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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生导师

导师简介

2015-01-27 19:40

刘焯(教授)

刘焯,女,湖北武汉人,汉族,中共党员。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香港法律教育基金、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1996.8~1996.12)。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法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法社会学课程负责人。社会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等。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主要讲授课程是法理学、中国法理学专题、法社会学等。自1983年7月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始终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已主编教材一部:《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编著和参编教材《海关法学》、《立法学》、《新编法理学》等4部。在《法商研究》、《法学》、《河北法学》等CSSCI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多篇,其中4篇获《复印报刊资料(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民政坛》等全文转载或摘要;近年主要研究成果有:专著《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武汉出版社,2003年),论文《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法制主义”及其修正》、《用范式提升〈法理学〉方法论品质——法理学改革新思路》等。其中《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获第十七届全国城市出版社优秀图书评奖二等奖。

参与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一项,主持完成湖北省法学会及其它横向合作项目三项。2010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届“研究生创新教育奖”优秀导师称号。

张德淼(教授)

张德淼,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65年2月生于湖北仙桃,汉族,中共党员。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品课程法理学、法学通论之课程负责人;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1986年本科毕业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研究生毕业于该校法学理论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起留校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年合并前为中南政法学院),主要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哲学、立法学和法学通论等课程。

主要研究领域与成果:法理学、西方法哲学、立法学。在法学学术刊物和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随笔五十余篇,参编各类教材、著作十余部。主要作品有:《法的真善美》(合著)、《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论法律的权威性》、《论法律真理及其存在的可能性》、《探寻现代法治之美》、《立法正义观与当代之求索》、《近代西方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及其人性基础》、

《西方文明起源时期的法律人》、《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法学与科学》等。

主持、参加的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法理学教学研究”(省教育厅)、“武汉市文明执法问题研究”(市社科联)、“中国《立法法》的理论与实践”、“地方立法体制与立法精神”(省人大)等省级和校级科研项目;主持第三十七届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近代西方法律现代化与市场规范化的互动关系研究”;主要参加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战以后美国的人权与法制”(1997年结项)、“法之真善美结构解析”等(2004年结项);主持国家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的宪政研究”之子课题“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理论基础研究”(2005年立项);主持并完成共青团湖北省委专项项目“湖北省青少年权利保障机制建设调研报告”(2007年立项)。

巢容华(副教授)

巢容华,女,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立法学。开设有《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出版有专著《立法问题研究》(合著)《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之关键》《法治理念与司法公正》《孔子与柏拉图人治观之比较》《法理学教学实践与改革》等。

罗洪洋(教授)

罗洪洋,侗族,贵州人,1965年5月出生,法学教授,云南大学法学博士(法人类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理学博士后--2005年10月入站。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贵州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点领衔导师(招生方向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贵州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贵州省宪法学、法理学会副会长,贵州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曾兼任山东大学民间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民间法》杂志编委。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间法、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法文化。近年来的学术目标致力于用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法文化的方法,对传统和当代中国法律和法治进行解释和再解释。

在国家权威和核心期刊《民族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篇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持和承担省级课题4项。代表作如下:对清代黔东南锦屏人工林业的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研究,有关研究成果连续5年发表在国家权威期刊《民族研究》(分别见2003年第3期,2004年第2期,2005年第1期,2006年第1期,2007年第4期);《腐败何以不为罪--对中国传统社会官员贪贿横行的法文化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法人类学初论》,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张斌峰(教授)

张斌峰(1962.5---),哲学博士(南开大学),河南省光山县人,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组长,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博士生导师。曾任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逻辑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湖北大学

德国哲学研究所副教授,郑州大学哲学系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台湾大学(陆委会“中华文化基金”项目)访问学者。

学术兼职:现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逻辑学会理事、中国符号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墨子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理事等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哲学,尤其是当代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法律论证逻辑)、中国思想史、中国哲学史和中国逻辑史、符号学(法律符号学、法律语用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等领域或方向

课题与学术成果概述:主持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项目批准号:07BZX046;项目代码:90207011106;》,另主持和承担省部级研究项目多项。学术成果:已出版的学术专著有《法律的语用分析: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法律推理新探——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人文思维的逻辑--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维度》和《近代墨辩复兴研究》4部,合著8部;主编或编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法学方法论教程》、《符号学导论》、《中国古典传统与西方现代自由》、《殷海光学术思想研究》、《E时代·新人类·新艺术》等,编有《殷海光文集》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陈柏峰(教授)

