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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第1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3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5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

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

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四、身分证明。

五、营业计画书。

六、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第10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之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三)二、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所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

四、所聘经纪人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

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

五、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六、营业计画书。

七、发起人或股东清册,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所认缴股款。

八、公司章程。

九、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十、预定经理人之资格证明。

前项第七款发起人或股东,为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者,应另检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11条经纪人公司之经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保险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曾担任保险经纪人之签署人三年以上者。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工作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者。

第12条经纪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检具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经纪人公司组织增聘经纪人者,应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并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

第14条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之业务者,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三年内完成增资补足。

第15条经纪人经许可登记后,应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缴纳保证金之收据,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送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

个人执行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保证金应按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同时申领人身保险经纪人及财产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者,应分别依前二项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之缴存,得以现金、公债或国库券为之。

缴存之保证金须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并将其执业证书缴销后申请发还之。但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得于停止执行业务并缴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发还之。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且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个人执行业务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不得低于

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专业责任保险,每一保险期间之累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前项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之三倍。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每年续保后应报请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备查;有解约或终止保险契约改以缴存保证金情事者,应先报请

主管机关核准。

第16条经纪人应自许可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主管机关核

发执业证书并开始营业;届期未申请或未开始营业者,由主管机关废

止其登记。

经纪人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申请暂停执业。但应于一年内聘有合格经纪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并重行营业,逾期由主管机关注

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长。但以一次为限。

第17条经纪人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

所定之规费,并检附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

险单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公会或协会之证明。

公司组织应另检附设立登记表、董事监察人名册,以及无第七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经纪人公司解散清算及个人名义执业之经纪人停止执行业务时,应将其执业证书缴销。

第18条经注册登记之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

登记经营与押汇及授信业务有关之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但应设置专

部执行业务,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时,应聘有具备申领执业证书资格之人,报主管机关核准;其办理保险经纪之业务,应由报准合格之经纪人签署。

第19条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主管机关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年经纪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五、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协会之证明。

第20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其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

二、有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情事之一。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

四、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文件。

第21条经纪人同时具备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者,得同时申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22条教育训练分为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第23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执行业务前二年内参加职前教育训练达三十二小时以上。

职前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或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4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前二年内参加在职教育训练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在职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

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5条经纪人执行业务,应于有关文件签署,并依法负相关责任。

前项有关文件,在财产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批改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一项有关文件,在人身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26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得经营保险经纪业

务或再保险经纪业务。

经纪人公司经营前项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其与再保险人交易之重要纪录通知原保险人。

第27条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就再保险经纪业

务专设帐簿,记载相关收支情形。

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之结算,得按月或季进行结算。

第28条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之宣传及广告内容,

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

第29条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要保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30条经纪人受要保人之委托代缴保险费者,应保存收费纪录

及收据影本,并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立即交付保险人。

前项应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为五年。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31条经纪人应有固定之营业处所,并不得设于保险公司总、

分公司内;营业处所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副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

公司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检附变更登记表,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换发执业证书。

经纪人应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

经纪人执行业务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及服务证件正本或影本。

第32条经纪人应专设帐簿,记载业务收支,并于主管机关规定

之期限内,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汇报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

其报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经纪人之营业及资产负债,或令其于限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第33条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登记后,以公司组织者应加入经

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应加入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非依前项规定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领有会员证,不得申领执业证书执行业务。

第34条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成立或改选时,应将章程、

会员及理监事名册,分报内政部及主管机关备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应订定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自律公约及电子商务自律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委托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办理相关业务。

第35条经纪人公司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令受主管机关处分者,得报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除应聘有具备经纪人资格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兼经纪人外,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并载明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二、董事会决议增设分公司之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负责人与所增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及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四、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五、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第36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

一、申领执业证书时具报不实者。

二、与未经核准登记之保险业洽订保险契约。

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重要事项。

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之便利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缔约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额外报酬或其它利益。

五、以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广告或其它不当之方法执行业务或招聘人员。

六、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保户退保、转保或贷款等行为者。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者。

八、以执业证书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行为受刑之宣告者。

十、经营执业证书所载范围以外之保险业务者。

十一、向保险人索取不合理之报酬,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规定。

十二、强迫或引诱保险人进行不当之理赔。

十三、其它违反本规则或政策性保险相关法令者。

第37条主管机关得视需要,核准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

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其本国业务种类相同之业务。

第38条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担任经纪人公司之股

东或发起人之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者。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具有该国认定可从事经纪人业务者,或领有中华民国同类执业证书者。

