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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企业体系结构的安全和隐私的个人资料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

和制定法中。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以上对隐私权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隐私权的内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则相反,有的虽然有所涉及却又语焉未详。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些秘密信息属商业秘密,具有"公"的性质,如果让这些秘密也列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则难以对这些法人、组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美国国防部架构框架(DoDAF)介绍

美国国防部架构框架(DoDAF)介绍 摘要: DoDAF是由美国国防部的US Undersecretary of Defense for Business Transformation工作小组所制定的系统体系结构框架(Architecture Framework,简称AF)。 关键词: DODAF,C4ISR,美国国防部,架构框架 DoDAF是由美国国防部的US Undersecretary of Defense for Business Transformation工作小组所制定的系统体系结构框架(Architecture Framework,简称AF)。其前身是C4ISR (Command, Control, Communications, Computers,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nd Reconnaissance )体系结构框架。近年来,基于DoDAF而发展出来的有:英国国防部提出的MODAF和NAF (NATO Architecture Framework)。 美国国防部(DoD)于2004年2月颁布了《体系结构框架》的1.0版本用于指导国防指挥 1.DoDAF的演进 C4ISR AF 1.0 ----于1996年6月推出。 C4ISR AF 2.0 ----于1997年12月推出。 DoDAF 1.0 ----于2003年8月推出,增加其运用范围,不局限C4ISR里,可以应用到所有的任务领域(Mission Area);同时也推出CADM v1.01。 DoDAF 1.5 ----于2007年4月推出,特别强调以网路为中心(Net-Centric)的概念,在体系结构的描述里体现了网络为中心的概念;也推出CADM v1.5以便储存Net-Centric新概念的描述文件。 DODAF2.0----于2009年5月28日推出。 与前几版相比,2.0版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体系结构开发过程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数据为中心,主要是提供决策 数据; 2)三大视图(作战、技术和系统)转变为更为具体的视图。现在的视图有 八种,分别是全视图、数据与信息视图、标准视图、能力视图、作战视

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之脱敏技术

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之脱敏技术 数据安全是信息安全的重要一环。当前,对数据安全的防护手段包括对称/非对称加密、数据脱敏、同态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备份恢复等。他们对数据的保护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今天我主要说数据脱敏这一防护手段。 作者:佚名来源:FreeBuf|2016-11-22 09:40 收藏 分享 前言 这几天学校开始选毕业设计,选到了数据脱敏系统设计的题目,在阅读了该方面的相关论文之后,感觉对大数据安全有了不少新的理解。 介绍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中蕴藏的巨大价值得以挖掘,同时也带来了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难题,即如何在实现大数据高效共享的同时,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数据安全是信息安全的重要一环。当前,对数据安全的防护手段包括对称/非对称加密、数据脱敏、同态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备份恢复等。他们对数据的保护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今天我主要说数据脱敏这一防护手段。

许多组织在他们例行拷贝敏感数据或者常规生产数据到非生产环境中时会不经意的泄露信息。例如: 1.大部分公司将生产数据拷贝到测试和开发环境中来允许系统管理员来测试升级,更新和修复。 2.在商业上保持竞争力需要新的和改进后的功能。结果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者需要一个环境仿真来测试新功能从而确保已经存在的功能没有被破坏。 3.零售商将各个销售点的销售数据与市场调查员分享,从而分析顾客们的购物模式。 4.药物或者医疗组织向调查员分享病人的数据来评估诊断效果和药物疗效。 结果他们拷贝到非生产环境中的数据就变成了黑客们的目标,非常容易被窃取或者泄露,从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数据脱敏就是对某些敏感信息通过脱敏规则进行数据的变形,实现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在涉及客户安全数据或者一些商业性敏感数据的情况下,在不违反系统规则条件下,对真实数据进行改造并提供测试使用,如身份证号、手机号、卡号、客户号等个人信息都需要进行数据脱敏。 数据脱敏系统设计的难点 许多公司页考虑到了这种威胁并且马上着手来处理。简单的将敏感信息从非生产环境中移除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很有挑战的。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识别敏感数据,敏感数据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依赖?应用程序是十分复杂并且完整的。知道敏感信息在哪并且知道哪些数据参考了这些敏感数据是非常困难的。 敏感信息字段的名称、敏感级别、字段类型、字段长度、赋值规范等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明确,用于下面脱敏策略制定的依据。

