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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路面交接管理办法

路基路面交接管理办法
路基路面交接管理办法

济祁高速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管理办法为规范路基路面各单位交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路面工程顺利开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编制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2、《济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3、《济祁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路基、路面)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

5、济祁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文件》

二、路基与路面交接必须办理移交、验收手续(见附表)。

三、移交验收组织和程序

1、路基移交、验收由总监办组织,业主、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七方共同参加。

2、移交、验收程序:路基施工结束,自检合格→驻地办抽检合格后→经交工检测单位验收后,自检合格后(先后次序)填写工程验收申请表→驻地办初检合格报总监办→总监办组织移交、验收→各方填写《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面交接表》→明确相关责任及计算扣付相关费用。

3、路基实行分段移交、验收,桥梁逐座移交、验收。

4、移交验收签字(盖章),明确路基、路面交接各方验收签字签字人如下:

⑴、建设单位:刘慧慧(业主代表)。

⑵、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⑶、监理单位:路基、路面专业工程师,高级驻地,总监或总监代表。

⑷、中心试验室:程小栓。

5、移交、验收资料:移交、验收主要的路基、路面、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总监办、项目办必须现场填写《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面交接表》(一式六份),各方签字确认后路面单位方可开始水泥稳定碎石施工。

四、验收标准、内容:

1、验收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规定。

2、路基验收项目:基本要求、外观鉴定、纵断面高程、中线偏位、宽度、平整度、横坡、边坡、成套资料。

3、桥梁验收项目;基本要求、外观鉴定、桥面中线偏位、桥宽、顶面高程、桥头高程衔接、横坡、平整度、成套资料。

五、验收具体要求

1、仪器设备准备

⑴、水准测量设备:路基、路面施工单位各准备一套,路面施工单位可共用路基施工单位水准尺。

⑵、导线及中线等放样仪器,路基施工单位备全站仪一套(含棱镜、支架等)。

⑶、其它设备:路基施工单位准备:50米钢尺、5米钢卷尺、3

米直尺、塞尺等测量设备。路面单位可自备上述设备。

⑷、所有路基、路面单位所有仪器须按规定经检验单位检定合格,并提供检定证书,方可用于测量工作。

2、技术资料

路基单位准备好水准点一览表、导线点一览表、逐桩坐标表、路床顶面高程计算表(纵向按直线20米,曲线按10米间距,并加ZH、HY、QZ、YH、HZ点,横向高程检测布设点计算标)等资料,供交接、验收使用。

2、路基、路面交接验收条件

⑴、所移交的路基已施工完毕,段落内的路基宽度、压实度、弯沉、中线位臵、纵断面高程、横坡、平整度、边坡及外观质量必须满足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⑵、路基表面平整,边坡平顺、稳定、没有亏坡,边坡坡面设臵具有防冲刷的临时排水设施。

⑶、路基移交前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且经交工检测单位验收合格。

⑷、路基移交单元:各路基施工单位一次移交路基路床,原则上连续整幅不少于1.0公里,桥与桥之间路基路床长度累计不少于1.0公里,保证路面底基层施工作业面的需要。

⑸、桥梁移交单元:整桥施工完毕,泄水孔完整、通畅,伸缩缝清理完毕、预埋件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桥头搭板砼养生期>7d。

六、具体验收内容

1、路基

⑴、路基施工单位须对拟交接段全面恢复路线中桩、边桩和百米桩,中桩埋设必须牢靠,确保能重复使用。交接时中桩直线段间距20米,曲线段上间距10米设桩,ZH、HY、QZ、YH和HZ点各加一桩,横断面按车道线布设高程测点(整幅路基同一断面,左、右幅各至少布设四点)。路基单位须提前放线,用石灰线明确标识上述线位、点位,以此划分断面单元。

