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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汇总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汇总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汇总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式样

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

发往单位:

--------------------------------------------------------

| 姓名| | |

|--------------|----------------------------| 像|

| 别名| | |

|--------------|----------------------------| |

| 籍贯或国籍| |性别| |出生| | 片|

| | | | |日期| | |

|--------------|----------|------------------------|

| 护照证件种类| | |

| 和号码| | |

|--------------|------------------------------------|

| 职业| |

| 或社会身份| |

|--------------|------------------------------------|

| 体貌特征| |

|--------------|------------------------------------|

| 可能出境口岸| |出境后可能| |

| | |前往的地点| |

|--------------|----------------|----------|------|

| 交控日期| |控制期限| |

|--------------|------------------------------------|

| 阻止出境的法| |

| 律依据和说词| |

|--------------|------------------------------------|

| 发现后的处理| |

| 和联系办法| |

|--------------|------------------------------------|

| | |审盖| |

| 备注| |批| |

|--------------|--------------|机| |

| 审批机关意见| |关章| |

--------------------------------------------------------

交控单位:联系人:电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1998]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日起停止执行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87]公发16号《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控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安部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为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取得因私出入境证件蒙混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部队军以上单位、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对须限制出境的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不批准限制对象出境。

三、通报备案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员: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通报备案对象的管理分工和通报备案程序: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下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二)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三)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准监外执行或者越狱潜逃的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以及劳动教养期间脱逃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四)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申请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向公安部通报备案;

(五)通报备案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需要通报备案的人员,应当通过有权管理的相应的机关实施通报备案;

(六)需要跨地区通报备案的人员,由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上报省级公安机关通报有关地区。

五、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式样附后,自行印制),通知书须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如需撤销通报备案,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式样附后,自行印制),同时加盖原通报备案机关公章;

六、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七、通报备案机关和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需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一)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自按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二)已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吊销,不能收缴、吊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三)不需收缴、吊销护照证件或者宣布作废,但需临时控制出境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边防查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案件了结后,也应当尽快向外交部通报结果。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国政府已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交涉或已引起国内外新闻界关注的涉外案件,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过程中,以及在判决公布前,中央一级主管部门经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通报我驻外使、领馆,并答复有关文电。

六、旁听、新闻报道、司法协助、扣留护照等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应予安排。旁听者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级外事部门解决。

(二)主管部门就重大涉外案件发布新闻或者新闻单位对于上述案件进行报道,要从严掌握,应当事先报请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外案件

的新闻报道,由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定。对于应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案件,应当在按规定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后,再公开报道。

(三)对与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条约或者我与其共同参加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公约的国家,我中央机关和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协定、条约或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签订上述协定或条约、也未共同参加上述公约的,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扣留外国人护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除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扣留外国人护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扣留外国人护照,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履行必要的手续,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外交部。

7.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部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

8.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三)、(四)部分;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和受理问题

(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

(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

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二)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如果适用我国法律时,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四)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遇有我国和香港、澳门地区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关于诉讼当事人问题

(一)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在港澳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已在香港、澳门地区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经济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1999]56号)第四部分;(浙江省应该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补充)

四、关于扣证限制当事人出境问题

4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采取扣留其有效出境证件的措施,限制其出境:

(1)在国内确有未了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2)该外国人是未了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含第三人,下同)或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人员或是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东主、负责人;

(3)经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且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4)有逃避诉讼或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倾向;

(5)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执行的。

采取扣证措施限制出境,是一项十分慎重的工作,必须从严掌握,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办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知留证件限制出境的办法。

44、采取扣证措施,必须扣留被扣证人的有效出境证件(护照)。对其他非出境证件不得随意扣留。

严禁在扣证期间以任何方式限制被扣证人的人身自由。

45、扣证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扣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46、扣证的审批程序:

(1)合议庭评议作出扣证决定;

(2)庭长、所在法院院长审核;

(3)制作扣证的书面报告;