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发表时间:2019-01-07T16:24:44.5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梁潇 [导读] 摘要:现如今大数据蓬勃发展,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安 710048 摘要:现如今大数据蓬勃发展,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我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伴随着的还有一系列的网络安全和隐私泄露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网略安全与个人隐私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略安全;隐私保护 1.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的来源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它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为来源,人类在对互联网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包括视频、图案、文字等;第二类来源于机器,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并且以多媒体、数据库等形式存在;第三类的是源于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采集到的数据,比如摄像头的数字信息和其他渠道产生的各方面信息等。 2.大数据面临的网略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 尽管大数据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依然会有问题出现。在大数据的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方便而忽略了对安全问题的考虑。大数据的工作类型不同,所以保护的方式也不一样,个人认为,大数据在使用中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2.1大数据下的隐私保护问题 如果在大数据的使用过程中,没有对数据进行一定的保护,那么就会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隐私泄露的问题。在数据使用中,人们面临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隐私问题,对于数据的研究、分析,以及对人们状态和行为的检测也是目前面临的一大安全问题。这些问题都会造成工作人员的隐私泄露,从而为以后大数据的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此外,除了隐私安全,工作人员状态以及行为也都会有可能对数据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数据使用结束以后,一定要认真做好数据安全的保护,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2.2大数据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 在大数据里,人们普遍认为数据是安全的,所以人们就过度的相信大数据给他们带来的便捷性。但是,实际情况证明,如果对数据本身不能进行有效地识别,那么也会被数据的外表所蒙蔽。如果一旦被数据外表所蒙蔽,不法分子就会对数据进行伪造,导致大数据的分析出现错误,错误的数据必然会给工作带来影响。例如:网站中的虚假评论,就会导致顾客去购买虚假产品,再加上当今社会是互联网普及的时代,所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旦虚假信息泛滥,那么对于数据安全技术而言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3.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策略 大数据在使用结束后,如果不能做好保护措施,就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对大数据的保护当中,隐私保护是首要任务。在对隐私保护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最普遍、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来对大数据采集进行严密的保护工作。个人建议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保护:一方面,是更好地对数据采集进行保护;一方面是对隐私保护方式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3.1数据溯源技术 数据溯源技术原本属于数据库领域的一项应用技术,但是现在大数据也开始使用该技术来保护用户的安全和隐私。数据溯源技术的基本方法是标记法,即记录下数据的原始来源和计算方法的过程。通过标记出数据的来源,方便对分析结论的溯源和检验,能够帮助分析者以最快的速度判断出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于数据溯源技术对文件进行恢复。 3.2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技术具体是指通过收集用户和其应用设备的行为数据,并进行分析其行为的特征,以这些数据来分析验证用户和设备,最终查明身份信息。目前,身份认证技术的发展重点在于减少恶意入侵攻击的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一方面帮助用户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认证体系。 3.3匿名保护技术 在对大数据的隐私保护中,匿名保护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方式,这种匿名保护的手段目前还在完善中。当前,数据匿名的保护方式比较复杂,大数据攻击者不仅仅是从单方面来进行数据采集,还能够从多个方面来获取数据信息。因为匿名保护模型是根据所有属性结合来设定的,因此,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也会导致在匿名处理中,出现匿名处理不到位的可能性。因此,应该对匿名数据保护技术进行完善,这样就可以使用多样化的匿名方式,从而将其包含的数据进行均匀化,加大对数据匿名保护的效果,也可以预防数据攻击者对数据进行连环性的攻击,有效保证数据匿名保护的特性。因此,将匿名保护技术进行完善,是当前对大数据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 3.4网络匿名保护技术 大数据的重要来源有一部分就是来自互联网,因此,对大数据做好匿名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但是在网络的平台上,通常都是包含图片、文字、视频等,如果只是一味地采用传统的数据机构来对数据进行匿名保护,很可能无法满足社交网络对匿名保护的需求。为了保证网络数据的安全,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对图片结构应该采取分割点的方式进行聚焦。比如说,基于节点分割的聚焦方案、对基因算法的实现方案,这都是可以进行匿名保护的重点方案。在社交网络进行数据匿名的保护中,关系型预测的使用方式具有较多的优点,其可以准确无误地从社交网络中连接增长密度,使积聚系数增加从而进行有效的匿名保护。因此,对社交网络的匿名保护,也是需要重点加强的主要工作内容。 3.5数据印发保护技术 数据印发保护技术就是将数据内部所包含的信息,利用嵌入的方式嵌入到印发保护技术中,从而确保数据可以安全地使用,也可以有效地解决数据内部存在的无序性。在这一方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将数据进行结合的方式嵌入到另一个属性当中,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数据攻击者对数据保护技术的破坏。另外,还可以采用数据指纹的方式来对数据进行保护。最后,独立分析技术还可以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所以,为了保证数据安全,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工作流程,为后期数据的挖掘起到了辅助作用。 3.6把安全与隐私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而言,他们应该努力加快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制度。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法治是解决问题的制胜法宝。并且在

