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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温特磨料

德国温特磨料
德国温特磨料

德国温特磨料三步镜面抛光

德国温特磨料三步镜面抛光

德国温特磨料三步镜面抛光是抛光电动工具按顺序配合使用复合百叶盘、合成磨光盘、羊毛条抛光盘等三种抛光材料进行镜面抛光,磨光工序为复合百叶盘、合成磨光盘,实现粗磨和细磨,表面抛光工序为羊毛条抛光盘。

WENDT镜面抛光效果

第一步:复合百叶盘

Wendt Hybrid盘的结构复合了表面磨光材料和涂附磨料,仅一道工序就获得通常使用传统磨盘需要两道工序,除去粗糙的表面和不规则外形,可以实现粗磨和初步细磨。

Wendt Hybrid盘可以应用于广泛的材质,例如:钢、不锈钢,铝和其他不同合金。并且特别适合以下应用:1、一步去处和抛光小的焊缝;2、等离子焊或激光切割后去毛刺抛光;3、建材修饰;4、表面瑕疵处理;5、重砂光,砑光;6、清理锈,褪色和焊疤;7、均质化表面和工件;8、轻载去毛刺;9、去除模连接线;10、最终磨光预前处理;11、去除油漆,涂料。

第二步:合成磨光盘玻璃纤维背板

高浓缩磨料在坚固的无纺布基料上分布,超多的磨粒使得无需额外的工作压力,既能提高工具寿命也能冷打磨,除去不锈钢表面砑光或毛刺,实现细磨,为抛光做准备。

Wendt合成磨光盘具有超长的

工具寿命并且能轻松进行磨光,达

到抛光前所需表面效果。设计为适

合角磨机使用。致密的三层结构特

别有效抗拒过载,适合铁或非铁类

金属的表面应用。较硬的合成磨光

盘磨粒适合:1、去除铝表面光斑;

2、去除印痕;

3、去除机加工后锋

锐边缘;4、金属导体清洁;5、去

除树脂,过多的胶物;6、去除灰尘

和锈渍。较软的合成磨光盘磨粒适合:1、特别适合不锈钢表面装饰的磨具;2、砑光裂纹;3、不锈钢和钛合金表面抛光预处理;4、铝、青铜和黄铜等表面抛光预处理;5、砑光缺陷表面。

第三步:羊毛条抛光盘玻璃纤维背板

抛光盘含有70%羊毛条制成,羊毛条粘接于玻璃纤维背板上,带玻璃纤维背板每个单独的羊毛条都具有良好的柔性并容易加速空气流动冷却,适合配合抛光蜡或膏,实现光亮似镜的金属表面加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

德国温特磨料选型参考

以德国温特磨料切割片和砂轮片为例:

①美国安全标准

②欧洲安全标准

③OSA国际磨具安全认证

④由左上到右上分别是:戴适当保护装置、戴工作手套、阅读信息指示、不要使用破裂的盘片、不含硫铁元素、形、只允许切割使用、不得打磨使用。

⑤应用

⑥尺寸

⑦产品编码

⑧最大转速;最大工作速度

⑨ISO类别编号

A:氧化铝

C:氧化硅

Z:氧化锆

30:粒度4-24=粗

30-60=中

70-222=细

U:硬度(A=软至Z=硬)

