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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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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作者:钟昌元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11期

船舶吨税是各国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通常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必须向该国缴纳吨税,因此船舶吨税具有使用费的性质,有的国家甚至以灯塔税或码头费的名目征收。在我国,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使用税,吨税收入专项用于航道设施的维护和建设。2011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船舶吨税相比,新的船舶吨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国际航行船舶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唐朝时期就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

一并缴入中央国库。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其间有关部门于1954年、1974年、1991年和1994年仅对船舶吨税税率等少数税收要素作了修改。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施近60年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60年来我国船舶吨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船舶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小的一个税种,吨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最低,近年该比重一直维持在0.04%上下,但船舶吨税收入年增长率在10%以上,近十年年均增长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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