⑵、严格控制路基顶面高程,顶面严禁有薄层贴补现象。顶面高程应控制在+10、-15mm之间,超过此标准要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①高出标准部分,按上述划分单元刮平处理,路基施工单位应在3日处理完毕;否则直接由路面施工单位处理,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②低于标准部分,按划分单元计算工程量,直接用低剂量水泥稳定碎石直接铺筑,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⑶、平整度、横坡交验。平整度用3米直尺按规范要求逐段检测,弯道路段的横坡和边坡重点检测。不合格部分按划分单元进行处理,路基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直接由路面施工单位处理,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⑷、压实度、边坡、坡率、宽度等项目应满足设计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⑸、路基路面交接后,路面工程施工中路基出现质量或病害(病害包括:波浪、车辙、松散、沉降、夹层、开裂等),按划分单元计算工程量,路面单位用低剂量水泥稳定碎石直接铺筑,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2、桥梁

⑴、每座桥梁以半幅、每孔为一个单位划分单元。

⑵、桥面铺装、桥头搭板平整度、高程符合+8、-5mm之间,超过此标准要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①桥面铺装平整度、高程高于标准的,按划分单位计算工程量,进行铣刨处理,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②桥面铺装平整度、高程低于标准的,按划分单位进行计算工程量,路面单位用沥青砼进行填补,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③桥头搭板平整度、高程不符合标准的,按个进行计算,高出部分铣刨处理,低于部分用沥青砼进行填补,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④如因桥面铺装、桥头搭板,超出设计高程+15mm以上的,需调整中面层段落路面纵坡,由此多出的沥青砼工程量,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⑤桥梁伸缩缝,预埋钢筋数量不足的,按每座桥进行单元划分计算,由路面单位进行处理,补充的钢筋原材及植筋工程量,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⑥桥梁伸缩缝杂物未清理的,按桥梁半幅、每道划分单元计算,由路面清理,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⑦因路基施工单位,架设梁板质量原因照成的,伸缩缝预留宽度不足的,以单片梁板为划分单元进行计算工程量,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

⑧桥梁泄水孔完整、泄水孔盖按设计图纸型号逐个移交给路面施工单位,泄水孔预埋位臵、流水高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路基施工单位应在3日处理完毕;否则直接由路面施工单位处理,费用由路基施工单位承担。未办理移交手续而施工由路面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七、验收责任及费用

1、验收责任(含安全责任)及费用:移交前由路基单位负责管理;路面施工单位接收后,由路面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接收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出现的问题由路面单施工位负责处理,其它质量缺陷的由路基施工单位负责。

2、结算单价

验收涉及的费用单价原则上直接套用已有路基路面清单单价,无单价的按总监办给出的暂定单价暂计,未列出的清单单价的由路面单位上报,待新增单价批复后进行结算。

3、路面等相关单位依据交接、验收表计算因交验产生的工程量,填写《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工程量表》、《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费用计算表》,报总监办。收到后核查移交涉及的工程量及费用(一式五分),确认后发送至相关单位。

4、项目办将依据总监办审核后的工程量及费用,在当月计量中直接扣付。

5、其他未尽事宜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合同文件》执行。

八、相关单位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验收办法,监理单位公平监督,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对路基单位出现的问题不隐瞒,不迁就,不处理到位不放,若因驻地办管理问题产生纠纷将追究相关责任。各路基单位必须正视交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主动配合,服从管理,对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和单价全过程参与,否则总监办办将依据驻地办的记录扣除相关费用,并上报项目办。各路面单位必须依据事实,不夸大,不隐瞒,若因路面单位上报不及时,处理产生的费用将不予以考虑。

附件:

1、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费用处理单价一览表

2、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移交申请单

3、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单

4、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工程量计算表

5、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费用计算表

6、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病害处理登记表

7、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移交台账

8、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病害处理登记台账

9、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移交费用台账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费用处理单价一览表项目细目单位单价(元)备注

