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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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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

依法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是在临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体现出来。临床医师履行好告知义务是提高医疗质量及病案质量的关键,是降低医疗风险、提升医疗安全的基本工作之一,是在依法履行医师的义务。

1 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履行告知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

2 履行告知义务的积极意义

2.1增加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使医疗信息自由流动,这种信息的沟通交流创造了医疗活动的透明度,这是医疗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患者及家属知道或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情况,建立心理准备期,冷静的接受现实,充分利用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的信息,增加对疾病所带来风险的认识。

2.2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减少医疗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建立有条不紊的医疗秩序,积极实现医疗目标。

2.3便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接受患者监督透明和规范是监督的基础,监督是一种威慑力,在监督与约束状态下,医疗活动将向好的方向健康发展。这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3 告知的对象

医疗行为是针对患者本人做出的,因此,告知的对象首先应该是患者本人。但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近亲属,由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实践中,许多医师没有依法告知患者本人病情、预后及采取的可能的医疗手段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医疗纠纷。

4 告知的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告知,告知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医疗护理常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取得患者的同意,再实施诊疗行为,并认真记录在病案中是最明智的选择。告知的主要内容有:

4.1疾病的临床诊断包括初步诊断和确定诊断、现有病情包括疾病的特点、病情的程度及治疗措施、治疗的具体办法。

4.2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以及实施该医疗行为的目的和方法。

4.3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度。

4.4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如用药可能对某些脏器功能的损害,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意外情况和客观存在的各种医疗风险。

4.5患者拒绝实施某些诊疗手段的后果如对疾病诊断、治疗的最佳时间等等。

4.6针对所实施的某种手术、操作及相关诊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4.7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医师可能采取的对策,如手术、相关治疗技术的应用、药物治疗等。

4.8存在多种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那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性建议。

4.9告知所使用的药物、治疗仪器的疗效、副作用和因个体差异而导致的意外损害及后果。

4.10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提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实际产生的、可能是巨额的费用做好心理准备,是否有经济能力承担治疗中必须的又有可能是自费的项目。

4.11在诊疗过程中,当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医师有劝导患者转诊、转院的告知义务。

5 特殊例外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下述特殊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免除医师的告知义务。

5.1 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5.2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病情而不必说明。

5.3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师告知。

5.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5.5依法律给予医师强制诊疗的权限如:法律规定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等。

5.6若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可暂时不向患者本人说明,而通知患者家属,并应在病程中如实、详细记录,签字。

6告知的方式

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一般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对那些病情不复杂,医疗风险相对小的常规性医疗措施,可采用口头告知,但是此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将面临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目前众多医疗机构更多的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制定和完善诸如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治疗等各种知情同意书,请患者签字,这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记录,也是证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授权委托的重要法律文书。

7 告知的注意事项

7.1讲究语言艺术,注意说话的语态和口气,对患者要和蔼、亲切,表达出医师的同情心。避免“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或不确定的话。

7.2医学的专业性强,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根据患者的受教育程度,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患者易于理解。避免因患者的不理解而可能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不良情绪。

7.3选择适当的时机,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7.4告知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利,对于在医疗活动中获知的患者隐私,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7.5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保留或选择,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做出选择,切忌误导或不适合地影响患者。医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地做出承诺,理解并承担医疗风险。这也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医师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后,应将告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病案中,由病案科妥善保管,备用。

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为让广大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卫生健康权益,体现我院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障人人享有卫生健康权益。体现医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我乡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服务要求 (一)就医环境 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及优质便民措施,门诊大厅宽敞明亮,干净整洁,有足够的座椅侯诊。对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门诊病人就诊时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慢”的原则,接诊医生必须耐心细致的详细询问病情和全面检查身体,轻症患者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标准的收入院治疗。 (二)快捷的预付通道服务 普通住院病人接诊医生做完诊查后,依据症状及体征,本着“诊断阳性率高、收费低廉”的原则,只做常规检查(血、尿、便)和心电图,相关科室患者只做与本患者疾病相关的诊疗项目,接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即可到住院处交住院押金,为住院患者(包括各类医保患者)提供快捷的基本医疗保障预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

