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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费率表

设备安装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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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指标参考表

?(占设备基价的%)

序号 设备类型

费率(%) 序号 设备类型 费率(%) 1 轻型通用设备 0.5一l 14 电梯

10—16 2 一般机加工设备 0.5—2 15 变、配电设备 8—15 3 大型机加工设备

l 一4 16 电气设备 6—12 4 数控机床和精密加工机床 2—4 17 气体压缩机 8一14 5 铸造设备

3—6 18 电话总机

10—15 6 锻造、冲压设备 4—8 19 检测、试验设备

1—4 7 起重设备

4—10 20 快装锅炉(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15—20 8 焊接、切割设备 0.5—2 21 蒸汽锅炉(10吨埘及以下)(以锅炉主机价算)

35—45 9 泵站设备

8—15 22 蒸汽锅炉(20吨埘及以下)(以锅炉皋机价算) 30—40 10 制冷、通风设备 8—12 23 热水锅炉

25—30 11 集中空调设备 5—8 24 电镀、镀装设备 5—12 12 冷却塔

8—12

25 热处理设备

2—5 13

工业炉窑及治炼设备

26

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6—15

2014上海建筑工程取费新费率(DOC)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7%。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5%。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3)。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表3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1.03%。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4)。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4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英文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LAUSES (2009 Version )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Proposal, Policy, Endorsements (if any). Any agreement related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SECTION I -- MATERIAL DAMAG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rticle 2 The property and cost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ituated in the specified worksite, are insured hereby, provided being itemized and listed in the Policy.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property or costs shall not be insured by this Polic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nd with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Policy: 3.1 Construction plan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s; 3.2 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Insured which exists or is formed with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worksit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rks insured; 3.3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which has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or taken over or actually occupied by the Employer or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for which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has been issued or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r after the Contractor formally proposes works acceptance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Policy; 3.4 Debris removal costs, which mean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costs and/or expenses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标

XX)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模板) 投标文件 投标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盖章) 0 XX年X月 、授权委托书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八投标人法人机构对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 、投标函 三、投标人的法人机构、投标人资质 四、投标人的法人机构资产状况、承保与偿付能力 五、承保及理赔业绩 六、保险服务方案 (一)、服务团队介绍 (二八理赔服务方案说明

(三八风险管控服务方案说明 (四八保险培训方案 七、佣金确认单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九、国际国内再保合作情况 十、其他优惠条件 卜一、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一)总公司简介 (二)山东分公司简介 、授权委托书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宣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兴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XX劝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在XXXg目的保险竞标活动中,以本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签订承保协议及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总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月曰 (二)、投标人法人机构对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 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3层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授权人”)在下面签字的徐兴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注册于XX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为本公司的合法投标人,参加XXX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标,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2016年£月:XX日签字生效,有效期90天,特此声明。 授权人(盖总公司单位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3层 日期:2016年X月X日被授权人(盖单位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 地址:XXX 日期:201X年X月X日 二、投标函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收费标准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版相关费用计算程序表及费用取费费率换算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相关费用计算程序表及费用取费费率换算表一、单位工程概算计算程序 二、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 (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注: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 2.其他专业工程指本定额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 2.其他专业工程指本定额的所列专业工程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 的工程。 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 2.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按各市的规定计算。 注: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注:1.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其他非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 2.单独消防及单独智能化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安装工程。 注:1. 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其他非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 2. 单独消防及单独智能化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安装工程。 注: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按各市的规定计算。

注: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注:1.专业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 2.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费率及相应规定计算。 注:1.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2.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

picc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甘肃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甘肃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序号工程项目计算基础取费标准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ⅠⅡⅠⅡ 1一般建筑工程 A3.720. 172.590. 171.770. 171.060.17 2一般安装工程 A1291.34181. 34121.347. 211.34 3大规模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 A3.620. 162.530. 161.720. 161.030.16 4大规模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 A11.137. 411.135.

281.13 5修缮工 程单独拆除A1101.057. 061.054. 801.053. 111.05 拆除及安装A1271.15171. 15111.156. 621.15 拆除及建筑A3.500. 142.410. 141.640. 140.980.14 6市政工 程道路、桥涵A3.620. 162.440.

