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法案例(2)

国际法案例(2)

国际法案例(2)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案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

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

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

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

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

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

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

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

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

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

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

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

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

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

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

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

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

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

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

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

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

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

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

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

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

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

人死亡。第二天,当“荷

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

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

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

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

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

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

将其逮捕,……因此,对

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

国际法。1926年10月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

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

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

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

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

原则?为什么?并不违

反国际法原则。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

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

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

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

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

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

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

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

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

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

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

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

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

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

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

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

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

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

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

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

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

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

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

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

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

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

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

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

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

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

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

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

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

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

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

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

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

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

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

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

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

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

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

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

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

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

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

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

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

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

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

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

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

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

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

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

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

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

捕,则应受惩办。所以,

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

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

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

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

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

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

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

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

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

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

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

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

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

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

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

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

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

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

1958年的《公海公约》。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

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

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

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

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

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

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

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

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

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

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

局提出。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

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

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

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

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

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

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

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

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

经岳阳、长沙至宜昌,

与广东商办的粤……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

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

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

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

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

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

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

《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

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

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

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

法问题主要是国家主权

豁免和政府的债务继承。

国家管辖豁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又

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

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

称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如早在1812年美国的政府船舶进行审判。此后美国的外交和司法实践长期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原则。英国法院自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从1840年起也遵循这一原则。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

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

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

1911年发生的事情。所以

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

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

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的另一主

要问题是政府继承。政府

继承一般发生在一国经

过革命或其他方式推翻

了前政府建立新政府的

情形。在这种情形,新政

府不仅取代了前政府代

表其国家的资格,而且实

行的政策与前政府根本

不同,建立的社会制度也

有本质的变化。这样就出

现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

的法律关系。即新政府对

前政府的国际法权利和

义务的继承问题。一般涉

及条约、财产和债务等方

面的继承。国际实践表

明,新政府对这些方面权

利和义务是否继续,取决

于新的政策和利益需要

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经过中国革命推翻了国

民党政府,于1949年建

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就涉及对前政府国际

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

国前政府的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采取了视其

内容和性质给予区别对

待的立场和政策。在债务

方面,对于前政府在平等

的基础上所负的合法债

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

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

决。但对前政府所负的恶

债(既违反国际法的或与

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

违背的债务)一律不继

承。湖广铁路债卷就属恶

债。从国际法上讲,这笔

债产生于清政府最腐朽

的时期,也是中国受帝国

主义列强侵略,丧权辱国

的不平等条约时期。中国

最大的城市和主要海港

成了外国人统治中国人

的“条约港口”,外国人

控制警察、税收、海关和

外国移民在华享有“治外

法权”,铁路的修建和管

理权基本上控制在外国

人手里。在1911年时,

中国93%的铁路直接由

外国人管理和控制。湖广

铁路修建的借款合同就

是英、法、德、美强迫清

政府签订的。以借款方式

控制该铁路的建造以谋

求政治上控制清政府,并

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

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国际

法的恶性债务。从中国国

内看,清政府借款修建湖

广铁路目的是为便利用

兵镇压南方起义,以维护

其封建政权。这是与中国

人民,中国民主革命对抗

之举,此举所欠的债当属

恶债。对这种恶债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不予继承

是理所当然的,是合法

的。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支

持。1987年中英关于解决

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

求的协定中规定,英国政

府不支持任何“1949年

10月1日以前中国历届

旧政府所举的包括它所

发行的或担保的债务在

内的旧外债的索赔要求”

以及其他历史遗留的资

产要求。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

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

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

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

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

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

降后,“大东亚省”被撤

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

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

自主管理,……院维持京

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

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

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

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

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

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

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

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

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

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

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

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

么?

