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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 民航局

【颁布日期】 19910828

【实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 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 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

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 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 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

【章名】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 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 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

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 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 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 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

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 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 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

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 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 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 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 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 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 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 专业学历。

第十三条 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 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 飞行等。

第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 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 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

第十五条 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 统一组织实施。

【章名】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 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 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 证的有效性。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 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 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 “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对因身心原 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 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航卫人员应根据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结论,对需要飞行观察 者有计划地随其登机进行飞行中的健康观察(以下称随机观察)。观察情 况详细记录在《民航空勤人员体检记录本》(以下简称体检本)上。航卫 人员随机观察期间,享受空勤同等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空勤人员参加飞行活动时应:

一、随身携带民航局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主动配合航空医师进行出勤前体检,如实反映身体状况。

三、在饮用含酒精饮料8小时之内,或正处于酒精及其他对飞行有不

利影响的药物作用下不能参加飞行。

四、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查供氧设备和使用氧 气。

五、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防止空腹 或饱腹飞行。

六、飞行前要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

第二十条 机长应了解本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情况不适宜 飞行时,应向航空医师和值班领导报告,及时作出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飞行签派机构应对出勤机组人员的《空勤人员出勤健康 证明书》进行查验,认定有效后方可放飞。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应科学地制定飞行计划,合理安排航班, 严格遵守民航局关于飞行人员年度、月份和昼夜飞行时间限制及通用航空 各种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实施运输飞行时,航空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航空医师体验航线飞行,参加新开机场、新辟航线 的试航飞行,了解该航线飞行特点和起降机场的卫生保障状况,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为正、副驾驶员配备不同餐食;如配同种餐食,要求正、副驾驶 员间隔一小时进餐,以防同时发生食物中毒而危及飞行安全。

三、对驻国外空勤人员集中的地方,应根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 特点、饮食卫生及疫情等情况,制定落实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必要时可派航空医师巡回检查。

四、按民航局有关标准及时补充或更换班机上的常备药品和医疗急救 器材。

第二十四条 机场应为过往机组提供专门的饮食、休息场所。候机室 应设有医务室,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过往机组进行健康询问,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空勤人员驻国外期间,为消除时差影响,应根据自身反 应和适应规律,安排好休息。机长应管理好机组人员的饮食、作息和体育 锻炼。

第二十六条 乘机旅客应无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与健康的疾病。重伤

、病患者如需乘坐民用航空器,应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可乘机证明, 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隐瞒病情者后果自负。旅客在候机期间发 病,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其及时诊治;旅客在空中发病,乘务员应立即报 告机长,并提供可能的医疗服务。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公司和使用单位对作 业基地的卫生保障,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用航空作业基地平面布局、饮食、住宿条件应当符合民航局有 关规定。

二、根据作业基地条件,制订与其相适应的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预案 ,并与当地政府或援救组织建立联系。

三、组织实施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时,要建立安全防护制 度,配备防护用品。要求机组和地面工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随时清除散落的化学制剂;按规定做好化学制剂的运输和 存放。

对作业区范围内居民进行安全防护宣传,在药剂喷撒(洒)地区设置 明显标志,禁止人畜通行。

四、使用单位应选配有经验的医师负责作业基地的卫生防疫和人员保 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医师应:

一、对计划参加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勤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体检, 患有禁忌症者不得放飞。

二、对需接触化学制剂的机组人员,讲解该制剂的中毒途径、症状及 解救方法;对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机组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后,应进行血胆 硷酯酶活性测定。

三、根据情况,深入到任务重、空勤人员多、条件艰苦的作业基地进 行卫生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制剂,如 果违反此类规定,机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该喷撒(洒)任务。

第三十条 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结束后,机务人员应对飞 机和喷撒(洒)设备进行彻底清洗。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十一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卫生保障的重点是预防飞行错 觉和晕机的发生。航空医师应注意观察仪表飞行技术不巩固和平衡机能稳