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在门诊设有宣传栏患者可直接参考选择医疗项目,在门诊大厅设有电子屏幕介绍我院各科专家每日出诊情况,可供所有就诊患者选择。 (四)保障各类医保患者权益 参保人员就诊后,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规范书写医疗文件,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必须符合《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规定范围,本着“疗效确切,副作用少,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用药,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过度医疗。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务和适宜技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为广大患者提供放心满意的服务。

老人病情风险告知书

老人病情风险告知书 老人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帕金森脑外伤及先天性疾病等其他隐匿性疾病(肿瘤、结核)等。 在养护过程中,老人年龄较大身患多种慢性、治疗难度高的疾病,加之病程时间长,长期卧床期间可能引起或发生以下合并症、并发症如: 1、脑卒中养员因栓塞脑血栓形成血压升高、出血,可能出现再发卒中,长期卧床易引起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引起肺栓塞、突发性心脏病等不良后果使病情加重、危机生命或死亡。 2、久卧老人由于各脏器功能功能减弱和储备能力下降易发生肝、肾、脑、心肺等脏器衰竭,也可以出能出现脱水、电解质紊乱、易合并多种感染如:坠积性肺炎(临终肺)、泌尿系感染、结石、肾病综合症、褥疮感染、伤口感染、糖尿病足、继发老年性骨质疏松,可能出现全身疼痛或骨折。长期卧床可以引起肢体肌肉萎缩、关节挛缩变形。脑外伤养员可能并发癫痫等其他合并症使病情加重,影响生存质量。养员有隐匿性疾病可能导致病情变化或死亡。 3、长期久病可能会出现老年痴呆、抑郁、绝望、悲观情绪产生心理障碍,可能出现自残、暴力、或自杀倾向与行为。 4、由于身体内在因素如肢体缺失、失用等因素,可能引发跌倒造成意外骨折或其他意外情况。 养员在养护、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难以预料和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特此告知家属,因我院不具备医疗抢救条件,如发生上述疾病变化,需紧急转院治疗,如果家属拒绝转院治疗,自愿留我院观察治疗后果自负(必要时打120)院方免责。 认真阅读告知书理解上述记录后如理解并自愿承担上述内容引起的风险请家属遵照医嘱和客观情况,积极配合好相关工作。 如无异议请在告知书上签字,家属须知见附页。 家属签字: 院方签字: 年月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

医疗法律风险预防与处理

1医疗损害争议的特征 (一)医疗损害争议涉及的主体广泛,社会影响大 (二)医疗损害争议数量多,诉讼多 (三)医疗损害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四)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强,难度大 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 (一)主体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是指合法医疗机构,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损害责任的豁免 (一)受害人过错(二)第三人过错(三)不可抗力四)紧急避险 5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7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医患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 1.医疗法律关系本质上应是民事法律关系 (1)医患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 (3)医患关系的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2.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主要表现为契约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又表现出非契约性的特征。这种非契约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医疗争议的