路基

工程

路床刮除m330.00 暂定

水稳填补m3相应路面标清单单价

桥梁工程

桥面铣刨㎡相应路面标清单单价

桥面铺装中面层cm/㎡相应路面标清单单价

增加伸缩缝植筋孔20.00 暂定增加钢筋㎏ 5.00 暂定增加伸缩缝混凝土m3相应路面标清单单价

伸缩缝扩缝片5000.00 暂定伸缩缝清理m 500.00 暂定桥梁泄水孔整修孔1000.00 暂定桥梁泄水孔个120.00 暂定桥梁泄水孔盖个50.00 暂定

注:未列出的清单单价的按暂定单价结算,新增单价由路面单位上报,待新增单价批复后进行结算。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移交申请单编号:

路基单位合同号

工程移交内容移交项目

桩号其他内容

附件

路基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签字(盖章)

年月日路基驻地办抽检检情况:

签字(盖章)

年月日中心试验室抽检检情况:

签字(盖章)

年月日总监办收件、办理情况: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四份,路基施工、监理、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一份。

2、编号方式:JQHH-YJSQ-LJ01-001,表示:JQHH为济祁淮合段,YJSQ为移

交申请,LJ01为路基01标,001为流水号。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单编号:

路基单位合同号

路面单位合同号

工程交接内容交接项目

桩号其他内容

附件

交接情况、存

在问题及协商

结果

路基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基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中心试验室(盖章)日期

总监办签字(盖章)日期

业主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注:1、此表一式六份,路基、路面施工、监理、总监办、项目办各一份。

2、编号方式:JQHH-LM01-LJ01-001,表示:JQHH为济祁淮合段,LM01为路面01标,LJ01为路基01标,001为流水号。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工程量计算表

编号:

路基单位合同号

路面单位合同号

桩号左/右幅

具体位臵

验收具体

问题及处理

方法

工程数量:

路基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基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总监办签字(盖章)日期

注:1、处理意见要写明处理方法及工艺。2、发生费用要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3、编号方式:JQHH-GCL-LJ01-001,表示:JQHH为济祁淮合段,GCL为工程量,LJ01为路基01标路基,001为流水号。4、此表一式五份,路基、路面施工、监理、总监办、项目办各一份。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交接费用计算表

编号:

路基单位合同号

路基驻地办合同号

路面单位合同号

路面驻地办合同号桩号左/右幅

工程量

单价

备注

费用计算:

路基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基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总监办签字(盖章)日期

注:1、单价备注填写处。2、处理意见要写明处理方法及工艺。3、发生费用要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4、编号方式:JQHH-FY-LJ01-001,表示:JQHH为济祁淮合段,FY为费用计算,LJ01为路基01标路基,001为流水号。5、此表一式五份,路基、路面施工、监理、总监办、项目办各一份。

(表6)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病害处理登记表

编号:

路基单位合同号

路面单位合同号

桩号左/右幅

具体位臵病害类型

病害描述

病害照片:几何尺寸:

工程数量:

处理意见:发生费用:

路基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基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路面驻地办签字(盖章)日期

总监办签字(盖章)日期

业主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注:1、病害包括:超高、过低、波浪、车辙、松散、沉降、夹层、开裂、贴补等。2、处理意见要写明处理方法及工艺。3、发生费用要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

4、编号方式:JQHH-LM01-LJ01-001,表示:JQHH为济祁淮合段,LM01为路面01标,LJ01为路基01标路基,001为流水号。

5、此表一式五份,路基、路面施工、监理、总监办、项目办各一份。

(表7)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移交台账

合同号:单位:第页共页

序号日期登记表编号起讫桩号(左/右幅)具体位臵工程数量现场验收简述备注注:路基路面各施工、监理单位独立登记填写。

(表8)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病害处理登记台账

合同号: 单位: 第 页共 页

注:路基路面各施工、监理单位独立登记填写。

序号

日期

路床处理 登记表编号

起讫桩号(左/右幅) 具体位臵 几何尺寸

工程数量

病害类型及处理意见

发生费用 备注

长度

(m ) 宽度

(m )

面积 (m 2)

(表9)

