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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

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 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等。

九、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

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及设备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400~5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 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一。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6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400~36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二。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1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1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三。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三类。人员定员数在11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5人至10人执行二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4人执行三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四。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3 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与办公用房重复建设。

编制人员数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设规模,可在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四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其建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二、交通便捷,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在布局上应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与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应相互隔离,必要时可单独建设。

档案用房总平面规划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根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和上访人员等数量的多少,参照相关公共场所标准确定人员集散场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设置社会车辆和业务用车停放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意见》的规定,或当地城镇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停车位必须建于地下的,不占用法庭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外观应简朴、庄重,体现现代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节能、消防、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庭建筑应统一标识。人民法庭统一标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外部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内部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审判/执行人员业务工作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内部装修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信访接待用房、新闻发布室、外宾会见室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用房的内部装修,可采用中级装修。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的内部装修按照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

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不超过30%。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人员比较集中的功能性用房,可分类设置成大厅。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避免人流流线交叉。

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5~1.8 m;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8 m;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立案、候审、来访登记、候谈、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净宽宜为4 m。

第三十五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的空间设计,应考虑旁听人员较多的特点,满足法庭布置的需要。大法庭净高宜为6 m、净宽宜为18 m,中法庭的净高宜为4.5 m、净宽宜为10 m,小法庭的净高宜为4 m、净宽宜为8 m,独任法庭的净高宜为3.2 m,净宽宜为7.5 m。

第三十六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审判区照度不应低于300lx,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200lx。

第三十七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0dB,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45dB。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技术用房亦可根据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安防、科技法庭等需求。

第四十二条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的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执行相关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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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尝试将文化拓展到司法活动中,建立一种法院文化,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如何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有效载体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思想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方向,建立一种法院工作的新格局,是当前研究的新课题,旨在将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层次。 关键字: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是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的积淀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来源于日常工作,又作为法院的上层建筑无时不刻在指导着工作的每个环节。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关乎着法院审判及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关乎着法院的发展。笔者试着从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性、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是以法官为主体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为目标,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特征。一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三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四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目录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科技法庭。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新建、扩建科技的功能分类和系统参数,以及庭审核心设备和外围设备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2008版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2009 GB 4943-2001 信息设备的安全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13837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型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526-2010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2423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低温 GB/T 24231.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高温 3. 科技法庭建设、分类和系统参数 3.1科技法庭建设 3.2 分类 3.2.1 基本功能型 3.2.2 简约功能型 3.2.3 标准功能型 3.2.4 扩展功能型 3.3 技术参数 3.3.1 视频 3.3.2 音频 3.3.3 证据(电子证据的格式) 3.3.4 笔录 3.3.5 文件存储格式 3.3.6 画面分割数量 3.3.7 画面合成技术要求 3.3.8 外围设备控制协议 3.3.9 存储内容 3.3.10 文件命名方式 4.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和技术参数 4.1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 4.1.1 远程提讯 4.1.2 远程庭审 4.1.3 减刑假释远程问讯 4.1.4 远程观摩 4.1.5 远程点播 4.1.6 远程质证 4.2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技术参数 4.2.1 视频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111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彰显新时期法院精神 --------上栗县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上栗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倡导"公正、高效、务实、创新"的八字院训,通过几年的努力,营造了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法院文化氛围,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连续四年"全省法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妇女儿童维权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文化建设 我院在文化建设工作中注重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求得新发展。并成立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定《上栗县法院文化建设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文化建设工作安排,持之以恒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行为文化建设,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发展 我院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和弘扬拼搏奉献的精神,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以一种干事创业、公正高效的行为文化引导和激发法官自觉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官办案数量、效率、质量均在全市前列。业务工作相对突出表现在:①从没有一起违法超审限案件;②当庭宣判率高达64%;③审限短民商事案件做到在一个月内