第39条依前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及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之国籍证明文件及前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证明。

三、本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经其本国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执行业务之重要负责人姓名、国籍、职务及住

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营业计画书。

五、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及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六、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之签证。但该国未有中华民国驻外单位者,得由邻近国家之驻外单位为之。

第一项申请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40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最低

营运资金为新台币三百万元,保证金应按营运资金之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最低营运资金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发布后三年内完成指拨补足。

第41条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者,应依公司法

规定,向经济部办理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分公司之登记。

依前项规定办妥认许及登记手续者,应于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后检齐分公司设立登记表及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向主管

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者,其营业登记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42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

务者,应聘用领有中华民国经纪人同类执业证书之人至少一人执行

业务。

第43条关于外国保险经纪人,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规则其它

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44条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本规则发布施行

后充任或升任者,应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其不具

备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升任或充任后始发生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第45条本规则所定登记及执业证书规费,其费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保险中介激励机制

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研究 摘要: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2013年我国为世界第四大保险市场,是世界 最具潜力的新兴保险地区之一,巨大的市场提高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和素质要求,使得代理人制度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起步较晚,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其完全衔接,致使在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激励约束合同的制定尚不合理,现行薪酬制度“头重脚轻”,只规定数量激励而忽视质量激励,使得代理人一味追求短期行为利益,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也造成了代理人的高流失率。这种不健全的激励机制不仅损害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相关原理并将经济学激励理论与管理学激励理论相结合,对我国保险营销人员激励机制进行研究与设计,有效地改进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效率,提高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增强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以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淮南支公司为实证研究对象,运用AHP法和专家打分法对该企业的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分析。最后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 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日益显现。其中最重要 的一个因素是保险业缺乏一个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员工并使员工忠诚于企业 的激励机制。 我国的保险行业正处于行业周期的成长阶段,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而保险业激 励机制现存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调整等,正是当前保险行业所面对的迫在眉 睫的问题。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令〔2018〕3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3、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保险经纪岗位说明书

保险经纪岗位说明书 岗位描述: 1、负责确定公司保险销售产品并对销售渠道状况进行调研评估; 2、负责对所有管辖的客户进行日常维护和理赔服务; 3、负责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项目调查,提交分析报告; 利用大堂服务阵地,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充分挖掘重点客户资源,记录重点客户服务信息,用适当的方式与重点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运用有效领导方法,激励所属人员的士气,提高工作效率,并督导所属人员,依照工作标准或要求,有效执行其工作,确保本单位目标的达成。 4、负责客户投保手续的办理、完成签订保险经纪协议、售后服务等工作; 5、负责为客户识别和评估各阶段面临的风险,提出分散风险的建议; 6、负责与客户一起审核并评估方案的可行性; 了解幼儿体质情况,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按需要做好解尿工作,如有幼儿尿床,要及时换衣、晾晒被褥。

还在找副总经理的岗位说明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7、负责帮助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承保人;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在该项目中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8、负责编制保险类投资计划和保险类资产管理。 任职资格: 1、大专及以上学历,保险、经济、金融、管理类等相关专业; 2、掌握一定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和零售银行业务知识; 3、掌握国家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4、具有银行或保险公司1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5、具有很强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有持续学习的能力; 熟悉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和零部件的性能和使用情况。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领导能力。较强的分析能力、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授权、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 统一领导:公司本级在财经政策、规章制度、财会业务等方面做出统一安排与部署。 集中管理:公司本级侧重研究企业发展战略、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拓市场产品以及指导相关经营业务。 逐级授权:即公司本级内部授权、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自主经营: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协助公司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 公司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电算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依法、及时计算缴纳税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实施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只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是具体承担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项开支(除限额以外)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招标制度中的职能