陈柏峰,男,1980年生,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6)、法学硕士(2005.6),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社会学博士(2008.6),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1.6-7),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2.9-2013.9)。

在我校任助教(2005)、讲师(2007)、副教授(2009)、教授(2012)、文澜青年学者(2013)。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农村社会学。主讲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与乡村治理、电影中的法律等课程。

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开放时代》等杂志发表论文、书评、调研报告70多篇,其中CSSCI杂志收录50多篇,SSCI杂志收录1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20多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乡村司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其它省部级项目4项,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础性研究资助(2012),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2)、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奖(2010)、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1)。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届“青年教师十大科研新星”(200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南湖杰出法学青年学者”(20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一届“南湖杰出法学青年新秀”(2007)等称号。

在基层执法、乡村司法、信访制度、农地法律制度、农民自杀、乡村混混等领域的研究中有所创新,提出了乡村社会的“结构混乱”、乡村司法的“双二元结构”、信访的“分类治理”、农民地权诉求的结构、农民价值等中层概念或解释框

架。研究成果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获得了跨学科影响。

周其明(副教授)

周其明,男,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和博士,历任工程师、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政理论,侧重选举制度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选举程序研究),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宪法保障实施制度研究),在《法学》、《二十一世纪》、《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人大研究》等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主要学术成就:在法学领域较早提出了农民的平等权问题;若干修改选举法的建议被国家立法吸收;在学理上剖析了宪政话语在当代中国政治中消失的原因;运用宪政理论研究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运行问题。

张继成(教授)

张继成,湖北人,1964年10月出生,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法理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讲授《逻辑》、《侦查逻辑》、《审判逻辑》、《法学方法论》等课程。

主编、参编部、校级教材10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广西大学学报》、《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共计70余万字。学术研究的特色是,用逻辑学、哲学(认识论、价值论)等方法对法律问题展开交叉研究。择其要者有:《事实、命题与证据》、《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证据相关性的逻辑研究》、《被告与罪犯的同一认定》、《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法律解释的论证功能》、《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对刑事侦查中同一认定的逻辑分析》等。

池海平(副教授)

池海平,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硕士. 1957年10月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 1964年至1974年在新疆伊宁市完成中小学学业. 1974年至1977年在甘肃省靖远县下乡. 1977年12月至1979年9月在甘肃省靖远氮肥厂工作. 1979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83年7 月大学本科毕业, 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3年起至今在中南政法学院(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任教, 主要从事法理学, 立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84年在西南政法学院进修学习. 在校任教期间获法学硕士学位。

