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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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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奖励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7﹞77号

【发文日期】2007-03-29

【实施时间】2007-03-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4号)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县局举报中心设在综合业务科。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三)审核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考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人和税务机关在举报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立举报信箱和

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配备必要的举报管理工作的装备设施,并根据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的数量、规模情况,配备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基层单位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税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被举报人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E-MAIL等形式提出。

第八条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

第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受理来访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认真记录;

(三)受理来信举报,要及时拆封,认真审阅;

(四)受理E-MAIL举报,应及时打印并登记。

第十条 线索清楚并具备调查取证条件的,不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举报中心均须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或不受理的理由(匿名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情况除外,下同),或由其提供补充线索。对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在收到举报15日内确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举报不属于本级管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交给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章 举报案件的分派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经领导批准后,将举报案件连同相关材料下达给办案单位进行查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做存案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情节,分别下达给稽查局与属地局。

(一)对以下性质和情节的举报,交属地局查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无证户、自然人的一般违法情节的举报;一般性质的发票违章举报;企业一般性质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对以下性质和情节的举报,交稽查局查办:重大涉税违法、发票违法的举报;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政府或上级机关关注的举报;被查主体、取证范围跨本市区域的举报;需要与省局、市国税稽查局联合查办的举报。

其中,下达给属地局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检查和稽核两种查办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有明确批示的,按批示分派查办。

第十五条 属地局发现案情重大,有必要提请稽查局介入的举报案件,可向举报中心提出,经稽查局领导批示,可通过案件移交、委托查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应在受理后7日内下达给办案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批办下达;无法批办的,应先行下达,事后补行批办手续;在查办过程中,收到补充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及时传递给办案单位;在案件结案后,收到补充举报线索并具备受理条件的,另行下达案件。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本着合理而及时的原则,确定举报案件的办理期限:检查类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日,稽核类案件办理时限为30日,自案件下达次日算起。

第四章 举报案件的查办、反馈及奖励

第十八条 办案单位在接到查办任务后,加强查前分析和准备工作,合理划分调查取证、案件审定、执行入库等环节的期限。无法按期反馈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就超期原因、案件进展、预计结束时间等情况,另行书面专报。

第十九条 对举报案件,除专门指定各税统查外,仅就举报线索开展调查,一般不做扩展,对查办中发现的举报线索以外的问题,如并案处理将导致案件超期的,可根据情况,做另案处理或通过征管手段解决。

第二十条 办案单位应重点围绕涉税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在第一时间内确定被查主体,如需要调整或追加被查主体(包括辖区外的被查主体),应在案件下达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超期。

第二十一条 办案单位应在案件执行入库后,书面制式反馈查办结果。或在查办过程中,按举报中心要求,反馈案件阶段性情况或案件审定结果。反馈内容应区分举报线索内、外的涉税问题和金额,重点反馈举报线索内的查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收到的反馈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口头、挂号信或传真反馈,并记录下反馈时间。举报人需要领取书面反馈的,通知其30日内前来签收领取。仅就举报线索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不得将案件文书和取证资料提供给举报人。

对需要向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查办结果的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在办案单位情况反馈的基础上,组织材料上报。对重点举报案件,办案单位应根据要求,向举报中心提供必要的详细情况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接到的反馈材料进行审核,内容不清、无法与举报线索对应,或处理不当的,返回办案单位限期重新反馈或重新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对案件查办结果提出异议,且有理由依据的,由举报中心指定办案单位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根据情况,退回办案单位或提交稽查局复核,并在30日内将复核结论及重新处理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稽查局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查办、反馈和复核情况,区分责任,作为对办案

单位绩效考核的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定期向各办案单位通报举报案件办理期限和质量情况,按上级要求,上报举报管理工作有关数据。各办案单位加强内部督办和自查基础上,于每季度末,对本单位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制式电子台帐形式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应由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遗失和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办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举报中心、办案单位、案件实施和审理、执行人员),均负有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应当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办人员与举报人或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理由提出回避请求的,应当同意其请求。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税务人员在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批评教育、党纪、政纪、执法责任制、《信访条例》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局依照本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00年5月13日发布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地税检发﹝2000﹞144号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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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 充意见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代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1号 【发文日期】1995-08-15 【实施时间】1995-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83号文转发。现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建立扣缴网络,作为个所得税征管的中心环节来抓。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对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证书式样,省局将另行下发),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将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征或护照号码等项目填在备注栏中。 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各支付单位必须在工资单(表)中单列已扣个人所得税款栏;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公告等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精)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8]103号 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 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 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 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 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 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 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 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8 编辑时间:2011-4-18 实施时间:2011-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 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合肥市社保开户流程