(4)报省法院院长批准。

由基层法院作出扣证决定的,由其上一级中级法院报省法院院长批准。由省法院作出扣证决定的,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后,报庭长审核,院长批准。

47、报省法院的审批材料:

(1)扣证报告。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扣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被扣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及被扣证件的名称、数量、证件号码及如留证件的时间;

(2)本院作出的扣证决定书;

(3)给省公安厅边防局、省外事办公室的扣证报告(可与给省法院的报告一致);

(4)如需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填写一式五份《边控对象通知书》。

48、采取如证措施前,一般应与省、市外事部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情况紧急确需要采取扣证措施的,也应在知证后及时向当地外事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被扣证人的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了领事条约的,要按条约规定的时间,通过外事部门将扣留证件的情况转告其所在国的驻华领事馆。

扣证后要及时将被扣证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有关情况通知省市公安局、边检部门,防止被扣证人以报失方式重新申领出境证件。

49、扣证时,执行人员必须向被扣证人出示执行公务证件或工作证,向被扣证人宣读和送达扣留证件限期出境决定书,制作扣证笔录,交被扣证人签字拒签的,记录在案。

采取扣证措施时,应尽可能取得当地公安、保卫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扣证期间,应发给被扣证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50、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其案件应在被扣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如在有效期内不能处理了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届满前10天持法院延长被扣证人在华停留期间的函件及被扣证件到原签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费用由扣证申请人负担。

51、被扣证人或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履行了其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口头通知被扣证人解除限制,收回扣留证件证明,发还所知留的一切证件,由被扣证人签收,限制其出境的决定自行撤销。案件承办人应将解除出境限制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安、边检部门。

52、决定限制外国人出境,原则上不采取口岸阻止出境的措施,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这种措施的,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庭、院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逐级上报省法院审批后,向阻止出境口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在本省口岸阻止出境的,可直接与省公安厅边防局联系办理),控制期限限于30天。超过控制期限仍需要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须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动撤控处理。

53、采取扣证措施应注意作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在有关的外国使、领馆提出照会时要配合外事部门作好解释和协调工作,并应及时向省法院通报情况。

54、已采取扣证措施的案件,要防止以扣证措施迫使被扣证人或单位进行调解或作出不合理的承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55、限制港、澳当事人出内地的,应扣留被扣证人"回乡证"、"回港证"、"回澳证"、"往来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对台湾当事人则扣留其"台湾居民往来大

陆通行证".

56、限制港、澳、台当事人出内地的审批程序:

(1)合议庭评议作出扣证决定;

(2)庭长、所在法院院长审批;

(3)报中级法院院长批准;

(4)如需采取边控措施,应填写一式五份《边控对象通知书》;

(5)报省法院备案。

57、限制港、澳、台当事人出境的其它操作要求参照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执行。

58.对于国内公民限制出境的,应按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办理。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1998年12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严格把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制出境。

同志们:

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

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今年以来的法院工作,部署明年的重点工作。

关于今年全国法院集中教育整顿情况和今后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光同志代表

党组已作了讲话。这里,我着重讲讲审判工作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部署,在认真搞好集

中教育整顿工作的同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开展审判工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司法水平。1--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

一审案件433万余件,审结382万余件,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67%和0

.93%。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贡献。今年审判工作突出抓了

以下几项: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全国法院根据今年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

审判工作,对确保今年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住房制

度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和国民经济增长指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1

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4万余件,判处犯罪分子40万余人;审结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347万余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5118亿余元;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执行案件123万余件,执行标的总金额1019亿余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明显提高。在今年的特大洪水灾害中,灾区人民法院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为维护灾区稳定和重建家园作出贡献,经受锻炼和考验。

紧密结合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清理积案工作。各地法院针对超审限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采取措施,大力开展清理积案工作,审结了一批超审限、久拖未决的案件,社会反映良好。到10月底,全国法院共清理审结了10万余件超过法定审限的案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为明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未执行积案逐年大幅度上升,“执行难”已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保证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署了从9月份开始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艰苦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果。到10月底,全国法院共执结案件44万余件,执结标的总额达481.9亿元人民币。