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信息的流动、传播日趋转向数据信息的分享,隐私的外在表现和主要载体也发生重大变革。当下个人数据经济时代,隐私越来越集中于个人资料数据之中,隐私权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延伸和发展。个人资料隐私权日益成为现代隐私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面临着诸多变革与挑战。 [关键词]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保护 一、数字化时代对隐私权的现实思考 历史地考察隐私权的理论发展路径可知,隐私权本身即在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由“熟人社会”的农耕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被发现,并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传统隐私权理论中个人信息控制理论无疑是最具有当下时代特征的学说,对于信息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显然更具现实意义。应当注意到的是,该理论研究重点更倾向于政府公权力机构对于民众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到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已远远不限于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但其关于个人信息的自决、控制仍极具理论价值。可以说,数字化时代,隐私权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之中。 二、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在当今个人数据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新变革,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和权利的自然演进,侵害隐私权更集中表现在个人资料范围,要保护好个人资料隐私权,须协调好隐私权与相关权益的衡平关系,须处理好自由与效率间的价值冲突。既不能过分强调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不能片面追求数据经济发展而漠视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私法保护。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立足现有法制规范,在努力寻求隐私权与相关权益平衡的过程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严格推行个人资料同意授权的积极、消极综合模式,注重事前防范过度授权,事后合理解释维权,这些都是有益的试想,以下对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事前防范——防止非真实同意、过度授权 1.“同意”是个人资料处理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当前现行法律框架下,隐私权已经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认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资料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性质上属于人格权。但因为对广大商业机构等个人资料利用人而言,个人资料所囊括大量信息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个人资料权利人为获得更多高效快捷的信息化p 从意思表示的方式而言,同意的方式一般被分为两种:积极同意和消极同意。

国外信息系统体系结构框架发展现状与优化方法

国外信息系统体系结构框架发展现状与优化方法 信息系统体系结构框架是用于规范体系结构描述的指南。以企业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框架为例,比较流行的有Zachman框架、联邦企业体系结构框架FEAF、财政部企业体系结构框架TEAF等。 1.1 Zachman框架 1987年,在IBM工作的John Zachman 提出了著名的Zachman框架,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描述系统体系结构框架的不同方面,从而形成对系统体系结构整体的描述。该框架覆盖了企业信息系统构建时需要考虑的各个维度和参与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各种身份人员的不同关注点。 1.2 FEAF框架 1999年,美国各级政府部门组建委员会出版了企业架构的评测标准及实践指导文档,称为FEAF(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ramework联邦企业体系结构框架)。该框架由开发和维护联邦企业体系结构所需要的体系结构部件之间的关系、组织通信的各种方法、模型和定义组成,包括8个主要部分,分别是体系结构驱动、战略方向、当前体系结构、目标体系结构、体系结构模型和标准、架构块、转型过程。 1.3 TEAF框架 TEAF(Treasury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ramework财政部企业体系结构框架)是在FEAF指导下为财政部开发的一个部门级体系结构框架。TEAF框架的体系结构描述从规划者、业务人员、设计者和构建者四个视角,对功能、信息、组织和设施四个视图进行设计。体系结构描述利用类似Zachman框架的矩阵模型表示,其中的矩阵元素就是TEAF框架的工作产品。TEAF框架和Zachman框架的模型相比,TEAF的工作产品更具有可操作性。 2.体系结构优化方法研究现状 2.1三层体系综合方法 三层体系综合(Tri-Level Integrated System Synthesis,缩写为TLISS)优化方法是在多学科设计优化问题的两层系统综合优化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体系设计优化方法。该方法通过建立体系层、系统层、子系统层的解析模型,由代理模型、试验设计、子系统之间、系统之间的多次迭代,逐层优化,达到体系优化的目的。TLISS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层次的体系并行设计优化问题,组成体系的系统之间是紧耦合关系。该方法要求底层有大量的数据和解析模型作支撑,经过多次迭代,综合试验设计、代理模型等方法,计算量大,同时该方法不考虑管理和其他人为因素。

