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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1996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5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主要符号

作用和作用效应

F 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 eq——结构(设备)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S——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或它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M——弯矩

N——轴向力

抗力和材料性能

R——结构(设备)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K——结构(设备)构件的刚度

σtot——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产生的总应力

σv——设备或材料的破坏应力

几何参数

H o——电气设施体系重心高度

I c——截面惯性矩

d c——瓷套管胶装部位外径

h c——瓷套管与法兰胶装高度

t e——法兰与瓷套管之间的间隙距离

计算系数

ζ——结构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X ji——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水平位移

Y ji——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水平位移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μ——场地指数

μg——平均剪切模量对场地指数的贡献系数μd——覆盖土层厚度对场地指数的贡献系数

其他

a——地面运动的时程水平加速度

T——体系(结构)自振周期

ω——体系(结构)自振圆频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电力设施的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一、单机容量为12MW至6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二、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

三、电压为110kV至500kV变电所的电力设施。

四、电压为110kV至500kV送电线路杆塔及其基础。

五、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注:①本规范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送电线路的建、构筑物和电气设施,以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但不包括烟囱、冷却塔、一般管道及其支架。

②本规范所称电气设施,包括电气设备、电力系统的通信设备,电气装置和连接导体等;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指安装在大坝内和大坝上的电气设施。

第 1.0.3条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受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

第1.0.4条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危害生命或造成使电气设施不可修复的严重破

坏。

第 1.0.5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3.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

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第 1.0.6条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第 1.0.7条电力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但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注:本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第 1.0.8条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建筑物:当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不包括国家规定6度区要提高1度设防的电力设施);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等的抗震措施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可按7度采取抗震措施。

当为7度、8度或9度时,地震作用应按设防烈度计算;当为7度、8度时,抗震构造措施除按本规范具体规定外,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

二、二类建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措施应按设防烈度考虑。

三、三类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可按设防烈度降低1度考虑,但6度时不宜降低。

第 1.0.9条架空送电线路的重要大跨越杆塔和基础需提高1度设防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1.0.10条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和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其抗震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章场地

第 2.0.1条建筑场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可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第2.0.2条场地评定,当覆盖土层厚度大于20m时,应取地表以下20m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平均剪变模量;当覆盖土层厚度小于或等于20m时,取实际厚度范围内的土层平均剪变模量。

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应按下式计算:

G d V g d i n

i n sm i i si 2

1i 1

310=·==-γ∑∑ (2.0.2)

式中 G sm ——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MPa);

d i ——第i 层土的厚度(m);

γi ——第i 层土的密度(kN /m 3);

V si ——第i 层土的剪切波速(m /s);

n ——覆盖层的分层数;

g ——重力加速度,可取9.81m /s 2。

第 2.0.3条 场地指数可根据电力设施所在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大于500MPa 或覆盖层厚度不大于5m 时,场地指数可采用1.0。

μ=γg μg +γd μd (2.0.3) μg 6.6sm 3sm 1(30)100(30M Pa )

=--·当≤时--e G G ?????

μd 0.5ov 3ov (5)100(80m )=-·当>时--e d d 2?????

式中 μ——场地指数;

γg ——场地土层刚度对地震效应影响的权系数,可采用0.7;

γd ——场地覆盖层厚度对地震效应影响的权系数,可采用0.3;

μg ——场地土层刚度指数;

μc——场地覆盖层厚度指数;

d ov——场地覆盖层厚度(m),可采用地面至剪变模量大于500MPa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

第2.0.4条场地分类可根据场地指数,划分为硬场地、中硬场地、中软场地、软场地,并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第2.0.5条场地地质勘察应在勘察报告中划分对电力设施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应提供电力设施的场地覆盖层厚度、土层剪切波速和岩土地震稳定性(滑坡、崩塌等)评价,以及对液化地基提供液化判别、液化等级、液化深度等数据。

电力设施的场地应有地基土分层实测剪切波速和土层的密度资料;场地覆盖层厚度,可通过搜集资料分析确定。

第三章地震作用

第 3.0.1条本章适用于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和送电线路杆塔、微波塔等电力构筑物。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3.0.2条电力设施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电力设施抗震验算可在两个水平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对质量和刚度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三、当8度和9度时,对大跨越塔和大跨度设施,长悬臂结构应验算竖向地震作用。

第3.0.3条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和电力构筑物,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分析;但电气设施尚可采用静力设计法和动力设计法或时程分析法计算。

