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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详解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详解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详解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要准备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的详细内容,以期各位考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在有些情况下,得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共同作为原因,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如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一是有效的遗嘱行为;二是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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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6749947.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民事法律事实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义务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责任 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法律敎育网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 1、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它可以分解为3部分: a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 b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 c当事人交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为“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见第一部分的表格) 一、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二、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三、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这里列举的几个例子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明、发现、创作行为、先占及盖了一座房子等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习题集

上海海事大学 民法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5、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7、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有哪些? 9、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并作适当评价。 10、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理由有哪些?你是如何看的? 11、你对中国民法典制订有哪些建议? 12、你对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理解。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5.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6.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 7.简述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8.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9.何为正当防卫?何为紧急避险?两者有何异同? 第三章自然人 1、请谈谈你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3、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4、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5、监护制度的法律运作是如何进行的?监护人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6、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何异同? 7、试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8、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第四章法人 1、你对法人概念及其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试述法人的清算。 6、为什么要将合伙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7、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8、法人有哪些分类? 9、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10、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意思? 11、法人的消灭及其清算在法律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2、如何理解法人承担独立责任? 13、谈谈你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理解。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7、试述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价值。 8、试述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内容。 9、简述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10、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第六章代理 1.试述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什么是复代理?描述复代理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5.间接代理有哪些特点?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7.试述代理与代表、委托、行纪、居间、无因管理、信托的区别。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在法律上的规定有何不同? 9.试述代理权的性质。

司考民法导学:非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导学:非民事法律事实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特地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第一时间发布在法律教育网上,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1】)。法律//教育网 【例1】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 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总称为法外空间。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还须注意:因婚约给付彩礼,就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赠与是合同。⑤C选项涉及过错侵权。在C选项中,客观上具有:(a)甲极力劝酒的加害行为;(b)乙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c)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d)甲具有过失(需注意:侵权法上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看甲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与甲具有相同身份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若达到了,甲就没有过失;若没有达到,甲就具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乙间成立过错侵权,故C选项当选。⑥D选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a)行为人负有防范他人遭受侵害的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行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能力;(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过错侵权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D选项中,“同事”二字表明,甲是成年人,乙要求甲到水库游泳的先前行为并未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中,乙的先前行为并未引起乙保护甲之人身安全安全在作为义务,甲因抽筋溺水身亡,乙就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不当选。

民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1 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单选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3单选3.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4单选4.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5单选5.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A婚姻自由权B亲属抚养权 C 作品修改权 D 仲裁请求权 6单选6. 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A抗辩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请求权 7单选7.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定性为()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8 单选8.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9单选9.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是 () A.姓名权 B.继承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10单选10.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11 单选11.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12单选12. 200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13单选1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14 多选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 题 2.5分2分 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民法习题1

课程民法总论专业法学(港澳台侨)年级2005级 本试卷共11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民法渊源。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通谋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3.根据物的分类,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电视与沙发 B.房屋与窗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某甲的拖拉机与邻居的拖犁 14.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 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营业场所 C.生产场地 D.分支机构所在地 1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属于实践行为的是()。 A.保管合同 B.赠与合同 C.买卖合同 D.遗嘱 16.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怀孕 B.出生 C.年满10周岁 D.年满18周岁 17.有权做出宣告失踪的机关是()。 A.公安局 B.法院 C.检察院 D.人事部门 18.()原则常被奉为民法之“帝王条款”。 A.平等 B.诚实信用 C.公平 D.公序良俗 19.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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