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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

《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
《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

《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建立文明施工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科学、合理、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充分论证,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应分开设置,并用围挡进行分道处理,在总平面图上标明。

第四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合格的轻质装配式彩钢板等先进材料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

严禁使用竹笆、彩条布做围挡。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各类标牌、警示标示整齐规范。

进出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沟,严禁带泥上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材料、渣土运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施工现场运输易撒漏物质,应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确保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不影响市容卫生。

建筑渣土实行挂牌运输制度,牌上必须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并按规定运输线路到指定渣场弃放。

第七条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行人通道和车辆行驶道路。建立义务交通组织机构,配备义务交通人员,制定责任制度,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确保施工、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做到施工不扰民,夜间施工不得超过22点。因设计或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而进行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夜间连续施工。

第九条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渣土堆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堆码在施工围挡外。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采购符合有关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和经过论证的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危及和损坏周边建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管线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在安装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施工用电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严禁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用电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末级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方案,安装完毕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查,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现场施工动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监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间断巡查,发现隐患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到人,教育到位,遵纪守法。严禁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问题在现场发生,确保工地治安秩序良好,无各种治安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建立文明施工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对责任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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