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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气站场与周边防火安全距离

输油气站场与周边防火安全距离
输油气站场与周边防火安全距离

注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卸区、容器、广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注2:油品站场内当且仅当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

注3: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注4:注1-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注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小50%。

注6: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甲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定附录B执行。

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2 铁路从中心算起

3 建(构)筑物从外墙壁算起

4 油罐及种容器从外壁算起

5 管道从管壁外缘算起

6 各种机泵、变压器等设备从外缘算起

7 火车、汽车装卸油鹤管从中心线算起

8 火炬、放空管从中心算起

9 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杆、塔的中心线算起

10 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烧火口或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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