第 3.0.4条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场地指数、场地特征周期和结构自振周期确定。

场地的特征周期按下式计算:

T g=0.65-

(3.0.4)

0.45μ0.4

式中T g——特征周期,根据场地指数计算确定;

μ——场地指数,按式(2.0.3)计算。

第3.0.5条地震影响系数(图3.0.5)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3.0.5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一、当0≤T≤0.1时,

α(t)=(0.45+5.5c)

(3.0.51)

αmax

二、当0.1<T≤T g时:

α(t)=α

(3.0.52)

max

三、当T>T g时:

αα()g 0.9max t T T =?? ??? (3.0.53) 式中 α(t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T ——结构自振周期。

注:按式(3.0.5-3)计算的地震影响系数小于最大值α

max 的10%时,应取0.1αmax 。 第3.0.6条 当结构的阻尼比为5%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宜按表3.0.6采用。

表3.0.6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当电力设施的阻尼比不等于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由5%阻尼比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乘以阻尼修正系数求得。其阻尼修正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T ≥0.1s 时:

η=/+--1115(0.05)exp(0.09) T T 3.0.6-1)

当T =0.02时

η=1.0 (3.0.6-2) 式中 η——阻尼修正系数;

ζ——结构的实际阻尼比;

T ——结构自振周期。

注:当结构自振周期T 为0.02~0.1s 之间时,阻尼修正系数η值按式(3.0.6-1)和(3.0.6-2)的计算结果进行线性内插。

第 3.0.7条 不计入扭转影响的结构,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一、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 X G

ji i i ji i

=ξαγ(3.0.7-1) (i=1,2,…n;j=1,2,…m)

γ

j

ji i

1

ji i

1

==

X G

X G

i

n

i

n

∑2

(3.0.7-2)

式中F 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ζ——结构系数,宜按表3.0.7采用;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0.5条采用;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X ji——j振型i质点在X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G i——i质点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全部恒荷载、固定设备重力荷载和附加在质点上的其他重力荷载。

二、各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应按下式进行组合:

S S

i

m

j

2

1

(3.0.7-3)

式中 S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S j ——j 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宜取前2~3个振型;当基本周期大于1.5s 时,振型个数可适当增加。

第3.0.8条 当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图3.0.8),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3.0.8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F EK =ζ·α1

G eq (3.0.8-1)

)(1n EK 1j

j i i i δ-·=·==F G G H G F n j ∑ (i =1,2,…,n ) (3.0.8-2)

ΔF n =δn F EK (3.0.8-3) 式中 F EK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对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0.5条采用;

G eq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单质点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F i ——i 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 i、G 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 i、H j——分别为i、j质点的计算高度;

δn——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3.0.8采用;

ΔF n——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

注:①场地特征周期按式(3.0.4)计算。

②T1为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第3.0.9条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的高柔结构,当位于中软和软弱场地时,其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其增大系数宜取1.3。

第3.0.10条大跨越塔、长悬臂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当为8度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当为9度时,可取20%。

第四章选址与总体布置

第4.0.1条电力设施场地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对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当为9度时,重要电力设施宜建在硬场地的地区。

第 4.0.2条发电厂的铁路、公路或变电所的公路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位的危险地段。

第4.0.3条发电厂、变电所的主要生产建筑物、设备,应根据厂区、所区的地质和地形,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进

行布置,避开不利地段。

第 4.0.4条高挡土墙、高边坡的上、下平台布置电力设施时,应根据其重要性,适应增加电力设施至挡土墙或边坡的距离。

第 4.0.5条发电厂的燃油库、酸碱库宜布置在厂区边缘较低处。燃油罐、酸碱罐四周应设防护围堤。

第 4.0.6条发电厂厂区的地下管、沟,宜简化和分散布置,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下面。地下管、沟主干线应在地面上设置标志。

第 4.0.7条发电厂厂外的管、沟不宜布置在遭受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动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洞穴和欠固结填土区。

第 4.0.8条发电厂的主厂房、办公楼、试验楼、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其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通道,其附近应有疏散场地。

第4.0.9条发电厂各功能分区的主干道,应环形贯通,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m,道路边缘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地震时路面不致被散落物阻塞的要求。

第4.0.10条发电厂、变电所水准基点的布置应避开对抗震不利地段。

第五章电气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施,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二、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施,8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三、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 5.1.2条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进行选择,当不能满足抗震要求时,可采取装设减震阻尼装置或其他措施。