(3)1982年及其后

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

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

合国际法的吗?为什

么?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

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

问题。

国际法上的政府的

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

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

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

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

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

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

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

承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

明的发表,1978年中日和

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

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

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

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

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

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

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

代表中国的资格。日本不

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

的实体对待。不得以任何

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

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

本的出诉权。这是普通的

国际法规则。然而,1977

年10月大阪高等法院却

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

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

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

务的。并且1986年京都

地方法院改变了它1977

年判决的立场,把台湾当

局当成什么未被承认的

事实政府对待。这也是违

反国际法的。国际法上的

“未被承认的事实上政

府”是指变动后成立的新

政府已经有效地控制国

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

事实上代表国家,但有的

国家出于政治考虑未予

承认。台湾当局根本不属

这样的事实政府。事实上

中华民国旧政府已经不

存在。台湾当局只在目前

控制着台湾地区,它完全

没有资格再以政府名义

在日本参加诉讼。日本法

院支持台湾当局的行为

实际上制造一个中国两

个政府或是两个中国。

另外,由于日本承认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

就义务尊重该政府对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其成立时起就已宣布,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光华寮的产权显属中国国家,是国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它具有当然的继承权。日本政府自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之日起就已意味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的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部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的资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原本是符合这一立场的。但此后的日本各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中竟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能继承在该政府统治地区的旧政府的财产,而不能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这种把政府的继承财产分割的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院规则的,因为对新政府来讲不存在部分地继承国家财产。在国际法上,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合才会发生国家财产的不完全继承。如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或分离时,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发生了部分变化的情况下,继承国不能继承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而只能继承位于转移领土或分离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新政府的产生只是一个国家的代表资格的变化,而该国的国际人格没有变化,没有发生领土的变更,所以不存在部分继承问题。由于新政府完全替代了旧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故有权继承该国的全部国家财产。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位于日本的中国国家财产——光华寮是顺理成章的,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日本最高法院应重新审理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作出符合日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准则。

5.卓长仁劫机案

案情: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

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

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

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

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

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

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

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

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

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

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

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

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

长王仪轩。7月18日,汉

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

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

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

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

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

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

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

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

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

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

约》的规定了

(2)韩国拒绝引渡

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

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

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

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

有何意义?

答:(1)符合。根据

《海牙公约》第9条。

(2)韩国拒绝引渡

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

际法。因为关于劫机犯的

引渡,《海牙公约》规定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

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

引渡人犯之义务。当时,

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

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

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

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

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

中国。

(3)中国请求引渡

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

《海牙公约》的第4条,

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

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

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参考课本176

页(具体理由请各位同学

参考教材有关民用航空

安全及引渡的相关内

容。)

解题思路: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

法问题有两个:一是对被

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

和乘客的保护问题;另一

个是对非法劫持航空器

行为的管辖、惩治和引渡

问题。

评析这两个问题都

离不开非法劫持航空器

的罪行的确定。不论各国

内法对非法劫持航空器

的行为如何定罪,而国际

法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

为是指1970年《关于制止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第一

条规定的行为:

“凡是在飞行中的

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一)

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

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

为,或(二)是从事或企图

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

的同犯,即犯有罪行”。

按公约第三条第一

款规定,所谓“飞行中”

是指自航空器装载完毕、

机仓处各门均已关闭时

起,直到打开任一机仓门

以便卸载完毕为止。航空

器被迫降落时,应被认为

仍在飞行中。另外,该公

约规定仅适用在其内发

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

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

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

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

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

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

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

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公

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

复或维持合法机长对航

空器的控制。

对航空器、乘客或机

组人员的继续旅行提供

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

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

合法的所有人。韩国使我

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

的机组成员和乘客和机

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

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

应结论,韩国是严格遵守

了海牙公约规定的。关于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罪行

的管辖、惩治和引渡罪犯

问题,《海牙公约》也作

了规定。按公约第四条规

定,航空器的登记国对在

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

具有管辖权;航空器降落

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

航空器内,则降落地国有

管辖权;罪行是在租来时

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

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

业地国有管辖权,若承租

人没有主要营业地国则

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

辖权。发现罪犯在其领土

内的国家若未将罪犯引

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它

应行使管辖权。

其他国家可按照本

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

权。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相

当广泛,含有普遍管辖的

因素。公约的第六和第七

条规定:罪犯或被指称的

罪犯所在的缔约国在判

明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应

对该人实行拘留,并应立

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以及把拘留情况立即通

知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

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和被

拘留者的国籍国以及其

他有关国家,并说明其是

否意欲行使管辖权。罪犯

所在地国如不将其引渡,

则应将此案提交其主管

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

按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

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

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

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

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

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

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

律根据。

但公约并未加诸缔

约国引渡义务。

根据公约的上述规

定,中国是296号航空器的

登记国对劫持该航空器

的罪行有管辖权,我国当

时虽未与韩国建立外交

关系,但同是1970年《海牙

公约》的缔约国,因而有权

向韩国请求引渡卓长仁

等六名罪犯。但韩国是航

空器的降落地国,且该航

空器降落时,卓越长仁等

六名罪犯仍在机内,因此

它也有管辖权。韩国对中

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对我国的请求予以拒绝,由其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也是符合《海牙公约》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韩国对罪犯处理的不足之处是刑罚偏轻。

因为按《海牙公约》规定罪犯的发现国如不引渡给他国,应由主管机关起诉。且该主管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予以判决。这就是说对劫机犯应课以严厉的刑罚。

6.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

深线100海里。”