定性较差的空勤人员;对飞行中发生错觉或晕机者,要查明原因,采取相 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夜间飞行时,航空医师应了解空勤人员的视力情况。夜 间视力不良者,不得参加夜间飞行。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飞行时,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使用单位应制定海上 援救预案,与当地政府或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取得联系,组织海上救护演练 。

航空医师应对空勤人员的游泳训练和救生设备使用训练进行卫生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高原地区飞行时,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航空医师应对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体检,必要时, 进行低压舱检查,提出能否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意见。

二、随队航空医师或高原机场医务人员应对进驻高原机场初期的空勤 人员经常进行健康询问,必要时进行体检,重点检查心血管、呼吸系统机 能和血象,并记录身体反应情况。

对患高原适应不全症的空勤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指导空勤人员循序渐进地开展体育锻炼。

三、航空公司应合理安排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的作息时间, 适当控制飞行强度。

四、高原地区机场卫生所及外场救护车应配备足够的供氧设备和氧气 。

五、空勤人员的饮食应选择易消化、产气少、维生素含量多的食物。

六、空勤人员应掌握高原生理卫生知识,遵守高原地区飞行的有关卫 生制度,坚持适量的体育锻炼,尽快适应高原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炎热气候条件下飞行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对空勤人员工作、休息场所采取综合性的防暑 降温措施,配备充足的饮用水。

二、航空医师要做好防暑降温的卫生监督,加强健康观察及卫生防疫 工作,防止发生中暑、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

三、空勤人员要注意防蚊、防毒虫伤害,必要时按医嘱服抗疟药。

第三十六条 严寒气候条件下飞行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到: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对空勤人员工作、休息场所采取良好的防寒保 暖措施。

二、航空医师要做好空勤人员冬季体育锻炼和室外作业的卫生监督, 防止冻伤。

三、空勤人员要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提高耐寒能力。在雪地活动或飞 行时应戴滤光镜,防止发生雪盲。

【章名】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三十七条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工作包括营养卫生、体育锻炼 、起居作息和自我保健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空勤人员的营养应满足飞行劳动特点及航空环境因素对 人体影响的特殊需要,要求膳食营养成分合理,烹调方法科学,讲究卫生 ,兼顾口味。

第三十九条 在空勤人员的营养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或营养技 士(师)应做到:

一、对空勤人员及家属、空勤食堂炊管人员进行营养卫生教育。开展 营养卫生咨询。

二、监督空勤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三、定期对空勤人员的营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膳食的意见 。

四、对患有肥胖、高脂血症、胃肠疾病等病症的空勤人员开展膳食治 疗工作。

第四十条 为空勤人员提供饮食的食堂、餐厅和航空食品公司应当严 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落实厨房、食堂卫生制度。

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家就餐时,应注意营养卫生,选择新鲜、卫 生的食品,营养调配合理,应不偏食、不酗酒。需要膳食治疗的应在航空 医师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空勤人员的体育锻炼,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到:

一、航空医师应对空勤人员进行体育生理卫生教育,并根据空勤人员 体质、年龄和飞行任务特点提出选择锻炼项目的建议。指导平衡机能不良 、飞行耐力差和肥胖的空勤人员进行医疗性体育锻炼,防治运动外伤。

二、空勤人员应当结合任务特点和个人具体情况,坚持经常性体育锻 炼。

三、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疗养院应不断完善体育锻炼设施,并保证 锻炼后有温水洗澡。

第四十三条 航空医师应了解空勤人员的起居作息情况,根据不同季 节、地区和飞行任务等特点提出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空勤人员应接受航空医师的卫生指导,遵守自我保健制 度。身体有不适的感觉时,应及时、主动向航空医师报告,不得隐瞒病情 、病史。

【章名】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四十五条 空勤学生是指飞行学院招收的学习飞行的学生(以下称 飞行学生)和航空公司招收的学习乘务的学生(以下称乘务学生)。