第二节设计方法

第 5.2.1条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方法分为动力设计法和静力设计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高压电器、高压电瓷、管型母线、封闭母线及串联补偿装置等构成的电气设施,应采用动力设计法。

二、对变压器、电抗器、旋转电机、开关柜(屏)、控制保护屏、通信设备、蓄电池等构成的电气设施,可采用静力设计法。

第5.2.2条电气设施采用静力设计法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或剪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M·a o G eq(H0-h)/g(5.2.2-1) V=a o G eq/g(5.2.2-2) 式中M——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kN·m);

G 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kN);

H0——电气设施体系重心高度(m);

h——计算断面处距底部高度(m);

V——地震作用产生的剪力(kN·m);

a o——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表5.2.2采用;

第 5.2.3条 电气设施采用底部剪力法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设计时,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 5.2.4条 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部件采用动力设计法

进行抗震设计时,可采用由5个正弦共振调幅5波组成的调幅波串进行时程动力分析(图5.2.4)。

图5.2.4 正弦共振调幅波串

取一串调幅波进行计算分析时,作用在体系上地面运动

最大水平加速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当t ≥5T 时,a =0

当0≤t <5T 时,各时程的a 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a a t t

=·s sin sin ωω10 (5.2.4-1)

a s =0.75a (5.2.4-2)

式中 a ——各时程的水平加速度(g);

t ——时程(s);

T ——体系自振周期(s);

a s ——时程分析地面运动最大水平加速度(g);

ω——体系自振圆频率(Hz)。

第 5.2.5条 当需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时程分析时,地面

运动最大竖向加速度a v 可取最大水平加速度a s 的65%。

第 5.2.6条 当仅对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本体进行抗震设

计,按本规范第5.2.2条计算弯矩和剪力以及按本规范第5.2.4条计算各时程的水平加速度时,均应乘以支承结构动力反应

放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在室外、室内底层、地下洞内、地下变电所底层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其设备支架的动力放大系数取

1.0~1.2。

二、安装在室内二、三层楼板上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取2.0。

三、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结构和基础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取2.0。

第 5.2.7条电气设施抗震设计地震作用计算应包括体系的总重力,可不计算地震作用与短路电动力的组合。

第三节抗震计算

第 5.3.1条电气设施按动力设计法进行抗震计算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体系自振频率和振型计算。

二、地震作用计算。

三、在地震作用下,各质点的位移、加速度和各断面的弯矩、应力等动力反应值计算。

四、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的根部和其他危险断面处,由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所产生的弯矩、应力的计算。

五、抗震强度验算

第 5.3.2条电气设施按静力设计法进行抗震计算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作用计算。

二、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的根部和其他危险断面处,由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所产生的弯矩、应力的计算。

三、抗震强度验算。

第 5.3.3条电气设施抗震设计应根据体系的特点、计

算精度的要求及不同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有限元力学模型或质量 弹簧体系力学模型。

第 5.3.4条质量 弹簧体系力学模型可按下列原则建立:

一、单柱式、多柱式和带拉线结构的体系可采用悬臂多质点体系或质量 弹簧体系。

二、装设减震阻尼装置的体系,应计入减震阻尼装置的剪切刚度、弯曲刚度和阻尼比。

三、高压管型母线、大电流封闭母线等长跨结构的电气装置,可简化为多质点弹簧体系。

四、变压器类的套管可简化为悬臂多质点体系。

五、计算时应计入设备法兰连接的弯曲刚度。

六、采用静力设计法计算时,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

第5.3.5条直接建立质点 弹簧体系力学模型时,主要力学参数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把连续分布的质量简化为若干个集中质量,并应合理的确定质点数量。

二、刚度应包括悬臂或弹簧体系的刚度和连接部分(包括减震阻尼装置)的集中刚度。集中刚度应包括剪切刚度和弯曲刚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臂或弹簧体系的刚度可根据构件的弹性模量和外形尺寸计算求得。

2.法兰与瓷套管胶装时,其弯曲刚度K c可按下式计算:K c=6.54·d c h2c/t e(5.

