 线路带电作业单位在向调度机构上报书面或口头申请时,应明确是否需要退出重合闸;对不需要退出重合闸的,应明确线路跳闸后是否允许调度不经联系直接强送电。

5.3.8 在省调管辖线路上的多天连续带电作业,要求退出重合闸的,或者虽不需要退出重合闸但线路跳闸后不允许直接强送电的,须向省调上报检修申请。

5.3.9 口头申请

5.3.9.1遇设备突发异常或故障,需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的,可先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向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是否补办书面申请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及现场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设备异常处理及事故抢修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G。

5.3.9.2在向调度机构申请的设备状态要求、检修完工时间不超过原有申请范围的条件下,事前不可预见且当天能完工的工作可向当值调度员口头申请,当值调度员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5.3.9.3 省调管辖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在1天内可完工的直接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口头申请。

5.3.10 检修申请单填报要求

5.3.10.1 设备检修申请单填报内容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填报规范的设备名称,概括说明需开展的检修、技改、试验和配合停电等工作安排及工期,以及工作实施的相关要求及影响范围,明确对调度机构管辖设备的状态要求(含一、二次设备等),以及对电网运行的其他要求。

对检修申请单中的设备状态所提出的要求应满足工作需要,由申请方负责把关。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检修申请单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合,不得随意变更、扩大工作内容。

5.3.10.2对于涉及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业务时,应在申请填报时明确提出影响范围和配合要求,并提出相关处理措施。

5.3.10.3 涉及运行设备改造,且改造后设备调度命名或编号变更的工作,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在向调度机构填报检修申请时,应注明设备的变更情况。相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时,按新设备投运履行有关手续。

5.3.10.4 对于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应在申请中注明送电时要求进行核相,以便调度机构根据要求在送电过程中安排核相。

5.3.10.5 原则上一份检修申请只能对应调度管辖设备的一次停、复电要求,对要求调度管辖设备往复停、复电的检修工作应分别上检修申请。对于试验工作,一份申请允许设备状态多次改变,但须详细说明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及安全措施的改变过程,并提出对电网的要求和影响。

5.3.10.6 在同一设备上进行的多项工作,且属同一项目管理部门检修的,若要求的设备状态及停电范围相同,且停电时间能相互配合的检修工作,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应尽可能将所有工作汇总在一份申请中报送。

5.3.10.7 根据调度机构批复申请的需要,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应随检修申请提交相关方案和接线示意图。

5.3.11 检修申请审核要求

5.3.11.1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要求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必须审核检修申请中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工期的合理性、对设备状态要求的正确性,以及对电网的影响和要求是否明确等。

5.3.11.2 供电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涉及通信公司通信所的审核要求

供电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涉及的通信公司通信所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检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对其管辖设备的影响,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工作,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并签署意见。

5.3.11.3调度机构初审要求

调度机构首先审核检修工作是否属于计划检修,属非计划检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再对填报内容进行初审,包括对设备状态要求及停电范围是否正确,工作对电网要求是否合理,工期是否合理,填报是否规范等。

对合格的检修申请,调度机构正式受理后进入批复流程;对不合格的检修申请予以退回,并及时通知相应的检修申请填报部门。

5.4 设备检修的批复

5.4.1 因电网原因不能按原检修计划批复的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应检修申请填报人员。检修申请填报人员应动态关注申请批复情况,及时予以配合修改。相应调度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5.4.2 调度机构批复检修申请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

1、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申请之间的相互配合,尽可能避免重复停电。

2、涉及多个调度机构的设备检修,相关调度机构应考虑管辖设备及运行方式的相互影响。

3、对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供电可靠性、负荷平衡的影响。

4、设备是否会过载,联络线或联络断面的稳定极限及控制要求。

5、对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低频低压减载等装置的影响及处理要求。

6、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影响及处理要求。

7、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影响及处理要求。

8、危险点辨识及防范措施。

5.4.3 若设备检修影响到调度通信业务时,调度机构方式安排人员根据检修申请填报内容中的通信所意见进行预安排后流转至通信调度批复意见。

5.4.4 设备检修工作对其它单位运行方式或设备状态有要求或影响时,由管辖该检修设备的调度机构流转至相关单位填写意见。相关单位同意的,应按申请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单位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由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进行协调。

5.4.5 对于线路检修申请,由管辖该线路的调度机构转至相关调度机构或电厂,调度机构或电厂必须落实本单位有无配合检修工作,并负责将申请的批复、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

5.4.6 由多个调度机构共同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相关调度机构必须认真阅读其它调度机构的批复意见,如有疑问,须及时提出建议并协调解决。