试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招标制度中的职能 我国的保险招投标最早起始于政府机关车辆,而现在已由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随着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的取消和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招标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对保险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险招标的运用日趋普遍,并渐成发展趋势。保险招投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腐败行为,降低招标单位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保险招标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受到专业分工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招标单位很难独立承担保险招标环节中管理与监督职责,也就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如何规范保险招标活动就成为摆在招标单位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保险招标制度中引入保险经纪人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保险招标方式。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代表,在保险招标活动中的工作定位,是作为招标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从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角度,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维护招标单位正当合法权益,可以说,保险经纪人是采用特殊手段开展市场活动的“保险专业性招标公司”。笔者根据近年来在保险招标中的实践,就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招标中的职能,拟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想法。 一、在保险招标中引入保险经纪人的必要性 1、使保险招投标工作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保险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保险经纪人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保护招标单位的利益。 2、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保险经纪人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保险公司动态的资料库,可以全面审查投标保险公司资质、业绩情况。在招标中充分考虑投标保险公司通过的各种专业机构的评级、以往类似项目、其他大型项目的承保和赔付经验、近三年经济行为受起诉情况和招标单位服务情况以及分保安排等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对本项目的承保能力和承保后的理赔服务。 3、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保险招投标活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作为投标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投标单位做好招投保工作,而不应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做出一些有损保险业形象和信誉的事情,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谙熟保险市场运作规程,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文件、串标压价等不良投标行为,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这对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保险招标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4、明晰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安全性。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是保险合同一方—招标单位的代理人,站在招标单位的立场上,尽力维护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招标单位购买保险提供经纪服务。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考试题库完整

考试科目:培训考试题 选择题(每题一分,共100题,满分100分) 单选题(每题一分,共60题) 1.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正确答案:A A.社会管理 B.经济补偿 C.资金融通 D.风险管理 2.团体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超过()。 正确答案:B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3.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 正确答案:A A.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B.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示保证 C.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 D.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保证 4.以下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C A.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B.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C.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按规定建立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 D.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5.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C A.保险人享受代位求偿权 B.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6.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监管费报告单,收到执收单位下发的()后,可缴纳监管费。 正确答案:D A.回执 B.发票 C.确认函 D.缴款码 7.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正确答案:A A.正确 B.错误 8.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万能保险,保额50万元,给付方式为A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身亡,此时保单的投资账户价值为5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为()。正确答案:C A.0万元 B.5万元 C.50万元 D.55万元 9.某人身意外伤害保单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某日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二)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二) · 1、在人寿保险合同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未满期之前,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 A.予以更正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B.予以更正并剔除保险合同部分责任 C.予以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D.予以更正并要求被保险人放弃部分权利 答案:C · 2、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A.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B.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必然性 C.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偶然性 D.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意外性 答案:A · 3、保险销售人员在准保户对于投保建议书基本认同的条件下,促成准保户达成购买承诺的过程被称为()。 A.促成签约 B.保险承保 C.保险承诺 D.签订保单 答案:A · 4、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从而发挥保险金融中介的作用,这一作用所体现的保险功能是()。

A.保险保障功能 B.资金融通功能 C.社会管理功能 D.保险给付功能 答案:B · 5、下列所列的意外伤害中,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的是()。 A.赛车遭受的意外伤害 B.出差遭受的意外伤害 C.犯罪遭受的意外伤害 D.旅游遭受的意外伤害 答案:C · 6、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委托人不同。其中,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是()。 A.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答案:A · 7、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其主要原因是()。 A.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 B.保险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C.保险合同的复杂性 D.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答案:D

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更多资料请访问.(.....) 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综合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5) 一、单选题 1.根据经纪人是否与一定的交易所相联系分为()。

A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B民事经纪人和商事经纪人 C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D直接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 2.()是保险经纪人活动的主要领域。 A寿险B非寿险C财险D责任险 3.保险成立的法律特征是()。 A保险基金的建立B订立保险合同C合理厘定费率D可保风险 4.保险合同具有商业性和()性质。 A经济性B保障性C互助性D法律性 5.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 A特定保险合同B总括保险合同C专一保险合同D集合保险合同 6.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 7.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中的()投保人不得解除。 A家庭财产保险合同B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8.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利益。 A经济B事实C法律D合同 9.损失补偿原则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主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A承保B理赔C展业D防灾防损 10.财产保险是以各种()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财产B利益C责任D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11.下列不属于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的有()。 A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船舶不适航B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C船员的疏忽或过失行为D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以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等

