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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自2015年7月12 日止。

第二条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

第三条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

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女职

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侈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

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

第十六条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市、镇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企业方)首席代表

乙方(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2012年7月13日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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