3.5-1) 式中K c——弯曲刚度(N·m/rad);

d c——瓷套管胶装部位外径(m);

h c——瓷套管与法兰胶装高度(m);

t e——法兰与瓷套管之间的间隙距离(m)。

3.法兰与瓷套管用弹簧卡式连接时,其弯曲刚度可按下式

计算:

K c =4.9d c h ′2c /t e (5.3.5-2) 式中 h ′c ——弹簧卡式连接中心至法兰底部的高度(m)。

4.减震阻尼装置的弯曲刚度可按制造厂规定的性能要求确定。

第 5.3.6条 按有限单元分析建立力学模型时,应合理确定有限单元类型和数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限单元的力学参数可由电气设备体系和电气装置的结构直接确定。

二、电气设备法兰与瓷套管连接的弯曲刚度应由一个等效梁单元产生。该梁单元的截面惯性矩I c 可按下式确定:

I K L E c c c c

= (5.3.6)

式中 I c ——截面惯性矩(m 4);

L c ——梁单元长度(m),取单根瓷套管长度的1/20左右;

E c ——瓷套管的弹性模量(Pa)。

三、减震阻尼装置的弯曲刚度K d 应采用一个等效梁单元产生,其截面惯性矩可按公式 (5.3.6)计算。

第5.3.7条 按本规范第3.0.7条计算的地震作用,应根据电气设备体系和电气装置的实际阻尼比乘以阻尼修正系数,其阻尼修正系数应按表5.3.7采用。

第 5.3.8条 电气设施的抗震计算应计入支架等因素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第5.2.6条规定乘以支承结构动力反应放

大系数。

第 5.3.9条电气设施的结构抗震强度验算,应保证设备和装置的根部或其他危险断面处产生的应力值小于设备或材料的容许应力值。

当采用破坏应力或破坏弯矩进行验算时,对于瓷套管和瓷绝缘子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σtot≤συ/1.67 (5.3.9-1) M tot≤Mυ/1.67 (5.3.9-2) 式中σtot——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产生的总应力(Pa);

συ——设备或材料的破坏应力值(Pa);

M tot——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产生的总弯矩(N·m);

Mυ——设备或材料的破坏弯矩(N·m)。

第四节抗震强度验证试验

第5.4.1条电气设施当需要进行抗震强度验证试验时,应以原型设备带支架体系和原型电气装置体系在振动台上进行模拟地震试验。但当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由于尺寸和重量等因素不能进行原型带支架试验时,可采用对电气设备本体或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中的易损部件进行模拟地震试验。

第 5.4.2条电气设施抗震强度验证试验应检验危险断面处的应力值。但对于非对称结构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对其水平不利轴向进行验证试验。

第 5.4.3条对横向布置的穿墙套管等电气设施,宜采用水平和竖向双向同时输入波形进行验证试验。

第 5.4.4条电气设施抗震强度验证试验的输入波形和加速度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于原型电气设备带支架体系和原型电气装置体系的验证试验,振动台输入波形可采用本规范第3.0.5条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作出的人工合成地震波;输入的加速度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 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 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1 月10 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 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 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 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 定;