更多法学理论硕士生导师信息: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0020898.html,/contents/221/3176.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情况——兼谈对法学学习的一点看法关于我校法学就业情况,本不想趟这滩混水(记得以前我校公安学院学子发毕业生就业情况贴,目的可能是炫耀就业比某些热门财经专业还好,同时说明法学就业不好是“小法学”的原因而非公安学造成的,结果毁誉参半,大概是因为其他学科与公安学科在就业领域上几乎不存在冲突、无从评判),但是看到(法学)新生议论纷纷、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多有不实之处,还是最终忍不住就我知道的情况做一点介绍说明。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不存在主观作伪,至于是否有代表性、信息有效性就由读者自我品查了。 一、两组样本 我校几年前(时间不久)毕业的某法学本科班的男生情况,该样本共有25人,毕业两年后的就业统计,法院1、检察院2、律师1、公务员4(其中省直机关1、选调生2人三年内都落实副科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医药行业等,部分聘用制)5、企业5(中石油、国美、商业银行、电信等)、辞去公职自主创业1、本外校研究生6(当时有14人考研,研究生毕业后续博1、其他在法院、地产、投行、研究院工作)。 我校某研究生班男生就业情况,共20人,毕业一年的就业情况,法院2、检察院2、律师2、公务员4(司法、公安、纪律部门等)、企业3(地产等国企)、政策性银行1、高校任教2、继续读博或辞职读博4。 至于就业地域分布,没有太准确的统计,大致上分布的地域都比较广,回家乡工作的比例不小,湖北(本科)、河南(研究生)也较多(这与考生来源地有关),此外,广州、深圳等珠三角相对其他地区集中,西部地区几乎没有。 二、说明和基本分析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两个班的女生未作精确统计(本人不好打听),但大体上女生的就业状况不亚于男生(是更为勤奋的结果,君不见我校自习室与女厕所的情况相似——几乎没男的)。不同在于可能是年龄或家庭的缘故,女生读研比重要少,考博的几乎没有(还有这个时代男生更喜欢玩,不想就业,抱残守缺、往往随便考取一个硕士都行,而女生更喜欢层次高的学校,故而我校考取北大、人大、清华研究生的多是女生);另外,女生去银行工作的人数更多。关于代表性问题,只能说上述样本反映我校法学本科班和研究生班的中等情形,肯定不是优秀的,但应该不是最差的(法学院喜欢三个邻班为一组、一个辅导员,其中本科班自诩在三班排第二,而风评总是认为它是丙级班,至于研究生班不是特别热门的专业,也不是重点学科)。 两组样本的共同处在于:1、毕业生都找到工作或升学,长期大规模失业的情况实际上(至少在我校法学范围内,至于层次较低的学校的法学专业,不清楚)不存在(所谓就业率统计,尤其到了毕业一年后,意义不大)。2、在就业层次可能不如热门专业(具体情况不清楚),但至少都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扫大街等现象没有)。3、就业领域较广泛。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众多行业,法律岗位不是唯一选择,自主创业的很少。 不同之处:1、直接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比重不同。本科班即使加上续读研究生毕业后的情况,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只有40%(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部门、省直机关中的法规司、大型企业法务部),而研究生则能到达三分之二以上(考虑博士生从事法律工作可能性更大,包括在内)。其中缘由之一是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重低,许多法律岗位就放弃了,而研究生经过在校几年学习准备,到毕业时90%以上学生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位相对容易。2、就业领域有差别,研究生的选调生不多,去事业单位也少,继续升学的比重也低(该样本读博的比重应经较平常情况高),去企业的也多从事法务而非会计、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3、统计的时间不同。本科毕业生样本是毕业后一两年后获取的,而研究生几乎都是在毕业当时工作已确定,这说明本科毕业生取得工作要艰难一些

中南财大下逻辑学期末考试试卷(标答)

1 2 ………………………………………………………密……………………………………………………封………………………………………………… 密封线内不 院(系):专年级:学生姓学号: 课堂________

得分评阅人 六、结构分析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答题要求】:从下列给定的素材出发,按各小题指定的类型分别构造一个相应格式的推理。 小李。小王。1课堂同学。2课堂同学。武汉人。非武汉人。南京人。非南京人。 湖北人。江苏人。中国人。人。非人。 1. 特称肯定判断的矛盾关系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是武汉人,所以,并非1课堂所有同学都不是武汉人。 2. 单称否定判断的差等关系推理。 【例】1课堂小李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 3. 全称肯定判断的换位法推理。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以,有的湖北人是武汉人。 4. 特称否定判断的换质法推理。 【例】1课堂有的同学不是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的同学是非武汉人。 5. 三段论第二格AEE式。 【例】所有武汉人都是湖北人,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湖北人,所以,所有江苏人都不是武汉人。 6. 联言推理的分解式。 【例】1课堂、2课堂都有武汉人,所以,1课堂有武汉人。 7.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 【例】小李要么是1课堂同学,要么是2课堂同学;已知小李是1课堂同学,所以,小李不是2课堂同学。 8.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 【例】小李只有是湖北人,才会是武汉人;既然小李不是湖北人,那他也一定不会是武汉人。 9. 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湖北人,则小李是中国人。所以,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中国人。 10. 二难推理的复杂破坏式。 【例】若小李是武汉人,则小李是湖北人;若小李是南京人,则小李是江苏人。小李或者不是湖北人,或者不是江苏人,所以,小李或者不是武汉人,或者不是南京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介绍 - 湖北学位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特色学科简介 一、学科团队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现有教师由22人组成,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下。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7人、讲师9人,具有博士学位10人、在读博士3人,其余的均具有硕士学位,有3人具有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历。本学科队伍力量雄厚,有多人获得“国务院政府津贴”,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工程支持计划,省部级“跨世纪学科(术)带头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湖北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先进教育工作者”和“优秀青年教师”称号。刘茂林教授、方世荣教授分别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二、学科基地(平台)建设 本学科建有校一级的研究机构——“宪政理论研究所”,与湖北省人大共同组建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创办并连续出版了《公法评论》,创建了“中国公法评论网站”,作为发表学术成果和与同行交流的主要平台。 三、主要学科带头人 刘茂林教授是我国知名的宪法学专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宪法学专家组主要成员、二级教授、国家级精品课程《宪法学》负责人、《公法评论》主编,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是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跨世纪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他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如宪法结构、宪法秩序、地方制度、村民自治等方面的研究具有开拓性,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并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 石佑启教授为年青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06年被评为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他在行政法学范式转换、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获得了多项奖励。王广辉教授的著作《比较宪法学》,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体系和内容富有创新,在学术界产生了

