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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资料来源:研究生论文网,研究生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咨询,期刊发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0357172.html,〗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利益救济

当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归于民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种类之一的,除此之外,见义勇为行为也与其他类似的行为之问形成“兄弟关系”。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有别于其“兄弟”,且具有自身特点,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引起的负有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形成的合同之债关系,这主要表现在见义勇为行为者和行为所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一、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追溯见义勇为的含义,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网0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地区有做出规定的,但是却很不完善。

在我国民法法律中,《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实现《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范意旨,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其中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l5条也有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法律的规定虽然不明确,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去引用。

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解释或规定。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这个说法对见义勇为的涵义有更深的规定,但是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他们把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公民,这似有不妥,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世界经济一体化成都不断加强,在我国居住工作的外国人也自然会越来越多,如果这些外国人中有人做了对国家、集体或个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举动,这无疑是应该表彰的。所以,如果我们在法律法规上对主体表达不清,这就显得很不适当:另外,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是在“不顾个人安危”的情况下,当然,大多数情况是这样,但这明显表达不全面,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是既顾及了个人安危,又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挺身而出而未出现个人安危”的行为俨然是符合见义勇为的形式和实质意义的。因此,做出规定是好事,但是去完善它则更为重要。

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对弘扬道德文化和社会进步,还是教育后人和保障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意义,从法律层面边吁界定和完善是有长远意义的。所以,处理好见义勇为所带来的后续问题并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是很具有必要性的。

作为受益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只负有补偿责任,而补偿不是全部而只是适当的。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精神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本着社会进步、顾全大局的精神,根据受益人实际的受益情

况,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不同情况作出裁决,达到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他“兄弟行为”的关系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而之所以说二者属于“兄弟行为”关系,是因为在法律实务中,多数人则大多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来看待见义勇为行为。当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并非一个概念。

首先,定义上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这一点上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牵涉到物质赔偿方面的问题时,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多数是依照无因管理规定加以处理的。以日常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为例:甲乙邻里,甲邻居失火,乙奋力扑救而被烧伤,受益的邻居甲不愿意为见义勇为的受伤者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司法机关适用“无因管理”规定说服了受益人,由其为见义勇为人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这里,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来处理却是不妥当的。可以这么说,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对国家、对社会具有更大的有益性,因此,我们应当把见义勇为行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另行规定,适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此种情况的列举,较之第一种情况,比较好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定义为交叉关系。首先分析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其次分析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大概意思可以分为以下几项:a、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出于防卫的意图;

d、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

e、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f、造成了损害后果。

对比二者的涵义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进行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而见义勇为只能说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因此,相比见义勇为来说,正当防卫的外延要更大,所以说,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可以从简单的角度来看待二者的关系:l、防卫行为是为了本人利益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2、防卫行为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是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的防卫时,而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包括人和事,除了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是针对自然事故和人为情况。

其实,之所以将二者进行区分,是因为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在于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责任大小方面。对正当防卫者的奖励、保护和救济等措施,民法刑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是将二者进行区分对待的必要性。原则上可以这么来处理:当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在结果处理上,可同时适用正当防卫的有关保护、奖励和救济的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大程度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去实践见义勇为行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之间没有多大联系,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容易把二者归为一体,但是这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兄弟关系”。一股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危险发生且正在发生: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3、行为人是不得已而为之:4、避险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保全的利益;除此之外,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通过对比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权利所实

施的紧急避险之外,其他的紧急避险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二者同样可以说是交叉关系。我们也同样这样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l、避险行为是出于为了本人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2、紧急避险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保全的利益,而见义勇为所损害的利益则则是没有限制的。

之所以讨论二者的关系,原因和讨论是一样的道理。在结果处理方面,涉及奖励、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时,处理方式和方法也类似于处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那样。在此不作过多重复性论述。

三、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是一个现实而又有意义的问题,不容回避。而救济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们仅从法律层面作简单论述。