(完整版)浅谈大数据时代的客户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客户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如何运用好“大数据”这把双刃剑 数据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数据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言具备了更多的商业价值,但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将愈加复杂,也更难以管理,个人隐私无处遁形。回顾2014年,全球各地用户信息安全事件频出: 2014年3月22日“携程网”出现安全支付日志漏洞,导致大规模用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类别、银行卡卡号、银行卡CVV等信息泄露。 2014年5月13日,小米论坛用户数据库泄露,涉及约800万使用小米手机、MIUI系统等小米产品的用户,泄露的数据中带有大量用户资料,可被用来访问“小米云服务”并获取更多的私密信息,甚至可通过同步获得通信录、短信、照片、定位、锁定手机及删除信息等。 2014年12月2日乌云漏洞平台公开了一个导致“智联招聘网”86万用户简历信息泄露的漏洞。黑客可通过该漏洞获取包含用户姓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各种详细的信息。 2014年12月25日,12306网站用户数据信息发生大规模泄露。 2014年8月苹果“iCloud服务”被黑客攻破,造成数百家喻户晓的名人私密照片被盗。 …… 这些信息安全事件让人们开始感受到“数据”原来与我们的生活接触如此紧密,数据泄露可以对个人的生活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大数据时代,如何构建信

息安全体系,保护用户隐私,是企业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企业和个人用户正视数据的运用的意识缺一不可。 数据安全技术是保护数据安全的主要措施 在大数据的存储,传输环节对数据进行各种加密技术的处理,是解决信息泄露的主要措施。对关键数据进行加密后,即使数据被泄漏,数据的盗取者也无法从中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尽管对于大数据的加密动作可能会牺牲一部分系统性能,但是与不加密所面临的风险相比,运算性能的损失是值得的。这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间的协调,重要的是企业要有将信息安全放在第一位的理念。 目前数据加密保护技术主要包括:数据发布匿名保护、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数据水印等几种。此外,除了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以外,也有许多可以运用在数据的使用过程,以及发生数据泄露之后的相关保护技术。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降低数据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1、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技术 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技术是对大数据中结构化数据实现隐私保护的核心关键与基本技术手段。能够很好地解决静态、一次发布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 2、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技术 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技术包括两部分:一是用户标识与属性的匿名,在数据发布时隐藏用户的标志与属性信息;二是用户间关系的匿名,在数据发布时隐藏用户之间的关系。 3、数据水印技术

5.2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教学课题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主备人周煜 课型新授课课时安排 1 总课时数上课日期二次备课审批人二次备课审批时间 学习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强化学生尊重他人隐私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知识目标:知道尊重他人的隐私维护及如何维护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方式。 能力目标:实践中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学习重点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方式。 学习难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教学准备 学习过程 二、温故互查:(5分钟) 人格尊严权的含义、表现、地位、内容分别是什么? 三、新课导入: 利用小龙人的音乐导入 四、学习探究: (一)、设问导读: 1、阅读教材第一目内容“尊重隐私是道德的期盼,合作探究以下问题: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尊重他人隐私? 2、阅读教材第二目内容“依法维护隐私权”,合作探究以下问题: (1)怎样理解隐私受保护 (2)列举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3)侵扰他人隐私权的后果 (4)如何维护隐私权? (5)青少年如何增强自我保护隐私意识? 设计理由:以问题的形式细化教材,理顺本节课的知识点。 使用说明:学生自己完成,教师指导学困生的学习,师生共同明确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记忆。 (二)、自学检测【2014?云南】18、尊重公民个人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下列行为体现尊重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是 ( B ) A、学校在宣传栏中张贴优秀学生的照片 B、医生在诊室为病人检查身体时设置屏风 C、某电信公司把用户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商家 D、父母为了了解子女的交往情况而翻看子女日记 【2014?黄冈】21.右图漫画中学校的行为【C】 A.维护了学校的正常秩序 B.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C.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D.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2014?十堰】9.近年来,手机用户信息被泄露等一系列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令人堪忧。上述行为【A】 A.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依法整治 B.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C.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人们可以置之不理 D.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小题大做 【2014?湖北四市】4.近期,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中国电视购物联盟网对外非法出售400个电视购物客户数据,并通过网上聊天、支付宝交易等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中国电视购物联盟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A】 A.隐私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 设计理由:以选择题的形式巩固本节课的相关知识点。 使用说明:学生自己完成,教师观察学生做题情况,找到存在的问题,共同解决。 五、课堂预设: (一)学习情况预估:本节课中学生可能对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解会有困难,师生共同加深理解。 (二)小组合作与展示点拨预安排:巩固练习部分安排小组的合作,教师根据学