12.在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时,为使被保险人在损失后获得充分保险保障,可采用()来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A按账面原值B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重置价C按公估价D按市价 13.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是采取()赔偿方式。 A第一危险B比例分摊C保额多少赔多少D损失多少赔多少 14.()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保险责任。 A自然灾害B盗窃C火灾D碰撞损失 1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未查明下落,保险人给予赔偿。 A1个月内B2个月内C3个月内D6个月内 16.下列中的()是飞机保险的附加险。 A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B飞机第三者责任险 C飞机机身险D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17.财产保险的1年保险期限是指从()的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A约定起保B签发保险单C缴付保费D投保 18.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A20%B15%C10%D5% 19.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中,需单独列出保额的有()。 A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财产B业主提供的物料或项目 C清理费用D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20.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分解为纯费率和()俩部分。 A毛保险费率B附加费率C损失率D利率 21.按照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和()。 A团体人身保险B健康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集体人身保险

DTTX保险经纪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文件精神, 结合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工资分配指导思想,同工同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公司为员工设置了不同的岗位薪酬等级,并区分固定与浮动的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本控股全面管理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性原则,以岗位和能力定薪的原则; (三)在薪酬区间内逐级、逐档调整的原则; (四)与绩效考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以下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薪酬构成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工龄工资、五险一金四大部分,分别承担薪酬的不同功能。

第六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薪点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作为员工的保障性收入,其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薪点工资依据任职者的岗位、岗位等级及个体性特征等要素在《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一)上确定员工的薪点,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及公司分配结构,公司薪点点值暂确定为70元/点。 (三)岗位工资以岗位层级为基础,体现岗位基础价值和贡献。岗位工资为岗位工资基数与岗位工资系数的积,岗位工资系数通过岗位评价及对标确定(详见附表一),岗位工资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工资总额情况确定。 第七条各类奖金包括半年奖金、年终奖和总经理嘉奖。半年奖金、年终奖作为薪酬浮动部分,属于员工的激励性收入,根据公司业绩以及个人绩效确定。总经理嘉奖针对为公

司做出的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的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八条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确定,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同向递增,对员工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积累给予承认和补偿的工资项目,其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五险一金的支付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对接集团公司岗位等级和薪酬等级,并实现公司员工的工资统一管理,基本工资以《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为基础(详见附表二)。集团公司系统岗位薪点工资的岗位序列划分为1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1-17级,公司最高岗位薪点工资标准参照管理容量为10万以上(含10万)-100万以下单位标准执行,岗位分为单位正职、单位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七个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公司各岗位薪级及薪点见《DT融资租赁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负责管理的干部,严格按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核定的岗位薪点执行,其他岗位由公司核定的薪点执行,各岗位薪级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新进员工基本工资以岗位分段、岗位层级和薪点为依据,结合新进员工背景,按标准计算岗位层级。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2009-01-07 17:01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业务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保险经纪人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经纪人制度 篇一: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摘要 作为保险中介之一的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 成部分。而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起步时间不长,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何完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借鉴其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对健全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本论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以及保险经纪人的分类和作用,阐述了保险经纪人制度的起源及其在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为后文具体论述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了宏观上的介绍和铺垫。

第二章首先从保险经纪合同的角度讨论了保险经纪合 同的分类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在这部分分析比较了在英美法,大陆法中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同时文章用了大篇幅来阐述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及其在保险经纪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权利义务是本章内容的重点,首先分别讨论保险经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当前在我国保险经纪实务中存在却还未归入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 度的其他特殊权利和义务,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其先进经验加以借鉴。随后对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法律制度作了概要介绍,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第四章回顾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历程,评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具有自身特点的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 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

保险经纪公司标准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乙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为促进“”和“”的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进一步开发保险市场,保证保险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二、合作范围 第二条甲方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简称客户)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费用。乙方按照同甲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与客户

签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及其他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业务。 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费用支付及一切相关事项均须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于本合作协议之后。补充协议应建立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并同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有损害乙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二)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三)甲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乙方共同维护和发展保险市场。 (四)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乙方作为首选推荐给相关客户。 (五)甲方不得动员已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客户转向其他公司投保。但保险合同到期后客户不再续签的除外。 (六)甲方在向相关客户介绍乙方的保险产品及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条款和文件。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修改乙方的条款和文件。 (七)甲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有责任保守甲方与客户的商业秘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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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三章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8086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Broker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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