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空勤学生在院校学习期间日常的和 飞行训练阶段的卫生保障以及新生入校体检复查、定期的和毕业时的体检 鉴定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空勤学生在院校期间的日常卫生保障,航空医师应做 到:

一、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实施卫生防疫,做好 日常卫生监督,早期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做好体育锻炼的卫生监督,避 免过度疲劳,防止运动外伤。

二、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一般卫生、航空生理、心理卫 生知识教育,对乘务学生还应进行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

第四十七条 飞行学生飞行训练阶段的卫生保障,航空医师应根据飞 行训练的特点和任务,制定飞行训练卫生保障计划,并按以下要求实施飞 行四个阶段的卫生保障工作:

一、在飞行预先准备阶段,对计划参加飞行的人员进行健康询问和体 检,正确掌握放飞条件,提出能否参加飞行训练的意见,并在飞行计划书 上签字。

二、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听取飞行指挥员对当日飞行训练课目的安

排;询问参加飞行的人员健康状况和饮食、睡眠情况,对初次单飞的学生 ,观察精神、情绪变化,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飞行或严重违反飞行前有关 卫生保障规定者,向指挥员提出取消其当日飞行的意见。

检查机上救护用品和机场救护设备。

三、在飞行实施阶段,到飞行指挥现场进行卫生监督,随时了解参加 飞行的人员的身体情况,对主诉身体不适或飞行中出现不良反应者,要及 时妥善处理。

四、在飞行讲评阶段,应了解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后的身体反应,分 析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及时采取医疗预防措施。总结、记录飞行各个阶 段的卫生保障情况,必要时向卫生管理机构汇报。

第四十八条 空勤学生及教员在飞行训练期间,应严格遵守飞行卫生 保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航空医师反映自身健康状况,接受航空 医师的卫生指导。

第四十九条 空勤学生理论学习结束和毕业时,航空医师应向接收组 全面介绍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移交健康档案。

第五十条 空勤学生毕业时,航空公司应派航卫人员参加接收组,了 解所接收空勤学生的身体情况,查阅健康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章名】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五十一条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 空勤人员工作特点,抓住重要环节,制定并落实卫生防疫的具体措施,防 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第五十二条 在卫生防疫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对空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卫生防病教育,使其了解传染病的预防 方法。

二、发现空勤人员患可疑传染病,应立即隔离观察,必要时送医院检 查、治疗。

三、对驻国外或通用航空飞行基地的机组提出卫生防疫的具体要求。 对从疫区返回或接触传染病人的空勤人员进行检疫。

四、适时对空勤人员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其免疫力。按规定为空勤人 员办理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

第五十三条 为空勤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炊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

,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空勤人员应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防止病从口入。发现家属患可疑传染病,应及时向航空医师报告。

第五十五条 空勤人员执行国际飞行任务时,除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 证外,还应持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并按国家规定接受卫生检疫人 员查验。

第五十六条 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 准》。航空公司应对航空器上的污水、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定期 实施消毒、杀虫、灭鼠。

【章名】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五十七条 体检鉴定工作包括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空勤人员的体 检鉴定、其他人员转做民航空勤工作的体检鉴定。

第五十八条 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由体检鉴定机构按照民航 局关于招收空勤学生工作的程序和体检鉴定标准组织实施。

飞行学生入校后,飞行学院卫生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复 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飞行学生毕业时及乘务学生培训期满后,应由体检鉴定 机构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条 空勤人员和空勤学生的定期体检鉴定工作,由航医室(科 )和体检鉴定机构按照民航局颁发的有关体检鉴定程序和体检标准实施。

第六十一条 空勤人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体检鉴定机构应按有关 体检标准对其进行不定期体检鉴定:

一、健康状况不良或发生晕厥、受伤、遇险者;

二、住院治疗或康复疗养后需改变体检鉴定结论者;

三、转升机型,执行特殊任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体检鉴定者。

第六十二条 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结论分为:飞行合格、飞行暂时不合 格和飞行不合格三类。