审结的占72%,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占22%;④年均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3.7%,基本实现了将办案周期比法定审限缩短三分之一的目标;⑤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09年调解撤诉率高达81.7%;⑥服判息诉率高。2009年,我院案件服判率为91.2%,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仅12件,二审维持8件,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一审案件正确率为98.4%;⑦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综合排序名列前茅。我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考评中总体排名连续三年名列全市第一。 三、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法院文化内化于心 我院把创建学习型法院作为首要环节来抓,加强对法律人才、管理人才、年轻后备干部三支队伍的培养。坚持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 (一)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院党组始终强调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全体干警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审判知识讲座、法律文书评比、案件质量评比,组织干警到先进法院学习交流等,不断提高全体法官驾驭庭审、判断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调判结合、制作文书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在领导带头上下功夫。院党组成员始终坚持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引导和自身的积极参与,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体干警的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于加快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快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思考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人民法庭根植于基层,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并承担着大量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其工作优劣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形象,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强调“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这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级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试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就当前如何加强法庭建设谈几点体会。 一、统一思想,切实认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不仅审理大量的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案件,还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并参与所辖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庭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基础,它不仅联系群众、贴近群众,而且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首先是通过法院和法官来进行的。人

民法庭工作做好了,就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否则,人民法院的形象则会受损。如何搞好人民法庭建设,首先要解决思想问题,用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指导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这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行动。因此,我们一定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理念、体制、做法等阻碍发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严格遵守符合审判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增强司法能力为重点,以规模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主线,努力创建一流的法庭,争创一流的业绩,争当人民法庭建设的排头兵。 二、以人为本,全面夯实人民法庭队伍整体素质 人民法庭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是法庭建设的重中之重,关键在“人”,特别是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以点带面,着力提升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 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强化“上下内外”监督 一名干警是一面旗帜,他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法院在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

法院文化建设

牢牢抓住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纪实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院党组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掀起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高潮。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牢牢抓住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已经由以前零散、自发的状态,走向了指引规范、组织有力、保障可靠、典型引路、整体推进的健康发展道路。 明确定位,把文化建设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提升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近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署的主题活动和各种大型活动,文化建设都是重中之重。 2008年8月26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要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根本依据;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在2009年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将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的“六个建设”之一,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最高人民法

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揭开了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新篇章。 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首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7月初又专门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王胜俊院长出席并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全面、深刻、系统地明确了法院文化是什么、为什么要抓法院文化建设、怎样抓好法院文化建设、靠谁来抓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理论、实践问题,标志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步入了有统一目标和明确方向,与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相适应、同进步的全新发展阶段。 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行动,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实践中,地方三级法院普遍成立了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将文化建设纳入考评体系,作为评价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保证文化建设整体目标的实现;政治部门积极牵头其他业务庭室部门和党群组织,认真落实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形成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为了总结经验、树立榜样,继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后,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北京高院专门向全市法院推广“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东城区法院的“天平式”法院文化建设模式,广东高院先后推出两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新版模板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 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 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从中国国情出发, 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做到功能齐全, 设施完善, 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 可一次规划, 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 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进行诉讼活动, 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 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 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 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 包括来访登记大厅( 室) 、候谈厅( 室) 、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 庭) 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理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 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 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 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 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 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 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 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等。 执行用房包括:执行工作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2- 24 17:3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

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当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

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不足困难对策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

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概述 1.1 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项目名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县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地址:**县**镇 1.2 可研编制依据 1、**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委托书(附件1) 2、《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4、《**县**人民法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县**人民法庭地理位置图》 6、《**县**人民法庭平面布置图》 7、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8、**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基础资料 1.3 主要研究内容 本报告重点对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及投资估算等方面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1.4 主要研究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部等各部委加强“两庭”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改善**人民法庭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公正能力有积极意义。项目投资为224.75万元,总建筑面积1605m2,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合理,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可行。 1.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县**镇位于**市与**中段,东接泽州,北连沁水。交通便捷,侯月铁路、晋阳高速路、晋韩路穿镇而过。是国家重点工程——**电厂所在地。全镇总面积83.7平方公里,33个行政村,96个自然村,3.5万口人,耕地43095亩。 **人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办公场所位于**县**镇,现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2名、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法庭年均受理案件110件,年均结案104件,结案率95%。**人民法庭长期以来一直靠租用房屋办公,缺乏专有功能用房和相关设备,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租用的房屋不能满足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各种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为改变这种困难状况,适应人民法庭全面、正确、有效履行法律审判职责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考虑法庭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本着经济适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该院从2003年开始着手**人民法庭的建设项目的征地、审批和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到目前为止该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基本成熟,已经具备了实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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