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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为了能够增强世界经济,并实现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增加就业和收入、逐步实现更加开发的贸易环境,个成员放决心通过制定一套更有利、更明确的多边贸易法律规制和纪律,抵制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努力在贸易、货币和金融领域使全球贸易政策更具一致性。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所谓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即某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

由于反倾销是政府针对企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反补贴则是政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要比反补贴的调查与裁决更加容易,特别是反补贴实施起来特别困难,容易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相比,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优越性。此外,反倾销不存在补偿问题,而保障措施在补偿问题上相当复杂。

反补贴是进口国采取的,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通常反补贴措施是针对接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GA TT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大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的,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者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其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且采取措施必须是不论来源的非歧视措施。

这三者本质区别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 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

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反倾销只涉及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构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则是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要比反倾销严格得多。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要简单得多,但采取保障措施所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比反倾销或反补贴高得多,它不象反倾销案件只需证明进口涉诉产品给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还必须证明这种损害是“严重的”。保障措施可能限制公平贸易,因此这种贸易保护手段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但由于保障措施调查内容简单,操作容易,这种措施也有越用越滥的趋势。反补贴案件相比反倾销案件来说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反补贴案件在政治上比较敏感,不仅要调查出口国涉诉的企业,还要调查出口国政府。而反倾销调查一般不会涉及别国政府。其次,计算反补贴的方法与计算反倾销的方法相比,还不是很成熟,而如果按照比较成熟的反倾销做法来进行起诉,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从实施对象看, 反倾销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 而且针对性很强, 而保障措施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且关系错综复杂。

我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世界被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 受到的损害也是最大的。然而, 我国将面临15 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因此WTO 成员有权否认我国出口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我国很有可能仍因其对我国产品实行的非市场待遇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尽管当今世界贸易政策的总趋势是贸易自由化, 但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 各国政府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之下经常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我国企业应该熟悉WTO 规则,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遏止他国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8708804.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 总第131期 Jun2012 [摘要]从我国加入WTO这十多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也开始面临国外产品倾销的严重冲击,这给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反思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尚存在 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宏观方面的不足,如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等;此外还表 现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8-03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左祥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一、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概况 (一)反倾销概述 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英语表达为Dump或者Dumping,根据词典 的权威解释,意思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卖价大量抛售商品。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这一概念,但此“倾销”更像是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到192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其撰写的反倾销专著《倾销—— —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将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dump-ing)法律内涵做出了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如果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将其产品向另一国国内市场抛售的行为,则该产品或者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倾销”。“反倾销是指一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支柱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对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各种抵制措施的总称。”虽然WTO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对贸易进行适当保护的手段之一。但有某些国家仍然背离WTO的基本原则,打着反倾销的旗号,实际上却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2.反倾销的特征及性质 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简称为反倾销。反倾销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同时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起到了规避倾销行为、保障一国外贸秩序的作用,也有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1)反倾销是应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而未必一定是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倾销是一种违法的竞争手段,它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和冲击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旦遭到倾销行为的严重威胁,那么不仅仅会冲击其本国的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会对其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致命性威胁。因此,一国为应对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发点是制止不正当的违法竞争行为,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2)反倾销是一国行使其经济主权的行为,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一国政府有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权利,当一国内部遭受倾销行为时,特别是国内的某些重要产业面临濒危的态势,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是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如果一国的国内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面临着遭受严重威胁的风险,那么本国政府对倾销行为采取应对措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反倾销是WTO规则赋予会员国反击倾销行为的正当权利,也是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规避反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本国合法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来,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便呈现不可遏止的快速增长阶段。这些年,我国更是成为了世界头号反倾销受害国,经济损失巨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 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各会员国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性质,对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也具有立法的性质。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必须为WTO会员国遵守和履行,即转化为国内相关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立法指导和约束。 WTO《反倾销协议》是各成员国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国际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各成员国的权力机构也应承担起使本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同WTO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根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各个会员国必须保证其国内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规定相一致,这是各会员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倘若一国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则任何一个会员国都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向 68··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实用标准文案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印度尼西亚(以下称印尼)的反倾销法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中,主要包括:(1)《1995年海关法》和悔关法解释》;(2)《1996年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3)《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 136/MPP/ 6/1996号法令》;(4)《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172/MFF/KEP/7/1996号法令》。上述1、2、3项法规同样规范印尼的反补贴措施。以下就上述法规中有关反倾销方面的规定作一综述。(一)《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 印尼《海关法》中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的第18、19、20条。 (1)第18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a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b此类产品的进口:(a)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b)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C)可能阻碍国内 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 (2)第19条规定,反倾销税在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进口税之外征收,征收数额是依据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最大幅度。 (3)第20条,说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加以规定。《海关法解释》中阐述了《海关法》的立法意旨和原则同样适用于以前立法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新事务,即反倾销问题。该解释对第18条中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国内产业以及类似产品等作了限定。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

