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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最全法律法规小抄

二级建造师最全法律法规小抄
二级建造师最全法律法规小抄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

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

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

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

公示,公众有权查阅。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

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

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

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

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

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

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

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

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

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

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

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9条)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

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

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

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

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

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

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

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

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

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

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

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

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

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

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

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2Z1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

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

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

区法

2Z201030民法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

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

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

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未成

年+部分精神病人)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部分精

神病人)

②法人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

非物质财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②主体

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②客

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②约定终止

条件

(3)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

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消灭。

五、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

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

为。

5.其他

(2)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

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

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

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

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

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

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

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

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

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

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

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

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

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

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

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

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

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

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

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2Z201040建筑法(7条)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序列类别等级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12个类别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60个类别

劳务分包13个类别

勘察企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甲级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可监理三等工程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

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

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

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

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

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

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

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

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

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

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

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

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

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

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

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

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

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

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

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

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

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

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

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

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

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

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

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

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

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

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

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

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2)推荐

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2)发现设计

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

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

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2.公正监理

2Z201050招标投标法(9条)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1)招标信息公开(2)招标过程

公开

2.公平: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

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

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

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

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

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

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

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

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

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

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

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

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

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只

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

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

(六)法律责任

五、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

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

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

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

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

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

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

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

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

八、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

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

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

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

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

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

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

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

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1.2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Z201060安全生产法(4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

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

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

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

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

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

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

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

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

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

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

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

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

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

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

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

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大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

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三)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协议无效(2)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

10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2)依照规

章给予处分(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

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法律责任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

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

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

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

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5.对不符

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

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2)予以关闭(3)吊销

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具有继续

履行赔偿的义务(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

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条)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

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

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图施工

(五)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七)见证取样

(八)返修保修

(七)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

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

销资质证

2.出借资质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

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未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二)独立监理

(三)依法监理

(四)确认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

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反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

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

予注册。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

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

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

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

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

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

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

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

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五)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项目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2个周期

电气管理、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

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

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

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

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

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

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

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

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

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

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

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

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

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

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监理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企业行为政府行为

委托设单位委托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建

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2Z201100标准化法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三)地

方标准(四)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安全标准)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2Z201110环境保护法(6条)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时间:项目规划立

项之前

被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Z201130消防法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Z201140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2)保守商业秘密。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

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4.产假: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

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

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

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

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

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

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

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

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

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

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

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

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

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

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

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

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

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

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

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

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

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

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

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

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

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

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

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

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

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

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

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

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

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

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执行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1.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2Z201150档案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

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

5.质量控制文件;

6.造价控制文件;

7.分包资质文件;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

10.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

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

试试验报告;

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施工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

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3.财务文件;

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

1.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

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

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

3.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

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

5.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

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

才移交

7.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

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

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

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

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

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

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

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

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

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

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

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一)归档范围: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

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载体的文件,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

(二)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技术规范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适用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

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

序号项目验收单位档案验收组织验收组组成

备注

1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

中央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

备案

3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4省以下各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1.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2.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3.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三)验收申请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会议的主要议程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档案质量的评价

1.档案检查的方式

(1)质询

(2)现场查验

(3)抽查案卷

2.抽查档案数量

不少于100卷

3.抽查重点

(1)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

(2)隐蔽工程文件

(3)竣工文件

(4)质检文件

(5)重要合同、协议

(六)档案验收意见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七)档案验收结果

1.验收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2.合格标准

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

3.合格项目

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不合格项目

(1)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2)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Z201160税法

一、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税收法律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纳税人权利(2项)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责令限期缴纳

(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三、纳税人义务(3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

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税务登记制度

(一)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30日内,向税务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先办理税务注销

(四)办理下列事项,需用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五、财薄凭证管理制度

(一)合法设置帐簿

(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

六、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

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以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2Z20117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二)刑罚种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

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3.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4.两者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

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

为违反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

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

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

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

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

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

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

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

(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

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

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

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

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

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种类

1.主刑(5类)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

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

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

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

期2日。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

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罚。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

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

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

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

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

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

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

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

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

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

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

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

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

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

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

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

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

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

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

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

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

意,也可能是过失。

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合同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

