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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保险制度发展问题初探

2016年第11

【摘要】著作权保险作为分散著作权风险的工具,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著作权保险领域研究尚属空白,

著作权保险制度缺失已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实践中著作权的保护状况反映出发展著作权保险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构建著作权保险制度应建立专门价值评估体系,

补充险种,合理计算费率,

注重市场推广。完善的著作权保险制度可以为著作权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保险;著作权交易风险;著作权价值评估自2010年中央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

意见》以来,我国文化产业进入繁荣发展的新时期。在全民享受

“文化盛宴”的同时,著作权交易和使用的风险大大增加,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针对这一情况,在国外已有实践的著作权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著作权保险的内涵

著作权保险(Copyright Insurance )是知识产权保险的一种。知识产权保险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根据不同的权利种类分为专利保险、

著作权保险、商标保险、

商业秘密保险等不同险种。由于著作权的客体众多,权利取得无需注册,

侵权行为容易实现,著作权的交易、使用存在着较大风险。著作权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就是把著作权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对于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集中保险共同体的力量分散风险。

著作权保险包括著作权执行保险与著作权侵权保险两种类型。前者

是“进攻型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著作权为承保标的,

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著作权的侵犯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

时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后者是

“防御型保险”,以被保险人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范围是当被保险人被起诉侵权时进行法律辩护的资金与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著作权保险一方面能

够补偿被保险人因著作权诉讼支出的费用,

免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为被保险人承担其侵权赔偿的后果,

降低著作权交易与使用的风险,促进著作权交易进行。

二、著作权保险的发展状况

(一)国际发展状况

著作权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普通商业责任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

简称CGL 保险)之中。1973年CGL 保险首次将广告侵害事故纳入保险范围,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若在广告内容中有诽谤、侮辱、侵犯隐私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权、

商标或标语行为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CGL 保险针对此种侵害进行补偿,这被认为是著作权侵权保险

的最初形式。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十分迅速,

专利保险发展最为完善,其中的专利执行保险在出现后被扩展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承保范围扩大至著作权领域。

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还有英国与日本,两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都侧重专利领域,对于著作权仅推出基本类型的险种,即著作权执行保险与著作权侵权保险。目前其他国家尚未出现专门针对著作权而设计的保险种类,国际通行的著作权保险制度设计是将其纳入到知识产权保险的大类之中,著作权人只能通过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来投保自身的著作权。

(二)国内发展现状1、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2010年6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

交易中心联合推出我国首个著作权保险———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该保险是针对著作权交易设计的专属保险,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进行著作权

侵权诉讼的必要费用及承担的赔偿,

属于著作权侵权保险。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针对交易中著作权权属状态难以厘清出现权利瑕疵的情形,

有效降低权利瑕疵带来的风险,

缩短交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是国内首个著作权保险,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著作权保险的新型实践,发展面临诸多挑战。挑战与机遇并存,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推出是文化产业和保险产业结合的一次创举,作为新兴的险种,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完善直至成为成熟险种。

2、我国著作权保险制度的缺失

我国自1999年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7年时间,国家将发展重点放在专利领域并已取得一定成果,然而著作权领域除了著作权

交易保证保险以外尚属空白。由于著作权保险制度的欠缺,

著作权人以一己之力维权的难度过大,导致现实中众多权利人放弃维权。同时,

著作权保险制度的缺失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文化产业交易缺乏保障,容易出现法律真空地带。著作权保险制度缺失也意味着我国无

法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

不能有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将严重阻碍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发展著作权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发展著作权保险的可行性1、文化产业的繁荣提供良好发展前景。据报道,2015年IP 内容相关

企业的收购已达50余起,并购金额高达210亿元;IP 改编电影达36部,

总票房达85.87亿,占全年国产电影票房的36%;众多著名原创作者也获取了可观收益。IP 改编作品的成功案例向人们展示了原创作品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商业资本注入的可能性。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将持续繁荣,与此相关的政策与金融制度将逐渐完善,这为著作权保险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巨大空间。

2、国家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是制度保障。2010年中央下发了《关于金

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强调“要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在当前条件下“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

。政府将推行相关优惠政策,

为著作权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国入世以来,

国际化的环境与标准促使国内保险行业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与管理技术,

结合本国情况进行创新。保险业务快速增长、

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经营效益大幅提升,我国保险行业逐渐发展成熟并进入黄金时期,完全有能力开发推广著作权保险。

(二)发展著作权保险的必要性1、弥补著作权诉讼缺陷

著作权诉讼存在历时长、案情认定复杂、诉讼费用高等问题,

对著作权人而言,这些缺陷意味着精力与财力的巨大耗费,

且无法保证诉判决结果对自身有利。因此许多著作权人在遭受侵权时“有心无力”

,维权行为最终草草了之。不仅个人维权存在困难,

我国较为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无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当于由

权利人集体组成的分散风险共同体,将个人风险分摊至集体成员身上,

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然而这类组织具有封闭性,

风险无法向外转移,最终还是由组织内部所有人承担。(下转第117页)

作者简介:史甜茹(1991—),女,汉族,

甘肃天水人,民商法在读硕士,现在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保险制度发展问题初探

史甜茹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2)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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