护理告知书

护理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依照国务院令351号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进行下列操作时,护士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操作的目的、注意事项等相关告知内容,请患者及家属给予理解和配合,否则出现不良反应后果自负。 1、静脉输液:根据医嘱和病情、年龄等情况调节输液滴数,不允许随意调节滴数和离开病区,输液过程出现发冷、寒战和发热穿刺部位疼痛、肿胀等不适,护士巡视时及时告知。 2、静脉留置针:由于病情和患者需求使用静脉留置针,可保留4天,减轻患者每日穿剌的痛苦,请避免穿刺部位沾水,如贴膜松脱、穿刺部位疼痛、肿胀、感觉异常均属异常现象,应及时告知护士,以免留置针脱出及发生静脉炎。 3、氧气吸入:由于病情需要,根据医嘱为患者吸氧并调节流量,以缓解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吸氧时如出现恶心、咳嗽等不适,应立即通知护士,不允许随意自行调节流量或停止吸氧,以防止肺损伤或贻误治疗。 4、吸痰:由于病情的需要,根据医嘱为昏迷和咳嗽无力的患者吸痰,清除气道内的分泌物,防止坠积性肺炎和肺不张等的发生,吸痰过程中可能造成气道黏膜的破损和出血,可能引起窒息及呼吸停止等意外。 5、雾化吸入:根据病情和医嘱给患者行雾化吸入,湿化气道,稀释痰液,减轻气道痉挛,减轻气道粘膜水肿,减轻气道炎症,以利于稀释痰液,促进咳嗽,防止肺内感染。每次时间为15~20分钟。处置后,护士协助患者咳痰,请患者深呼吸,用力咳嗽,将痰液咳出。 6、压疮预防:由于患者长期卧床,手术、营养失调等导致皮肤基础条件差,根据病情给予定时翻身,防止压疮发生,翻身时可能会引起呼吸、血压的改变,尽管几率很小,希望您理解。因病情需要体位制动,易引起皮肤损伤,或患者家属拒绝翻身等措施,出现后果自负,需签字认可。 7、保护性器具的应用:躁动、昏迷、意识障碍、手术、一级护理、肢体功能障碍等病人易发生坠床,需使用床档、约束带,以保证病人安全,不允许自行调节,防止意外的发生。 8、留置导尿:由于病情和治疗的需要,为患者行留置导尿,以解除尿潴留、监测尿量和指导治疗等。在留置导尿过程中合有不适感觉,甚至疼痛、出血等症状。留置导尿期间避免引流管受压、扭曲等,不可自行拔出。卧床时引流管及集尿袋位置由护士固定,病情允许的患者离床活动时,导尿管及集尿袋在护士指导下安置,防止逆行感染。 9、灌肠:由丁病情需要,根据医嘱予以灌肠,灌肠过程中肛管刺激肠粘膜可以引起少量出血及腹部不适,请尽量放松,如有便意,请做深呼吸。尽量长时间保留灌肠液再排便。 10、胃肠减压:根据病情为患者进行胃肠减压,留置期间需要禁食,会引起咽部不适,翻身后活动时避免牵拉胃管,防止胃管受压、扭曲及滑脱,不可随意调节负压。 11、口腔护理:由于疾病原因进行口腔护理防止口腔感染等。由于昏迷、癫痫等原因病人牙关紧闭,有可能将棉球遗留在病人口腔内,由于误咽造成窒息。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科室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科室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科室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住院者与所持证件必须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考评。 10、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2、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患者知情选择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选择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 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告知制度: 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合理诊疗义务

小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仅仅是“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责任,还不能一概而论。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和治疗措施的紧迫性,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往往不现实,如患者重度昏迷而其近亲属又不在现场,但救治急危患者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救治时间导致不良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理解本条第二项的内容时,必须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区别开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规定只要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急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一概不负责任,太过绝对。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何判断何为“合理诊疗义务”,要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生命危在旦夕,抢救时间紧迫,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难以要求医生具有与平常时一样的思考时间、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对医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对低于一般医疗时的情形。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直接关系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医务人员仍应尽到合理诊疗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是正确实施治疗措施的前提。如情况紧急,应当采取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急措施后,再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二是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三是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四是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结合上述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在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通常应尽到的诊疗义务,即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便是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

【2019两会】2019年两会热点分析及对策7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19年两会热点分析及对策7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原文摘要】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我国受癌症困扰的家庭以千万计,要实施癌症防治行动,推进预防筛查、早诊早治和科研攻关,着力缓解民生的痛点。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护人员培养,提升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坚持预防为主,将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务必让基层群众受益。加强妇幼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药品疫苗攸关生命安全,必须强化全程监管,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办,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防线。 【评析】 建构一套普惠而高效的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素来是世界性的难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更是困难重重。而必须看到