对结论为飞行合格的,体检鉴定机构应将空勤人员体检登记表报地区 管理局或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签发体检合格证。

对结论为飞行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机构应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 、地面观察或疗养等具体意见。

对结论为飞行不合格的,由体检鉴定机构填写《空勤人员停飞医务证 明书》,送交该空勤人员所在单位,并由其报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局航空卫 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发《停飞结论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对需要改做空勤工作的地面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 招收空勤学生的体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四条 申请转入民航系统从事空勤工作的空勤人员,应向接收 单位提交完整体检档案。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空勤人员有关体检标准对其 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五条 外籍飞行人员在中国境内飞行时,其体检合格证应经民 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必要时,体检鉴定机构可按规定对 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六条 航空公司同意已停飞的空勤人员参加恢复飞行体检的, 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有关体检标准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七条 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体 检鉴定机构对以上各类人员所做的体检鉴定结论,并签发《空勤人员体检 合格证》。

第六十八条 受检人对体检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结论作出单位的 同级或上级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体检结束后,体检鉴定机构应尽快做出体检资料的统计 分析,写出体检总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第七十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非法销毁空勤人员体检鉴定材料 及有关证件。

【章名】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七十一条 空勤人员伤病治疗分为在队治疗和住院治疗两种形式。 民航各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工作。其基本 要求是:

一、收治空勤人员的医疗部门要选配责任心强、有医疗经验和航空医 学知识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

二、伤病空勤人员就诊、住院应优先安排。

三、对空勤人员的疾病要尽量早期发现,正确诊断,抓紧早治,精心 护理,努力提高医疗效果。

四、未获批准文号的药品和未经批准推广的新疗法,不得用于空勤人 员。

第七十二条 空勤人员在队治疗通常由飞行队航医室(科)和机场医 疗部门负责实施。空勤人员在队治疗时,航空医师和机场医疗部门的医师 应做到:

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设备,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空勤人员的急 性病和外伤的紧急医疗救护;对诊断明确、短期内能治愈的伤病进行医治 ;根据定期体检鉴定结论对不影响飞行的慢性疾病进行矫治。

二、对空勤人员用药,要充分考虑药物与飞行安全的关系,所用药物 必须对飞行安全无不良影响。

三、在队治疗情况,应在其体检本中详细记录。

第七十三条 空勤人员住院治疗,一般在民航医院进行。民航医院应 :

一、及时接诊。经治医师要详细查阅空勤人员健康档案,分析病情, 尽快完成各项检查,明确诊断,积极治疗,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二、伤病空勤人员治愈出院,需经科主任批准。出院前应按规定作出 单科或全面体检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填写医疗文件。对需要继续地面观察 、治疗或疗养者,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向空勤人员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密封健康档案,交本人带回或 按秘密文件邮递。

四、住院空勤人员的飞行不合格结论需经医院体检鉴定机构讨论决定 ,并填写停飞医务证明书,由主管院长签署后寄该空勤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四条 伤病空勤人员住院应持航医室(科)出具的入院介绍信 和体检本。住院期间应遵守院规,积极配合治疗。

第七十五条 对空勤人员住院治疗,航空医师应做到:

一、送院前,在体检中写明病情介绍和送院目的。

二、对空勤人员在非民航医院住院时,要主动与医院联系,要求其提

供病历摘要。

三、对治愈归队的空勤人员,要执行医院提出的医疗预防措施,根据 需要安排康复疗养。

四、认为出院后的空勤人员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 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七十六条 空勤人员疗养的目的是消除飞行疲劳、矫治慢性疾病、 增强体质。疗养分为健康疗养和康复疗养两种形式。

第七十七条 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至30天。

第七十八条 空勤人员康复疗养应由民航医院、体检鉴定机构或航医 室(科)提出。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疗养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根据空 勤人员健康状况,疗养院可延长其疗养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九条 航空医师应书面向疗养院介绍疗养人员的健康状况及需 矫治的疾病。必要时随同入院,协助疗养院做好体检、疾病矫治等工作。