口到海关境内的产品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则出口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价格指:(a)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价格;(b)如果(a)项未发生,或与进口时不同条件下再行出售,则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通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应指: (a)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b)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 国内产业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二)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 该条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事务的要求、程序以及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首先对相关名词作出定义,包括如下概念:倾销产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利害关系方、损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调整措施、进口税、反倾销税等。 总则第2条规定,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 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内容自成体系,为WTO成员必须接受的WTO一揽子协议之一,改变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的“自愿选择适用”的原则。因此,在法律适用上,WTO《反倾销协议》适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然而,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适用WTO《反倾销协议》,而是由其国内立法机构将WTO《反倾销协议》转化为国内反倾销法后加以适用。转化适用的原因之一是WTO法所规制的主体是成员国,而非成员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院等执法机构只能依据转化后的国内法才能对国内私法上的主体进行法律适用。不过,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国内立法机构总是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WTO《反倾销协议》打上或多或少的折扣。在管辖权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强制管辖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履行WTO《反倾销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它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诉讼需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也就是说,反倾销争端经磋商如不能解决,只需一当事方(一般应为原告)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就应设立专家组受理,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即被通过。这种共识程序被称为“否定式共识”或“反向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司法机制和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WTO《反倾销协议》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正常秩序。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反补贴、反托拉斯、保障措施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措施的第一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更加容易、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内的产业的目的:第一,根据WTO有关规定,反补贴法所抵制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而反倾销法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贸易行为;在程序上,要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出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要证明这些损害要比确立反倾销条件难得多。第二,保障措施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进口产品大量涌进来,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限制进口,暂时背离WTO义务的一种制度。然而援引保障措施条款的成员要负有与出口国协商以及事后向出口国赔偿的义务。显然上述两种措施的构成标准都较反倾销措施更为严格。第三,反托拉斯法在适用对象上一般仅仅适用于国内对象。但是反倾销措施的隐蔽常常使一些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甚至出现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比如: 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墨西哥于1993年4月15日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全部十大类涉及4000多种税号的产品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等等。可见,尽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施过程看,反倾销法是抵制或制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反倾销法的实施必须限定在消除损害这样一个合理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反倾销法就会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障碍,所以WTO《反倾销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措施,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减少贸易壁垒,维护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环境。总之,尽管WTO《反倾销协议》仍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WTO《反倾销协议》在规范各成员反倾销法的立法、执法,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维持国家间公平正常贸易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菲律宾反倾销法

