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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

从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诞生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微观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极不规范,其属性很难把握。这种不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是一种创新,但如果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规范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实践的多样性入手,重新审视专业合作组织走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分类规范和发展的道路。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目前,一般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应该说,三者在运行层次上是有区别的,专业合作社是相对于前两者联系更紧密的组织形式。但当我们深入调查后发现,这种认识与实践有很大的出入。上述三种称谓更多的只是一种符号代表,体现的是协助发起部门的性质而非运行实质上的差异。如:由科协或地方技术推广部门协助发起的专业合作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协助发起的就称为专业协会,而由供销社倡导建立的则称为专业合作社。可见这种划分方式在实践上已经不再具有指导意义了。从实践出发,我们按运行层次和内容把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三类:技术服务型,服务延伸型,实体型。这种划分相对于前者.可以说与实践结合更紧密,对实践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协会,主要进行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信息服务,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及印发资料;组织活动进行内部交流;组织技术人员巡回走访;上门会诊和邮函咨询等。即所有的活动都围绕技术展开。技术力量主要来源于地方农技部门,一般而言,农技部门为这类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免费的;组织的成员较单一,主要是种植业或养殖业领域的生产环节,技术也主要是种植或养殖技术。活动经费来源于成员交纳的会费或企事业单位、政府的资助,主要用于培训和资料印刷。内部的联结机制相当松散。2.服务延伸型合作组织在实践中,这类组织有称专业协会的,也有称专业合作社的。同样也以服务为主,但是,服务的内容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有所扩张,一般延伸到了市场信息及各种事务的协调等领域,技术服务是其中很重要的内容。组织成员除了一般种植或养殖户外,通常还有营销户。营销户在组织内享受组织为其提供的市场信息及其在营销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等,组织本身没有销售服务,营销户的运销行为完全是成员个人行为,运销中的盈亏与组织积累无任何关系。这类组织一般自身无利润来源,依靠会费及资助在较低水平上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3.实体型合作组织在实践中,有的称作专业协会,有的称作专业合作社。实体型合作组织与前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自身既有利润来源又有组织积累,从而表现出经济实力较强,运行中的独立性也较强。这类组织的运营一般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组织在为成员或非成员(为了充分利用组织资源而向非成员提供服务,但服务数量受到一定限制)提供购销服务中获得利润,组织本身就是一个运营实体;二是投资建立企业或其它组织,通过其运营为组织带来利润。这类组织的最初建立对成员的经济资助能力要求较高。同时.由于服务链条拉长占有的资源数量增加,组织体系及内部机制更加复杂,因此,运营风险在三者中是最大的。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再认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探讨已有许多.但大多是笼而统之地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的界定,与我国发展中多层次的实际情况是脱节的。现以上述的分类为基础,对每个类别单独进行分析以抓住各个层次上运行的合作组织的特点.从而更好地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由于其主要职能技术服务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组织边界不能明确地界定,组织的稳定性不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技术服务的排他性使用成本较高,一般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不了,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血缘地缘特征非常明显,非会员农户完全可以凭借乡邻或亲戚关系从会员农户中搭便车获得相应的技术和信息,这样一来,一方面,导致专业生产的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入