《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

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一)概述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 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C党的十五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A、司法机关 C公检法机关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C审判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C司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C整体作 用与局部作用D党的十六大 家的主体是() B广大人民群众 D中国共产党 B社会和文化权利 D政治权利和自由 ) B司法机关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B 守法 D 违法 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B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 (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 C行为D语言 )提供共同的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C习惯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C英国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C义务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 ) B、判例法 D不成文法 ) B、德国 D日本 )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B、权力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C法学体系B法律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 C洛克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 1982年宪法 B 1978年党的^一届三中全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答案 作者:Jessie已被分享19次复制链接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 分) 1、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 2、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 3、准确反映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指标是(剩余价值率)。 4、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垄断经营有限的较优等土地);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5、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核心是(实现问题,即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问题)。 6、在股份制中,实行一股一票,体现的是(出资者)主权;在合作制中,实行一人一票,体现的是(劳动者)主权。 7、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其(处于主体或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 8、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企业)。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其价值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改变原有的价值量,因而被称为不变资本。另一部分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是可变资本。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由于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会发生价值增值,所以被称为可变资本。 2、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 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是单个资本增大的两种基本方式。资本积聚是资本积累的直接结果,即个别资本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增大其总额的一种方式。而资本集中则是由若干分散的小资本合并成大资本的过程。 资本积累与资本集中的区别在于:(1)资本积聚以资本积累为基础,因而单个资本增大的同时,也使社会总资本增大;而资本集中是原有资本的重新组合,虽然使单个资本变大,但不能使社会总资本增大。(2)资本积聚的规模和速度最终受到原有资本积累速度和社会财富增长限制,因而其增长是缓慢的;而资本集中可以不受资本积累速度的限制,可以在较短时间有效资本合并为大资本,所以增大速度很快。 3、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总产量(包括商品和服务)和生产能力的增加。一般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产值的变动率来衡量。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相比包括的内容更丰富,它除了收入水平的变动,还涉及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市场范围等方面的变动。 4、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一年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它是指国家境内投资的生产资源所生产的总产出量。而国民生产总值是一年内一国居民所拥有的投入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 这两个概念都是衡量一国一年内经济总量变动的指标,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国土范围内的生产总量,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的投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博英语模拟真题及其解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博英语模拟真题及其解析 Text1 What accounts for the great outburst of major inventions in early America--breakthroughs such as the telegraph,the steamboat and the weaving machine? Among the many shaping factors,I would single out the country’s excellent elementary schools;a labor force that welcomed the new technology;the practice of giving premiums to inventors;and above all the American genius for nonverbal,“spatial”thinking about things technological. Why mention the elementary schools?Because thanks to these schools our early mechanics,especially in the New England and Middle Atlantic states,were generally literate and at home in arithmetic and in some aspects of geometry and trigonometry. Acute foreign observers related American adaptiveness and Geng duo yuan xiao wan zheng kao bo ying yu zhen ti ji qi jie xi qing lian xi quan guo mian fei zi xun dian hua:si ling ling liu liu ba liu jiu qi ba,huo jia zi xun qq:qi qi er liu qi ba wu san qi inventiveness to this educational advantage.As a member of a British commission visiting here in1853reported,“With a mind prepared by thorough school discipline,the American boy develops rapidly into the skilled workman.” A further stimulus to invention came from the“premium”system, which preceded our patent system and for years ran parallel with it.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0020898.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积极应对法学高等教育的机遇和挑战 2、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媒体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体现法学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5、体现用户意愿的资源建设与营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 6、夯实工作基础、净化学术环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制度建设实践为例 7、独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薄弱问题调查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8、高校图书馆读者利用服务现状调查与分析——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9、填补世界会计史的空白——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道扬 10、伟大的人格,卓越的贡献——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念杨时展教授逝世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1、相对“就业易”形势下财会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心理与指导——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为例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丛书”评介——兼评《生产关系二维理论与产权分析》和《交汇与分野》 1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改革——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其他典型培养单位的比较分析 14、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探索--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为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0020898.html, 15、独立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现状及对策思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 汉学院为例 16、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行者——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17、特色鲜明成绩显著——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点导师文集 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灿明同志为《湖北财税》题词 19、探索就业举措抵御就业寒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试行本科生导师制 促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 20、水污染防治须出台“硬’’法——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题目大全 1、人文社科类高校工科学生就业问题与对策——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2、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战略及其实现机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3、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 4、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模式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卢现祥教授访谈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王波作品选登 6、高校研究生导师聘任制度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7、科研训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影响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文杯”项目为例 8、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综述 9、将风险评估引入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谈风险评估与行政调查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台生刘哲瑜曾经的合唱队领唱讨厌现在 的民进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所有辅导班实力排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所有辅导班 实力排名 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凯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专业课五大问题。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您直接问一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都不能立即回答,或者推脱说他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会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凯程有系统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讲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题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凯程一本通》,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深入的理解,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所以,凯程有实力能帮助广大学子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学费是多少?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专业招生人数为129人,包括推免生20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硕士法律(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24000元,学制三年;与北大法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相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相对较低,相对于其他专业,法硕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硕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法硕就业薪水高是事实,只要将法律学精了,未来的路一定会越走越顺。 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就业怎么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专业招生人数为129人,包括推免生20人。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较低,招生人数也不少,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2015【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学校源于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陈毅担任筹委会主任的中原大学。2000年,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共同组建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洗礼与薪火相传,学校秉持博文明理middot;厚德济世之校训,传承希贤希圣middot;不舍昼夜之精神,励精图治,严谨治学,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 中南财经大学2015的排名: 2015中国财经类大学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总分 全国排名 2015办学类型、等级和层次 办学类型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65.21 59 行业特色研究型 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64.40 73 行业特色研究型5星级 中国一流大学 3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64.25 76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4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63.97 8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3.72 87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6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63.20 111