的是,中国近些年来在此方面成绩斐然,其创造性的改革路径以及制度设计,堪称全球瞩目的中国方案。 我国健康事业的发展,公共卫生医疗体系的完善,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近些年来,公立医院改革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医疗费用涨幅明显下降。随着药品价格透明化以及公立医院统一取消药品加成,群众切实感受到了降负成果。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并向大医院延伸,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开展价格谈判,首批谈判药品降价50%以上。种种举措共同作用下,过去“看病贵”的局面获得了极大改善。 [面临的问题]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自始至终都是中国新一轮医改的核心逻辑。但是我们当前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一是解决医疗资源分布和配置分配不均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我国的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大,城乡之间差异也比较明显。老百姓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大医院,哪怕家门口就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也要往大医院跑,无序就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患者医疗知情同意告知书汇编

**人民医院 患者自然信息确认书 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欢迎您来到我院就诊。为了防止您今后报销医疗费用、核对治疗清单、复印检查报告单及部分病历等过程中出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准确而造成耽误时间或影响报销等问题,确保您在入院诊治过程中各种医疗文书信息的准确,请您准确填写下列内容,并请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确认后的信息不能随意改动。 谢谢您的合作! **人民医院 民族性别婚否患者姓名 籍贯:日(以身份证为准)年月出生 驾驶证退休证学生证军官证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身份证)号码:其它:合疗保险自费费别:医保合疗(医保)证号:□□主管医师合疗(医保)证件审核意见:相符不相符 1

入院日期:年月日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存住院病历中 **人民医院患者授权委托书 住院号床号:科别:岁性别:年龄:委托人(患者)姓名: 与委托人关系:年龄:性别:第一授权委托人姓名: 第二授权委托人姓名:年龄:与委托人关系:性别: 住址: 委托人声明与授权:住**人民医院。委托人因 、委托人已明白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1,应由患者本人签署手术、穿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同意书。、委托人现根据自身疾病及身体状况、家属陪护人员更换情况自愿决定2作为委托代理人。在乾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授权委托或

委托权限如下: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1(听取经治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知及说明;被委托人签名与委托人签)2(、选择和决定相关医疗活动并签署同意书,名同等有效;2 (3)、代理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3、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所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 委托人(患者)签名年月日第一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第二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告知医师签名年月日 **人民医院 辅助检查及转科途中风险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根据您罹患疾病诊断或治疗的需要,医师认为您有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或转科治疗的必要。考虑到您疾病的严重程度及特殊性,在辅助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医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 障制度,由医教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 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 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 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证、卡,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 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签字同意才能使用。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保科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XX医院 2020-09-23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得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得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得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得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得医疗行为质疑得能力,而医生得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得知情权,体现法律得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得“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得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得知情权,而引发得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得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就是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无论就是药物治疗还就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得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得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就是人得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得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得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得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得完整性仅以对该人得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得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得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

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得义务。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得需要,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得健康服务为宗旨,它得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就是医疗风险得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得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得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得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就是自身利益得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得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得权利,做出合理得判断,这就是意思自治得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得理解、同意得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得方式履行自己得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得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选择,尤其就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与当事人对医疗得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得《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得应就是病人得健康,医生要凭自己得道德意识与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9292810.html,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

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 ‘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 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 医技诊疗类 ( 1 )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 4 )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电子束CT 、照相与录象监测。 ( 6 )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 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 1 )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 6 )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 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 3 )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 1 )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2 )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 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医疗名词解释

1.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3.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5.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因为患者在因医疗事故受到损伤后如需治疗方能消除损害的,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尚未进行治疗或未治疗完毕的,产生的后续治疗及费用的问题。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7.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8.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9.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包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11.医疗违法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相应权利的行为。 12.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1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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