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制度

摘要:委付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根据保险法的原则,当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坏没有得到确定之前,被保险人是得不到损害赔偿的。基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有时候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部损失,但与全损相差无几,有时虽然已经全损,但要在短时间内证明上述损失也是很困难的。若是因此拒绝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被保险人可能是严重的打击,如被保险人的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从而无法调查取证船舶的损坏程度,继而也得不到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在一切都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允许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也担心被保险人会存心欺诈。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从而制定了委付制度。

关键词: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委付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法定原因说①

该学说认为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委付原因,被保险人就可以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金额。该学说认为推定全损不是委付制度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可以成为委付的法定原因,而法定原因一旦成就,被保险人便可以委付。

(二)推定全损说

该学说认为只有发生了推定全损才能产生委付,即委付只产生于推定全损的场合。我国《海商法》249条便是支持这一观点:”保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英国海上保险法06年

英国海上保险法 (一九0六年)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100道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100道 一、填空题。 1.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2.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3.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分摊意外事故和提供经济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5.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的功能称为资金融通功能。 6.海上保险的萌芽是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7.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8.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9.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称为保险金额。 10.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11.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是交纳保险费。 12.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属于保险合同终止。 13.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属于文义解释原则。 14.在我国,投保人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询问告知。 15.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代位原则。 16.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17.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18.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采取的赔偿处理方式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19.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比重最大的险种是机动车辆保险。 20.在责任保险中,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这种承保方式是期内索赔式。 2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22.厘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的主要参考因素是职业工种。 23.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称为再保险。 2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2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6.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海上保险法论文

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期间及保险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是遵循要约承诺程序。“仓至仓”条款所表现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所区别。保险利益的确定如果单纯地跟随贸易条件下的风险转移,则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改善。本文通过案例对上述三个要点进行分析,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订立,保险期间,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 【Abstract】Entered into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the signing of other contracts, also follow the procedure of offer to acceptance. The insurance period expressed by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is always the same meaning however the goods held in the container or not.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ameliorated that simply following the conditions of trade under the risk transfer to determine the insurable interests. In this article, analyzing the three key points as mentioned through a case, as the meanwhile to interpret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Keywords】Insurer;Conclusion of Contracts;Insurance Period;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Insurable Interests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 第一章导论 1.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 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 (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如美国国债风险。 2.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 (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4)风险(管理)对策: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A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①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②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③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B转移风险 ①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txt我的人生有A 面也有B面,你的人生有S面也有B 面。失败不可怕,关键看是不是成功他妈。现在的大学生太没素质了!过来拷毛片,居然用剪切!有空学风水去,死后占个好墓也算弥补了生前买不起好房的遗憾。1906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 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 (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 (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类似海上冒险的任何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是可适用者,均得适用之;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3条海上冒险与海上危险的定义(Marine adventure and maritime perils defined ) 3.(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every lawful marine adventure may be the subject of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1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 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 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 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 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 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 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榖贱时提高粮价买入,榖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414-14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范文一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费率____ 装载工具_____ 开航日期_____自____ 至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___ 保险有限公司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海上保险法7货物风险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willful misconduct Attributable to 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保险标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Dodwell & Co. v. British Dominions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3. 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Soya G.M.B.H. Mainz Kommanditgesellschaft v. White 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pec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上述第2条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Taylor v. Dunbar 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where, at the time of loading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Assured are aware, or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should be aware, that such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could prevent the normal prosecution of the voyage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如果在保险标的装上船时,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此种破产或经济困境可能阻止航次的正常执行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二)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 1.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or unfitness of vessel or craft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船舶或驳船不适航或不适于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如果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2. unfitness of container liftvan or land conveyanc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

英国海上保险法(一九0六年)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 (一)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保险利益,得为保险。 第八条 一部分利益,无论其性质若何,均得保险。 第九条 (一)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契约,享有利益得为再保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年颁布,190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四条 (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

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 (一)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保险学知识点.doc

保险学知识点 第一篇保险基础 1. 风险的三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2. 风险的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三要素的联系: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月底,发书损失的可能性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 2)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3)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将至零。比如:可以利用水上运输, 但禁止水上运动,这就是回避由此产生的被淹死的风险,从而缩小了遭受风险的范围。 2)损失控制:主要包括防损(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和减损(减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 如,尽管人们努力防止火灾的发生,但这种事情仍有可能发生,因此,这就有必要安装自动灭火系统以减轻火灾损失的严重程度。 3)风险自留: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4)风险转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比如:公司组织、 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套期保值、购买保险。 第三、第四种合称损失融资。 5. 从不同角度解释保险 1)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 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事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2)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3)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4)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 5)保险是一种复杂的和精巧的机制。 6)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中文版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年颁布,190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 (一) 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 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 (一) 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 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 第四条 (一) 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 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 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一) 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一) 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 (一) 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 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保险利益,得为保险。 第八条 一部分利益,无论其性质若何,均得保险。 第九条