第八十条 疗养院的工作应以空勤疗养为重点,做好空勤疗养员的体 格检查、疾病矫治、营养卫生及体育锻炼等工作,并安排好文化生活,努 力提高疗养效果。对疗养期满的空勤人员做出疗养效果评定,评定结果填 入体检本。根据需要对空勤人员进行体检鉴定。

第八十一条 空勤人员入疗养院应携带疗养证件及体检本。疗养期间 应遵守院规。

【章名】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八十二条 机场卫生机构应根据应急援救计划,制定航空器事故人 员救护预案,建立救护组织,并充分做好急救药品、器材的储备和其他准 备工作,定期进行救护演练。

第八十三条 机场或机场附近发生航空器事故时,航空器事故人员救 护组织应在统一指挥下,按救护预案携带急救药品器材,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有效地实施救护。

第八十四条 航空公司平时应对空勤人员进行救生技术和机上紧急撤 离的训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八十五条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是航空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之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 故调检组,进行医学调查。必要时,聘请法医、口腔医师、病理医师参加 。医学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发生与空勤人员健康状况的关系及 遇险者致伤、致死的各种因素,提出预防和处理航空器事故的航空医学方 面的建议和措施。

第八十六条 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中,调查人员应:

一、参加事故调查会,全面了解事故情况,迅速制定该次事故的医学 调查具体方案。

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听取事故目击者的陈述,了解现场撤离和救 护情况,对调查情况详细记录、拍摄、取证。

三、识别死者;采集遇难者的组织、体液进行病理、毒理、生化检查 。需要时,对直接操纵航空器的遇难空勤人员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有无 药物、酒精作用或潜在疾病存在。

四、调查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过程及伤亡原因,并进行伤情统计分 析。

五、检查航空医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听取航空医师汇报,查阅机组人 员健康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向机组人员的单位领导、同事、亲友等有关 人员了解该人员有无可能导致事故的生理、心理因素等。

六、作出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结论,填写《民用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 报告表》;调查结论认为事故与机组人员身心健康有关时,应写出详细的 医学调查报告。

第八十七条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应立即封存遇险机组人员 的健康档案,并速交事故调查组。

【章名】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医学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航空环境因素对空勤人员的生理、心理影响,提出防止或减 轻不良影响、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效率的各种措施。

二、研究民航空勤学生、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的标准及方法。

三、研究空勤人员空中失能性疾病、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鉴定与防治等

四、研究飞行劳动负荷及时差效应对空勤人员的影响,为制定合理的 作息制度提供依据。

五、研究空勤人员营养卫生、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和监控监测方法。

六、研究民用航空器的航空工效学问题及客舱材料的毒理学问题。

七、研究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医学因素,探索遇险人员致伤、 致死的机理,研究逃生和救护措施。

八、研究航空医学的情报资料,进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促进中国 民用航空医学的发展。

第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要密切联系民航工作实际,航 空医学专门研究机构与医院、疗养院、体检鉴定机构等单位应密切配合, 共同促进民用航空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航空医学专门研究机构应着重研究民用航空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 的医学课题,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发展研究,并指导其他卫 生机构的研究工作。

二、医院、疗养院、体检鉴定机构应着重研究空勤人员常见病、多发 病的防治方法、体检标准和体检鉴定方法。

三、飞行队航医室(科)应着重研究提高空勤人员飞行耐力和劳动效 率以及改进航空卫生保障的措施。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航空卫生工作奖励、处罚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颁布。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的单位或个人对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凡在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航空卫生工作规定, 均以本规则为准。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飞行间隔规定(旧,2002年8月1日施行版本)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图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中医学本科教育规范(标准)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1 —

