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不?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

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与其她财产。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父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因为她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您父母没有必须支付她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就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您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她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她们提出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您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她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不?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与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不?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就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就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就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与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与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就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就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您外祖母死亡后,应由您舅父与您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您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您父亲、您姐姐与您本人共同继承,而不就是由您姐弟二人继承。

养子继承遗产案

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与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就是养子。不就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就是您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您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她姓钱不姓孙,她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她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子女与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她无权继承其兄遗产。

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不?

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与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她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她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不?

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与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就是由母亲与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与她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与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与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继承。而姐姐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不?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她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她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就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就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就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索某就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她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她就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她与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与肖某,于就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她死后将她的遗产转归她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与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与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

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她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她认为王某就是女婿,不能继承,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就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案例: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

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三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她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您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与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就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与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就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与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案例: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就是吕甲就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就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就是同胞兄弟,就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她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她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就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转继承遗产纠纷案

案例: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与《病理学》两本书在她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她去世后,其子王子与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与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与《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就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评析:这就是一起转位继承案例。转位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就是两种就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本案中,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她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1500元,就成为她的遗产了,这1500元只能由她的妻子刘某与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

就是先按遗嘱继承遗产,还就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钱与其她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4000元。其她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就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就是法定继承;二就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就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与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付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元的遗产。对付遗留的其她家庭用品,由2个儿子与2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付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她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就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周某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

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她们生有二子周江与周海。1976年与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就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案例: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28岁,杭州市某局支局职工。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就是十几年的同事与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与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瞧望她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就是她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其她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就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遗赠就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虐待、打骂父母的人,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不?

案例:我姐姐有个独生儿子,结婚后很不孝敬老人,两口子经常呵斥打骂我姐姐,有时还不给饭吃,往外撵我姐姐。我姐姐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我家来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可好儿子却以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非要继承我姐姐遗下的500元存款。请问,她们打骂虐待母亲,还有权继承遗产不?

子女赡养老人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您姐姐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甚至撵母亲,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您姐姐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您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其继承权。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不?

案例: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与继母共同扶养,她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她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不?

评析:您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您父亲生病之时同您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她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就是一种遗弃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您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她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您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依法继承您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父亲死亡后八年可以提出继承遗产不?

案例:1988年1月父亲病故,我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丧事,寄回100元钱,直到1996年8月回家才知道两个哥哥已背着我把父亲遗留下的房屋、家具与存款平分了。我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哥哥说,当时分家我没回来,超过两年不能再分了。请问,我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不?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您两个哥哥背着您将您父亲的遗产共同占有,这就是侵犯您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至今过了八年,但您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您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改嫁的寡妇与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与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与前夫的两间瓦房,她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与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

的阻挠、干涉。您提到因您改嫁,亲属要收回您所有的房屋,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她们的这一种做法就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您与您的女儿对您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瞧,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与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就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就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就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就是违法的。

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不?

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父居住。1986年我父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就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屋本就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不?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您母亲与您舅父都就是您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您外祖父母都没有留下遗嘱由您舅父一人继承她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她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您母亲与您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您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您母亲继承。现在您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成为遗产,您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这三间房屋。您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就是她自己的财产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就是日夜瞧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与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就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就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就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她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就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与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瞧她。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结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瞧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就是在有一位医生与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她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

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就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与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就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案例:我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与我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二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与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评析:遗产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就是与她人共有财产。因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她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您母亲的遗产处在您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您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案例: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您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就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您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元,而她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就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她有多少债务,您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您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就是允许的。

借债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要债?

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然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缴纳税款与债务以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产,其她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与改嫁的母亲能继承生父与祖父的遗产不?

案例:我父亲兄弟三人,1969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死亡,一年后母亲改嫁,我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现在祖父去世。我叔叔、伯伯将我祖父遗下的四间房产以及我生父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共同占有,我与母亲要求继承遗产,遭到她们的拒绝。请问,我与母亲能继承这份遗产不?