《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优秀教学反思

《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优秀教学反思 《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优秀教学反思 本框重点是如何尊重他人隐私和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在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尽管已经学习了隐私以及隐私权的含义,而且课堂上学生也能轻易列举出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可是,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时,他们却茫然不知。因此在本节课的教学设计过程中,我着重使用了情境体验式教学法,让学生在体验中获取知识。 在明确如何尊重他人隐私时,我采取了体验式的教学方法,首先引导学生交流自己隐私受到侵害时的感受,从而达到让学生体会“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让学生明白了尊重他人隐私的重要性。接着让各小组选取生活中的情境,探究尊重他人的具体做法,并通过表演的方式展示出来,通过学生的表演,有效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学生的点评,增强了学生的隐私意识,强化了学生的责任和信誉意识,让学生在活动体验中明确了尊重他人隐私的方法,也增强了教学效果。在明确如何维护自身隐私权时,通过故事分享的方式,学生把自己保护隐私的方法及维护隐私权的方法分享给大家,学生的自主性不断得到体现。 活动的设计比较贴近学生生活,使学生有话可说,所以在课堂气氛上相对比较活跃,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参与活动,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在这节课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 1、在预习检测的环节,我想了解基础较弱同学预习教材的情况,就直接说出让各组5号、6号同学来回答我提出的问题,没有考虑到这些学生的感受,有可能伤害到这些学生的自尊心,进而降低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今后在教学活动中一定要注意考虑到学生尤其是学习相对较弱的学生的感受,维护好学生自尊、自信心。 2、在学生发言的时候,不应打断学生的发言,而要在学生都说完之后再进一步提升,不然会直接影响学生的思路,打消学生的积极性。 3、在回归教材方面有所欠缺,课堂中没有引导学生回归教材,落实笔记。以后在这方面应该注意,把情景教学和教材教学巧妙的结合起来。 4、对于情景讨论的主题选取还需要斟酌,选取讨论问题时多多考虑问题的可讨论性,提高学生的课堂效率。 5、在对学生点评的时候应该多注意思路的引导和培养,让学生学会分析问题,理清思路,老师点评时就有意识的对学生回答的落脚点加以明确,让学生自己明白自己其实是从哪几个方面考虑问题。 三、本节课缺少对学生个体和小组的评价,如在学生对学不好的情况下如果及时对学生进行评价,及时鼓励学生,学生对学的积极性就会高一些,在小组合作的环节对学生及时评价,学生回答问题的积极性也会高一些。部分学生回答问题时使用口头语,应强调让学生联系教材,使用书面语,回答问题一定要规范。

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我国个人资料隐私权私法保护之完善

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我国个人资料隐私权私法保护之完善[摘要]我国目前在隐私权立法上仍很薄弱,个人资料隐-私权立法也还是空 白。无论是隐私权的基本理论还是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上面,都存在着较大不足,须建立一个更为完备的私法保护体系。而这一体系的架构和完善,须立足于当前个人数据经济时代的紧迫性,梳理当前立法规范、多重资源,构建一个更加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个人数据经济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私法保护 一、侵权法保护之构建 (一)重视制度彰显的价值选择 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关联主体,体现着效率与自由的基本价值。美国法律体系中对人格尊严与自由已予以宪法上的充分重视,其对于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模式方面更看重个人资料隐私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积极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以追求效率为首要前提,兼顾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单纯就个人资料隐私保护体系而言,价值选择更多向效率倾斜。而欧洲立法保护模式的价值取向则重视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地位,通过从国内到国际的立法体制来实现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而言,我国立法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欧洲的立法思想。 (二)确立多轨制的归责原则 本文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就归责原则的规定未对不同侵权主体予以区分,对不同类型个人资料使用人而言无疑加重了相关责任负担,有违民法基本精神。因此,应区分不同侵权主体分类规制。例如德国的立法,将个人资料侵权的责任分为两种,对国家机关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采取严格责任,对非国家机关的个人资料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责任。 本文探讨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服务商、应用软件的开发商运营商等商业机构和普通民众,因各侵权主体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地位、力量对比差异甚巨,根据相应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多种归责原则并列的归责体系:即侵权主体为普通民众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主体为网络服务商等商业机构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须明确的是,目前日趋严重的问题是,大量个人资料利用人在收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中往往未经个人资料隐私权人明确许可,不当授权第三方利用其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一旦被不当利用后,个人资料隐私权人追查个人资料泄漏及不当利用的渠道往往非常困难。因此本文认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推定”,应解释为个人资料利用人须提供个人资料隐私权人对于授权收集处理个人资料的对象、目的、手段、用途等内容明确的书面同意说明。否则,即推定其侵权过错成立。即个人资料利用人不能证明其所利用的个人资料取得途经合法,就推定为非法获取。如果个人资料隐私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被不当利用的个人资料仅仅独家授权某一特定机构收集利用,则该机构也有义务证明自