区域特色研究型4星级 中国高水平大学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62.48 138 区域特色研究型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8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62.19 159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9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61.58 200 专业型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10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61.57 202 专业型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学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风险理论与保险学说 一、风险的定义: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可保风险:保险所能承保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也称为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三、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技术:a.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b.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整和评估。---考察实施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功能、分类 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答与论述) 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功能、储蓄的功能、投资的功能、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方式不同、承担的主体不同、保费缴纳不同、保险的内容不同、覆盖面不同。 (1)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4)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三、保险的类别: 1、按制度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 B、精神 C、行为 D、语言 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不成文法 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权力和义务 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 A、人口 B、环境 C、气候 D、社会生产方式 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洛克 D、卢梭 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A、1982年宪法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五大 D、党的十六大 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 A、司法机关 B、广大人民群众 C、公检法机关 D、中国共产党 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 A、经济权利 B、社会和文化权利 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 A、司法权独立 B、司法机关独立 C、审判独立 D、司法人员独立 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 A、执法 B、守法 C、司法 D、违法 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 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3〕15号

附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2日制定通过) (2005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2009年8月25日第三次修订) (2010年12月16日第四次修订) (2012年3月20日第五次修订) (2013年6月19日第六次修订,2013年6月26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创新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教授承担博 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离退休制度和我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离休的相关规定,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以及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和校情,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其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博导。 申请者应在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经在该方向领域取得一系列有重要影响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且未来研究方向与现有研究领域具有连续性;其教学水平能够胜任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七条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教授专业技术职称须满一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58周岁。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递交申请的,除满足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外,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者中,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满一年的限制。 (一)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重大课题1项,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课题2项; (二)在我校认定的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且在SCI、SSCI期刊发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 (一)课程重点 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 (3)营利性 (4)国际性 (5)发展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 3、商法的演进 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其区别表现为: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取向公平,商法取向效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社会大众,商法适用于商人;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 商法的调整内容可以说是民法内容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参见P25论述)。 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6、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益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权利的证券化;4、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散规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注:本书中关于原则的问题都应该是重点掌握的。像商法的四个原则,其具体制度体现应该明晰,比如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答题时还应该进行阐述。本书其他的原则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05-113)、资本三原则(P132-13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P138)。】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2、客体仅限于商行为;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有营利性。 2、商主体概说※ 商主体是指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1、具有商事能力;2、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须商业登记;4、是商事关系当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剖析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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