评析:以您祖父的遗产,您母亲不能继承,因她在您父亲死后一年即再婚,与您祖父之间未形成相互扶助关系,因此她没有继承权。但您本人有代位继承权利,因为您父亲先于您祖父死亡,归她继承的份额应由您继承,这种权利并不因您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而丧失。对您生父的遗产,您与您母亲、祖父都有继承权,而您的叔叔、伯伯却不能继承,如果您生您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就是她与您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您父亲的遗产只能为三间房的一半,另一半为您母亲所有。对您祖父应继承您生父的遗产部分,仍由您与您叔叔、伯伯共同继承。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与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与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与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与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与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

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评析:本案涉及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1、遗嘱就是所有权的延伸,就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许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遗嘱应在形式与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与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

3、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与其她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

唐某的遗产继承案

案例: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某家。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瞧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问题: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否有效。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评析:本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问题。

1、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协议主体特定,即只有遗赠人才有权签订,其她任何人不得私自签订。肖某作为唐某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朱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无效的。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权表示则有严格的时间与形式要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其她继承人表示。若口头表示则在本人承认、并有她证可加以证明时才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肖某在唐某死亡前与的第一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而第二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时间、形式均符合规定,有法律效力。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

4、因为肖某已放弃继承权,因此唐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唐某之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唐祖根,又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的遗产。”朱某因对唐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得遗产。因此,唐某的遗产应由唐祖根与朱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

最新常州继续教育创新案例试卷试题加答案

常州继续教育创新案例试卷试题加答案

创新案例专题讲座 考试 66分 (一) 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 1. 顺德行政体制改革进展顺利的关键在于() (A) 产权改革后政府已彻底转变职 能 (B) 产权改革前政府已转变职能 (C) 产权改革后企业的效率增加 (D) 产权改革给予了企业更多的资金 [分值:1. 2. 思维的深度主要由()代表。 (A) 主动性 (B) 独创性 (C) 探索性 (D) 灵活性 [分值:1.0 3. 邓中翰认为,做核心技术必须开始就要抓住()的突破口。 (A) 人才 (B) 技术 (C) 资金 (D) 市场 [分值:1.0 4. 创新能力的核心是:() (A) 创新思维能力 (B) 创新认识能力 (C) 创新实践能力 (D) 创新观念

5. 20世纪70年代末期,研发产业化逐渐在一些 发达国家起步,以新兴()为代表。 (A) 机械制造业 (B) 电子行业 (C) 航天工业 (D) 汽车工业 [分值:1.0] 6. 全球定位系统是一个中距圆型轨道卫星导航 系统,最少只需要()颗卫星,即能迅速定 位用户端的位置和高度。 (A) 4 (B) 6 (C) 8 (D) 10 [分值:1.0] 7. 国务院正式批准绕月探测工程立项后,工程 领导小组将工程命名为:() (A) 飞天工程 (B) 嫦娥工程 (C) 攀登计划 (D) 火炬计划 [分值:1.0] 8. 大成智慧学的灵魂是() (A) 系统科学 (B) 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学 (C) 马克思主义哲学 (D) 思维科学 [分值:1.0 9. ()是企业通过知识管理加强竞争优势和核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

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统计案例试题及答案

10-4统计案例 基 础 巩 固 一、选择题 1.对于事件A 和事件B ,通过计算得到χ2的观测值χ2≈4.5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99%的把握说事件A 和事件 B 有关 B .有95%的把握说事件A 和事件B 有关 C .有99%的把握说事件A 和事件B 无关 D .有95%的把握说事件A 和事件B 无关 [答案] B [解析] 由独立性检验知有95%的把握说事件A 与B 有关. 2.r 是相关系数,则下列叙述中正确的个数为( ) ①r ∈[-1,-0.75]时,两变量负相关很强; ②r ∈[0.75,1]时,两变量正相关很强; ③r ∈(-0.75,-0.3]或[0.3,0.75)时,两变量相关性一般; ④r =0.1时,两变量相关性很弱. A .1 B .2 C .3 D .4 [答案] D 3.某化工厂为预测某产品的回收率y ,需要研究它和原料有效成分含量x 之间的相关关系,现取了8对观察值,计算得∑i =1 8 x i =52,∑i =1 8 y i =228,∑ i =18 x 2 i =478,∑ i =1 n x i y i =1849,则 y 与x 的回归方程是( ) A.y ^ =11.47+2.62x B.y ^ =-11.47+2.62x

