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人保寿险惠民福寿年金保险费率表

人保寿险惠民福寿年金保险费率表

人保寿险惠民福寿年金保险费率表
人保寿险惠民福寿年金保险费率表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1_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 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 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7.4 毒品 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 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 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8 战争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军事冲突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暴乱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现金价值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2 利息 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2_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责任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 您的义务和权利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您的个人账户 4.2 犹豫期 2.1 个人账户 4.3 部分领取 2.2 结算日 4.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3 保险费 4.5 效力终止 2.4 初始费用 2.5 最低保证利率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6 结算利率 5.1 受益人 2.7 个人账户价值 5.2 保险金申请 5.3 诉讼时效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年金领取方式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2 保险期间 6.1 手续费 6.2 现金价值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2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4.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3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4.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8_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示例.

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特色 收益有保证----保证年收益率2.5%,若账户价值投资收益情况好,还可获得更高的回报。 账户价值变动透明----每月公布结算利率,账户价值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年金领取方式灵活----年金可选择月领或者年领。 费用收取低----仅在保费进入账户前收取5%的初始费用,退保费用合理,不设年费及保单管理费。 交费方式多样和领取金额灵活----可不定期不定额交费,领取时可根据需要领取年金,充分满足需求。 部分领取特别优惠----每个保单年度内可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次数1次。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1选择年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年领金额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选择月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月领金额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退保利益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申请部分领取时可以向我们提出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的请求,每个保单年度内您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次数为1次。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地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地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地给付 2. 您获得地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地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地交纳 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 5.7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地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地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地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地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地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地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地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地给付 2. 您获得地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地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地交纳 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 5.7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地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地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地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地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地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地合同 1.1附加合同 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地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您获得地保障 2.1基本保险 金额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地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地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地医院住院(见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地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地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地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地“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 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 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地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地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地疾病、症状或受 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您地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地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地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1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 3.2 效力终止 2. 您获得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基本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4.3保险金的给付 2.4 责任免除 4.4诉讼时效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 全保险条款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合同构成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全残 合同成立与生效意外伤害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周岁 2. 您获得的保障受益人自驾车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事故通知毒品 保险期间保险金申请酒后驾驶 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责任免除诉讼时效无有效行驶证 战争 3. 您的义务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军事冲突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暴乱 保险费的交纳投保范围现金价值 年龄错误酗酒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未还款项猝死 犹豫期地址变更利息 合同内容变更失踪处理我们认可的医院 宽限期争议处理公共交通工具 保单贷款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着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同构成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全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2 意外伤害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周岁 2. 您获得的保障 5.1 受益人7.4 自驾车 2.1 基本保险金额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毒品 2.2 保险期间 5.3 保险金申请7.6 酒后驾驶 2.3 保险责任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责任免除 5.5 诉讼时效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战争 3. 您的义务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围7.12 现金价值 6.3 年龄错误 7.13 酗酒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7.14 猝死 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7.15 利息 4.2 合同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7.16 我们认可的医院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7.17 公共交通工具 4.4 保单贷款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1_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全残 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7.4 公共交通工具 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毒品 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7.6 酒后驾驶 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战争 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 6.3 年龄错误 7.13 酗酒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7.14 猝死 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7.15 精神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7.16 利息 7.17 我们认可的医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美丽一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美丽一生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 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 6.6 失踪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 6.7 争议处理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您获得的保障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 全残 2.2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7.2 毒品 2.3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7.3 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4 保险金的给付7.5 无有效行驶证 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6 战争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7 军事冲突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8 暴乱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9 现金价值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0 利息 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1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 合同构成 6.3 被保险人变动 1.2 投保范围 6.4 年龄错误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6.6 地址变更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7 失踪处理 2.1 保险金额 6.8 争议处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4 保险责任7.1 团体 2.5 责任免除7.2 意外伤害 7.3 Ⅲ度烧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7.4 酗酒 3.1 保险费的交纳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4. 投保人权利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合同内容变更7.8 无有效行驶证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9 潜水 7.10 空中运动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1 攀岩 5.1 受益人7.12 探险 5.2 保险事故通知7.13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7.14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7.15 战争 5.5 诉讼时效7.16 军事冲突 7.17 暴乱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8 现金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 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 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额、烧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 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类残疾保险金 (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II类残疾保险金 (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级之一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 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 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 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