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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梦与中国模式的关系

试论中国梦与中国模式的关系

以及如何实现“中国梦”

一段时间以来,习近平主席关于“中国梦”的深情阐述,再度引起了全国人民对于自身责任、使命和前途的热切关注,激发了中华儿女走向伟大复兴新的决心。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坎坷追梦历程的深刻启示,也是我们面向未来开拓前进应时刻秉持的基本法则。

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日新月异的变化,国际社会也在热议一个新的概念:“中国模式”,这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运行模式极大了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态势。如今的中国GDP已跃升至全球第二,世界各国都渴望通过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一探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奥秘。

如果说“中国模式”是对中国过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总结和归纳,那么“中国梦”就是对中国未来直至2050年的规划和展望。“中国模式”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道路,而“中国梦”则扩充了“中国模式”的内涵。

首先,“中国模式”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道路。普遍观点认为,“中国模式”即是指中国特色社会发展道路。正确的道路,可以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进步。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体才能发展中国。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

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艰苦创业,认真规划,踏实前进,才能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现在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创造了同期世界上大国最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最快的外汇储备增长速度、最快且人数最多的脱贫致富速度、最大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天的世界对“中国信息”充满饥渴、对“中国奇迹”充满惊叹、对中华文化充满兴趣,今天的中华民族越来越走向世界舞台的显著位置,赢得越来越多的民族荣耀与民族尊严。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体道路,保稳定,促发展,才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其次,“中国梦”扩充了“中国模式”的内涵。回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轨迹,“中国模式”主要落实在经济层面,可以概括为:政府主导,投资驱动,出口导向,优先发展重工业。上述“四驾马车”模式齐头并进,成为中国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的经济腾飞的主要推动力,但上述“中国模式”在累积巨大经济能量的同时,也因增速过快,无法释放表层下的种种隐患,具体表现在:内需不足,劳动力回报率低,贫富差距拉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方面。

在去年的“两会”上,习近平主席再次阐述了他心中的“中国梦”:“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讲话中,习近平用三个“必须”勾画了

实现“中国梦”的具体路径,指明了在目前国内形式和社会条件下,我们不仅需要发展中国特色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需要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实现中国梦的内容和依靠手段

习近平阐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就是“中国梦”的全部内容,详细地说,就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社会更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将我们的生活家园建设得更加美丽,使中华民族跻身于先进民族行列,使人民生活奔上小康,安康幸福。要实现以上的梦想,我们可以依靠以下方法:

一是要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九十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艰苦奋斗,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正确道路。

二是要依靠制度设计和体制建设。只有以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为着力点,开启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梦”才能找到新的发展推进剂,具备回避和跳出“拉美陷阱”的信心和能力。这样,未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才有可靠的动力源和清晰的框架。

三是要依靠司法公正和执法严肃性。习近平在今年年初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主持集体学习依法治国时发表了讲话,他说到“要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和普及的今天,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托起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我国环境事故高发引起各方关注,对付类似“雾控中国”、“沙逼北京”“猪投上海”这样的问题,现有的手段为什么均不给力,请分析其中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居高不下,导致类似“雾控中国”、“沙逼北京”、“猪投上海”这样的问题在部分省市区集中暴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关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专家解析

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上述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国际国内、高层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权威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有1/4的人口在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在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

专家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体制跟进。随着各地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农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冲突迅速增加。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任期考核指标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GDP和税收/财源的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优先选择,从而导致他们容易采取重增长、轻环保的污染保护主义行为,并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结成利益同盟,引发污染向农村地区的低成本转移,而受害农民也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围绕污染而产生的纠纷也就容易升级为群体性的暴力。

综上所述,对发生上述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解析如下:

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有其必然性。根本原因,是片面追求GDP,忽视环境保护,而导致长期累积的矛盾集中暴发,是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GDP至上的政绩观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污染事故多发的重要根源。在这种发展观、政绩观下,污染项目闯过了环保关口,违法企业得到了庇护。致使GDP上升了,环境质量下降了;财富增加了,群众的幸福感减少了,这是以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结果。

第一,污染企业在建厂之初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相关手续违法。一些污染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没有进行充分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有的因污染严重而停产,随后易地转移重建再生产,屡遭群众反对和驱赶。除了高额利润的刺激之外,主要原因就在于“发展缺少科学、准入不迈门槛”。

第二,在发现违法排污或造成污染之后,处罚力度严重不足。污染企业有的无照经营,有的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可以在“试生产”

的名义下长期生产;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也经常为节省成本直接排污。有的违法企业被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很难执行到位。有的投产时就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但行政处罚执行难,导致污染状况继续恶化。

第三,在污染造成明显的侵害后果之后,受害者要求制止污染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受害群众都曾多次上访,要求工厂搬迁或停止排污,有关新闻媒体也曾经予以披露,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曾多次发出呼吁或提出议案,但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群众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甚至无视群众的维权意愿和赔偿要求。

关于防控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建议

环境保护本质是发展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必须优先解决。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可能累积并显性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只有优先解决了环境问题,才能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解决群众问题的主动权。安全、环保、稳定,关系发展、关乎民生,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为此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这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充分关注环境污染事件,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工

作内容。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健全完善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要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促进发展、就是政绩的观念,算清环境污染的经济账、政治账,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能,真正做到环境与发展并重,进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是预防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防火墙”,把牢环保这一关口,就增加了一道安全阀。环境保护是一项防止污染项目上马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要严把新建污染项目的准入关,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验收措施,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新建项目布局不合理和污染物难以治理而引发的污染纠纷。要加大对现有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监测的频次,缩短监测周期,对违法排污企业必须严惩不贷,防止企业偷排、直排污染物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及时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严防行政不作为,特别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三)企业法人要承担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环境保护法》和与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坚决杜绝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公益,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四)社会各界要建立“联保共建”的环境保护大机制

要坚持“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部门联动,防控并举”的思路,探索新载体,构建大机制,积极开展“联保共建”活动,深入实施“环保惠民”工程。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强化对突出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加强重点污染治理,组织开展环境问题排查,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努力消除各种环境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要着眼长远,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环境染污治理和环境承载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能作用,集聚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要素资源,建立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体”,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到放心食品、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确保环境安全、人民幸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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