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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2006年第8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六年八月七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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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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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条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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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六条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将费率可浮动的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办法和范围,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可以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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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6

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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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第五章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条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8

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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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三十九条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条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六章再保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除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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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精算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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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 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 富 二○一○年一月 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

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2020银保监会考试题库:财会类模拟试题练习(一)

1.下列关于会计要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负债的特征之一是企业承担的潜在义务 B.资产的特征之一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C.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内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D.收入是所有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属于( )计 量属性。 A.历史成本 B.现值 C.重置成本 D.公允价值 3.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 年 1 月 1 日收购农产品一批,适用的增值税扣除率为 13%,实际支付的款项为 300 万元,收购的农产品已经入库,发生装卸费 2 万元,入库前挑选整理 0.8 万元。则该企业收购这批农产品的采购成本是( )万元。 A.263.8 B.302.8 C.302 D.300 4.下列有关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的订货数量,实际持有与

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 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 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C.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导致产成品的售价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其售价计量,按其差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D.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 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5.A 企业 2014 年 11 月 1 日购入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价为 498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 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5 万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定其未发生减值。A 企业该 固定资产 201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是( )万元。 A.98.6 B.119.52 C.185.92 D.192.56 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负债的特征之一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选项

2019中国银保监会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19中国银保监会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 试大纲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统一部署,报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考生于2018年XX月XX日下午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及个别较大城市。为便于考生了解、准备和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现将考试大纲公布如下,供参考。 一、职位类别 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保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保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保监财经类、银保监财会类、银保监法律类、银保监计算机类、银保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请考生务必牢记自己所报考职位的类别,按照相应类别答题,在答题卡“职位类别”一栏正确选择填涂。 二、试题题型 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 三、分值比例 专业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四、考试内容 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银保监财经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保险学等; (二)银保监财会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 (三)银保监法律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四)银保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考察信息技术理论与实务,包括信息系统架构、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数据库与数据挖掘分析、网络技术及应用、信息安全及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 (五)银保监综合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学科知识。 五、其他事项 (一)试卷装订。“银保监财经类、银保监财会类、银保监法律类、银保监计算机类、银保监综合类”五类职位的笔试试卷将按序排列,合订成一本。请考生务必按照自己所报考职位类别选择正确的部分试题作答。 (二)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2018年XX月XX日XX:00-XX:00,共120分钟。 六、试题题型(以银保监财经类试题为例,其他类别试卷题型结构相同) (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20题,计1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财务会计部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财务会计部 部门名称: 财务会计部 上级部门: 财务中心 下属部门: 会计室、财务室 部门本职: 组织公司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1)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有关的统一财经制度,制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按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各类财会报表,保证及时、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4)贯彻执行财经法纪,组织进行会计控制和监督,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5)定期组织进行公司存货、财产、财务的盘点工作,保证帐证、帐卡、帐实相符。 (6)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费用计划。 (7)组织进行对公司资金运作的预测、组织、协调、分析和控制,保证有效筹集、分配和合理使用资金。 (8)组织考核、分析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各部门降低成本和消耗,节约费用,提出管理上增加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的建议。 根据公司业务状况,事前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及时进行业务形成过程和利润 (9)形成过程的税收筹划工作,创建公司税收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节税意识。 (10)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 (11)参与拟订相关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 (12)办理其他财务、会计事务。

(13)配合培训部组织进行财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与考核活动。 (14)组织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财务资料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15)组织做好保密工作。 管辖范围: (1)财务会计部员工。 财务会计部所属办公场所、卫生责任区。 (2) (3)财务会计部所属办公用具、设施设备。

2020银保监会招聘: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考

2020银保监会招聘: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考 吉林银行招聘网为您提供吉林省银行招聘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等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备考指导、时事政治、模拟试题、笔试面试/递补/体检等考试信息。更多吉林省银行招聘考试信息,请关注吉林中公金融人。 近年来,国考银保监会因其工资待遇优厚,发展前景广阔以及相对较低的竞争比,越来越受到广大求职者的青睐,那么很多人就想问了,"这么好的岗位,我能报考吗?报考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接下来,吉林中公金融人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据中公金融人小编了解,今年的银保监会报考条件还未发布,但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今年的报考条件跟往年不会有太大出入,接下来我们就以2019年的银保监会报考条件为例,具体来看一下吧。 满足这些条件可以考: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出生),2019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县(区)级及以下机构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

保监会的主要职责

保监会的主要职责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篇一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 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 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 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 的资格,并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2019银保监会面试考试形式和成绩计算方法

