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94-57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

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XX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XX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局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三级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

(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三、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当即下达法律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需由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及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各市(区)安委会,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的各市(区)安委办统一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五、经市、各市(区)安委会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由市、各市(区)安委办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督促检查,严格执法,把好安全关。 七、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市、各市(区)安委办予以摘牌。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八、重大事故隐患牌匾,分别由市、各市(区)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 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 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 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 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 缘损坏; 13、Ⅰ. 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 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本制度,相关容如下: 第一条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条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中将施工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通知作业人员。 第三条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安全风险 2、危险源通报 3、安全制度和规程 4、紧急反应程序 5、个人防护使用要求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678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制度(最新)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隐患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有效的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榆社至和顺段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本标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三、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频率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可能造成死伤人数较多的分项、分部工程和施工工序、管理环节。包括施工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施工周边林区的不安全形势。 四、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 五、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组织隐患排查、审核防范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到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实施有效管理。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及时报监

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建管处相关部门,由建管处组织专家,经过论证后,提出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六、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指导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全面性、相对应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对隐患治理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理。 七、事故隐患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等进行分级,具体 如下: 以上三项判定指标为并列指标,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指标,即可判定该隐患为相应隐患等级。 八、排查登记。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建管处统一排查要求,对各施工项目、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在开工前和施工中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并对每个事故隐患提出相应技术、管理防范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要对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有没有排查漏项、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可行、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内容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资料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三板桥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镇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

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求实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本制度,相关内容如下:第一条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条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中将施工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通知作业人员。 第三条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安全风险 2、危险源通报 3、安全制度和规程 4、紧急反应程序 5、个人防护使用要求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国家安监总局85令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县(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事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3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求实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本制度,相关内容如下:第一条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条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中将施工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通知作业人员。 第三条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安全风险 2、危险源通报 3、安全制度和规程 4、应急反应程序 5、个人防护使用要求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 定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8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责任制度 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督办制度。各学校是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校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学校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隐患排查制度

各学校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校领导带班、值班人员每日排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另外,在重大节假日、汛期以及重大活动之前和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门房、防火用电、防盗、安全保卫设施、食品卫生、校舍及辅助设施、接送学生校车等一系列安全检查,特别要对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聚集场所及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等可能造成安全安全的部位。要加强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四、隐患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放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 报告程序:学校、幼儿园报告街道教育办;街道教育办将重大安全隐患街道和区教管中心。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

(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 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