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Word版

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 支架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在生活的每个角落,只要你稍加注意,就会有支架的出现,下面南通正道就详细为你介绍一下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1)以下设备及管道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道。防排烟风管、事故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用抗震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措施。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2)抗震支架应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3)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连接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 (4)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其设置和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5)所有抗震支吊架应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当管道穿越建筑沉降缝时应考虑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6)新建工程刚性材质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和电缆槽盒的抗震支吊架侧向最大间距为12m,纵向最大间距为24m。 (7)新建工程非金属材质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和电缆槽盒的抗震支吊架侧向最大间距为6m,纵向最大间距为12m。 3.1.3.8新建工程刚性管道侧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2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24米;柔性管道上述参数减半;改建、扩建工程管道上述参数减半。(8)新建工程刚性矩形风管侧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9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8米;柔性风管上述参数减半;改建、扩建工程管道上述参数减半。(9)3.抗震支吊架厂家所生产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包括槽钢、连接件、弹簧螺母)除工厂自检外,每批次产品应送国家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测试,以确保结构安全。(10)其余规格参数及实施要求应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1)质量保证要求 (12)施工人员资质要求A) 所有管道装配人员和设备安装人员均应具有在行业中至少三年以上有关的工作经验。B) 所有供本工程使用的管道和配件均应符合标书内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的标准。C) 所有烧焊技工必须具备由有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有效上岗施工证书。(13)成品支架及抗震支架供应商职责供应方需对整个管线支架系统进行设计,对综合支吊架受力情况及材质选型进行详细计算,提供力学计算书,并提供设计图纸供甲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核。对设计院有意见的,供应商须按设计院意见进行修改直至设计院批准为止。根据甲方建设工程进度按时供货,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成品支架安装技术手册》、《成品支架安装使用指南》、《成品支架荷载计算书》、《成品支架现场安装指导手册》等一整套资料,以保证产品的安全与提供优质的服务。供应商在整个支架及管线安装过程需派技术人员提供驻现场培训工人及技术指导服务。 (14)资料呈审供货方应提交管道支架和固定支撑详图供审批。供货及施工方应提交管道试验和清洁凈化程序供审批。施工方应在试验和投入运行之后须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 1.0.4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地区除甲类建筑以外的机电工程设施,可不作抗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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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 3) 便于敷设、维护。 ( 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 5) 充油电缆线路经过起伏地形时, 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 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 允许弯曲半径可按 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 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 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 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 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 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 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 宜适当配 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 三叶形) 配置外, 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 不宜迭置。 (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 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 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 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 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 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 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 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 且计入其它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 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 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 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 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 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 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有点 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六)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电缆选择时对电缆芯线材质有何要求 控制电缆应采用铜芯。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要保持连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振动剧烈、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严酷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 (1)紧靠高温设备配置。 (2)安全性要求高的重要公共设施中。 (3)水下敷设当工作电流较大需增多电缆根数时。 除限于产品仅有铜芯和规范所确定宜采用铜芯的情况外,电缆缆芯材质应采用铝芯。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 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应不低于该回路工作电压、满足可能经受的暂态和工频过电压作用要求。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较长高压电缆并行敷设的控制电缆(导引电缆),选用相适合的额定电压。 (2)在22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敷设的控制电缆,宜选用600/1000V,或在有良好屏蔽时可选用450/750V。 (3)除上述情况外,一般宜选用450/750V;当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除上述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的外护层。 弱电信号、控制电缆选择应注意什么?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超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可不含金属屏蔽。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最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A所列允许值。 连接回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2)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内容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暖通专业抗震设计专篇

暖通专业抗震设计专篇 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主要规范、标准图集: 1.1、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1.2、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版); 1.3、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08K132——《风管支吊架》; 1.5、03S402——《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 2、按照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0.4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本项目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 4、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暖通专业管线抗震设计范围 1、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2、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平方米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管系统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3、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 4、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运动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机组)、空

调机组、空气能量回收机组等设备、设施或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要求时,应设防震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设计要求 1、总体要求:抗震支吊架要求质量可靠、便于安装; 2、抗震支吊架设置最大间距满足下表的规定: 注:改建工程最大抗震加固间距为上表数值的一半。 3、每段水平直管段应在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吊架; 4、当两个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大于最大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增设侧向抗震支吊架; 5、每段水平直管段应至少设置一个纵向抗震支吊架,当两个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大于最大设计间距时,应按上表规定增设纵向抗震支吊架; 6、抗震支吊架的斜撑和吊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1米; 7、水平管道在安装柔性补偿器及伸缩节的两端应设置侧向及纵向抗震支吊架。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临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汁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正电缆;冰数选择要求: 2.增加了电缆绝缘类别选择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S≤800mm2和S>800mm2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选样要求; 4.增加了大电流负荷的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时对电缆截面、材质等要求; 5.增加了电缆终端一般性选择要求: 6.增加了自接电缆实施金属层开断并作绝缘处理内容: 7.增加了交流系统三芯电缆的金属层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电缆系统的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相关规定: 9.增加了架空桥架检修通道设置要求; 10.增加了电缆隧道安全孔设置间距要求; 11.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F。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埋,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编: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删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