济祁高速公路淮合段路基路面移交费用台账

合同号:单位:第页共页序号日期登记表编号起讫桩号(左/右幅)具体位臵工程数量发生费用(元)备注

注:路基路面各施工、监理单位独立登记填写。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 化工装置中间交接是工程由基建安装转入化工生产的中间过渡阶段,工程管理和操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转入配合。 1、工程中间交接的条件 工程中间交接需执行“九完五交”,其中“九完”指: ⑴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⑵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⑶工艺、动力管道的试压、吹扫、清洗和气密完; ⑷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⑸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 ⑹电气、仪表调试合格; ⑺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 ⑻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尾项处理完,其他未完项目的责任已明确。 ⑼施工现场已完,料净、场地清。 工程中间交接的“五交”内容指: ⑴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⑵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审与验证; ⑶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即备件、材料的交接; ⑷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⑸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2、工程中间交接的方法 工程中间交接的组织和程序 工程中间交接应由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对单机设备的交接可由车间负责; 对辅助装置可由指挥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应对主要装置的中间交接负责。 为了使整个装置的中间交接简化,可分批进行单机设备的移交,亦可一台一台设备进行中间交接,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的有关资料,移交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经甲方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在单机设备设备中间交接表上签字。 工程中间交接的资料 ⑴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表(包括实物工作量) ⑵未完成工程(土建、安装)项目表 ⑶工程质量(土建、安装)自评表 ⑷消防、安全设施检查结果汇总表 ⑸工业管道焊口无损探伤结果汇总表 ⑹工业管道试压、吹扫、清洗、气密结果汇总表 ⑺仪表查线,导压管试压及电缆绝缘测试结果汇总表 ⑻电气调试结果汇总表 ⑼静设备清扫检查情况表 ⑽设备单机试车结果汇总表 ⑾压力容器取证(包括行车、电梯)一览表 ⑿设计增补项目汇总表 ⒀工程质量及遗留问题整改计划表 ⒁设备随机备件,专用工具统计表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干部(处级及以下)和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 第五条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 (二)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三)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的工作事项。 (四)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五)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一)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二)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七条人员状况主要包括:移交人下属或与移交人与工作相关的同事的思想、性格、能力、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交待的情况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 第八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由需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 第十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 第十一条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第十二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作交接表》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工作交接的要求 第十五条接收人一般为移交人的工作接替者,特殊情况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指定的临时接收人员;监交人一般为移交人的上级领导,特殊情形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委派的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的非行政、管理岗位的普通员工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可由其上级领导视情决定是否安排工作交接,若认为确无必要,可由其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即可;若认为确有必要,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假一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若移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或当面交接,则由移交人填写《工作交接表》并签字,经监交人审核后,由监交人代替移交人同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1#、2#、3#楼大平层 一、各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在各幢楼号应按合同内容完成的土建,水电安装,内外墙粉刷,外墙面砖和涂料、塑钢门窗、屋面防水、阳台栏杆等项目均须达到毛坯房竣工的质量验收标准。 二、各土建墙总包施工单位对各幢楼号在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组织自检自查,按国家有关各项质量标准提供自检的质量评定表交监理,由监理抽查验收,整改完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装修施工单位施工。 移交工作面确定: 1.住宅室内: 1)楼(地)面结构层完成,并清理干净,满足规范要求;表面找平层不做;2)卫生间防水层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若防水为甲指乙供,由装修施工单位代为管理; 3)结构砼表面拉毛,管道安装及洞口封堵完成并做盛水实验; 3.1.进户门:按照图纸施工完成后交给装修单位,门扇安装根据精装饰工作完成 进度情况进行。 3.2.电:强电从电表箱穿线到户内配电箱,电线管预留至各开关、插座的终端 盒,弱电从弱电箱穿线至户内多媒体箱,电线管预留至各终端盒,室内电线管内不穿铁丝不穿线,不装面板;安防智能化管线及设备由专业单位施工; 预埋管线走向由总包向装修单位交底。 3.3.天然气:接口留在室内。 2.电梯厅、大堂: 3.1.地面:结构砼表面拉毛。 3.2.墙面:结构面修补平整。 3.3.顶棚:砼面修平,表面清理干净。 3.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及浴霸等洞口按要求预留、预埋完成。