5.4.7 设备检修申请中应包含相关单位、部门的批复意见,不能出现遗漏。检修申请由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完成最终批复。

5.4.8 检修申请涉及的单位、部门应主动查询并掌握检修申请批复的最终情况。

5.5 设备检修申请的通知和送达

5.5.1 检修申请单应在开工前一天送达调度室。

5.5.2 检修申请批复完成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开工前一天通知检修申请填报人。省调管辖线路的检修申请,省调调度员还须通知相应地调。

5.5.3 检修申请填报人应将批复完毕的检修申请单以书面、传真、网络方式之一送交有关工作负责人。属变电站内的设备检修,还应以书面、传真、网络方式之一将检修申请单送达到相应变电站。

5.6 设备检修申请的执行

5.6.1 已完成批复并送达调度室的设备检修申请,由当值调度员决定是否执行、何时执行。当值调度员有权根据电网实时情况决定推迟、取消申请的执行或终止已开工的检修,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停复电联系人。因此而被取消或未完成的检修工作,由调度机构另行安排。

如因申请单位原因被取消的检修申请,再次安排时视为非计划检修。

5.6.2 已完成批复并送达调度室的设备检修申请,设备状态的改变和检修申请的执行,须在当值调度员统一指挥下进行。

5.6.3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申请单是值班调度员执行操作的依据之一。由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前向涉及的相关单位当值运行人员发出操作预通知,现场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操作准备。

5.6.4 属厂、站内的设备检修工作,设备操作至检修申请单要求的状态后,由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通知检修申请单的停复电联系人(当值值班长);当值运行人员根据现场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在许可现场工作的同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5.6.5 属省调调度管辖的线路检修工作,线路操作至检修申请单要求的状态后由省调当值调度员通知相应地调当值调度员,由相应地调当值调度员向线路停复电联系人许可工作。

属地调(县调)调度管辖的线路检修工作,线路操作至检修申请单要求的状态后由地调(县调)调度员向线路停复电联系人许可工作。

5.6.6 属厂、站内的设备检修工作,检修申请单的工作完工后,现场拆除所做安全措施并汇报调度;若该设备仍有后续检修工作需保留相关安全措施时,现场须加强管理,并汇报调度。

属厂、站内的设备检修工作,设备恢复冷备用状态(一次设备)或投入运行(二次设备)前,现场须核实所有检修工作已结束、所有安全措施已拆除后,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5.6.7 属省调调度管辖的线路检修工作,检修申请单的工作完工后,由线路停复电联系人将相应设备恢复至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前的状态,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所有工作已完成,安全措施已拆除,人员已撤离”,地调值班调度员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属地调(县调)调度管辖的线路检修工作,检修申请单的工作完工后,由线路停复电联系人将相应设备恢复至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前的状态,向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所有工作已完成,安全措施已拆除,人员已撤离”。

5.6.8 设备检修及配合停电工作结束后,值班调度员须向相关单位核实所有工作均已全部结束,设备具备运行条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6.9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办理延期申请,原则上应在设备检修申请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延期申请。

检修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结束日期当天24:00的,由该检修申请停复电联系人提前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

检修申请延期时间超过原批准结束日的,由该检修申请填报单位提前按原申请申报流程提出申请,由调度机构方式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在工期过半后才申请延期的,按非计划检修统计。

5.6.10 检修申请涉及的单位、部门应主动了解并掌握检修申请的执行情况。

5.7 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

5.7.1 变电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自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开始,至接到运行人员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人员已撤离,具备恢复运行或正常备用条件为止。

5.7.2 线路检修申请工期的计算自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向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许可工作开始,至接到该停复电联系人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人员已撤离,所负责工作段线路具备带电条件为止。

5.7.3 发电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自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开始,至设备恢复备用为止。

6 检查与考核

调度机构负责对管辖设备的计划和非计划检修申请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统计相关

申请单位的非计划检修和重复停电情况,并进行通报。

7 附录

7.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流程图

7.2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填报、审核和批复调度管理流程图

7.3 附录C(规范性附录)发电厂及用户设备检修申请填报、审核和批复调度管理流程图 7.4 附录D(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申请上下级调度机构批复协调调度管理流程图

7.5 附录E(规范性附录)设备检修申请通知和执行调度管理流程图

7.6 附录F(规范性附录)设备非计划检修调度管理流程图

7.7 附录G (规范性附录)设备异常处理及事故抢修调度管理流程图

设备异常处理及事故抢修调度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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