会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已入会的农户也往往心里不平衡,有的干脆退会,也成为搭便车者。这类组织如果不在服务内容上进一步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那么,它的结果有两种:消亡或变异。消亡是组织退出市场的正常途径,它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当组织成员减少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这些组织就无法再继续运行,也就自动消亡了。而另一种结果则是一种非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是由于政府介入所造成的。当组织无法再运行的时候政府介入为其提供运行资金,维系了组织的存在,但由于政府的介入,组织的服务对象自觉不自觉地扩大到整个行政区的所有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此时,这类组织就演化成了政府管理体制下的技术推广机构,没有了组织自身确定的边界,不仅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性质。就连一般组织的独立性都不具备了。2.服务延伸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由于服务内容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因而其组织成员与非成员有明显的界线。组织的边界清晰,这是与前一类组织最根本的区别,因此,它能以一个独立的组织形式存在。由于这类组织完全依靠会费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自身没有进行营利的运营.在实践中,一般以社团法人进行登记,这与它的运行层次是相匹配的。3.实体型合作组织实行营利性运行,因而不再是社团组织,它已经具有了企业的性质从所有制上讲,它是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的资产归组织成员(这一集体所有具有一定的公有制性质)所有;从经营形式上讲,它又是一种民营企业。但应清楚一点,实体型合作组织与一般的企业是有区别的。在国际上,一般把其定义为:“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它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创办主体的差异。所有的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与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后都可以投资建立一般的企业,它的创办主体范围较广,所设立的企业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也可以是法人企业。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它的创办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专业生产的农民,一般是多个主体按有限责任的原则设立,企业一般是法人企业而非自然人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与创办主体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2)运行的目标不同。这是实体型合作组织与一般企业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它必须单独以一类企业存在或登记的根本所在。一般的企业完全依照市场规律和原则来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经营的根本目标。而实体型的合作组织则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运作来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第一个层面是撇开组织内部构成的特殊性不谈,而仅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来看。它必须接受市场的调节,面对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因此,它必须代表本组织成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本组织的经济实力,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这是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基础。第二个层面是在追求利润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保持合作组织合作经济性质的关键。否则,合作组织将蜕变为一般的盈利性组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遵循合作经济建立的基本原则,把合作组织办成真正的“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首先,要坚持组织成员的经济参与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对组织成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要求不是很高,这就导致了一些组织打着合作组织的名号而实为盈利性企业。成员的经济参与是保持“用户所有”这一根本性质的基础。只有成员按组织要求对组织进行了经济资助,作为成员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组织是他的,从而才有参与管理和分配的权利。有些组织把成员经济参与的股份称作身份股就体现了这一意思。其次,民主管理的原则。现阶段受限于组织成员的素质及组织管理成本,实现绝对的民主控制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让民主控制完全流于形式。目前,实现民主管理主要是会(社)员大会职能的发挥问题,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让会员选出自己信任的确有能力的会员为理事,再就是履行会员大会的监督职能,主要侧重于财务监督,保证管理的透明度。第三,坚持公平分配的原则。当成员对组织进行了经济资助后,就有权利要求参与组织的分配,一般的分配方式有: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做到这一点后,组织的“外求利润,内求服务”的经营目标就真正统一起来了。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与发展1.进一步加深认识,同时加强合作教育认识的提高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应提高理论工作者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发展方向和步骤等理论上的认识以增强对实践的指导

作用。二是实践者应提高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实践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政府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领域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有一定认识,正在提倡和推广,但由于对合作经济的认识模糊,不了解合作组织的真正内涵及运作特点,因而导致一些地区在“合作组织”的大旗下包揽了各式各样的组织形式.加大了规范的难度。二是农民。它是实践的核心主体,没有农民也就没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普遍不高,表现出农民参与合作的热情不高,同时,又缺乏对合作经济性质的基本认识,因而在管理中也难以贯彻合作经济的一般原则,使得实践中的合作组织更加多样化。因此,加强合作教育(包括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融资和投资等等的教育和培训)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第一步。2.坚持分类规范与发展的原则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层次和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是极不规范的表现。因此,在对其进行规范时必须尊重事实,本着实事求是的观点,根据实际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发展方向和规范措施,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基于前述的三种类型,对于第一类,由于它存在的边界不能很好的界定,在建立时必须慎重,尽量不要建立这样的合作组织,已经建立的应进行积极的改革。一方面,可从服务内容上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项目,以加强组织边界的明确性;另一方面,可着手把这类组织与现有地方农技推广部门进行整合,引导农技推广部门进一步改革,加强与农户的联系。为了保证社团法人的规范性,对于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合作组织应严格按社团法人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禁止其进行营利性的运营.否则,不但影响社团法人的规范和管理,也影响到实体型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实体型合作组织则应按企业法人的要求来进行规范。在登记时必须对其合作性质进行严格检查,在其运行过程中也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其组织性质的变异。在发展过程中,还可借鉴其它企业的发展思路,或者直接利用其它企业的相关政策,一方面,提高政策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政策过多、过杂而出现抵触的事件发生。3.有原则地支持与鼓励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支持和鼓励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在支持和鼓励的同时,应防止“合作经济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错误。还应深刻认识合作经济的性质,从而明确支持和鼓励的对象,避免非合作经济性质的组织“挂羊头卖狗肉”.挫伤真正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4.理顺宏观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由于我国宏观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表现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一个合作组织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管理。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思想不一致,作为被管理的合作组织常常是无所适从。因此,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宏观领导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5.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作经济的规范和发展亟需相关法律出台,以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运作。6.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许多运用于其它经济形式的一些政策对其不可能完全适用。因此,在借用其它措施的同时,也应注意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这类政策应充分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个性特征。如: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较弱,各级管理监督部门在收费标准上就应降低门槛;还由于这类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在企业税收上也应适当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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