2019银保监会面试考试形式和成绩计算方法 内蒙古银行招聘网提醒大家在12月1日下午银保监会专业笔试以及12月2日公共课笔试结束之后,很多同学都在考虑面试的事情,那么对于银保监会的面试你又知道多少呢?中公金融人在此提醒大家,要抓紧时间,紧张备考啦! (一)考试形式 1、面试形式:结构化 2、答题时间:15-30分钟,思考一道答一道,部分地区仅在总面试时间剩余2-3分钟时提醒。 3、入围比例:银监会机关和银监局机关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4,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3。 4、成绩计算方式: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总成绩的50%。 5、题型介绍: 第一题一般为自我介绍。例如介绍一下年龄、所学专业、毕业学校、学术成果等;在职的介绍一下社会经历等。通过自我介绍了解考生的过去,通过过去推断将来。 第二题和第三题一般是普通结构化(包括综合分析、岗位匹配性、应急应变、计划组织协调、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主要是通过结构化看考生的价值观以及对问题的看法是否全面、合理。 第四题和第五题一般是专业题。主要是考查经济金融的专业知识,会和当前的时政联系起来考查,毕竟财经类的岗位还是专业性极强的,所以测查专业能力以及专业素质。

第六题是英语题,重点考查英语听说能力和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考查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考生个人基本情况和职业规划相关的问题;二是涉及一定银行或银监会或金融相关的常识性专业知识的问题。 6、面试难度:难度中等以上,竞争比例比较大,而且有英语口语的题目,对于英语不是很好的同学是很大的挑战。 (二)如何备考 1、自我介绍的准备:一般都会有自我介绍,所以大家可以反复书写逐字稿的自我介绍,然后不断的修改,完善自己的自我介绍。自我介绍还是非常重要的,首因效应的发挥必须重视,所以可以让老师给出不同的思路书写,选取适合自己的自我介绍。 2、结构化的准备:普通的结构化没有什么标准答案,但是还是有一定的答题思路的,所以对于每一类题型来说应该把控好答题思路;结构化的题目重点在反复的练习,而且是听题的形式,如果前期没有进行过训练,考场中往往题干就会听偏,甚至答题就会偏题。 3、专业课的准备:专业课考查和笔试范围大体一致,但是笔试阶段是客观题,只需要选出选项就可以了,但是面试阶段是需要把客观题转换成自己的语言,答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当下的时政热点以及主导思想,难度会比较大。 4、英语的准备: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但是我们也可以分为母体和子题进行练习,多说多看多练习,英语口语问题不会很大。 如果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大家可以持续的关注中公金融人的网站,谢谢大家的支持。

国考银保监会内部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能设置介绍

国考银保监会内部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能设置介绍上海中公金融人为备考银行的考生们整理各大银行招聘考试信息,帮助考生了解银行招聘时间和报考条件,同时提供银行考试资料和题库,并归纳网申、笔试、面试答题技巧,助力考生顺利拿到银行offer。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那么,合并之后的银保监会究竟有哪些内部机构?每个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什么?上海中公金融人小编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由银保监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定编制)方案来看,原银监会有28个内设部门,原保监会有15个内设部门。经过调整后,银保监会最终形成"26+1"的部门设置安排,即26个监管职能部门和1个机关党委。中国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总编制人数比此前在编的1050人减少约12%。 银保监会设下列内设机构及每个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2020国考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分析

2020国考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分析 在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银保监会职位是需要加试专业课的,银保监会专业课考试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下面中公网校专家就根据银保监会专业课大纲给考生予以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经济金融基础知识部分是各类别考试都要考查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难度不大,主要考查考生对一些基础知识的了解。具体考查内容如下: 题型考点具体考点单项选择题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市场理论、消费者理论、分配理论等货币银行学货币供给、货币需求、货币政策等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等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管的相关法规等国际金融学国际储备、国际收支等保险学保险学基础知识 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复习,主要依靠的是考生平时的积累,要求考生具备基本的经济、金融常识,平时多关注一些和经济、金融相关的时政。 (二)各类别专业知识 考生还应掌握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下面具体介绍各类别专业知识的考试内容及备考策略。 1.银保监财经类 银保监财经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保险学等。虽然考点分类上和经济金融基础知识比较类似,但难度明显加大了。一些宏观经济模型、监管理论、保险学知识等也都会作为考试内容。 这部分内容就需要考生阅读更加专业类的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教材,掌握更扎实的理论。 2.银保监财会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摘要:本文通过2008年年报数据证明,a股和h股财务报表存在较的差异,为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财政部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本文通过阐述其出台的背影和主要内容,并选择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二家公司实施《2号解释》前后的财务报表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实施《2 号解释》后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已完全消除,并就实施《2号解释》给我国保险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2号解释影响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也逐渐地与国际接轨。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 联合声明。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趋同。截至2008年,我国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有51家,其中净利润的差异情况: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572.49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442.2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2.39%。其中净资产差异情况: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003.07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595.51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净产差异率为 0.96%。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保费收入确认收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保险风险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其他风险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核算。不能拆分的应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合同,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或其他有关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收入认为保费收入。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为了签订保单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于保费收入在损益表中需进行递延,因此许多国家保单获取成本也分期计入损益,以保证收入和费用配比。但我国现行新会计准则下,保单获取成本必须计入当期损益。 (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2号解释》前保险业按保监会2.5%的评估标准计提准备金,评

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2006年第8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六年八月七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2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3