BF:玻璃纤维加固合成树脂黏结

⑩EAN条形码

武汉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

武汉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 一、工业历史资源的现状 基于武汉市志工业志、以及各区区志记载,从1860年代至1990年代选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371家企业(解放前132家、解放后239家)作为本次规划的调研对象。通过对371处企业的全面调查,目前全市还存有实物的工业企业为95处。 二、工业遗产的评判标准 一是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武汉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工业企业;二是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内开办最早,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的工业企业;三是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工业企业;四是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三、工业遗产推荐名单 在95处工业遗存中确定29处作为武汉市推荐工业遗产名单。该29处工业遗产从发展阶段上涵盖了6个时期、13个行业。其中,具有稀缺性、在全国有较高影响力等具有“最”字特点的遗产13处,已被列为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文保单位的遗产15处(其中第五批市级文保单位6处);从建筑形式上则包含了建筑群11处,单体建筑16处,附属建构筑物2处。(详见附表1) 四、工业遗产的分级保护 《规划》分为三个保护级别进行保护,其中一级工业遗产15处(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3处,省级文保单位3处,市级文保单位9处),二级工业遗产6处,三级工业遗产8处:一级工业遗产: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此类工业遗产以保护为主,充分尊重历史特征,对建筑原状、结构、式样进行整体保留,不得随意拆除,应在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研究与实践

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研究与实践 卜华烨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州510006) 指导老师:汤国华 一、概说 1.概念 1.1建筑遗产 1)法定保护建筑 世界文化遗产:是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最高等级 例如:开平碉楼 开平碉楼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防御与防汛,加之它具有居住功能,所以成为中国乡土建筑一种特殊的类型。 中山纪念堂 中山纪念堂在竞标时即要求需要由中国本土的建筑设计师设计出符合中方文化的纪念建筑,所以,吕彦直所设计的饱含中国建筑精粹的宫殿式建筑在竞赛时脱颖而出,虽外观上呈现中国传统建筑形态,建筑内部采用钢结构、剪力墙、现浇混凝土屋顶等结构形式,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保护的文物建筑 例如:广州市基督教锡安堂 广州市基督教锡安堂在上个世纪30年代由一批旅美爱国爱教华侨捐资建成,绿色的瓦面与红色的砖墙,内部庭院楼阁,是中西方建筑的融合建筑,在经历了十年浩劫的文革之后,被损毁的锡安堂得到了修复,被保存至今。 历史建筑:指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未列入文物建筑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定保护建筑物。 广州市近年来一直进行着历史建筑的评定与保护,其评价标准即为:1)地方历史价值、2)建筑艺术、科学价值、3)历史事件载体与名人纪念价值、4)代表性、标志性价值、5)其他历史文化价值。 2)目前非法定保护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物,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 1.2.保护