C.y ^ =2.62+11.47x D.y ^ =11.47-2.62x [答案] A 4.(2011·湖南理,4)通过随机询问110名性别不同的大学生是否爱好某项运动,得到如下的列联表: 由K 2=(a +b )(c +d )(a +c )(b +d ) 算得,K 2= 110×(40×30-20×20)2 60×50×60×50≈7.8. 附表: A .在犯错误的概率不超过0.1%的前提下,认为“爱好该项运动与性别有关” B .在犯错误的概率不超过0.1%的前提下,认为“爱好该项运动与性别无关” C .有99%以上的把握认为“爱好该项运动与性别有关” D .有99%以上的把握认为“爱好该项运动与性别无关” [答案] C [解析] 本小题考查内容为独立性检验.

常州市创新案例继续教育 题库答案 L

考试时间: 2011 22:00-23:30 当前时间: 2011 22:42:56 星 期一 考生:CL 离考试结束还有45分钟 << 创新案例专题讲座考试 (一) 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只有唯一一个选项正确 1. ()堪称王国维文学批评的代表作,构筑了一个以境界为中心的文艺理论体系。 A (A) 人间词话 (B) 宋元戏曲考 (C) 殷周制度论 (D) 殷礼征义 2. 等级权力控制是以()为特征。A (A) 等级 (B) 金钱 (C) 权力 (D) 制度+控制 3. 创新型国家创新投入与产出都比较高,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一般低于()C (A) 10% (B) 20% (C) 30% (D) 40% 4. 下列关于基线风险评估的特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 经济有效 (B) 准确细致 (C) 周期较短 (D) 操作简单 5. 下列不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是()B (A) 金融业 (B) 餐饮业 (C) 物流业 (D) 交通运输业 6. 科学认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理论创新是以()为主线的。 A (A) 问题 (B) 经验 (C) 权威的意见 (D) 知识 7. 智力激励会的人数以()为宜。B (A) 2~4人 (B) 5~10人 (C) 8~12人 (D) 20人以上 8. 科技特派员制度宁夏模式实行的“三线推进”不包括:()D (A) 政府一条线 (B) 社会一条线 (C) 市场一条线 (D) 农户一条线 9. 网络经济环境下,社会各行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许多新难题,()是解决问题的根本。C (A) 本土化的咨询服务理论 (B) 规模化的咨询服务组织 (C) 职业性的思维能力 (D) 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10. 以下哪种创新方式跟其他不是一类()A (A) 合作创新 (B) 原始性创新 (C) 再次创新 (D) 整合创新 11. 1976年丁肇中因为发现()而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D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历年二建案例真题及答案

2011二级建造师实务 案例分析一 背景资料: 某广场地下车库工程,建筑面积18000㎡。建设单位和某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140天。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划分为A、B、C、D、四个施工过程,分别由指定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每天一班工作制,组织无节奏流水施工,流水施工参数见下表: 事件二:项目经理部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架)体系,编制了模板(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过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开始实施,仅安排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 事件三: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所在地连续下了6天特大暴雨(超过了当地近10年来季节的最大降雨量),洪水泛滥,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认为这些损失是由于特大暴雨(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提出下列索赔要求(以下索赔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1)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 (2)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 (3)人员伤亡善后费用62万; (4)工期顺延6天。 问题: 1、事件一中,列式计算A、B、C、D、四个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步距分别是多少天?5分 答案: 2、事件一中,列式计算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是多少天?能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5分) 答案: 3、事件二中,指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分) 答案:

4、事件三中,分别指出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说明理由。5分 答案: 案例分析二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建两栋15层的框架结构工程。合同约定:(1)钢筋由建设单位供应;(2)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一: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单位提出的某批次钢筋使用计划按时组织钢筋进场。 事件二:因工期紧,施工单位建议采取每5层一次竖向分阶段组织验收的措施,得到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了修改,其施工部署中劳动力计划安排为“为便于管理,选用一个装饰装修班组按栋分两个施工组织流水作业”。 事件三: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某墙体抹灰约有1.0㎡的空鼓区域,责令限期整改。 事件四:工程最后一次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要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问题: 1、事件一中,对于建设单位供应分该批次钢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应承担哪些责4分 答案: 2、事件二中,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后,应该什么程序报审?4分 答案: 3、事件二中,本工程劳动力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写出合理安排。4分 答案: 4、写出事件三中墙体抹灰空鼓的修补程序(至少列出4项)。4分 答案: 5、事件四中,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写出本工程合理的竣工日期。4分 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题库及答案

..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单选胡锦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以及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上指出,要全、12020 B: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 到(年)中国要成为创新型国家。年夏季达沃斯论坛:2、2014C)上致开幕辞,提出要掀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 新局面。人人创新”、万众创新”“““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3、日,李克强总理考察了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总理说,企业要焕发2015年4月9:工艺创新A)也会使产品更具竞生机,就需要创新。创新不仅指技术开发创新,( 争力。MakerE4、:),是指出于兴趣与爱好,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来源于英文单词(“创客”为现实的人。、5:专业技术人才D)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和骨干力量,和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关系最为密切。6、:熊彼特C)。概念的人是(最早提出“创新”、A:加法思维7)。、华莱士的(美国《读者文摘》的诞生,就来自于创始人德惠特?:迂回思维B8、)。曹冲称象的故事,充分体现了(9、:奥斯本D年他出版了世界上的第一部创1941 )是美国创新方法和创新过程之父,(新学专著《创造性想象》。、10:无优势E)理论的束缚,大胆创新,率先在国内开展了杂年,袁隆平冲破了(1964交水稻培育研究。11、:专业技B是指(”天津地铁公司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点两翼七条线”模式,其中的“一点术人才队伍建设)。12、角度来看问题,有“丛林法则”“狼文化”也受到不少批评,主要是从适者生存角度,是从:袋鼠理论A)。些偏激。比亚迪借鉴了狼文化,发展成为(、13:较好的康乐设施B)。天开店的说法,错误的是(关于714、: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C)。关于大连港五项转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15、D:舒适年,洋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市场和消费者进行调查,提出了1999度)的概念。;.. ..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1年案例试题及答案

2011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考试中心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 一一年七月

