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

的通知

(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

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

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三、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用热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为减轻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对低保户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市内四区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热费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搞好宣传,加强监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市人力资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9]2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9]232号2009年11月23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

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1]13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4 【实施日期】2011.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

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5月底前整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财法〔2009〕1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青岛市市政工程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青岛市市政工程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单位名称: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1.事故管理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一般事故死亡率、重伤率为零;轻伤率控制在3‰;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 2.安全管理 (1)各专项方案备案、审核、验收率达100%;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100%。 (2)主管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大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达到100%。 (4)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专职专用、尽职尽责。 (5)脚手架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7)各单位应保障本单位必要的消防投入,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管理达标100%。 3.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且需在上岗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监理企业应严格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开展岗前教育培训、保证持证上岗。 4.扬尘控制 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等相应导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渣土清运、场地硬化、洒水、覆盖、绿化等管理措施,现场扬尘控制率达到100%。 二、责任 1.施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从事市政施工活动,对建设工程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青岛市城市功能调查报告

青岛市城市功能调查报告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城市管理142 作者:组长:柴纪云(撰稿) 组员:栾晓姣(收集照片、数据资料)孟晓瑜(收集照片、数据资料) 耿淑芳(撰稿)

关于青岛市四大城市功能的调查报告 前言 青岛,被誉为琴岛和岛城,位于中国北方海岸线的中部,西接广阔腹地,道教的发祥地之一。青岛也因名牌企业众多,而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世界啤酒之城”。2008年青岛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帆船比赛成为奥运之城,被誉为“世界帆船之都”。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青岛作为其核心区域和龙头城市。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依山傍海,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一座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也是中国东部重要的海滨城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胜地。 崂山区位于山东半岛南部,青岛市东南隅,黄海之滨。东、南濒黄海,西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西北邻李沧区,北接青岛市城阳区和即墨市。是1994年4月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时成立的新区,辖区陆域面积395.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7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03.7公里。崂山区创建山东省唯一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海智基地”和青岛市首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区。崂山区以境内的崂山而命名,崂山被誉为“海上名山第一”。被称为“道教全真天下第二丛林”。1982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崂山区自然资源丰富多样。

崂山区水资源 区内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7411万立方米(扣除重复计算量)。其中,白沙河区域(崂山水库上游)为3216万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18.5%;崂山东部区域为2469万立方米,占14.2%;汉河区域为2000万立方米,占11.5%。人均年占有水资源量750立方米,高于青岛市、山东省人均年占有水资源量。 崂山区矿产资源 明代《崂山志》记载的崂山矿藏资源有试金石、绿石、文石及五色石等;清代《即墨县志》则记有高山石、錾子石、墨晶、茶晶、紫石英、马蹄石等;《崂山县志》载有白尘土、氟矿、锰铁矿、硅矿、石棉、沙金等矿藏,但资源量甚微。2000年,区内探明的矿藏资源有花岗岩、建筑砂、玉石、砖瓦粘土、锆石、萤石、云母、矿泉水等8种,矿床、矿点63处。崂山花岗岩分布在整个山区,储藏量为343.58万立方米,多含白色石英,耐腐蚀,可用作建筑及雕琢制品。 崂山区生物资源 崂山区素有“山东植物王国”之称。《崂山植物志》载,已查明的有2838种。其中,真菌资源70种,动物资源1346种,植物资源1422种。 同时,崂山区经济发展迅速。2013年崂山区实现生产总值(简称GDP)439.7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12年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解读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解读 1、《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排水管理水平是衡量城市节能减排、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水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建成排水管道7459公里(污水管道3877公里,雨水管道3582公里),污水处理厂17座,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7%。随着排水行业的发展,排水管理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不清,排水设施建成未及时移交,污染点源仍大量存在,城区河道覆盖、占压情况较为严重等。为规范排水设施管理,1990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对排水设施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排水事业的快速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部署,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出台《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2、关于公共排水设施移交 在近几年的排水管理工作中,部分新建公用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因手续不齐全、质量不合格、排水无出路等问题,未及时将设施移交排水管理部门,导致设施得不到及时的养护维修,堵塞冒溢及设施缺损等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按照《条例》规定,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保达到使用要求后,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要求,排水设施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城市污水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青岛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场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2005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本条例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确认。 4、关于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要求 按照山东省《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 944-2007)》和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DB3702/T—2004)》的要求,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排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应做好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时疏通清理,使其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 同时由于排水设施属地下隐蔽设施,发现问题不易处理,因此市民要注意安全使用排水设施,杜绝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杂物;餐饮企业要按规定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减少污水中的含油量。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养护管理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5、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文 号】青财行[2015]22号 【发文日期】2015-11-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行[2015]497 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现就《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中的住宿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副市级、正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我市“二区四市”(即:黄岛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下同) 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财政部将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中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绩〔2017〕36号 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 再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 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7〕10号)精神,2016年度苏州市级共有126个项目列入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范围,连同以前年度延期评价的59个项目,应评价项目共计185个。其中36个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评价效果无法体现,按规定不列入本次再评价范围;10个项目已列入重点评价;1个2015年度的延期项目因信息平台整合并入2016年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列入本次再评价的项目为138个,其中包括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涉及的18个县区联动项目。 在预算部门(单位)上报自评价的基础上,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我局委托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10月16日~18日,我局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江苏省委党校、苏州市人大、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职业大学等部门绩效专家,以及我局预算处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上述13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 再评价实行百分制,内容及权重分别为:投入28分、产出28分、结果16分、影响力8分、指标质量4分、报告质量12分、组织管理工作4分。结合指标属性和评价要求,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客观的评分标准,并依此对各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单位自评、委托第三方复核、绩效管理处的预评。专家组在此基础上结合报告和项目特征进行了综合评分,据此评定项目绩效管理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80 分(不含)以下为“一般”。现将本次绩效再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再评价结果 经绩效再评价,2016年度苏州市级138个财政支出项目中,20个项目获评“优秀”等级,占14.49%;108个项目获评“良好”等级,占78.26%;10个项目获评“一般”等级,占7.25%(各项目再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二、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现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农[1997]20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8.2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农[1997]206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 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发[2011]88号 安达市财政局印发《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 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校要按照安达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达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2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预算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沟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11-08-24 字体:【大】【中】【小】 青价格〔2008〕241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各区、市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之内,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自行制定价格。