据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中指出“保护”的内涵包括“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 维持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其重新获得活力。 这一内涵对“保护”的含义作了更为确切的表述,从鉴定开始,排除不利的因素,对建筑遗产进行保存,对破旧部分进行修缮,此外,要使得存封的建筑遗产获得新的活力。 1.3.利用 国家文物法指出“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法则》指出:利用主要是指服务于当前的实用功能,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具体功能有“科学研究、纪念场所、教育场所、观光场所、休闲场所、宗教场所”。 保护文物古迹,在保护的基础之上谈合理利用,让文物古迹发挥他的休闲、观光、纪念、教育、宗教等价值。也可以为文物古迹带来新的生命力。 2.硕士研究生应如何研究与实践 1)学习文献,关注媒体报道 研究生在掌握了文献资料后,对文物古迹有了认识与学习,了解古迹的历史与发展,时刻关注媒体的报道,实现相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 2)调查、勘查、测绘,如有可能参与修缮工作。 对文物古迹有了认识与了解之后,对古迹进行调研与测绘会帮助形成对古迹更深刻、更全面的认知;参与修缮工作会丰富自己对古迹的了解。 二.关于建筑遗产认定标准的认识 1.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理应即时通知其 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 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理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 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 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理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理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理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工业遗产保护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是近几年逐渐被人们关注的课题。较之几千年的中国农业文明和丰厚的古代遗产来说,工业遗产只有近百年或几十年的历史。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城镇建设,使大量具有重要历史、社会和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留下千古遗憾。 青岛是中国近现代工业发展最早的城市之一,在中国工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工业结构调整及企业“退二进三”的过程中,大量工业企业搬迁,房地产开发随之跟进,许多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面临拆毁,大量珍贵实物档案消失,所以,尽快开展工业遗产的认定和抢救性整理非常重要。 工业遗产的基本内涵及保护的意义 目前我国尚无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条例,世界各国现基本依据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2003年发表的《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所制定的相关定义,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审美启智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根据这个定义,青岛工业遗产的基本类型应包括工厂车间、磨房、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及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基础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机械设备、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遗产。 人们习惯于把久远的物件当作文物和遗产,对它们悉心保护,而把眼前刚被淘汰、被废弃的当作废旧物、垃圾和障碍物,急于将它们毁弃。青岛的工业遗产虽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它们同样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其所承载的关于青岛社会发展的信息甚至比其他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还要大。所以,工业遗产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像重视古代文物那样重视工业遗产。 国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经验 土地资源的稀缺、大众审美情趣的转变,都给重新利用工业遗产带来了契机。重新引入的功能大致有城市开放空间、旅游度假地、博览馆、会展中心和创意产业园几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交叉和融合。 (一)城市开放空间模式。中山市岐江公园是国内将工业用地改造成城市开放空间的经典案例之一。原为粤中造船厂,属地方性中小规模造船厂,始建于1953年,1999年破产,2001年改造为综合性城市开放空间,供市民开展休闲游憩活动。改造过程中利用厂区遗存,例如烟囱、龙门吊等,同时掺插以现代景观环境小品,运用景观设计学的处理手法,展现了产业美学特征。设计保留了场地原有的榕树,驳岸处理、植物栽植等方面也体现自然、生态的原则。 (二)旅游度假地。对中国工业遗产旅游的研究, 较具代表性的有李小波、祁黄雄的对古盐业遗产的个案研究,他们具体分析了古盐业遗址的旅游价值,论述了工业遗产旅游的特点与开发,对我国工业遗产旅游进行了十分有意义的探索。还有李林和肖洪根以湖北十堰工业遗产资源为对象的研究。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古代手工业生产时期的遗迹,另一个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的产物,而在两者之间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丰富的工业遗产资源可以发掘。 (三)博览馆与会展中心。福州马尾船厂部分保留旧有的厂房和设备形态,展示造船工业的历史与文化价值。船政绘事院(即船舶设计所,1867 年建成)目前已作为厂史陈列馆。厂史陈列分为近代部分(船政)与现代部分(造船厂),陈列沙盘、舰模、图片、实物等,展现中国造船发展史、海军建设史、近代史上重大事件以及改革开放后百年老厂发生的巨大变化。东南大学编制的《南京城外秦淮河规划》中,把晚清的工业厂房建筑辟作中国军事历史博物馆,而民国时期的厂房建筑则继续其现在的功能,用于民用工业生产,便于开放参观。 (四)创意产业园。北京798工厂是上个世纪50 年代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一家大型国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工业遗产保护与规划