移交工程质量标准 1、顶棚(层高),开间尺寸 1.1顶棚在平整度的基础上应水平,检查点每个房间4-6个点; 1.2地坪至顶棚各检查点高低差大于20mm的房间,在房间四角墙面引出水平点,检查顶棚水平度,顶棚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10mm。 1.3净高允许偏差小于-5mm、+15mm。 1.4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0mm。 5其他检查项标准同内墙面。 2、烟道 2.1排烟口位置正确,配件安装结束。 2.2烟道动力帽完好无损伤,转动灵活无异响。 3.3烟道表面无裂缝。 3、出墙洞 3.1排气孔、空调洞无遗漏,位置正确,坡度内高外低,符合设计要求; 3.2洞口粉刷圆顺,无歪斜、缺口现象; 3.3洞内套管、洞口帽盖齐全,安装牢固、与墙面的吻合、无歪斜、起翘现象。 4、预埋箱盒质量 4.1箱盒埋入墙体的深浅合适,不得凸出墙面;盒口凹入墙面不得超过5mm; 4.2箱盒齐全、完好、无歪斜变形、混凝土砂浆堵塞现象; 5、室内墙、地面 5.1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 5.2表面平整清洁,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细腻,无脱皮。 5.3墙面平整度采用2m靠尺、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3mm; 5.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阴阳角方正顺直,允许偏差小于3mm;5.4预留洞、槽、管道等的位置、尺寸正确、出墙口整洁、顺直; 5.5混凝土楼面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8mm。 6、屋面及卫生间盛水试验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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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交接程序,加强工作衔接,完善管理,强化内控制度,集团财务部对工作交接具体程序、注意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交接内容 本管理办法所指交接事项按照交接要素包括两个层次,工作交接和实物交接。 (一)工作交接主要指交接人将所从事的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移交给他人,包括工作权限的范围说明、工作内容的描述、工作岗位的职责、未尽事宜的声明等内容。 (二)实物交接主要涵盖: 1、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办公用品、公司配备的交通工具(计算机、笔记本、计数器、汽车、桌椅等) 2、“交出工作”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移交事项,主要是公司负责人移交工作时涉及的内容。 二、具体管理规定 (一)工作交接 1、书面详细说明交出工作的内容,要求按照岗位的关键工作点,分几个主题描述清楚,不允许只含糊的说明工作的岗位名称,不说明具体工作的内容。 2、简要说明本工作的具体职责。 3、工作的管理权限说明,包括签字审批的权限、决策的权限、调控资金的权限等方面。 4、未尽事项的说明:对待办理的事项详细说明其来龙去脉,避免因工作交接影响工作的延续性。 (二)实物交接 1、办公用品交接 逐项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仔细点验,遇由毁损的要求交出人书面标明,视该物品金额的大小情况,是否追究交出人(保管人)的责任,另行处理。 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需要变更使用人手续的,交出人必须随同接收人一起去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电脑、计算器等) 不需要交接的物品,由交出人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2、管理资产的交接 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工作交接时,其中所管理资产的移交是工作交接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本管理办法执行。 A、交出人交出之前,认真负责的清理现有资产、债务状况,编制交接日的资产负债表,核实实物资产与帐面价值的一致性。 B、接收人仔细核对所接受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C、必须有上一级财务部门指派具体的财务人员行使资产的移交事项。 三、交接程序要求 (一)工作交接必须监交人监督整个交接的过程,监交人可以是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由负责人指派。 (二)交出人提前清理交接事项,列出实物清单,编写工作交接书,然后通知接收人和监交人逐项移交。 (二)接收人对实物资产逐项与清单核对,工作内容逐笔核实,不确定的地方及时提出疑问,交出人负责答复。 (三)监交人参与整个交接过程,监督实物与清单的逐项核对,工作内容的详细检查,起到监交的职责,严禁敷衍了事,只简单的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行为。 四、相关责任 (一)交出人负有交出之前实物的完整、安全、质量上的管理责任,以及保证具体工作内容无遗漏的移交责任。 (二)接收人负有详细核实工作内容、仔细点验实物资产的责任,接收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本人全权负责。 (三)监交人负有认真负责监督整个结交过程的责任,工作交接出现的遗漏、疏忽等失误现象,给公司带来损失,本人和接收人负有连带责任。