青岛1-7类区划分

1-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所围区域-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澳门路-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2区片 西起太平角六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澳门路-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3区片 东起太平角六路-陨阳路-佛涛路-香港西路-岞山路-延安一路-文登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4区片 东起1-3区片界线-延安一路-京山路-红岛路-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5区片 西起朝城路-贵州路-太平路-广西路-蒙阴路-湖南路-泰安路-湖北路-浙江路-曲阜路-平原路-龙山路-龙江路-华山路-齐东路-莱芜二路(西侧)-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二类区: 2-1区片 东起燕儿岛路-宁夏路-崂山区界-宁德路-银川西路-宁夏路-福州路-江西路-延安三路-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2区片 西起延安一路-上清路-龙潭路-太清路-南九水路-延安三路-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3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宁夏路-燕儿岛路-香港路所围成区域。 2-4区片 西起泰安路-北京路-中山路-四方路-禹诚路-胶东路-莱芜二路(东侧)-松江路-登州路-兴安路-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一级界所围成区域。 2-5区片 西起团岛路-团岛四路-贵州路-朝城路-南侧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3-1区片 东起崂山界-劲松三路-同兴路-福州北路-吴田路-绍兴路-吴兴二路-南京路-延吉路-山东路-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2区片 东起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山东路-延吉路-长春路-利津路-辽宁路-松山路-登州路-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3区片 东起松山路-登州路-辽宁路-大港纬三路-青海路-普集路-胶济铁路线-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4区片 西起海岸线-东至一级地、二级地、胶济铁路线所围成区域。 四类区: 4-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辽阳西路-福州北路-同兴路-劲松三路-银川西路所围成区域。 4-2区片 东起福州北路-辽阳西路-抚顺路-山东路-南至三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4-3区片 东起山东路-抚顺路-康定路-康宁路-杭州支路-海岸线-南至三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4-4区片 东起哈尔滨路-抚顺路-康定路-康宁路,南至四方区和市北区行政区界所围成区域。 五类区: 5-1-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线-三零八国道-福州北路-南至三级地区界所围成区域。 5-1-2区片 东起哈尔滨路-淮安路-重庆南路-温州路-南至四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青岛市排水规划文本(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排水工程规划——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5) 第三章污水工程规划 (6) 第四章回用水工程规划 (19) 第五章污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及主要工程量 (21) 第六章雨水工程规划 (24) 第七章雨水利用规划 (32) 第八章雨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及主要工程量 (34) 第九章问题与建议 (39) 第十章附则 (40)

青岛市排水工程规划——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背景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青岛市污水系统工程规划》(1995—2010)以及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深度及范围 根据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的要求,结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本次排水规划范围包括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其中崂山区范围包括崂山区的中心城区、崂山科技城、北宅、王哥庄以及沙子口。规划总面积约580.5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为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专业规划,分为雨水系统规划和污水系 统规划。 第三条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青岛市城市建设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环境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确立了“依托主城、拥湾发展、组团布局、轴向辐射”的空间发展战略,以提升青岛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完善城市配套、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但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发展速度及水平有待提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上一轮青岛市污水系统规划编制的十几年以来,青岛市发展的格局和空间战略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对青岛市的路网、用地性质、规划用水量指标都有了重大的调整,急需重新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阶段的排水规划,优化排水系统,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分阶段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1、青岛市排水工程规划委托书——2008年11月,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年第14号令发布;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 7、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5年1月,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 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青文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青文发[2006]89号2006年5月10日) 为完善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文化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逐步解决社区文化设施不足、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之间的矛盾,现就我市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程度为目标,通过置换、改建、扩建等方式,充分利用城市文化资源,逐步完善社区文化服务的功能,提高社区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设

和谐社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居民、合理布局。整合市内四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要求为依据,以方便社区居民就近接受文化培训、参与文化活动为目的,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市内社区文化场所进行改扩建。 (二)政策配套、相互衔接。社区文化中心用房、建设标准、财政补助等政策要配套完善,相互衔接,促进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健康发展。 (三)填平补齐、先建后补。市内四区社区文化中心要按照《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房屋、设备、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经考核验收达标者,市财政给予补助投资。 (四)科学评估,加强管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办法、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事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力求方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