加强审判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对在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改判,并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1--10月,全国法院共自查、复查和抽查各类案件441万余件,查出属于超审限、管辖不当等诉讼程序有问题的73143件;属于裁判有实体性错误的12045件,已纠正和解决9395件,其余需要

改判的案件正在积极办理中。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保证审判任务顺利完成。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等一些重要司法解释,及时指导审判工作,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了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称赞。

今年,全国法院在任务重、条件差、执法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除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全体干警的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之外,还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狠抓了重点。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集中力量抓好司法公正,并且务见成效。二是狠抓了难点。针对社会和群众广泛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等问题,开展了清理未结积案和未执行积案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三是狠抓了结合点。各级法院始终把握公正司法这一主线,将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与开展审判工作紧密结合,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推动审判工作开展;将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运用司法手段及时解决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当然,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审判工作与新形势的发展还不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这主要是: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裁判不公,二审发回、改判率上升;一些法院办案效率不高,超审限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法院搞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严肃执法;“执行难”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一些法院对全局宏观形势不甚了解,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不够,审判工作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我们正面临新世纪将要到来的时刻。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各项改革深入开展,经济发展平稳。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跨世纪发展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将到来的1999年,是新中国诞生50周年大庆之年,也是澳门回归祖国,再庆国家统一、民族团员之年。在这世纪之交,人民法院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因此,做好明年的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法院要坚决贯彻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基本纲领和战略部署,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大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明年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服务。为完成明年的审判工作任务,必须要在今年集中教育整顿和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基础上,全力把法院工作向前推进。明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审判工作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方向,强化审判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的保障作用

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各

级人民政府要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置于全局工作之中,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全局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在这个事关审判工作成败的重大问题上,我们必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一是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是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服务。我们要善于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决不可以损大公而肥小公,决不允许以本地利益对抗国家利益,以局部利益对抗整体利益,以眼前利益对抗长远利益。在审判工作中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对国家司法权统一性的破坏,是司法地

方化的恶劣表现。二是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我们决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与认真执行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来说,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是一致的。在形势发展迅猛、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制尚未完备的当今情况下,国家要用政

策来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因此政策往往就成为司法工作的根据。因此,只有坚持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统一,才能保证审判工作不出现大的失误。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要严肃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要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要积极参加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斗争。要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猎杀、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等,保护国家资源。要进一步发挥司

法威力,严惩走私、抗税骗税、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慎重地审理好涉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坚决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金融债务。审理破产案件要严格掌握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范围,对非试点计划范围的国有破产企业和非国有破产企业,不能适用国家特殊破产政策。要加强金融领域的审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定和部署,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依法审理涉及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关闭资不抵债金融机构过程中的有关金融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规定,审理好房屋土地不动产案件,保障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部署,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依法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今年以来,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继续上升。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注意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国际货物买卖等的影响而产生纠纷的新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策。要依法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依法严格把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制出境,对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把关。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提

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认真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要妥善处理在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出现的案件,依法制裁违约、撤销合同和破坏粮食流通政策及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国家关于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要依法审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非法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纠正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毁占耕地、粮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案件,以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第四次会议的要求,严厉打击危害农村治安的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特别是“黄、赌、毒”、邪教和非法宗教犯罪。对盗窃、破坏、故意毁坏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

制贩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要依法从重惩处,以维护农村

社会治安和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依法平等保护。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加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慎重地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案件,对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不推不拖,及时受理,依法审判;对依照法律、政策不应由法院受理的,一定不要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精神,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事关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积极审理,依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监督纠正行政机

关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要在今年集中执行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执行积案,逐步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这是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办案效率低下,大量案件积压,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难以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只有

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明年,要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展“审