前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1 —

民航法规试题修订稿

民航法规试题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M10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 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 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年 B) 1945年 C) 1946年 *D) 1947年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 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A) 大会 B) 理事会 C) 空中航行委员会 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 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 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 *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P092]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中国民航法律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民航法飞行规则基本规则直升机飞行专业飞行

(一)民航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A可以自由飞行; 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 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 A得到机长的允许; 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 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1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 A绝对不得飞入; 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 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 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 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 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 C夜间飞行时 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 A不行; 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 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 A飞行情报服务; B机场保障服务; C导航服务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 A在航图上标明;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体系

附件四: 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接轨,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障体系的教育标准及准则指南,受教育部委托并经其批准,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并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本标准在与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含了对医学教育办学过程的规范和对毕业生应达到目标的要求。 为了保障《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设置课程计划,以便能够达到各院校制定的学生培养目标,各院校都应具有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工作机制,能够评估和监测教育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修改课程及课程体系以达到培养目标。 认证原则 认证是一项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认证过程赋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证工作基本原则:1.主要注重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学术标准及社会的需求;

2.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和分析以及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3.运用相应机制来保证认证机构使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认证过程; 4.认证机构定期性地审核认证过程和标准。 认证标准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认证机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领导下,设立“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聘请具有丰富医学教育经验的专家形成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小组,负责评估、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机构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3)定期向政府、社会大众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发展提出建议; (4)建立和更新参与认证评估工作的专家库;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根据评估组评估结果,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制方式,得出认证结果。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飞行棋规则

飞行棋规则 由于飞行棋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则,为了统一一下比赛规则,本次比赛将采用以下的规则。 基本规则 每台比赛有四位选手参加,分甲乙两方。甲方为:红和蓝。乙方为:黄和绿。比赛开始,由红方先掷骰子,按逆时针顺序。 起飞 只有在掷得5点或6点后,方可将一枚棋子由“基地”起飞至起飞点。 连投 在比赛中,掷得6点的选手可以连续投掷骰子,直至显示点数不是6点或自己(不包括队友)的飞机已全部到达终点。 迭子 己方(包括自己和队友)的棋子走至同一格内,可迭在一起,这类情况称为“迭子”。 撞子 棋子在行进过程中走至一格时,若已有敌方棋子停留,可将敌方的棋子逐回基地。跳子 棋子在地图行走时,如果停留在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格子,可以向前一个相同颜色格子作跳跃。 飞棋 棋子若行进到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可照虚线箭 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再跳至下一个与棋子颜色相同的格内;若棋子是由上一个颜色相同的格子跳至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内,则棋子照虚线箭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

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棋子就不再移动。 终点 “终点”就是游戏棋子的目的地。当玩家有棋子到达本格时候,表示到达终点,不能再控制该棋子。只有比赛选手掷得的骰子点数等于到终点的格数,才可以直接胜利返回。如果大于,则弹回余下格数。 胜负判定 当甲乙两方有一方的飞机(共八架)全部到达终点后, 比赛结束。该方为胜方,另一方为负方。 新增规则 为了增加比赛的趣味性和竞技性,本次比赛新增了以下一些规则: 掷到6点 当比赛中有选手掷到6点时,该选手可以连投一次或者将连投的机会让给队友,掷骰子的顺序仍为原来的顺序。但是当自己的飞机全部到达终点时,不得将机会让给队友。 迭子 当比赛中有迭子情况出现时,比赛选手在后面的走棋过程中,可以选择走动迭子中的任意几架飞机(但必须包括自己的飞机),但不得将队友的飞机走入自己的安全区。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单架飞机的规则相同。 例如,走棋的选手为红方,迭子中既有红色飞机也有蓝色飞机,则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红方走动单架飞机时相同。 当敌方的棋子正好停留在“迭子”上方时,分两种情况:(1)当敌方棋子少于己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方迭子棋子时,该格上的棋子全部同时返回停机坪。(2)当敌方棋子多于或者等于己方迭子棋子时,己方棋子将全部被逐回停机坪。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并经过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民航常识