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

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三)公平原则

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

2.履行合同时

3.合同终止后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

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

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1)可以履行抗辩权

(2)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4.从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2Z202020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一)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经过要约与承诺

(三)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五)要约的失效

(六)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1.形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2.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例题

36.招标人于2006年4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06年4月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06年5月10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2006年6月10日及时递交了投标文件,2006年7月2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2006年4月1日

B.2006年5月l0日

C.2006年6月l0日

D.2006年7月20日

【答疑编号11202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五)承诺的撤回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

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

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

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

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

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

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

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

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

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

定或习惯做法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

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

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

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

可以撤销。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

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作为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

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

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

务的地点。

(七)违约责任

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内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

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

(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

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

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

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

而受到的损失。

(三)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

订阅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

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

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

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

缔约义务。

(2)当事人在订阅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

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1.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

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

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

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

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

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

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

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2.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

(3)合同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

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

①欺诈的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行为。

②欺诈的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第四,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

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③国家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不是一个概念

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

的性质是一样的。

(2)胁迫

①胁迫的概念

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

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

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行为。

②胁迫的构成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第四,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

损害了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

(1)恶意串通概念

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①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

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②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

目的上是非法的。

(2)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

上述特征,即构成。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

任的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

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

同内容变更。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

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

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

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③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④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②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③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

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①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

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②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

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

被胁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①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

方;

②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③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

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

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

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

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

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

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

何义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

效合同后果相同。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比较项目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涉及范围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

益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

原因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违法,合

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误解

原因与结果关系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

同无效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

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内涵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

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类型及处理方式

类型效力待定原因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主体限制民事

行为代理人追认否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

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

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越权订立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

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明

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

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2.合同的效力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②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的原因不同

①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六、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2Z202040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

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

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

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

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

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

任。

(五)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五、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2.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

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

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

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

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3.行使范围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

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

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

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

受偿。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

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

该撤销权消灭。2Z20204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

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

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

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

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

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

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

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

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

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

程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

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

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

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

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

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

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

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

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

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

变,总成本减少。

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

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

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

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

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

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

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

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

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

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

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

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

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

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

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

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

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

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

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变更

(1)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

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施工合同变更

1.工作数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特性需要改变

3.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改变

4.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

5.工期改变

6.工作顺序或施工方法改变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类型

3.合同转让的特征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概述

2.债权转让的条件

3.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2.债务转移的条件

3.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2.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3.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移概述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2.债权转移的条件

(1)两个条件

①须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合同或已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债权转让

②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2)以下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

①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②从合同: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③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1)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3)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3)抗辩权随之转移

(4)抵销权随之转移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2.债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①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不可转移

③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转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1)全部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2)部分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人和承受人如没有约定债务份额和性质,视为连带之债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符合法定程序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2)企业分立

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3)法律后果

①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

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企业分立的,除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属于法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不需要取得合同

相对人的同意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放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

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

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

思表示一致。

(2)单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

况下,单方解除。

3.协议解除

(1)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

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

(1)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

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

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

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

一、违约行为

1.概念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2.违约行为的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违约责任

1.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

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性质

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

的补偿。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

任。

客观要件: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

4.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

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2)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1)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继

续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

损失。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

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

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1)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向

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

行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

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不能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二者选其一。

五、违约金

1.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

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

4.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

后,还应履行债务。

六、定金(担保的一种)

1.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

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

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比较项目违约金定金

时间发生违约时才支付订立合同时支付

性质违约时作为对受损失方的补偿作为对自身履

行合同的担保

支付标准无违约时不发生

发生违约才支付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八、违约责任的免除

1. 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在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法定

的免责条件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

债务人将被免除责任。

2.约定免责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法定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

一、担保的涵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

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

保证措施

二、担保的种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

2.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

或公民

(2)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

除外;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可由合同约定。

(2)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

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3)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

(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

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

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

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

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

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

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2)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

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

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事同,而交付预付款的

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

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

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4.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的20%。

5.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

定金

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主要内容

1.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2.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3.证据