(完整版)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确保开发区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养护部门及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设施运行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三、巡查范围 1.负责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绿管理以及各类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工作; 2.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其他各产权单位设施井盖,如电力、电信、通讯井盖等。

四、巡查内容 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死株、树木倾倒等。 五、巡查方式 1.道路设施巡查: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巡查实行分区块巡查制度,巡查按各组制定的路线图进行; 机动车巡查:主要负责快车道、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巡查频率确保两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 步行巡查:步行巡查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示范街、严管街; 2.桥梁设施巡查:主要是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桥梁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为每桥每周一次。 六、巡查资料的填写与处理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现象,及时填写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现场处理单(详见附件1)。其它市政设施的正常破损,根据损坏程度,将设施的损坏分为若干种类型,并对应有若干种《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完成当日任务后,根据“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资料员把当日的巡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经审核后转送至养护部区块管理员。 七、岗位职责 1.巡查队分管副主管 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组织业务工作学习、例会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2.各职能组

石油化工工程中间交接的规定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2000—SH3503(. 目录 总则 (11)

22交工文件的内容和份数………………………………………………………… 3交工文件的编制和交付 (3) 3.1交工文件的编制和整理 (3) 3.24交工文件的分类和组卷…………………………………………………… 竣工图的编制………………………………………………………………53.3 53.4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 附录交工文件的格式及编号……………………………………………………A7 B附录交工文件格式使用说明…………………………………………………………………………………………………………………………………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 1.0.1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以上送变电工1.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有关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工程、35kV程、工业电梯以及涉及油田、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等工程的交工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所用的交工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本规定所列表格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交工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所在1.0.4 地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 本规定所列的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是工程竣工1.0.5 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在办理工程交工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以下简称交工文件)。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交工文件按本规定的1.0.6 要求执行。 由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交工文件的管理责任。 交工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1.0.7从工程开始就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应按相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格式进行,并1.0.8 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保存;其中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应作为交工文件编入有关案卷,并将其评定结果填入《工程交工证书》中。 2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2.0.1交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1 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2. 3设备、材料代用审批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7.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 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

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

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 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具体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一年以后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 第六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三),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

工程中间交接资料提交内容

中国海油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提交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通知书: 2.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评价;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从行为质量到工程实体质量);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情况;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报告; 4.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5.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汇总表; 6.工程中间交接证书(SH/T3503-2007);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 1.出具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 五、勘察单位: 1. 出具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 注:1. 为便于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验收程序的要求做好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工程中间交接验收3天前将以上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2、以上资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如原件不足时,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放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后加盖原件存放地单位公章; 3、表格中如有要求盖单位公章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内容提要 1、工程概况: (1)参建单位; (2)开工、竣工日期; (3)工程特点与难度; (4)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工程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材料到货“接、保、检”; (2)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控制; (3)施工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 4、工程完成情况(实体和资料完成情况)。 5、工程中间交接的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自评情况:实物状况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资料和随交物品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内容的规定;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质量自查(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报告,“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内容提要 1、前言; 2、工程概况; 3、工程特点; 4、责任主体; 5、质量评定依据; 6、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7、各专业主要施工方法。 8、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及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种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准备情况; (3)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构、合规性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进行控制情况; (5)首次监理会议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 9、施工过程监理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控制情况; (2)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3)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检验情况; (4)对工程设备、材料检验质量控制情况; (5)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查处情况。 10、监理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核查情况(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合理性等情况)。 11、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审核检查情况。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监理综合评估的“结论性意见”。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8 号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8 号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公园、绿地、广场;