FEA(联邦企业架构)

FEA(联邦企业架构)促美国电子政务转型 FEA具有很多鲜明的特点,表明美国联邦政府的电子政务政策正在发生重大的转变,由原先的注重具体项目、业务与资金配给的特别管理,转变为通过引入绩效管理、制定业务规范、明确技术标准而将电子政务纳入制度化运行轨道的例行管理。 美国是最早实施电子政务的国家,也是最早面对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效益低下等问题一直苦恼着美国政府信息化建设。为此,美国政府一直在寻求破解之道。 2002年,预算管理办公室(OMB)根据"联邦政府组织架构框架"的基本精神,提出了"联邦政府组织架构"(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FEA),并为此成立了"FEA项目管理办公室(FEAPMO)"。FEA的目的是将整个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当作一个大型的组织系统,根据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基本规律,大胆地规划网络环境下的全新的联邦政府行政管理体系。 FEA正在成为联邦政府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与操作工具。实际上,FEA已经用于美国联邦政府2006和2007财政年度的预算编制。FEA表明美国联邦政府的电子政务政策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原先的注重具体项目、业务与资金配给的特别管理转向通过引入绩效管理、制定业务规范、明确技术标准而将电子政务纳入制度化运行轨道的例行管理。这表明,美国的电子政务正在趋于成熟,其思路与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FEA的5大参考模型 FEA是一种基于业务与绩效的、用于某级政府的跨部门的绩效改进框架,它为OMB和联邦政府各机构提供了描述、分析联邦政府架构及其提高服务于民的能力的新方式,其目的就是确认那些能够简化流程、共用联邦IT投资及整合政府机构之间和联邦政府的业务线之内的工作的机会。FEA由5个参考模型组成[1],它们共同提供了联邦政府的业务、绩效与技术的通用定义和架构。如果政府机构要建立理想的组织架构,这些参考模型将可以作为系统分析政府的业务流程、服务能力、组织构件与所用技术的基础。这些模型可专门用于帮助跨部门分析发现政府的重复投资与能力差距、寻找联邦机构内部与联邦机构之间的协作机会。 1.绩效参考模型(FEA-PRM) PRM是为整个联邦政府提供一般结果与产出指标的绩效测评框架。它为政府机构提供了一种对照理想的FEA并缩短现实与理想之间差距的方法,与此同时,它也能够让政府机构从战略高度更好地管理政府业务。PRM提供了政府机构用于实现其业务规划目标的通用的绩效结果与方法的集合。其模型解释了内部业务构件配置与业务成绩和以顾客为中心的结果之间的联系。最重要的是,它能够帮助政府机构根据那些使规划或组织结构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参照因素来做出资源配置的决策。 PRM还可用于OMB整合与实施计划评估比较工具(PART)和通用指标。通过定义服务领域、服务类型与服务构件的结果与产出,PRM能够为联邦政府提供衡量跨部门的行动计划的各服务构件的效率所必须的工具。 2. 业务参考模型(FEA-BRM) BRM是描述联邦政府机构所实施的但与具体的政府机构无关的业务框架,它构成FEA的基础内容。该模型描述了联邦政府内部运行与对外向公民提供服务的业务流程,而这些业务流程与联邦政府的某个具体的委、办、局没有关系。因此,由于它抛开了政府部门的狭隘观念,它能够有效地促进政府各机构之间的协作。 BRM有两个版本。由于将业务流程与政府部门分开、增加了"服务提供方式"层以及与"预算功能说明"紧密配套,因此第二版与第一版相比存在着显著差异,该版现在正用于支持2005年联邦政府财政预算形成过程。BRM包含四个业务区,39条(内外)业务线和153项子功能。 3.服务构件参考模型(FEA-SRM) 所谓构件就是一项可以自我控制的、事先已经进行功能设定的业务过程或服务,其功能可以通过业务或技术界面加以体现。SRM是一种业务驱动的功能架构,它根据业务目标改进方式而对服务架构进行分类。SRM基于横向的业务领域,与具体的部门业务职能无关,因此,它能够为实现业务重用、提高业务功能、优化业务构件及业务服务种类提供基础杠杆。 4.数据参考模型(FEA-DRM) DRM用来描述那些支持项目计划与业务流运行过程的数据与信息,描述那些发生在联邦政府与其各类客户、选民和业务伙伴之间的信息交换与相互作用的类型。它将政府信息划分为与BRM子功能相对应的通用内容区域,并将这些内容区域分解为更为详细的功能模块,特别是许多业务过程都通用的数据构件。DRM按照大家都容易接受的方式对联邦信息加以分类,因而比较容易确定那些重复建设的数据资源,并由此实现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一个通用的数据分类模型有助于实现与政府业务过程的无缝隙连接,无论这些业务过程是发生在联邦政府内部的政府机构之间还是发生在政府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交换。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一、隐私与隐私权 (2) (一)隐私 (2) (二)隐私权 (2) 二、新闻与新闻自由 (3) (一)新闻 (3) (二)新闻自由 (3)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3) (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3)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4)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4)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4) (二)制定《新闻传播法》 (4)

