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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理想之家”汽车贷款

最新银行“理想之家”汽车贷款
最新银行“理想之家”汽车贷款

##银行“理想之家”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客户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法人购车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请购买汽车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1、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2、贷款金额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3、准备以下资料

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定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4、贷款担保

如果您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1)如果您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应当以所购车辆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同时,您在获得贷款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2)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您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您应按##银行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银行执管。##银行认为需要公证的,您或质押人还应当办理公证。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银行进行评估,##银行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抵(质)押担保期间,您或抵(质)押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应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您应提供##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

(4)如果您和保证人的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银行,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银行,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5、贷款保险

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银行执管。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

6、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经销商帐户,并由##银行监督使用。

7、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

您如果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银行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您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

8、展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如果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务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投资担保公司服务对象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与广大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或家庭消费,汽车消费分期是银行主要品种之一,根据贷款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家庭消费贷款和法人车辆贷款,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营运车辆贷款和非营运车辆贷款。目前主流融资担保公司(众汇担保)都开展了面对个人和法人的车辆贷款,也包括了私家车和营运车辆,营运车辆中工程机械的贷款是其重要市场,无论私家车或营运车辆对风险管理来讲都具有相同的共性,本管理办法就是针对汽车(含工程机械)贷款分期而出台的管理办法。 汽车、工程车消费分期的五大控制核心 汽车(含工程车)贷款从2000年就开始了,但担保公司介入是2000年时期是贷款模式,后来由于额度较紧,信用卡汽车分期模式逐渐兴起,无论贷款还是信用卡分期模式,性质未变。根据汽车贷款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了五大控制核心,如下: 一、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公司从接单到签订合同,从制度上、流程上以及各个环节不断确保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银行的贷款审批是建立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从目前看来,骗贷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因此从调查、签订合同开始预防和鉴别,再到客户提车,通过严控资金流向,确认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准确控制风险。 三、还款来源的真实性: 首先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且该来源是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查的第一要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工程机械按揭还款的工程性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都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根据对不同性质车辆、客户行业、不同客户的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出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和预防手段,从而降低风险。 四、按揭车辆的安全性: 按揭车辆是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安全性,确保在清偿后能够保证担保公司、银行利益。 从贷前开始严格审查按揭车辆贷款,严格要求不高贷;贷中控制按揭车及时上户,督促客户按揭期内正确完整购买保险,贷后每月观察客户还款情况(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扣车)和通过GPS观察车辆运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中银零〔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

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 (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核算。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 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附件: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

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 1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 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xx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汽车用途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按发放模式分为直客式和间客式。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直客式是指客户直接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然后到任意经销商处购车的贷款运作模式;间客式是指客户在与xx银行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 (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发放自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及x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汽车贷款经销商管理 第九条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

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我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根据购车用途不同,又分为“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自用车)和“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章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第五条“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借款人如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年龄可放宽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

产,信誉良好;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经济效益佳且稳定的电信、电力、金融、烟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市区或我行在县域设分支机构的县城户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保证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及债务;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算借款额度时应考虑保证人能担保的额度,额度计算公式:借款额≤(车辆购入价值×50%+保证人能担保的最高金额);如借款金额≤车辆购入价值×50%的,也必须设定一个保证人; 对保证人可担保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为15万元,处级为20万元,厅级为30万元。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贷款或担保余额减少其可担保额度;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五)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30%的首付款; (六)每一笔贷款,经销商都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得超出所购车发票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8月1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某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某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2 年(含 2 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 5%。如保证人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第 2 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

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返回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返回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7〕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 2017年10月13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 (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 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

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 “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 “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一)职业; (二)收入; (三)社会地位;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

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 (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 (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车等; (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 (三)“工程车”是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 第四条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

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 第五条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担保人必须同一城市及下辖县区,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叙做营运车贷款业务应先上报总行,得到总行批准后方可叙做。 第二章特约经销商管理 第七条特约经销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效贷款卡; (四)信用状况良好,本行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 (五)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经营,收入稳定,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六)所经销车辆为国内品牌汽车; (七)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经销商申请成为本行特约经销商,应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提交书面申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含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

已与我社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销商经销的汽车。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资信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3次(含)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还款记录;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社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八)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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