具体来讲,对大陆架

的界限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

边的外缘距离如果不到

200海里,则可扩展到200

海里。另一种情形是从测

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

边缘超过200海里的,则

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

按《海洋法公约》第76

条第7款规定,以最外各

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

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

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

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

按《海洋法公约》第76

条第7款规定,以离大陆

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

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

线。用此两种方式之任何

一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

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

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

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

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

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

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

平原则:

即应使每个国家尽

可能得到构成其大陆领

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

陆架,因此,在划界问题

上要全面考虑一切有关

情况,最终达到公平的结

果。

所谓的等距离原则,

不是大陆架原则中固有

的,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

上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

则,因此对非《大陆架公

约》缔约国或对此项规定

予以保留的国家没有普

遍的拘束力。

3、依照公平原则,

以协议划界的原则,即相

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

划界,“按照公平原则通

过协议划定,并考虑到所

有有关情况,按照这种方

式每一当事国尽可能获

得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

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

部分,而不是侵犯另一当

事国的陆地领土的自然

延伸部分”

自然延伸原则是公

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

客观标准

自然延伸原则根据

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

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

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

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

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

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

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

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

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

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

辖范围。自然延伸原则是

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

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

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

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可

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

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

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

“天然归属的公平”。这意

为:“沿海国根据对其大

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

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

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

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

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

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

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

上并自始就存在”。大陆

架划界并不是共同分配

大陆架,而是要将本来就

属于某一国家的大陆架

明确地划归该国所有。

7.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

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

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

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

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

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

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

称危国),居住并在那……

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

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

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

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

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

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

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

籍?

(2)危地马拉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

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

符合国际法?

答:(1)实际国籍原

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

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

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

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

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

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

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

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

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

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

—出生取得,列国——归

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

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

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

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

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

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

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

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

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

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

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

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

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

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

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

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

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誉权、财产权、债

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

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

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

际法。

8.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

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

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

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

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

油的特许权。……该条款

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

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

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

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

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

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

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

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

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

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

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

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

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

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

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

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

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1)国际法上条约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该特许权协定绝不构成伊朗声明之后的一项条约;事实上,它仅仅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一项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间的联系,亦不能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论伊朗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向对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2)我认为就是单纯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国家间的关系;此种协定应受国内法律的调整。因为并不涉及到两个国际法的主体,公司不能作为国家的调整对象,所以不受国际法的限制。

(3)一国政府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不应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9.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 1946年联合国大

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行的

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1)战犯指在战

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

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

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

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

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

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

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

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

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

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

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

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

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

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

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

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

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

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

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

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

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

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宪章》。

(4)a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

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

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

涉内政原则。

5、战争罪行包括:

(1)破坏和平罪:即计

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

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

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

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

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即违反战

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

包括奴役或为其他目的

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

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

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

公私财产、毁灭城市乡镇

或非基于军事上需要之

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3).违反人道罪:即在

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

谋杀、歼灭、奴役、放逐

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

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

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

有关本法庭裁判权内之

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

行为,至于是否违反犯罪

地国的国内法,则在所不

问凡参与规划或实行旨

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

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

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

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

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

均应负责。这一战争罪行

概念的确立是对战争法

的一个新的发展。

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

罪行的概念是模糊的和

混乱的。因为实践中除了

把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

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外,还

把拿起武器进行战斗的

平民的有关行为也定成

战争罪,甚至把在敌后从

事间谍或破坏活动都定

战争罪。本案规定的战争

罪包括了传统的狭义的

战争罪但明确了它的界

限是违反战争法规或惯

例。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新

的罪行,即破坏和平罪和

违反人道罪。从而扩大了

传统战争罪的范围。

案情:一架在中国登记的

(B2448)飞机,于1989年

12月16日,在自北京飞

往纽约的途中被张振海

(中国人)劫持。最后,飞

机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

市的福冈机场。飞机在降

落于该机场时,劫机犯依

然在该飞机内。答:根据

1970年的海牙公约,张振

海的行为已构成劫持飞

机罪。海牙公约所规定的

对劫机行为拥有管辖权

的国家主要有;登记国、

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

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罪

犯发现地国根据公约规

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

确定中国,日本均对此案

享有管辖权。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网络学院国际法案例考试试题

东财网院2008年3月课程考试 《国际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 1.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沙勒姆案是美国政府向埃及政府求偿的一个案件。本案中,美国政府出面为之求偿的债权人沙勒姆于1883年出生于埃及,其父拥有波斯国籍。1908年沙勒姆由于入籍而成为美国公民,埃及政府主张沙勒姆出生时具有埃及和波斯两国国籍,并且他是通过诈欺而加入美国国籍的。因此,埃及政府认为,即使承认沙勒姆取得了美国国籍,但其埃及国籍是实际国籍,这就使美国政府无法为其求偿;而且,由于他还具有波斯国籍,美国政府更无权为他求偿。美国政府不承认埃及的主张。结果两国政府订立仲裁协定,将本案提交由西蒙斯、尼尔逊和帕夏三人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 仲裁法庭在国籍问题上对本案的裁决是:第一,确定了沙勒姆出生时按照波斯国籍法取得了波斯原始国籍,而按照埃及国籍法,根本没有取得埃及国籍。第二,认为沙勒姆加入美国国籍并没有诈欺的情况。第三,既然沙勒姆不具有埃及国籍,那么埃及政府关于实际国籍原则的主张,对本案的解决并无意义。仲裁法庭还进一步以下列理由驳回埃及政府的主张:“埃及政府提及的所谓‘实际国籍’原则,似乎在国际法上还不够确立。在著名的“卡内伐罗”案中使用了这个原则,但该案的裁决仍然是孤立的。尽管有“卡内伐罗”案,若干政府,例如德国政府的实践是:如果两个国家按照国际法都有权把一个人作为他们的国民,那么在这两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能以该人的名义对另一个国家求偿。”第四,确定了沙勒姆在入美国国籍时,具有波斯国籍,并且也不否认在本求偿案进行过程中仍然具有波斯国籍,因而他是属于美波两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但是,第五,仲裁法庭认为,埃及政府不能根据这一点来反对美国政府的求偿要求,因为“国际法规则是:在一个双重国籍的案件中,第三国对该两国之一代表它的国民的利益的求偿,不得援引另一国国籍来对抗。”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国籍积极冲突问题是如何形成的? (2)什么是“实际国籍原则”? (3)我国国籍法是如何处理国籍积极冲突问题的? 字数2000~3000字。 2.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国际法经典案例.pdf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SQL_Server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一、教学管理 1. 基本需求 某学校设计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实体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简历、登记照,每名学生选择一个主修专业,专业包括专业编号和名称,一个专业属于一个学院,一个学院可以有若干个专业。学院信息要存储学院号、学院名、院长。教学管理还要管理课程表和学生成绩。课程表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每门课程由一个学院开设。学生选修的每门课程获得一个成绩。 设计该教学管理的ER模型,然后转化为关系模型。 若上面的管理系统还要管理教师教学安排,教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职称,一个教师只能属于一个学院,一名教师可以上若干门课程,一门课程可以有多名老师来上,每个教师所上的每门课都有一个课堂号和课时数。试修改上题的ER模型,将教师教学信息管理增加进去。

2. 参考设计: 图一教学管理ER图 由ER模型转换的关系模型是: 学生(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专业号,简历,登记照)专业(专业号,专业,专业类别,学院号) 学院(学院号,学院,院长) 课程(课程号,课程名,学分,学院号) 成绩(学号,课程号,成绩) (题目分析:本题中有学生、专业、学院、课程四个实体。一个学生只有一个主修专业,学生与专业有多对一的联系;一个专业只由一个学院开设,一门课程只由一个学院开设,学院与专业、学院与课程都是一对多的联系;学生与课程有多对多的联系。 在转换为关系模型时,一对多的联系都在相应的多方实体的关系中增加一个外键。) 增加教师,ER图如下。

图二有教师实体的教学管理ER图 3. 物理设计 基于Access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指定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并为设计好的关系模型设计表结构。 数据库文件保存在“E:\教学管理\”文件夹中,数据库文件名:教学管理.MDB。 表包括:学院、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单。对应表结构如表1-2至表1-6所示。 表1-1 学院 表1-2 专业 表1-3 学生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2014国际法作业题与案例分析模拟题 (1)

国际法作业题 第1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 1、构成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 )。 A国际法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B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C各个国内法的一般原则D来自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 2、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 B )。 A.博丹 B.格老秀斯 C. 边沁 D.宾刻舒克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 4、下列各项中,只能针对本国人行使的是( B ) A.领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在政府承认的方式上,国际法上一般把默示承认方式称为( D )。 A.新正统主义 B.史汀生主义 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7、在条约继承问题上,国际法领域达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是( C. )。 A.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权利B.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C.非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D商务、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条约必须继承 8、国际条约法必须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国家是( ①) A.美国B.英国 C.德国D日本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3 )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10.导致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2)。 A.权利义务的转移B.领土变更C.新政府取代旧政府D.财产和债务的转移 1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2)。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永久中立国 1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1 )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2)的承认。 A.新国家 B.新政府 C.交战团体 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3)倡导的。 A 中国 B 中国和印度 C 中、印、缅 D 中国和缅甸 1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3) A 一律废除 B 一律承认 C 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 全部接受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00001)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P76】: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P114】: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P121】: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P26】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 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44】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