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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5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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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农村困难群众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问题的重大举措,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自xx年在我县实施以来,从最初的保障1261户,人数4093人,到xx年20859户、37217人,8年人数翻了9倍,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但是,在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分类施保差距不大。今年年初,全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165元,也就是说人均月收入低于165元,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实施应保尽保。低保资金实施补差打卡“社会化”发放。目前,我县农村低保实施分类施保,共分三类:A类:114元/月;B类:104元/月;C类:94元/月;农村五保户220元/月。A类保障9386户,16747人。B类保障7300户,13025人,C类保障3869户,7141人。从分类保障

资金来看差距不大,每类之间相差10元。由于保障额过低,只能保障那些还有劳动能力、生存条件和环境相对好的地方基本生活。对那些生存条件恶劣、因灾致贫、体弱多病、智障、身患重大疾病等家庭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为他们经常要购买药品,住院自费部分等必须开支,每月1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远远不够的。

(二)低保对象界定难把握。根据农村低保制度的规定,保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确定入门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核定难以操作。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与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测算核定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测算核定显得更加复杂。第一,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的收入的组成部分有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山林等实物收入。第二,实物收入详细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不一样,这些收入的测算核定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第四,托(扶)、赡养费以及隐形收入更难界定。第上,从今年开始,各县都建立了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县里安排了专职人员,但仍然很难对低收入家庭做出准确的界定。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应保尽快动态管理。八年来,保障人数由最初的4093

人,到xx年增加了33124人,但是贫困家庭随着条件改善主动退出保障人数为零,没有一户一人主动申请退出保障的。而只是通过低保按季的异动、入户抽查、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阳光工程”等办法取消低保。仅xx年全年取消各类不符合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1042户,3072人。xx年取消435人。以上数据说明享受低保的人都想长期享受,不管生活条件是否改善,都不会主动退出,这种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是不健全的。

(四)全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各县市区保障率是不科学的,缺乏法律依据。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是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保障机制。并没有提出保障率考核指标,而我市近几年为民办实事考核各县市区保障率并实行一票否决。去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率是

5、7%,保障人数

2、4万人,今年考核我县保障率是

8、5%以上,全年就要增加

1、3万人。这样就产生了诸多不利因素。

(1)造成了各县调查摸底难度增加。

(2)贫困边缘户不好界定。人人都想要低保。

(3)上访量猛然增产,每天到县、市上访人群,由去年每天一至二起增加到十起以上。

(4)今年低保扩面正值村支两委换届,有些村干部以此作为人情拉选票。

(5)全县到乡、乡到村、村到组必然采取简单的办法分解指标。

(五)县乡两级从事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目前乡镇来看,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我县乡镇有30个,只有36人,城乡救助局低保股只有2人,1个乡镇一个民政员要管理上百户上千人低保户,全县两个人要管理

3、7万人低保户,无法保证低保正常开展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乡镇级的100%调查入户、评议大多流于形式,县级30%复核率也很难百分之百做到,县局每天都要应对数十起上访答复、调查和有关部门交办件,难以保障工作开展。

(六)全市城乡救助局没有实行独立核算,法人登记。全市13个县、市、区,只有麻阳县城乡救助局实行了独立核算,明确了法人登记,其它12个县、市、区都没有实行独立核算,这样不能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也没有充分自主权,不利于工作有效开展。

二、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明确意义。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明确国家实施这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了解国家实施农村低保这项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办事程序。同时要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低保工作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让

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农村低保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诉求渠道。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懂法明理,知谦让廉耻,从思想意识上根除等、靠、要的想法。

(二)严格程序,加强监督。群众收入来源的复杂多样要评议小组来评议,并坚持三榜公示:即村级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要公示,乡镇政府对低保制度收入的核查情况要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要公示,通过公开来达到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管。

(三)完善机构,保证力量。目前,农村低保主要是乡镇民政办人员具体抓,而乡镇民政办普遍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身兼多职,工作中他们往往感到力不从,因此必须加强民政办的建设力度,抓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工作。各乡镇要在不突破原有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充实人员到民政队伍中,配强配足乡镇专职人员,同时将民政办人员由事业编制纳入行政编制,稳定民政队伍。各级财政要解决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取消全市为民办实事考核保障率指标,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工作。

(五)建议全市城乡救助局全部实行独立核算,增加人员,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六)加强领导,狠抓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廉洁从政,以身作责,不给基层施加压力,农村低保顺利实施。

一是认真贯彻农村低保实施办法。农村低保是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赌博者、懒惰者、子女不孝敬老人的照顾,对这三类低保户要坚决取缔,真正解决民生部题,以树农村正气。

二是扎实落实老、伤、残、绝症人员的农村低保。这部分人员既丧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更有甚者生活都不能自理,因此,要重点解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真正把我国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实施。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农村低保户要认真进行核对,并到村、社实地调查和了解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查出有循私舞弊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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