民航常识 一、飞机在空中飞行为什么会发生颠簸呢? 飞机一般都是在万米以下的对流层中飞行,由于空气对流原因,飞机就会出现颠簸现象。一般来说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1)受地形的影响:在山区,高原,沙漠地区飞行,地形使空气受到阻力,造成空气直运动。(2)受季节的影响:由于夏天雷雨较多,秋天的风较大、这两个季节颠簸会多些。 二、如何理解飞机正点? 飞机与火车不同,一个机场的跑道,一条航线,有多架次飞机列队起落,这要由航管部门安排起落顺序,一是安排地面跑道起飞顺序;二是安排空中同航线飞机安全间隔时间及高度,如同地面车辆要保持一定车距一样,根据上述两点原因,按照国际民航的有关规定及惯例,飞机关舱门后允许有正负15分钟的时间差。 三、为什么在客舱内不能吸烟? 飞机在飞行中,常会受到气流的影响,产生轻重不同的颠簸,吸烟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失火;另外,客舱容积小,旅客密度大,吸烟也会污染舱内空气影响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所以在客舱内禁止吸烟。 四、乘坐飞机为什么必须系好安全带? 因为飞机一般在飞行过程中,时速都在500公里以上,波音飞机可达900公里,即使在起飞或着陆时,时速也在200多公里,这时要遇紧急情况就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如果旅客系好安全带,与飞机同步运动,可以避免惯性力对旅客的危害,各位旅客,为了确保您的旅途安全,当您乘坐飞机时,请您不要忘了系好安全带。 五、万里无云的碧空天气为什么也会有颠簸呢? 这是因为太阳光的照射,使地面的空气受膨胀上升,冷空气下降补充,形成空气对流而引起的颠簸,中午飞行尤为明显。当飞机颠簸时,请您在座位上座好、系好安全带。 六、飞机为什么能起飞? 简单的说,飞机起飞主要是靠发动机的巨大拉力和推力,使飞机滑跑时产生很大的前进速度,然后使机翼产生足够的升力。飞机才能起飞。 七、飞行中乘客发生急病怎么办?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 2001年11月,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正式出台?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文件,为各国在医学教育标准方面的互认搭建了一个国际性平台。“最低基本要求”包括7个宏观的教学结果和能力领域。 一、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 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敬业精神不仅包括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也包括对一组共同价值的承诺、自觉地建立和强化这些价值,以及维护这些价值的责任等。医科毕业生必须证明他们已达到以下各点: λ1、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λ2、正确的职业价值包括:追求卓越、利他主义、责任感、同情心、移情、负责、诚实、正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λ3、懂得每一名医生都必须促进、保护和强化上述医学职业的各个基本要素,从而能保证病人、专业和全社会的利益; λ4、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在尊重病人的福利、文化多样性、信仰和自主权的前提下,医生、病人和病人家庭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关系; λ5、用合乎情理的说理以及决策等方法解决伦理、法律和职业方面的问题的能力,包括由于经济遏制、卫生保健的商业化和科学进步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冲突; λ6、自我调整的能力,认识到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重要性和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包括个人医学知识的不足等; λ7、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并具有和他们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的能力; λ8、认识到提供临终关怀,包括缓解症状的道德责任; λ9、认识有关病人文件、知识产权的权益、保密和剽窃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λ10、能计划和处理自己的时间和活动,面对事物的不确定性,有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 λ11、认识对每个病人的医疗保健所负有的个人责任。 二、医学科学基础知识 毕业生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科学基础知识,并且能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医疗实际问题。毕业生必须懂得医疗决定和行动的各种原则,并且能够因时、因事而宜地作出必要的反应。为此,医学毕业生必须掌握以下的知识: λ1、人体作为一个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生物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 λ2、疾病发生时机体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 λ3、决定健康和疾病的各种重要因素和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人类同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 λ4、维持机体平衡的分子,细胞、生化和生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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