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

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

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三、其他

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审判阶段的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

(四)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

(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2.核心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③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他人死亡除外)

④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和死亡除外)

⑤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管辖

一、概述

1.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依据的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二、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贪污犯罪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c虐待案d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情商)b非法侵入住宅案c侵犯通信自由案d重婚案e遗弃案f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其他轻微的

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的案件。(满足3条件,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检方怠慢自身的职责,被害人的最后选择,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不得调解和反诉)三、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a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我国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辅助性原则。

2.优先与移送管辖: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特例:(ppt表格)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行使案件

(规避管辖情形: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决定将案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第七章回避

一、概述

(一)定义: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记录人

1.自行

2申请

3.职权: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推出案件诉讼活动

二、程序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1.辩护: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二)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A.人类对于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B.法律和诉讼越来越职业化

C.人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

D.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A.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B.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辩护人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

2.依法辩护的义务

3.证据开示义务

4.保密义务

(1)如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指控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保密

(2)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其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四)辩护人的权利

1.提供法律帮助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

(1)辩护律师无需许可可以同在押的(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6)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

(1)辩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2)控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3)申请取证: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5.变更强制措施权: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6.知情权: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 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7.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的权利

8.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10日内书面答复)

9.意见权:

(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5)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0.人身保障权

(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11.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五)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三、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收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比较

四、法律援助

第九章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属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ps:证据合法性——刑诉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证据的意义与证据裁判原则

(一)意义:

1.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2.证据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3.证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4.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

(二)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1.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3.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三、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搜集、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二)证明的对象

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四)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指向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五)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证明职责: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行使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六)证明过程

1.收集、保全证据

2.审查判断证据

3.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十章证据规则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二)种类

1.关联性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意见证据规则

6.补强证据规则

二、详细

(一)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信的前提条件,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在法律上就不具备可采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刑诉法第54至58条,主要内容: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2.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4.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

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ps: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程序:

告有权提出其审取得的合法性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人员

判前供述是非法有疑问,由公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取得的意见,并诉人对取证的提请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出庭作证)

提供线索证据。)合法性举证)

(三)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传闻的证据规则,只是有条件地采纳传闻证据的精神:一是该证据具备高度的可信度二是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存在,只有适用这一规则,如原始证人死亡、病重、去向不明、不宜强制到庭等。

(ps:刑诉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最佳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而在我国有以下法条对此进行限制:

(ps:《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第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者意见发表意见。

(六)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ps: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零九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另外,补强证据必须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有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塔顶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者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品: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2)痕迹:如轨迹、脚印、指纹等

PS:通常都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证人的特点:

(1)当事人以外的人;

(2)亲身感知的事实,非猜测、评论、推断;

(3)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不能作证人;

(4)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法第60条)(5)★★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人民警察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非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就其侦查取证情况出庭说明情况。(刑诉法187条第2款)

(二)询问证人的要求:

(1)必须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严禁对证人采用拘留、刑讯、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在询问证人前,不得先由办案人员具体介绍案情,以暗示证人如何提供证言。不能加入主观想象和个人理解。应当通过面对面的口头方式进行,不能通过通信等其他方式

进行,并且应当告知其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后果。

(2)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四)强制出庭作证具体措施:

(1)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2)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例外: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五)证人不出庭的例外: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六)证人出庭的费用补偿规定: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八)证言的审查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具有可替代性)

(Ps:刑诉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

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ps: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查询表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一、概述

(一)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案。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决定和执行

2.手续: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制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五、拘留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条件:

公安决定——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决定主体: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主体:公安

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成立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元该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主体:

A.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C.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

D.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E.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诉讼请求

4.举证责任:原告承担

5.诉因:

A.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性的(物质的)

B.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直接的)

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1.精神损失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

5.因犯罪行为间接引起的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四章立案

一、概述

(一)立案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特点:

(1)只能有公安、检查、法院行使

(2)是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4)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嫌疑人

(5)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6)群众的扭送

(7)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求刑事案件的案件

(8)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2.条件(3个)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章侦查

一、概述

(一)侦查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院没有侦查权)

二、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

勘验: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活人的身体

(四)侦查实验

(五)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六)查封、扣押

对象是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七)查询、冻结

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赵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八)鉴定

(九)辨认

(十)特殊侦查措施

1.技术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1)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范围: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④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秘密侦查: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派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

包括:①卧底侦查: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虚构另一种身份进入犯罪组织当中,成为其成员,暗中收集情报或犯罪证据。(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

②化装侦查:侦查人员以便装或异装进行侦查,目的是为了隐去真实身份,诱使对方上钩,以获取情报或犯罪证据。(一般不参与犯罪)

③诱惑侦查:侦查人员设下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抓获。

3.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线索或查获毒品等违禁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毒品等违禁或有关人员进行严密监视、控制,按照犯罪分子事先计划或约定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等违禁品“交付”给最终接货人,使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将涉案的所有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整个侦查过程。

(十一)通缉

三、侦查终结

1.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

2.结果

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

四、补充侦查

1.概念: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第十六章起诉

一、概述

1.起诉: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

2.分为:

①公诉: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②自诉:指由被害人或去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审查起诉

1.概念: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案件的受理: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后的接受。

3.审查的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③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⑤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⑥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⑦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速贷民事诉讼

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4.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①审阅案卷材料

②询问犯罪嫌疑人

③听取被害人意见

④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⑤补充侦查

5.审查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天。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刑诉导读总结 读《论犯罪与刑罚》之笔记 2008181079 彭月云《论犯罪与刑罚》作者:贝卡里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提出了近代刑罚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罪行人道主义,并且首次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被誉为近代刑罚的奠基之作,为现代刑事程序的主体性、平等性和人道性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伏尔泰曾经这样评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

2015年9月《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周恒来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江苏徐州邳州奥鹏学习中心[17]VIP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5月6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