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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 1.3.1 主体建筑工程 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 1.3.3 安装工程 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 1.3.5 工程设备 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 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 2.5.1 工程项目 2.5.2 施工单位 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 2.5.4 验收日期 2.5.5 质保到期日 2.5.6 质保金总额 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 2.5.8 质保金余额 2.5.9 其他信息 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 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 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 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规划、设计、采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M-01-01,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由项目组聘请的具有资质和诚信、经验的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依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帮助项目组进行设计文件、设备、材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等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上游项目聘请的船级社、项目聘请的监理、专业的设备、材料质检机构等等。 4.2 QA/QC 指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英文缩写。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把手

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2 公司工程建设部 5.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支持与服务; 5.2.2 建立、制订、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程序; 5.2.3 审批报送的《项目实施策略》(PSP)等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向公司/项目组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2.4 协调或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问题; 5.2.5 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5.3 工程项目公司 5.3.1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标准的认证; 5.3.2 编制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5.3.3 向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选派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 5.3.4 监督、支持和协调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3.5 依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3.6 及时总结本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经验。 5.4 项目组 5.4.1 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实施全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5.4.2 组织编制本项目质量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控制措施; 5.4.3 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4.4 及时分析、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5.4.5 协调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修订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发布日期:2009-6-29 执行日期:2009-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

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禁止用于本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质保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 3.1 企管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 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1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 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2个月或正常运行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因特殊原因 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 “质保金于支付。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

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 4.2.1 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合同主办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若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时,应立即通知企管部。 4.2.2 合同主办单位要立即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向合同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若对方单位不予确认的,则要通过公证送达、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对方,以固定证据材料。 4.2.3 合同主办单位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2.4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涉及第三方检维修的,三方应对检维修及费用支付等情况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检维修费用应由合同对方先行支付,我方待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否则应争取由合同双方及第三方就检维修事宜签署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 4.2.5 若质量问题的维修主材需由我公司提供的,所涉材料应以销售形式卖给维修单位。 4.3 质保金的支付审批: 4.3.1 质保金支付由合同主办单位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其中: 4.3.1.1 工程建设类合同质保金支付需经基建部、供应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联合确认。 4.3.1.2 其他物资采购类合同需经供应部、使用单位确认。 4.3.1.3 质保金支付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4.3.1.4总经理及各部门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 4.4 质保金的支付。 4.4.1 对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财务部门凭项目文件验收证书和《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其余项目财务部门凭《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 涉及第三方维修且需从质保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的,如未签署三方合同且原合同条款中也未明确第 三方维修事项的,合同主办单位还需提供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意见。4.4.2 涉及第三方维修且需要从质保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的,则: 4.4.2.1如已签署三方合同或在原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三方维修事项的,待与第三方结算付款后,根据结算额的大小,首先冲减原合同对方的质保金;不够冲减的,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再予以支付,列支在原工程项目成本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

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分类工程质量 标题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建质[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1-12 发文部门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 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 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 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行为,明确技术质量管理责任,促进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规范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工程技术质量工作行为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 体系构成 3.1建立以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和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其所属各部室为主线的多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公司、总部(室)质量职责。第一级:建立以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二级: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总部;第三级: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3.2工作界面划分 3.2.1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技术质量管理领导工作。 3.2.2技术质量总部负责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各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职能公司、总部(室)配合技术质量总部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2.3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经理为其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技术质量总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职责 4.1总经理职责 4.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制度。 4.1.2批准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决策质量管理重大事项。 4.2 副总经理职责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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