判质量年”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裁判正确。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要尽力杜绝和最大限度减少错判案件的发生。裁判错误,尽管是少数或个别案件,却不权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分析,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视察和感受。因此,要十分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审判案件只做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搞好包括审理和宣判时机的确定,做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善于借助社会的力量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使裁判结果为公众所接受,获得好的社会评价。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审理案件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程序合法。要明确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立案管辖,在庭审中的回避、举证、辩护、辩论,在调解的运用等方面,都要平等地对待当事

人,不允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允许利用程序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目的。此外,还应当重视法官的个人形象和群体形象,这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知和评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要严格禁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且要求审判人员有良好的作风,注意仪表、举止、言语、神情等。良好的形象,会使群众对司法公正增强信心,使党满意。相反,不文明的表现,则会使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

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是审判工作高效服务的要求,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超审限,久拖不决已成为社会关注、群众不满意的严重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增强效率意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明年要下大力气解决案件超审限和久拖不决问题。今年,全国法院普遍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长远看,不能靠突击方法去解决。要认识到超审限就是违反程序法,就会引起当事人和群众的不满。要象重视裁判正确那样重视及时结案。只有做到裁判正确又及时结案,才能达到办案质量的要求。要建立案件良性循环的有效管理机制,环环相扣、层层负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在哪个环节上积压,那个人员就要承担责任。庭长、院长要严加管理,勤于检查,切实负起审判组织工作的责任。对确因审计、鉴定、公告、送达、管辖异议、涉外程序、中止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要限定审结期限并报上级人民法院。

司法权威是国家政权强制力的一种表现。没有权威,就不能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权威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靠我们忠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赢得的。

权威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不是属于法官个人,任何人都不得耍特权、耍威风。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一要做到裁判正确,二要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也

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向党中央

作了专题报告,中央将批转各地执行。我们要抓住这一时机,开展“执行年”活动,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改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态度

要坚决,工作要细致,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防止错误地执行第三人财产,更不能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和解要体现自愿、合法原则,决不能搞变相和解,影响司法公正。要抓好执行监督、指导、协调。要开展正面法制宣传,争取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配和配合。

三、加强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必须牢固树立廉洁意识,深刻认识“为谁掌权、为谁

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地用法官法的要求约

束自己,加强道德修养,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正义感,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

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接受外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没有监督,或者虽有监督但监督无力,就会产生腐败。对待监督,一要积极主动,不能消极等待,对来自有关方面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对的一定接受,不对的也要以负责的态度作好解释、报告工作;二要立足内部,主要靠法院自己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同时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今年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以来,全国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内容规范、易于操作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还建立了督导员制度,等等。各地法院也建立健全了审判监督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案件提查评查和督办制度、廉政制度,等等。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加大。

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已基本形成。今后,要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准确性,及时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要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要认真执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做好法官违法违纪举报查处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要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要决策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在法院系统全面贯彻执行。

在法院外部监督方面,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这些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地执行和接受监督,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处理好接受依法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依法、正确的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失去这种监督,会出现审判权的滥用,导致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但是人民法院不善于自觉接受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

序的各方面的正常监督,同样会导致法院裁判不公正,生效了的法律也会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形都要避免。如果人民法院自身无力解决,就要负责地及时向党委、人

大报告,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以求得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提出人民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的规范性意见,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

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判案件;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联系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这个文件在定稿前,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下发执行后,对保障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加强队伍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加大法院改革的力度

全国法院在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下,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法院改革,经过多年实践,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从法院的现实情况和这次教育整顿发现的一些问题看,许多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还有相当差距,法院改革仍然任重道远。法院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认识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改革的紧迫感,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通过改革,改变长期存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转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院管理模式;改革沿袭已久的院长、庭长个人决定案件裁决的不正确做法,真正发挥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改变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形成实体、程序并重的司法意见;改变长期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法院素质不高的状况,建立一支体现法院职务特点的高素质队伍。明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抓好法院改革工作:

第一,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公开的、公正的、高效的、廉洁的审判机制,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经过几年的实践,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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