(整理)n《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24.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 6.1.2、6.3.3、6.3.8、6.4.3、 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 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3章11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 E-mail:ieecabr@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9753285.html,)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 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10—23发布 200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20217-1994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压电缆芯数选择要求; 2.增加了电缆绝缘类型选择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S≤800mm2和S>800mm2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选择要求; 4.增加了大电流负荷的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时对电缆截面、材质等要求; 5.增加了电缆终端一般性选择要求; 6.增加了直接对电缆实施金属层开断并作绝缘处理内容; 7.增加了交流系统三芯电缆的金属层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电缆系统的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相关规定; 9.增加了架空桥架检修通道设置要求; 10.增加了电缆遂道安全孔设置间距要求; 11.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F。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编: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国荣熊涛张天泽齐春陶勤万里宁王鑫王聪慧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解读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解读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制定背景 我们都知道,地震是一种随机性振动,有着难以把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地震发生后可能引起火灾、毒气污染、细菌污染、放射性污染、滑坡、泥石流、水灾;沿海地区还可能遭受到海啸的袭击以及地震还容易引起环境污染、瘟疫流行等等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次生灾害可能也会伴随地震出现,如高层建筑玻璃破坏造成的玻璃雨,信息储存系统破坏引起的称为记忆毁坏等灾害。所以建筑是否具有抗震性对于防止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机电系统抗震性能的提高,对于减少和防止由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说包括建筑机电工程在内的整个建筑的抗震设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在建筑机电工程的水、电、风各专业的设计人员在建筑机电工程设计时几乎都没有考虑到机电抗震,给系统带来比较大的隐患。 2008年汶川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的抗震设计十分重视。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紧急修订。与此同时,由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起,联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国内技术权威机构向住建部提出了制定《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的申请,住建部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很快得到批复。2009年10月,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9]88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国家规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小组并展开编写工作。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深圳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锂、刘振印、朱跃云、宋孝春张青、李学好、张良平、张杰、孙成群、杨炯、张大明。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及加固已有几 十年的历史。那么,我们国家的机电抗震规范到底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该如何编写,是编制组的首要任务。调查发现,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在机电抗震方面技术比较领先,但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不能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如:美国国内的标准不统一,各个州都有自己不同的设计标准。同时,美国各机电分包商有自己完全的职责范围,因此不会与其它系统的管道综合到一起进行设计,只会制定与各自系统的相应抗震标准,如NFPA13(第六章)等。 因此,为了保证我们国家机电抗震设计的先进性及统一性,规范编制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并在一些相关内容上提出了较国外先进标准更高更可靠的 技术要求。同时规范完全依照我国具体国情,为了达到减轻

电缆设计规范

电缆设计规范
1.导线材料选择 电缆一般采用铝芯线。 下列场合应采用铜芯电缆及电缆: (1)需要确保长期运行中连线可靠的回路。如:重要电源,重 要的操作回路二次回路,电机的励磁,移动设备的线路及剧烈振动场 合的线路。 (2)对铝有严重腐蚀而对铜腐蚀轻微的场合。 (3)爆炸危险环境或火灾危险环境有特殊要求者。 (4)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物 (5)高温设备 (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设施的线路。 此外,经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确证宜用铜芯电缆及电缆的,如有高 层建筑,大、中型计算机房的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等以及国外工程 和外资工程等适应国外要求者。 2.电缆芯数的选择 (1)电压 1KV 及以下的三相四线低压系统,若第四芯为 PEN 线时,应采用四芯型电缆而不得用三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组合成的回路 的方式。当 PE 线作为专用而与带电导体 N 线分开时,则应用五芯型 电缆。若无五芯型电缆时可用四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电缆捆扎组合的方 式;PE 线也可利用电缆的护套,屏蔽层,铠装等金属外护层等。分

支单相回路带 PE 线时应采用三芯电缆。如果是三相三线制系统则采
用四芯电缆,第四芯为 PE 线。
(2) 3-35KV 交流系统应采用三芯电缆.
(3)在水下或重要的较长线路中为避免或减少中间接头或单芯电
缆比多芯电缆有较好的综合技术经济性时,可选用单芯电缆。但应注
意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不得采用钢带铠装,应采用经隔磁处理的
钢丝铠装电缆。
3.电缆绝缘水平选择
表 1 电缆绝缘水平选择
单位 KV
系数
标称电压 U
0.22/0.38
3
6
10
35
N
电缆 的额 定电 压 U /U
0
U
0

Ⅰ 类 0.6/1
(0.3/0.5)
U
0
(0.45/0.75)



1.8/3 3/3 3/6 6/6 6/10 8.7/10
21/35 26/35
缆芯之间的 工频最高电 压 Umax
3.6
7.2
12
42
缆芯对地的 雷电冲击而 授电压的峰 值 Up1
60 75 75
95
200
250
注:括号内数值只能用于建筑物的电气线路,不包括建筑物电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 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菲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觞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较 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 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2h b,500 h b/4,6d,100 10 二 1.5h b,500 h b/4,8d,100 8 三 1.5h b,500 h b/4,8d,150 8 四 1.5h b,500 h b/4,8d,150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 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修订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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