工业遗产保护方法初探

摘要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的工业生产逐渐衰退,大多数工厂 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工业遗产而又并未作为指定文物的工业建筑正急速地从城市中消失。如何在巨大的城市空间发展需求和土地供给日益短缺的压力之下,合理地利用工业遗产;如何既妥善地保护工业遗产又有利于城市更新;应当尤其重视并加以重点研究。 本文以工业遗产保护为重点研究内容,研究工业遗产保护理论以及对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的措施、开发模式、改造手法等方面进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性的探讨, 为解决工业遗产如何在现代化中实现有机的延续和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业遗产改造利用 一、概述 近几十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的工业生产逐渐衰退,这些工厂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伴随着生产空间的废弃化,留下了大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工业遗产。这些旧工业区一般具有良好的土地区位,城市的不断发展与扩张,使原来位于城市边缘的工业区逐渐演变成为城市中心区不可多得的黄金地段,由于土地价值的潜力巨大,土地开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往往成为房地产开发的首要选择。许多有价值的工业遗产而又并未作为指定文物的工业建筑、工业旧址正急速地从城市空间中消失,面临不可逆的拆毁。然而,正是这些古老厚重的厂房、高大的烟囱、锈迹斑斑的机器设备见证了一段城市历史,承载着工业文明。 二、研究的原因和目的 我国从 19 世纪末民族工业的兴衰,到建国后辉煌的工业史,都留下了丰富的工业遗产。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使得许多有价值的工业建筑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被拆毁。随着城市产业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巨大变化,城市的发展建筑,城区内的旧工业区日渐废置。如何对待这些废弃的工业遗产;如何在巨大的城市空间发展需求和土地供给日益短缺的压力之下,合理地安排工业遗产的存废,既妥善地保护遗产又有利于城市更新,正确解决新区域的开发与工业遗产利用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应当尤其重视并加以重点研究。 三、工业遗产的价值构成 3.1历史价值 早期的或者是开创性的遗产资源拥有特殊的历史价值。每一项工业遗产资源都记录着特定历史时期的工业活动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人类了解工业文明的发展、工业文化等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对认识普遍的、或某类工业活动和过程具有典型的、重要的意义;它们是历史的遗存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的载体。通过工业遗产的保留和保护实现解释和印证历史事件,传递历史信息的目的。 3.2社会价值 工业遗产记载了普通大众的生产和生活,是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既体现自我价值获得其应有的收入,又对社会作了贡献。工业生产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政治和社会对生产的影响,这正是工业遗产社会价值的体现。 3.3 科学价值 工业遗产与其他的文化遗产不同,工业遗产见证了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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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020年最新遗产继承顺序

一、2020年最新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房产是如何继承的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

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城镇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与保护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文物保护单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填空题: ___标志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基本确立。 三、简答题: 1、历史文化名城具备哪些要素 2、历史文化名城审批程序是什么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成果有哪些 4、历史文化名城按所拥有的特点和性质可以分几类,分别是什么 5、日本对于历史传统城市的类型划分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 1、简述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 2、简述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的流程。 研)、现状资料整理及专题研究。前期准备 的内容有时会编成《基础资料汇编》,作为 名城保护规划的附件之一。虽然这些内容并 不直接写入保护规划中,但它们却是形成规 划构思的基础,特别是专题研究应该具有针 对针对性,要为制定规划措施发挥实际作 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阶段,首先 应对名城的历史沿革和价值特色进行分析, 同时分析城市现状的用地、经济、社会、文 化等问题;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 确定需要保护的内容及其具体名单,从整体 上提出宏观的控制措施;要明确划定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划定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分别提出保护措 施和规划控制要求。

3、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与编制原则。 答:编制要求:根据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深化。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应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③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④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⑤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城市规划要高度重视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_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发言摘登