保险学原理考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因素的类型及其与风险事故的区分。(P2)★★★★★单选、多选 1、物质风险因素(有实体物质本身所导致的风险) 2、道德风险(不诚实、不正直) 3、心里风险(侥幸、过失) 4、与风险事故的区别是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含义及结果。(P8)★★★☆☆单选 1、纯粹风险:造成损失可能性的风险,结果就是损失和无损失 2、投机风险: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失的风险,结果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风险管理措施。(P12)★★★★☆单选、多选 1、避免风险 2、损失控制 3、风险中和 4、风险自留 5、风险转移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P22)★★★☆☆多选 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欺诈、获取暴利。 2、动机不同:保险利己利人、转移风险;赌博损人利己、冒险获利 3、科学依据不同:保险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位存在和发展的科学依据;赌博完全是以偶 然性为依据 4、结果不同:保险变危险为安全,赌博是变安全为危险 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商业保险)的区别。(P24)★★★★☆多选 1、社会保险: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与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2、普通保险(商业保险):采取商业化经营的原则,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含义。(P24)名词解释、判断重点 1、共同保险:一笔业务由若干保险人同时承包一笔业务,在发生赔偿责任时,由被保险人按各自承担的份额或比例赔偿损失。 2、重复保险: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总额的保险。(寿险不存在)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

2012年4月刊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183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 □张娜 (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C 班 上海2000000) 一、委付的产生及概念"委付(abandonment )",一般被分为免责委付和保险委付两类。免责委付源于罗马法中的"加害者委付制"。保险委付产生于16世纪,针对的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可视同船舶的丧失",后由于海上航运贸易的特殊性,为维护和鼓励海上经济活动,保险人应预付一定的填补金,委付即基于此发展而来。时至今日,委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利,当保险标的不是实际全损但与全损无异时,为简化证明手续,将其视为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前提下,得到其全额的保险金赔偿。 关于委付的概念,立法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⒈推定全损说 我国海商法学者多采取此种主张,认为委付限于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我国《海商法》第249条就采用了此种学说,认为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保险标的的残余物及权利移归保险人所有,由保险人当做实际全损处理,而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即为委付。 ⒉全损说 该学说是根据保险的赔偿原则而派生出来的物权代位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必须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否采用委付方式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通常要看按推定全损索赔和按部分损失索赔,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 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⒈单方法律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接受委付并非委付行为的生效要件。委付行为本身的效力只与被保险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关,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都不影响委付本身的效力。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① ⒉双方法律行为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作为证明,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后,只有经过保险人的承诺接受,委付方能成立。②如果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则没有委付可言;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会产生效果。 三、委付通知 委付在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并经对方的承诺或法院的判决方能生效。委付的意思表示形式就是委付通知,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 必须提交的文件。 ⒈委付通知的形式 委付通知大多数以书面形式,也有采用口头方式或用书面、口头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的。书面的委付通知并没有既定的格式,但被保险人在委付通知中应以明确、肯定的词语表明愿意将其所有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无条件地转让给保险人。文字上不能模糊不清,否则委付通知不发生委付的效力。 ⒉委付发出的时间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第3款: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而不应该延迟发出,以通过控制保险标的为自己谋取最佳利益。合理时间具体多长是一个事实问题。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提高,对合理时间的判断也有所缩短。 四、委付的特征 ⒈委付须针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3条第1款: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剩余利益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委付的不可分性"。若只对一部分进行委付,很容易产生争端--被保险人难免就保险标的的有利益部分选择保留,而对不利部分选择委付--这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委付"迅速结束当事人间的保险关系"的目的不符。但当保险单上仅有其中一种标的物发生委付的原因时,法律允许就该一种标的物进行委付,请求其保险金额。 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依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第6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即表明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委付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复杂,这就要求委付要"单纯",如果附有条件,还需等待条件的成熟,与委付的目的不符,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不应附有条件,否则委付无效。 ⒊委付不得撤回 在中国法及英国法中,委付是双方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付而取得全损的赔偿,也可以选择不委付以获得部分损失赔偿。在被保险人行使了选择权后,保险人可以再行使是否接受委付的选择权。如果说前者是重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后者就是重在保护保险人的利益。③因此,被保险选择委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而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即不得撤回,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委付成立的条件 ⒈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且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额保险金。若货物遭受的是实际损失或部分损失,货物的所有权无法实 现转移,委付就不成立。若被保险人不提出全 额保险索赔,保险人自然没有全额赔偿的必要,同样也不存在委付一说。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⒉被保险人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委付申请,且有明确地委付意思表示。 ⒊必须以整个保险标的物为对象予以委付。 ⒋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全额赔偿请求予以同意,被保险人才能进行委付,否则没有委付的必要。 ⒌被保险人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保险人接受委付的基本条件,就是赔偿保险金额,接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并取得一切权利。保险人有权处置保险标的物,有权追偿与该标的物有关的债务。 六、委付的效果 ⒈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及有关权利的转让在委付生效后,保险人取得的只是权利,还是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委付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包括随附利益及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因此随该标的产生的责任也应转由保险人承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此种观点。④我国《海商法》第250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在此观点下,保险人接受委付必须非常谨慎。因为接受了委付,就意味着不仅取得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而且也接受了全部义务和责任,很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赔偿金额,所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也应该权衡一下自己能否从中得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取得的只是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至于任何附属于保险标的物上的义务,并不因委付而加之于保险人。 ⒉保险金额的给付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偿。这是适用委付的根本目的。保险人接受委付,即须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不但如此,委付后保险标的归来的,保险人不得拒付保险金额。⑤ 注释: ①王千华等:《海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②郑蕾:《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保险研究》,1999年第2期。 ③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④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41页。⑤邢海宝:《保险委付研究》,《法学家》,2000年第3期。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