论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摘要:新闻采访是对人的采访,新闻报道是关于人的活动的报道。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使得新闻媒体的地位日益凸显,新闻报道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挖掘、公开和个人的隐私权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秘密性,与新闻报道要求的公开性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认知”,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则起到关键作用。新闻工作者既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新闻价值在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保护的价值重在保护个体权利。要维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保护个体利益,又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需,因此,对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作进一步探讨,对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强化舆论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侵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何谓“隐私”?《新闻传播法教程》上指出,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就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被打听、搜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干预,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有一位学者也对隐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隐私概括为公共利益无害是个人私生活秘密。其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项内容。(二)隐私权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瓦伦和布兰迪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为隐私权奠定了概念和理论的基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特点笔者归纳为①绝对性。②隐秘性。③真实性。④限制性⑤可放弃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其客体是“隐私”,进一步说。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隐私的具体内容是和范围是不同的,但归纳其基本方面,主要包括:⑴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肖像、学历、籍贯、爱好、个人数据、住址、电话、

从FEA(联邦企业架构)看中国电子政务的顶层设计培训课件

从FEA(联邦企业架构)看中国电子政务的顶层设计 摘要:FEA(联邦企业架构)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电子政务顶层架构,在美国电子政务集中统一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FEA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方法论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各国政 关键词:FEA电子政务顶层设计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和深入渗透,世界各国的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社会正在加速进入信息社会。在这种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浪潮中,各种经济社会活动都在加速转型。无论是生产工具、生产对象,还是经营管理方式,甚至是人们的生活方式,信息技术的价值含量越来越高。无论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还是一个政府部门的管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管理,基于信息的虚拟管理模式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信息化管理带来的是一种“精细化、并行化和透明化”的管理。在国家层面,它将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式。 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然而在信息化和电子政务不断深化的进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大量的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大量的重复建设和浪费;大量的信息孤岛和烟囱;大量的推倒重来和失败,以及大量的投资黑洞和陷阱等。信息化和电子政务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简单应用,更重要的是一种经济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一种系统的方法论的指导。EA(Enterprise Architecture)方法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得到迅猛发展的。EA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中文翻译,主要的翻译有企业架构、体系架构和实体体系结构等。EA是一个从整体层面定义企业发展的问题,并从业务、数据、应用和技术等层面上展现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关系,从而使各利益相关者在如何构建无边界信息流能力上做出有效决策的一个纪律(discipline)。1987年,Zachman在系统架构层面上提出了第一个架构框架,即Zachman框架。Zachman框架后来发展成为了EA的一个经典框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内容摘要」个人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上有独立的法律利益。个人资料所体现的法律利益属于人格利益的一种,并不等同于或局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 「关键词」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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