161.010.16 集中供热、燃气、给排水、路灯 A1281.20171. 20111.206. 401.20 7园林绿化工 程绿化工程 A1201.10111.10 堆砌假山及塑假石山、园路、园桥及园林小品工程A2.530. 121.540.12 8仿古建筑工程 A3.100. 131.550. 131.210.13 9包工不包料工程 A11.137. 411.135. 021.133. 281.13

10外购构件工程 A1.760. 111.360. 110.950. 110.530.11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A1271.30171. 309.541. 305.721.30 注: 1、本规费系2004年版《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之规费,来源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造价管理文件汇编》2004年版第11页。 2、表中的取费基数: A---直接费(非直接工程费) A1---直接费中的人工费(非直接工程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1.1、建筑工程部分:本费率为工期费率。 厘定上述费率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若超过下列范围,承保单位应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 (2)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3)工程金额为USD1500万以下的项目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SD2500左右 1.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本费率为年度费率,一揽子承保费率为5‰。 1.3、加保第三者责任:本费率为工期费率

1.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1.5、附加保障部分:本费率为工程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费0.2‰。 2、免赔额 2.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制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D2,000~USD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它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其它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D500~USD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它保险项目:一般为USD500~USD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为折合美元在USD10,000~USD50,000左右。 2.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一般可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 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 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铁 乙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5.1 物质损失 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5.3 费率: 5.4 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 建筑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__ 月日止,其中包括_ _天的试用期 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 累计赔偿限额: 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 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 建筑面积: 高度: 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 层数: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8.2 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 8.4 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 地形特点: 9.2 地质及底土条件: 9.3 地下水水位: 9.4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 位: 9.5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 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 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一、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注: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2.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注: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定额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3.建筑工程利润费率 4.建筑工程规费费率

二、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1.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0.7。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注: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其他非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单独消防及单独智能化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安装工程。 3.安装工程利润费率 4.安装工程规费费率 三、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1.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注:1.专业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0.6。 2.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费率及相应规定计算。 2.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注: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3.市政工程利润费率 4.市政工程规费费率

四、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1.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注:1.单独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0.7。 2.专业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0.6。 2.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保险法)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2.4-2.8 道路 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 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 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

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一切险不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的投保,是除此之外的一切险。因为大型机械设备价格都很贵。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 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 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对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简单的来说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土建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 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机器设备安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 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说明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满足建筑工程的特殊风险要求而开发的险种,适应现代建筑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风险多样化的特点。凡有建筑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可为其自有或承包的建筑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从人保公司的说明来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由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那么,在承包商或说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含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 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可能发生变化,即投保费用可能发生节约或是超支的现象,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这些情况的解决方式作明文规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后,承包商与业主应当通过协商来妥善解决。这里应当明确一个问题,即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最终受益人是谁?最终受益人就是应当承担“一切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节约或是超支金额的一方。 2、由业主投保是对施工单位利益的严重损害,如果工程一旦出险,业主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会向造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率基础上加费30%~50%。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 (2)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3)工程金额为USD1500万以下的项目 (4)楼高在20层以下 、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本费率为年度费率,一揽子承保费率为 、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附加保障部分:本费率为工程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费‰。

2、免赔额 、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制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D2,000~USD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它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其它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D500~USD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它保险项目:一般为USD500~USD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为折合美元在USD10,000~USD50,000左右。 、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一般可在 USD200~USD1,000之间掌握,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保险项目时,选用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免赔额的确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在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案例

案情:原告系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007年5月因承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工程,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保单金额为8768万元。次年八月,因夏季洪水灾害,使得原告为承建该工程而搭建的一处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平台被洪水冲走,围堰模板被冲走,造成围堰渗漏,原告重新修复,加上因施救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共计财产损失250余万元,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了出险通知,要求被告就该损失向原告进行赔偿。但被告经派人实际到现场查勘,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为施工工程而搭建的便桥被冲毁的损失,而该便桥是为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而搭建的临时施工,属于工程施工中的措施,不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范围,因此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向被告提起投保申请书,被告确定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保险单,注明了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及保单上均明确注明了“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而且洪水发生后,原告已采取了紧急措施,组织施工队伍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加固,但终因洪水过大过猛,导致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台被冲毁,事后又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为此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而遭受的财产包括便桥损失、围堰修复费、施救费用、重新搭建施工便桥、工作平台费用共计为25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理由是:首先,原告承建的总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而进行的,根据原告与项目业主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1座,又约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为8768万,与保单金额一致。而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临时工程及用工材料等,因此原告投保的范围仅限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工程内容),而并未对所承建工程修的便桥(临时工程)进行投保,其保险金额8768万元也不包括其主张的便桥之费用,因此,原告主张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其索赔无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桩基所需所有机械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措施费用,以及为恢复设备状态而进行修正案、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的索赔请求应当得以支持,理由是: 第一,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形式。本案例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成立均无异议,对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也不持异议,因此,保险单上注明的“建筑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

07.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基础上加费30%~50%。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 (2)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3)工程金额为USD1500万以下的项目 (4)楼高在20层以下 1.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本费率为年度费率,一揽子承保费率为5 1.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1.5、附加保障部分:本费率为工程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费0.2‰。 2、免赔额 2.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等因

素,与被保险人协商制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D2,000~USD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它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其它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D500~USD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它保险项目:一般为USD500~USD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为折合美元在USD10,000~USD50,000左右。 2.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一般可在USD200~USD1,000之间掌握,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2.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保险项目时,选用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2.4、免赔额的确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在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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