4.民事诉讼法

5.仲裁法

6.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

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

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

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民间机构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3)法院调解—法院

(4)仲裁调解—仲裁机构2Z203020证据

主要内容: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保全;证据的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二、证据的保全

(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申请

1.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三)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

勘验、制作笔录。

三、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

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

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

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1.举证

(1)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

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2.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

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3.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

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

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

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

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

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

言。

民事诉讼法

主要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管辖

三、回避制度

四、诉讼参加人

五、财产保全

六、先予执行

七、审判程序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

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

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

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

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

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

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

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

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

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

的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

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

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

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

纷。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审理。

四、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

(二)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

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2)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

生的。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

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

消灭。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全权代理书”无效。

五、财产保全

(一)概念

财产保全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毁灭

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

难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时,根据利害人或当事人的

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二)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

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

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

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

定。

2.诉讼财产保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

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

物。

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

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

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六、先予执行

(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

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

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

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

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

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七、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

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

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

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

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

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

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

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

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

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

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

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

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

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0条)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八)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

《仲裁法》是专门适用于民商事仲裁的,对于劳动争议和土地承包的仲裁是不适用《仲裁法》的。

主要内容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程序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协议

(一)概念

1.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

书面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发生仲裁。

(二)类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三)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

仲裁,失去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2.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

权。

3.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四)内容(须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

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

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

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

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

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

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

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

裁机构中止仲裁。

(六)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6条)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

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

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

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

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

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

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

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

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

定。

(2)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

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1.仲裁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

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

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

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

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书面审理

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

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

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

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2.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

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1)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

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反悔的可以根据原和解协议再申请仲裁。

3.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

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从而解决纠

纷的一种制度。

(1)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2)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4.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具有强制执行力。

(3)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

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

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

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

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的行为。

(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没有内部监督

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4条)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

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

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

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6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的行为。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二)不予执行

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

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

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裁终局制

2.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

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

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

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讼诉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

议的活动。

(三)两者关系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

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

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

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4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

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

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

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

(二)第一审程序

1.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

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

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

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

理。

4.开庭审理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上诉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4条)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

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

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题精析(一)

注册建造师基本理论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 A..多种经营 B.一岗多师 C.一师多岗 D.多种兼职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的执业要求。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租、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注册建遣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2.在对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中,要求()。 A.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C.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水平 D.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掌握该知识点时需注意与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要求相区别,注意用词的分量。 3.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取得建造师资格,()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 B.未经注册的 C.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这是行政法规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不能由其他条件代替. 4.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的是()。 A.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B.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C.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D.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而对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别属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

2019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2019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 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06年1 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 一、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法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B 、有技术负责人 C 、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D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 2、甲施工企业与乙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该车辆所有权自( )时发生移转。 A 、交付 B 、合同成立 C 、合同生效 D 、车辆完成登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转让方式 C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D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选项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选项D,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4、在施工合同中,就施工行为而言,债权人是() A 、建设单位 B 、设计单位 C 、施工企业 D 、监理单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5、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考出一个好的成绩!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1.关于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工程限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B.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申请取施工许可证 D.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案】A P46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诚信典型和连续(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A.3 B.2 C.5 D.6 【答案】A P104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 )发生法律效力。 A.发出之日 B.作出之日 C.盖章之日 D.收到之日 【答案】A P81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在上班途中遭遇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者本人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D.高空作业跌落的 参考答案:A,第232页。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第34页。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第35页。

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归纳

能力。3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第一部分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自己的劳动收入导致债的消灭周岁,以以上不满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8具有人身权和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产权基本特征31、。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注册) 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初始、延;6、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2 时间性续、变更、增项。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注册四类 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著作权、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32行为能力“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法人条件:。7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延续 完整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产或者经费;。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且盖章情形5、: 发明人或设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质量合格文件:如有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33、。 计人所在单位(但是,约定为大)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6、 发明、实用新专利权的保护对象:34工程必须由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型和外观设计基本。:包括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发明20年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情况、;35、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公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其他10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 企业。企示)。不良行为: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胜诉权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36如人力资实体权利县级以上不消灭消灭;源部、财务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整理工程法规考点)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国家不会主动干预。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9696789.html,/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1.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主动干预。 2.《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五、社会法 1.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 2.《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9696789.html,/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整理