一、A焦化厂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200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起、造成2人轻伤。该厂因精苯工业废水兑水稀释后外排,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该厂采取的措施是将废水向煤堆喷洒,这样既仰制了扬尘,又避免了废水外排。为防止相关事故发生,该厂于2009年5月20日制定实施了《A焦化厂精苯污水喷洒防尘管理办法》。 2011年5月11日15时20分许,A厂备煤工甲、乙在进行胶带输送机巡检作业时闻到强烈异味,随后两人分别前往不同部位查找原因。15时38分,乙听到从甲的方向传来一声闷响,气浪迎面扑来,发现通廊部分坍塌。乙立即呼救。厂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对胶带输送机通廊坍塌现场进行搜救,在胶带输送机通廊北端发现甲倒在废墟中。甲头部有明显外伤,身上大面积烧伤,经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事故调查确认,此次事故为1号煤仓内苯蒸汽爆炸事故。在含苯废水向煤场内煤堆喷洒1年后,废水管道断裂,废水从管道断裂处流入煤堆底部,经胶带输送机运输,大量含苯煤粉进入1号煤仓,从含苯煤粉中挥发出的低浓度苯蒸汽积累、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点火源后引起爆炸。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A厂() A.可以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代管企业安全生产。 C.可以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代管企业安全生产。 D.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可以委托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个人代管企业安全生产。 2、A厂招收新从业人员,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12 B.24 C.36 D.48 E.72 3、A厂2009年百万工时伤害率() A.1 B.2 C.3 D.4 E.5 4、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作为A厂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从事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 A、参与本厂组织的事故调查 B、参与本厂厂内隐患排查治理 C、进行本厂员工职业病鉴定 D、参与本厂员工安全培训 E、为本厂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答案:ABDE。解析: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5、根据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该起事故的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A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资委组织调查 B、由A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C、由A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部门组织调查 D、可邀请相关专家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 E、A厂上级主管部门、工会参与事故调查 答案:BDE。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还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从题目来看,国资委(如果属于国有企业)和环保部门可以参加事故调查,绝对不可能组织事故调查。 6、A厂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试题及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 试题及答案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判断题 1:[3分]思维定势,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思维趋势。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2:[3分]和田十二法,是我国学者和田在奥斯本检核表的基础上,在他原理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而提出的一种方法。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3:[3分]“神舟飞船的技术创新主要是功能上的创新,这体现在对轨道舱的使用上”。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避免资源浪费而采取的方案。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4:[3分]苹果公司每周都有两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分别运用两种不同的创新方法,第一次是头脑风暴法,第二次是黑帽子思维方法。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5:[3分]医学上“叩诊法”和听诊器的发明,就是类比思维的结果。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6:[3分]法伯的毛毛虫实验,验证了权威定势。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7:[3分]南方电网开展“三讲”活动。即:局领导“每月一讲”,中层干部“每周一讲”,各部门、班组“双周一讲”,促使每位员工都要走上讲台进行授课。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8:[3分]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创新思维水平、创新实践能力,既是专业技术工作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决定的,也是当前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所决定的。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9:[3分]思维定势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思维的参照系太大。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X 10:[3分]天津地铁公司创立了“三通道”发展模式:设立管理通道、专业通道和技能通道共三个通道。 正确错误 我的答案:√ 单选题 11:[3分]关于7天开店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买方便面要下楼去取 B :较好的康乐设施 C :窗户非常小 D :房间面积要比同行均值小一些 E :吹头要走到走廊的公共区域 我的答案:C 12:[3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致开幕辞,提出要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人人创新”、“万众创新”新局面。 A :2014年APEC会议 B :2014年东盟十国会议 C :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 D :2014年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会 E :2014年东亚经济圈高峰会 我的答案:C 13:[3分]天津地铁公司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点两翼七条线”模式,其中的“一点”是指()。 A :企业管理 B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C :企业文化 D :研究发展 E :新线规划 我的答案:B 14:[3分]()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和骨干力量,和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关系最为密切。 A :党政领导人才 B :能人 C :企业家 D :专业技术人才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案例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 文员小曹向分管营销业务的孙副经理请示了业务处理的意见后,又遇到了负责宣传的张副经理,小曹又向他作了请示,结果两位领导的意见很不一致,小曹无所适从,两位领导也因此矛盾加深。孙认为小曹与张关系亲近些,支持过张,认为小曹有意与他作对;而张认为此业务是他引介的,小曹应先同他通气。 问题:请你分析小曹这样做对不对?错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小曹应该怎么办? 1、小曹犯了多头请示的错误。遵照领导职权分工、单向请示的原则,既然向主管 领导请示乐乐,就应该按孙的意见办,不应多头请示。 2、在工作中不应过分亲近或疏远某领导,以至落到尴尬的境地。 3、两位领导都做了指示,如果张通情达理,小曹应向他说明只能按职权分工办事, 求得谅解后,按孙的意见办。 4、如果不能求得谅解是,小曹应向两位领导分别自我检讨,再建议两位商讨一个 方法遵照执行。 5、如果矛盾不能统一,应向总经理请示,遵照总经理的意见办,并请 他对孙或张作解释。这时文员执行主要决策人的意见。 案例二 新加坡利达公司销售部文员刘小姐要结婚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工作,在征得上司的同意后,她请自己最好的朋友陈小姐暂时代理她的工作,时间为一个月。陈小姐大专刚毕业,比较单纯,刘小姐把工作交代给她,并鼓励她努力干,准备在蜜月回来后推荐陈小姐顶替自己。 某一天,经理外出了,陈小姐正在公司打字,电话铃响了,陈小姐与来电者的对话如下:来电者:“是利达公司吗?” 陈小姐:“是。” 来电者:“你们经理在吗?” 陈小姐:“不在。” 来电者:“你们是生产塑胶手套的吗?” 陈小姐:“是。” 来电者:“你们的塑胶手套多少钱一打?” 陈小姐:“1.8美元。” 来电者:“1.6美元一打行不行?” 陈小姐:“对不起,不行的。”说完,“啪”挂上了电话。 上司回来后,陈小姐也没有把来电的事告知上司。过了一星期,上司提起他刚谈成一笔大生意,以1.4美元一打卖出了100万打。陈小姐突口而出:“啊呀,上星期有人问1.6美元一打行不行,我知道你的定价是1.8,就说不行的。”上司当即脸色一变说:“你被解雇了”陈小姐哭丧着脸说:“为什么?”上司说:“你犯了五个错。” 问题:陈小姐被解雇是因为上司说她犯了五个错,分别是什么?她在电话礼仪方面还犯了哪些错? 1、该问的没有问(对方情况,手套的需要量等) 2、该记得没有记录:对方姓名、公司、电话号码 3、该说的没有说:没有及时向上司汇报 4、不该说的却说了:价格上的自作主张,不向上司请示