菲律賓反傾銷法案 此法令是用來對反傾銷條款作合理化及補強化,並補充菲律賓政府的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附加如下: 此項法令乃是由菲律賓國會此次會期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通過的: 第一項:此法令被命令為”反傾銷法案" 第二項:在此謹宣告本參議院的政策,乃是用來保護菲律賓私人企業不致受到不公平的外國競爭及貿易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本政府決定採取實質的及程式上的補救辦法,以保障菲律賓私人企業,以及反應世界貿易的新發展。 第三項:菲律賓政府之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在此被修改條文如下: 第二節特別關稅 第三零一項- 傾銷關稅 (A) 任何時刻,當財政部長或貿易及工業部長(以下簡稱"部長") 接到國內工業界向其提出反傾銷請求時,或是部長有足夠證據,顯示不管是由訂單或其他文件,或報紙,雜誌,或資料,或由政府單位的合格語言翻譯員所翻譯的資料,的確有某種外國貨品被人輸入進來,或被銷售,或極可能會在菲律賓被銷售,且其銷售價格遠低於正常價格,並且很可能會對菲律賓本地生產此產品的公司造成傷害,則此時財政部長可以在收到上訴或資料的20天內決定,是否為證據確鑿反傾銷案例。財政部長在收到上訴書五日內,將通知被抗議者(進口商),並且要求他在10天之內提出由在海外的菲律賓領事館或商務辦事處鑑定過的,此產品的正當價格文件。如果此種文件沒有在此規定時限內呈現給部長,則部長將根據握有的資料作出他的裁決。 根據部長所判定的反傾銷案件,請求者可以向海關局要求已放行的反傾銷產品被查扣。如果部長根據反傾銷的請求及文件的審查,而判定由傾銷於被控告的傾銷,而對本地特別產業造成立即的傷害,部長將可指示海關局局長,將已放行的有問題的進口商品予以扣押,但提出控告者需要交付一份保證金,而此金額需與傾銷的差額相當。此保證金是用來當作一項補償,以彌補被告的進口商,因為進口產品被海關局扣押,而部長卻判定並非證據確鑿的傾銷案件。然而申訴者對於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p 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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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赵晓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天津,300222 刊名: 当代财经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FINANCE & ECONOMICS 年,卷(期):2002(3) 被引用次数:3次 参考文献(10条) 1.陆效龙1994年反倾销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 1995 2.王福明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 2000 3.徐为人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期刊论文]-国际事务研究 2000(03) 4.薛荣久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 1997 5.杨荣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 2001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 1996 7.王风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期刊论文]-经济评论 1999(06) 8.车驾明中国企业:直面倾销与反倾销[期刊论文]-山东对外经贸 2001(01) 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双赢--中国入世透析 2000 10.成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 2000(1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周灏从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看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企业经济2004(4) 2.尚春香浙江经济:突破瓶颈天地宽[期刊论文]-中国市场2006(4) 3.邓国宏.DENG Guo-hong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8(3) 4.王世军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自行车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20(5) 5.贺小勇WTO的法律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党政干部学刊2002(6) 6.马向敏.刘富利进口反倾销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基于我国造纸业反倾销的分析[期刊论文]-当代经济2007(23) 7.范晓屏.许玲娇.吕明开发区制造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区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4) 8.刘辉.LIU Hui反倾销对浙江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浅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 9.刘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10.孟晔.Men Ye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修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7)引证文献(3条) 1.邱继宁试论反倾销的实质及其成因--兼析我国丝绸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期刊论文]-四川丝绸 2003(2) 2.梁静中国农产品如何成功应对国外反倾销[期刊论文]-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6) 3.王静国际反倾销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8708804.html,/Periodical_ddcj200203013.aspx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 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 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49%-15.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36%-15.78%裁决结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钟祥荣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经贸系,广东广州510925)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频频受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特别是当前,全球经济走势趋缓,无疑将使各国更多地通过反倾销措施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为此,合理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手段制止倾销性进口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WTO、欧盟、美国与我国反倾销立法状况 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倾销定义,并规定进口国当局有权对该低价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制裁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通过了《关于实施GATF1994年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它在实体与程序方面严格约束了各国实施反倾销制度的纪律,使国际反倾销制度逐步完善,并约束了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欧共体反倾销立法的产生可追溯至1957年的《罗马条约》。之后,欧共体不断根据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发展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目前适用的是在3283号条例基础上。吸收了WTO《反倾销协议》内容的1996第384号条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频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即《1916年关税法》:其第30I节规定了反倾销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将结构价格作为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主要方法。《关于实行GATF1994年第六条的协定》生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再次修改反倾销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 其第30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并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这奠定了我国制定专门反倾销法规的法律基础:1997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作为《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为了适应人世,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立法,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参照WTO《反倾销协议》做了大量修改。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四、“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方案的观点及可行性分析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反倾销规则本身的性质是反竞争的,必然会带来保护的后果,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经济发展,然而在目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完全放弃反倾销法实属不可能,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方案也受到重重限制,至多只能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实现,因此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纳入或融进竞争规则,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反倾销法能更多地考虑到竞争的需要。27]至于具体的修改之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引入“公共利益”条款、采用更高的“微量”标准及对“相关市场”确定一个恰当的定义。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不仅是指应将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考虑进去,而且要将“损害”定义为是对竞争的损害,而不是对竞争者(国内生产商)的损害,即实际上应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整体福利和市场竞争为判断标准。而“微量不计”规则是出于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制定的,因为反倾销案的诉讼成本极高,倾销存在和损害的认定都需要动用大量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复杂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个相当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将贸易量与倾销差额定出一个“最低限度”,低于此限者采取“微量不计”规则,实属必要。然而在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微量”的标准过低,所以有必要提高,实际上是放宽限制,以鼓励竞争。至于最后一点,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是界定“同类产品”。对“同类产品”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损害的确定,如果“同类产品”定义地较为宽泛,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不易证明些。反之,如果对“同类产品”采用的是较为狭窄的定义,“国内产业”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这可能导致对倾销损害效果的高估,从而在本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过于狭窄,建议加以拓宽,以便将需求的交叉弹性考虑进去28](需求的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价格变动对某些其他产品的销售产生的影响。如果一种产品价格上涨,人们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就会下降,同时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从而引起另一种产品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购买者就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了。29] 应该说,保留反倾销法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加以改进的方案是现实可行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如果它确实认识到反倾销法对竞争的消极作用,并相信引入更多的竞争规则会有利于其经济的长远发展,但出于对抗他国反倾销法威胁的需要又不能即时取消本国反倾销法,那么,它在保存反倾销法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采用宽泛的公共利益条款,注意评估可能的反倾销措施对竞争所产生的效果;适用比WTO反倾销守则更高的微量标准等等,只要这些做法是非歧视性的。总之,一国修改自身的反倾销法以增进其整体福利完全是它的自由,关键是看该国国内支持派和反对派力量对比情况。 从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来看已经有了现成的例子,欧盟反倾销法的最新发展就反映了对促进竞争的考虑。自1995年起,欧盟反倾销法就纳入了一个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之后,还必须确定是否有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就不能征收反倾销税。共同体利益包括许多方面的利益,主要是共同体工业利益、产品用户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等等。尽管实践表明欧盟委员会在对这三者进行权衡时,往往会把共同体工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1995年对中国粉末活性碳反倾销案),30]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欧盟用户的利益较大,比生产工业更重要;欧盟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欧盟消费者的需要;或者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和产品成本比国际标准高,则裁决可能就是没有共同体利益。例如,在中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做了倾销的裁决,但没有采取措施,因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31] 对于反倾销法的国际规则而言,纳入更多的促进竞争的条款,限制和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工业的途径也是现实可行的。在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和措施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经乌拉圭回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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