66 专题报道 S p e c i a l R e p o r t 石楠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 长兼秘书长,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非常欢迎各位专家参加这 个会议。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是 一个重大课题,又是一个现实话题,也是很具有学术价值的理论问题。在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挑战,工业遗产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具有很高价值的工业遗产被拆掉,需要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在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怎么解决传统工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的更新改造问题,不仅仅是遗产的物质空间环境问题,更是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并且因此会牵涉到社会结构的调整,比如说工业企业搬迁,带来的产业工人重新就业、新的职住分离问题等,需要大家研究和探讨。全国各地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机制问题,相对而言,技术、资金问题已经不像过去那么尖锐,现在更突出的是立法、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手段跟不上。我觉得归纳起来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如何看待工业遗产的价值,到底是文化价值、遗产价值、建筑价值、土地价值,还是其他的?要从规划、从系统的角度看问题,把工业遗产放到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转型的大背景里看,要把特定的工业建筑放到土地利用、环境质量、就业平衡的环境里考察。二是政府、企业、市民在这个问题上扮演什么角色,特别是城市规划应该做什么,能起到什么作用。三是具体操作问题,如何对待保护和利用两方面的要求,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最核心的问题在哪里,保护和利用有哪些具体的技术,采取什么样的开发模式,等等。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涉及社会、经济、文化诸多方面,我们希望各位专家能够贡献自己的宝贵经验,引起规划行业和社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对于全国规划行业的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伍江(同济大学副校长,教授):过去十多年,国外在谈工业遗产保护,我们在埋头搞建设。真正的文物早被列入保护对象,也还面临着破坏,更不用说没有列入文物的东西,我觉得现在来谈工业 遗产保护和利用正是时候,再晚就来不及了。 讲到价值问题,大家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可 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认为首先要找出工业文 化遗产和其他遗产不同的地方,要强调的是产业 本身的历史价值,包括文化的、技术的。工业遗产 的价值在于工业生产特殊的工艺,以及工艺所反 映的时代工业文明,这是工业遗产的第一价值。我 们不能带着过去固有的审美标准,也不能带着现 在审美选择去看待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是一个时 代的标志。第二,工业建筑往往占地大,空间很 大,抗震能力和结构强度比一般的民用建筑强,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不能轻易认为工业时 代过去了,所以工业时代依赖的文化载体也没有 那么重要了。即便只从物质空间角度来看,也不 要轻易把工业厂房成片拆掉,加以利用会得到很 大价值。简单地把它们列入文物也未必好,不是说 它们没有文物价值,而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情况 下,列入文物就意味着死掉了。第三,工业遗产意 味着土地资源,意味着更小的拆迁成本。如果没有 看清楚,如果这片土地不是直接改用于公共活动设 施的话,宁愿暂时保留为工业用地,把这些资源暂 时放一放。假如现在很仓促地把它变成商业用地, 很快下一轮中国建设高潮就会把它拆掉。 在搞清楚保护的对象、保护的目的、保护的 思想的前提下,一定要把保护的内容纳入同一个 规划,不能让保护规划游离在规划体系外面,这 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做了一个历史风貌区保护规 城市规划要高度重视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发言摘登

《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教学大纲

《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教学大纲 一、课程概述 1.课程编码: 2.课程类别:专业拓展课程 3.学时:36学时 4.教学目的、意义、任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学习本课程,对教育的本真意义与终极目标,也有一个较为全面而总体上的认识理解。 5.主要教学方法、手段: 本课程主要采用讲授法、师生互动法、及影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结合,联系实际,使学生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真正的做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6.教学中注意的问题: 本课程的讲授,需要大量的实例予以证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教师应多涉猎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和知识,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与时俱进。 7.考核方式:考查 8.考核标准与比例: 课程考核采用考核方式,撰写作业与课堂活动占90%,平时成绩占10%。 9.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 先修课程:中国通史、世界通史 后续课程:中国通史、世界通史 二、课程学时分配

1.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教材:《世界文化遗产导论》陈文海主编,长春出版社,2013年1月。 教学参考资料: 《历史文化遗产》中国文物学会,文物出版社,2013年12月 《淄博历史文化遗产博览》岳长志著,中国古籍文物出版社,2011年年3月《陕西文化遗产系列丛书淳化历史文化遗产》淳化县文物旅游局,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同,2014年 《青田文物青田历史文化遗产产品读》,浙江省青田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2006年 《历史文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文化遗产》,霍建瀛著,中国地图出版社,2012年4月 《文化遗产》,文学遗产编辑部,中华书局 《河南文化遗产》,河南省文物局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11月 《文化遗产研究》,徐新建,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 2.制定人: 3.审核人:

继承法参考书目

继承法学 阅读参考文献目录 一、必读书 1.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2.[美]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3。 3.[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 4.张玉敏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5. 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 8.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9. 陈苇主编:《改革开放三十(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0.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二、参考书 1.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2.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 4. 张玉敏主持:《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 5.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学》(九五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1996。 7. 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8.费安玲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信春鹰、李湘如著:《台湾亲属继承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 10.候放著:《继承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11.陈琪炎、黄宗乐、郭振恭著:《民法继承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3.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14. 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继承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1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6. 孙若军编著:《继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7. 郭明瑞等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8.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19. 陈苇主持:《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 20. 张乐平等著:《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1. 许莉著:《婚姻继承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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