创新案例试题及答案

创新案例 创新改建最早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提出来的 A、郎咸平 B、熊彼得 C、德鲁克 D、马克思 002、在很长时间里人们提到创新,多事从技术、经济方面去理解,近年来更多地从()的创新方面去把握 A、人才 B、科技 C、整个社会 D、自然 003、自主创新是指() A、创新主体依赖自身的能力和所拥有的资源进行的创新活动 B、不同创新主体合作推动创新的创新组织形式 C、国家组织的创新活动 D、在率先创新的示范影响和利益诱导下,创新主体通过合法方式引进创新成果并进行改进 004、合作创新是指() A、创新主体依赖自身的能力和所拥有的资源进行的创新活动 B、不同创新主体合作推动创新的创新组织形式 C、国家组织的创新活动 D、在率先创新的示范影响和利益诱导下,创新主体通过合法方式引进创新成果并进行改进 005、合作创新通常以()为基础 A、共享成果 B、合作伙伴的共同利益 C、资源共享 D、优势互补 006、以下哪种创新方式跟其他不是一类() A、合作创新 B、原始性创新 C、再次创新 D、整合创新 007、是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是() A、领土和主权完整 B、和谐的社会环境 C、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D、国家创新体系 008、国家创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 A、大力促进和广泛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以及应用 B、大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C、大力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D、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009、项目管理是一种以()为对象的系统集成管理方法 A、成果 B、技术 C、人员 D、项目 010、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于() A、对权力的追求 B、对现有制度的不满 C、实行新制度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 D、权力的分配 011、实践基础上的()是社会发展的先导 A、理论创新 B、管理创新 C、教育创新 D、国家创新 012、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基础是() A、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B、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C、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D、加大改革的力度 013、创新能力的核心是() A、创新思维能力 B、艰苦奋斗的毅力 C、掌握足够的知识 D、思维创新 014、创新思维的实质是() A、产生新的思维方法 B、开创新的经验 C、指导新的行为 D、自由发展 015、批判性思维是对已有的观点、理论提出问题,也就是从()提出怀疑并进一步加以分析 A、经验 B、观点 C、解放思想 D、新的角度 016、科学家解释所观测到的现象和形成对未来的预期的依据是() A、实践认知 B、经验 C、背景知识 D、理论基础 017、科学知识体系的逻辑问题或者表现为逻辑上的() A、连续 B、跳跃 C、严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