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整理 P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1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0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部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是全国统考吗? 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省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3年,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是否需要办理延续注册? 答:需要 除施工管理文件外的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答: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目前尚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意味着不需要。 所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吗? 答:不是的,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仅在本辖区内有效。 注册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吗? 答:是的,如果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将不能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哪些? 答: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答:有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划分的?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什么是法律? 答: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什么是行政法规?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 1、物权法 2、建筑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劳动合同法 7、合同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 同负责。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分级别,分专业”。一级设置10 个专业,二级设置 6 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 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用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 修课60学时。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6、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税法属于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 7、法律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效 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裁决方法是:(1)同一机关制定

最新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附答案)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分篇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八,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 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为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2020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P2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金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适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 代理人。(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10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法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岀让或者划拨 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岀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剰余期限o (2)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中清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0如施-匸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0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A.项目经理承担 B.企业法人承担 C.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D.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 【答案】B 2.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的能力 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的能力 C.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答案】D 3.甲房地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臵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 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 C.甲公司给定的权利自合同公正后获得 D.甲公司转让A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 【答案】A 4.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依法登记 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自愿登记 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合同成立之日时生效 D.不动产登记由合同签订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答案】A 5.下列事项中,属于专利权保护对象的是()。 A.施工企业的名称标志 B.施工企业编制的投票文件 C.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 D.施工企业发明的新技术 【答案】D 6.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担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B.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实现 C.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D.反但保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答案】B 7、某开发商一起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确保按期还贷,此担保方式属于() A.保证B.质押C.抵押D.留臵 【答案】C 8 .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内容和范围,下列说法申,正确的是( ). A.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B.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律不得公开 C.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律不得公开 D.招标技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答案】 D 9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安全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下列人员中,属于“相关人员”范围的是()

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3)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例:诉讼参与人包括( )。 A、原告 B、第三人 C、证人 D、调解人 E、法官 [答案]ABC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二)掌握仲裁的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熟悉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和解的应用非常广泛,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例1: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经济和快捷,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下列关于和解的理解错误的是()。 A、和解是指发生在仲裁、诉讼程序之外的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 C、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D、审判阶段的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答案]A 例2: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可以和解 B、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 D、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判决书终止执行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1.关于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工程限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B.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申请取施工许可证 D.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案】A P46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诚信典型和连续(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A.3 B.2 C.5 D.6 【答案】A P104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 )发生法律效力。 A.发出之日 B.作出之日 C.盖章之日 D.收到之日 【答案】A P81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在上班途中遭遇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者本人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D.高空作业跌落的 参考答案:A,第232页。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第34页。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第35页。

7.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解除合同 B.继续履行 C.罚款 D.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B,第41页。 8.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答案】A P348 9.关于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和解只能发生在诉讼前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可以自行和解

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难点

201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d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d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s管理规定的是( 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经()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 他施工活动的管理。A ?备案 B ?审核C ?注册 D ?批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 工作。A ?备案B?审核C?注册D?批准 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下列()不属于这14个专业。A .通信与广电工程B.机械工程C.机电安装工程 D .装饰装修工程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A .一师多岗B.多 师多岗C. 一师一岗 D .多师一岗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A.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 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B.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 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C.具有丰富 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D.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E.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0A.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B.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C.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D .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E.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o A.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B.从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工作C.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其他业务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E.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恪守职业道德。A ?法律B ?法规C ?规章D ?规范性文件E.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教材1 页:“建造师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选D 错 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的法律效果。A .抵消B.提存C.混同 D .免除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A.商标B.注册商标C.驰名商标D .优质 商标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未经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专 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由()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人民法院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 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A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中国建筑业协会C.北京市政府 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机关。A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中国建筑 业协会C.北京市政府 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代理的法律规定,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的行为属于()0A ?无权代理B.越权代理C.滥用代理权 D .正常的代理行为

2019年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重点笔记包含口诀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 1.3民法(1040P9) 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1.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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