合肥市企业参保开户需要资料 一、公司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地税领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填表、盖章后当场办理开户,申请社保微机编号 二、1. 录用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纸质) 3.单位信息、合同信息(拷贝存U盘)(电子版)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备案 三、1.《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若参保超过5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档案录入》) 2.《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 劳动局已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必须参保、若在外地参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带以上材料到合肥市社保局二楼1-3号窗口办理单位开户,并开通网上办事业务 四、员工需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合肥市企业社保开户流程 前提条件:单位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已经在地税和银行开户。第一步,到地税局领取《社保登记表》一式3份。 第二步,根据要求填写《社保登记表》3份(需盖公章),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带齐以上材料到地税局审核开设单位户口,返还证件原件及《社保登记表》2份。 第三步,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2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表(每人一份、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每人一份、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单位信息及劳动备案花名册。带齐以上材料到劳动局进行备案,返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1份(加盖劳动局章)、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劳动局章)及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合肥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1)内资分支机构新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材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外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单位批文复印件:即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决定或会议纪要;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说明,加盖公章。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无须到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超期按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3)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以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附变更后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变更地址的还需要提供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验证年检? 为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一般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5)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 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场合: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合肥亿企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金算盘学校旗下专业从事企业财税服务类的公司,服务范围有:公司注册、公司变更、纳税筹划、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注销,财税咨询、税务登记、

税务-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xx有限公司经济性质:外商投资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艾农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冯玲申报日期:20XX年7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市xx公司经济性质:私营企业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王强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陈刚申报日期:20XX年7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xx化工厂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李文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冯玲申报日期:20XX年9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合肥市学区全攻略 各片区所属学区划分一览表

合肥市学区全攻略各片区所属学区划分一览表 【庐阳区】 【小学学区范围】 红星路小学长江中路以南,徽州大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 南门小学长江中路以南,人民巷以东,红星路以北,徽州大道以西;红星路以南,金寨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徽州大道以西。 永红路小学长江中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金寨路以西;长江中路以南,金寨路以东,红星路以北,人民巷以西。 逍遥津小学环城北路以南,宿州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寿春路以南,阜阳路和花园街以东,长江中路以北,宿州路以西。 淮河路第三小学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霍邱路以北,蒙城路以西;阜南路以南,蒙城路以东,安庆路以北,六安路以西。 六安路小学环城北路以南,蒙城路以东,阜南路以北,宿州路以西;阜南路以南,六安路以东,寿春路以北,宿州路以西;寿春路以南,六安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阜阳路和花园街以西;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区。(注:其中工大北区是学校的协议单位。) 安庆路第三小学安庆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六安路以西;霍邱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安庆路以北,蒙城路以西。 虹桥小学五河路以南,蒙城路以东,沿河路以北,阜阳路以西;濉溪路以南,阜阳路以东,沿河路以北,板桥河以西。 双岗小学濉溪路以南,蒙城路以东,五河路以北,阜阳路以西;窦小桥小区(不含窦小桥小区)以南,蒙城北路以东,濉溪路以北,合瓦路和阜阳路以西。 亳州路小学濉溪路以南,肥西路以东,沿河路以北,亳州路以西;亳州路北段以南,肥西路以东,濉溪路以北,合钢三厂宿舍区以西(不含合钢三厂宿舍区)。 杏林小学砀山路以南,阜阳路以东,临泉路以北,板桥河以西;丰大苑小区。 小学砀山路以南,蒙城北路以东,凤台路以北,阜阳路以西;祥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上城国际)。海棠花园小学砀山路以南,颍上路以东,义井路以北,蒙城北路以西。 南国花园小学临泉路以南,昆仑路与亳州路以东,濉溪路以北,颍上路以西;义井路以南,颍上路以东,濉溪路以北,蒙城北路以西。 栢景湾小学濉溪路以南,亳州路以东,沿河路以北,蒙城路以西;亳州路北段以南,合钢三厂宿舍区以东(含合钢三厂宿舍区),濉溪路以北,亳州路以西;畅园新村和晨欣园。 钢铁新村小学凤台路以南,蒙城北路以东,窦小桥小区(含窦小桥小区)以北,阜阳路以西;临泉路以南,阜阳路以东,濉溪路以北,板桥河以西。 新庄小学砀山路以南,肥西路以东,临泉路以北,颍上路以西。 四河小学肥西路以西,西南面与蜀山区相接,西北至合九铁路。五一小学桃花社居委、五里村社居委、大房郢移民郢、熊小郢、汲桥(新)、天然新都市、金都华庭。 上店小学铝厂生活区、荣凤苑小区、尚店村。 井湾小学井湾社居委、汲桥(老)、陈塘村。 六安路小学荣城花园分校荣凤苑小区以南,合瓦路以东,砀山路以北,淮南铁路线以西;林店村、松竹社区、园艺场、中建七局、陈塘村、童大郢。 大杨中心小学大杨村:柳业村民组、王墩村民组、小王郢村民组、楚堰村民组、郑郢村民组、冯小郢村民组;红旗社居委:大杨花园、湖滨花园、红旗小区、大杨镇政府宿舍楼、大杨南路商住楼;草塘村:卫庄小区、郑郢村民组、王郢村民组、蔚老郢村民组;龙王社居委:路西郢村民组。 跃进小学照山社居委,高桥社居委,夹塘社居委的老庄组,龙王社居委(小圩组、杨郢组、唐岗、龙王、庙门、磨坊、三西、大塘、栗东、栗西、老郑、路西、瓦屋、苔杆、新庄、堰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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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标 签】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8]10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03号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 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4年8月1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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