(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工作交接内容与流程,加强工作衔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晋升、换岗、调动、离职、停薪留职等岗位变动皆适用。 3.权责: 3.1凡离开现岗位的员工有义务移交清楚自己本岗位的工作。 3.2接收新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义务详细核实接交的工作内容。 3.3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各岗位的交接工作负监督责任。 4.定义: 移交人:要离开现岗位工作的人员。 接交人:接受新岗位工作的人员。 监交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过程的人员 5.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交接、实物交接以及文件交接。 5.1工作内容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所从事的本岗位工作交接给他人,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内容描述以及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工作事项。 5.2实物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相关辅助工具、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用到的印章等物品移交给他人。 5.3文件交接主要是指开展现岗位的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6.规定细则: 6.1工作内容交接具体内容 6.1.1移交人需书面列出自己本岗位工作提纲以及详细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照岗位的关键点进行分类;要求工作内容表达全面、具体,不允许只简单的表达出工作的名称而没有具体的内容。再交由部门主管审核。 6.1.2移交人需给接交人讲解岗位工作职责中的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例阐述本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便接替人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6.1.3移交人需对本岗位具体的各事项相关流程作详细的讲解,包括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6.1.4移交人需详细的讲解本岗位的管理权限。 6.1.5移交人需按照时间进程详细的讲解本岗位年度、月度、每周及每日对应需要完成的工作。 6.1.6移交人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事宜需做详细说明,包括完成的进度、现已完成的状态、如何去实施、工作期限以及需要达到的效果等,必须交接清楚,不得遗漏。 6.2实物交接具体内容: 6.2.1移交人员需列出具体的物品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物品用途。 6.2.2无需交接的物品由移交人自己办理退库手续。 6.2.3相关部门,如项目部、财务部各岗位因涉及到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移交等重要交接事项,因此在办理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交接时,更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在部门主管的监督之下进行。 6.2.4实物交接时,接交人需仔细核查实物清单,核查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6.3文件交接具体内容: 6.3.1移交人需详细列出现岗位文件移交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接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文件用途。 6.3.2接交人需仔细核查文件移交清单与实物是否符合。 7.交接程序要求: 7.1工作交接必须有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是部门主管也可以是主管指定的人员。 7.2移交人应提前清理交接的事项,列出实物清单,编制好工作交接计划并注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7.3在交接过程中,接交人如对所交接的工作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移交人有义务负责答复。 7.4部门主管应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交接的有效性,不得敷衍了事。 7.5交接完毕后,需移交人、接收人、部门主管在工作交接计划上签字确认。 8.其它事项; 8.1若在规定时间内,接交人未能到岗,现岗位的工作由部门主管接手,移交人向部门主管移交工作,由第三方人事行政部负责监交。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11.25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正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 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规范移交接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部新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接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管理用房、环卫停车场等公共环卫专属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移交接管包含资产移交接管、档案移交接管和实体管理移交接管。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实行申报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北部新区市政局进行申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所有未办理或未按程序最终完成移交的,按未移交处理。 第四条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移交接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已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确定具体维护管理单位,并负责对维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所有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移交接管工作。 北部新区审计局负责按照相关标准核定市政局接管项目的维护费用。 北部新区财政局负责维护费用预算资金安排。

第二章移交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通过正式竣工验收的;或虽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但办理了甩项验收手续,通过甩项验收的;或其他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报请管委会审批同意的; (二)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齐全; (三)周边道路通达,设施完好,排水系统健全畅通; (四)道路应具备车辆、行人通行条件; (五)实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六)取得了工程备案证。 需要开展监测、监控的项目,还须具备后续管理的各项监测、监控外部条件。 第六条申请移交单位应确保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满足道路使用基本功能要求,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原则上市政道路设施应整体移交或按里程分段移交,除甩项验收项目外,不得对道路土建工程分项移交。 道路配套设施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第三章移交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准备会应通知市政管理局参加,并同时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及移交申请: (一)《北部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档案; 属于甩项验收项目的,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手续。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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