保险公司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分公司会计挡案管理办法为维护公司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档案法》、《会计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 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本制度所指会计档案为我分公司财务部门在没有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之前,暂由财务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 (一)凭证: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总帐、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其他分户明细帐、有价证券登记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及所属附表、财务报告、报表文字说明等; (四)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后,须保存的磁盘、磁带、光盘及打印出的书面会计档案等; (五)其他: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消毁清册、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及其他应该保留的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立卷 会计凭证:按月统一编流水号,如6月份第2册编为6-2。 会计帐簿:活页帐按封面、帐簿启用表、帐户目录、帐页、封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封口处加盖装订人名章。帐簿脊背注名所属年度、帐簿名称、编号、保管期限。每册活页帐不应超过200页。

会计帐簿按年编号,编号顺序为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其他分户明细帐。 会计报表:装订应以左上角齐 1、装订顺序: (1)封面; (2)财务情况说明书; (3)会计报表,按表号顺序排列; (4)封底。 2、卷号应根据用途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编制。下列各项应分别单独装订、 编制卷号: (1)月季度会计报表; (2)年终结算; (3)会计移交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归档 (一)分公司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一般应在月终结算工作完成后的下月,进行整理装订。 (二)成册的会计档案,应有专人管理,设置专用文件柜或保险柜。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在移交综合档案室之前,做到防水、防蛀、防霉等。 (三)年度终了后的第二年六月底以前,应将主要会计档案移交公司综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1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

2020银保监会考试:上岸经验分享

2020银保监会考试:上岸经验分享 想必各位会计专业、经济学、金融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在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不想进入到银行工作,想要考进公务员体系,但是总会觉得大学四年的专业学习又浪费了,那么银保监会能够满足专业和其他方面的需求,所以小编今天分享一下银保监会的上岸经验,。 1.相关经历 银保监会在招聘专业岗位的时候基本上是两种要求:一是应届毕业生,可以没有工作经验;二是往届生,要求是具备几年的银行、保险等的相关工作经验。所以各位应届生想要考入银保监会的要抓住机会,这个是银保监会给我们的福利,利用应届毕业生的优势,无需我们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但是往届毕业生也不要气馁,只要我们的工作经验符合银保监会的招聘要求,也还是有很大的优势的,而且利用我们的经验,有助于后续面试准备。 2.笔试 银保监会笔试包括3部分内容:一是行测,二是申论,三是专业课。其中,专业课考试中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注重对于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的学习,打好基础知识的底子,在备考阶段,要对于高频考点、难点要重点学习,千万不要只重视行测、申论,而不重视专业课,有多少考生虽进入面试,但就是由于专业课分低,不得不在面试阶段下了很多功夫;当然也有一部分考生,因为专业课遥遥领先,所以顺利经过笔试,进入面试环节,所以在笔试准备阶段要重视对于专业课的学习。 3.面试

银保监会面试包含6题,第一题自我介绍,第二至三题普通结构化,第四至五题专业课,第六题英语题,所以面试是对一个人的综合能力的考察,进入面试阶段更不能掉以轻心。 (1)自我介绍:在自我介绍的时候仍然要注意的是人岗匹配,突出的是本人具备的能力、坚韧的品质。如若各位的身份还是在校大学生,建议将在校的时间充实起来,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证书、实习、参加各种大赛提升专业素养等等;如若各位的身份是往届毕业生,那在众多的经历中进行充分的挖掘,做到最适合。 (2)普通结构化:重视的是对社会中的现象、政策、名言警句的分析概括的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等素质的考察,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在准备的时候要及时关注时事政治,平时注重积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 (3)专业课(以经济金融专业为例):在考察的时候,重视对于基础专业课、当年的金融热点这两方面的考察,所以各位考生在准备的时候,一方面要打牢基础知识,对于宏观、微观、货币银行学中的基础知识要理解这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另一方面要关注金融领域的实事热点,注重积累,进行梳理总结。 (4)英语:该部分基本是所有考生都头疼的部分,所以小编建议各位考生,一方面在平时工作、准备银保监会的笔试阶段等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加强对于口语的练习,注重日常词汇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对于专业词汇的积累,这样在面试中才能够在英语部分给自己加分。 银保监会成功上岸的考生一定是在各个阶段都在努力、踏实的备考,希望各位考生在准备中有方向性的、技巧性的准备,最终能脱颖而出,考入理想的职位! 更多内蒙古银行招聘相关考试信息请进入内蒙古银行招聘考试网查看。

2019中国银保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

2019中国银保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 2019国考银保监会招聘考试预计于10月底正式开始,不少同学已经开始加入了此次考试备考的大军。无论笔试还是面试,对于同学们能否银保监会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同学们对每一个环节都要足够重视。下面中公金融人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2019中国银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供大家参考。 2019中国银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特殊专业职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报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考生于2017年12月9日下午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为便于考生了解、准备和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现将考试大纲公布如下,供参考。 一、职位类别 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监会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请考生务必牢记自己所报考职位的类别,按照相应类别答题,在答题卡“职位类别”一栏正确选择填涂。 二、试题题型 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在试卷中答题视为无效。 三、分值比例 专业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四、考试内容 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银监财经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等; (二)银监财会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保监发〔20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第十条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应当配备熟悉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原理和实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各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轮岗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等。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行使《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职责、权限,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财务、投资、精算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具有财会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六)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二)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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