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作用将是多重的,这说明国家把一个道德上的理念法律化了,这无疑可以认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法律救济将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褒奖等善后工作,以法律手段从道德层面落实到物质层面,确保了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从而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画出了有力的一笔,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因此,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程序中做好工作: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给见义勇为行为做一个公权力的认定,在社会上公示。同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该做明确的规定,例如申请主体和申请期限,确认机关和确认期限等,按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争议时应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法律上明确见义勇为行为也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和鼓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动,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抚恤现实中,我们遇到过很多见义勇为者事后生活出现困难,有的是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流血牺牲,甚至生活安全难以保证,面对此情此景,这就要求政府以及全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共同给与见义勇为者以温暖和关注。各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法规上进行规定,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对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的英雄,给予负伤医疗、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和优待、人身保护等援助,其中致害人应首先被惩罚,其次是受益人个人或者其单位,还有见义勇为者的单位也应该加入援助的行列,最后是最好成立一个地方性质的见义勇为保护基金会,由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给见义勇为者以物质帮助。实践中,从国家到地方,很多地方都成立了见义勇为保护基金会。这是一个合乎民心、造福社稷的好事情。

三)法律援助针对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包括第一项中所遇到的行政纠纷,设立法律援助是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一个合法的救助站。根据笔者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来看,这一点不难做到。

我国很多城市,很多律师事务所,都设立有类似于“法律援助服务站”的模式点,有的是政府牵头,有的是律师事务所主动请缨,这将更加鼓励人们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严肃而又困难的话题。这里本人仅从个人观点,分或赔偿或补偿作简单明了的陈述。第一、致害人的赔偿。有明确致害人的,致害人本身是有责任的,这是无可争辩的。第二、受益人的补偿。受益人从见义勇为行为中或多或少获利,这里不分过错与否,可以从起码的社会公平责任分担的角度进行解释。因此,人民政府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与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协商处理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帮助。

五)法律武器维护权利这一项程序是正常的做法,但是从见义勇为的角度来说,属于最后一道保护防线,实属无奈之举,但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却是不能放弃的。这也说明了,此时见义勇为者是在权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而为之。

政府机关。因行政确认等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判令义务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

向致害人提出诉讼。有明确的致害人的情况下,因协商、调解不成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

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从公平分担责任的角度和受益情况来看,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对向受益人提出补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实际上,我国不少地区也颁布实施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英雄进行物质帮助,但要将之完全上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还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各层付出更多的努力。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力度和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见义勇为立法方面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及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再局限在社会捐助和个人付出上,不再停留在道德奉养上,形成机制,实现“好人好报,善有善报”。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对为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要求是合理而又合乎实际的,这种呼声的高涨,也是社会对见义勇为者重视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只有从法律层面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去处理、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道德行为实现法律化,正是面对现实、鼓励见义勇为的良性动作,法治建设将更进一步。如此,人们则可不必为英雄而长吁,英雄则不必为生活而短叹。

见义勇为

摘要:惩恶扬善、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对由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没有专门立法,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对其认定和损害补偿作出了规定。因此,见义勇为,并非无法可依,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也并非无法得到补偿。本文试对见义勇为补偿纠纷的补偿特殊性、补偿原则、补偿的法律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与探讨,“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因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而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笔者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行政协助行政补偿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及其事迹常见诸媒体,社会组织给予了极大关注,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勇敢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帮助。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通常主要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见义勇为者以支持,但见义勇为者甚至被人反告为侵权人,官司缠身。对见义勇为者所面对的尴尬与无奈,法律有责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一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2 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对于彰显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道义上获得广泛支持,法律上却保护不力,这正是今日见义勇为者无法回避的现实,越是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时候,人们对见义勇为的呼声就越高;越是在人们彼此间缺乏信任的时候,人们便越是在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退缩不前,很多见义勇为的特定场景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将见义勇为者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法律体现着道德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从法律上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其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做出的贡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见义勇为能有效预防犯罪并遏制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2见义勇为彰显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3见义勇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促使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3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析(1) 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 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笔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 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

学校见义勇为通报范文

学校见义勇为通报范文 5月5日,文法学院学工办收到一封来自学校保卫处的通报表扬函。学院新闻王同学在遇到小偷时,沉着冷静,及时向保卫部门提 供线索,并积极配合实施抓捕,体现了我校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4月15日7点30分左右,王同学在至诚轩到云影湖之间路段, 听见有女生喊抓小偷,立即引起警觉。几分钟后,两名小偷混入上 课人群,准备再次行窃,王悦婷主动跟上去,并拿出手机拍照取证,小偷发现后,向学校南门方向逃窜。她立即拨打学校110报警电话,将情况反映给保卫处值班干部,并跟保卫干部一起追踪犯罪嫌疑人,最终于8点40分左右在高云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覃某、徐某抓获。 鉴于王同学的优异表现,为弘扬正气,传承和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保卫处决定给予500元现金奖励,学院也将号召全体同学向王 同学学习,传播社会正能量。 xxx学校 20xx年5月6日 全校各团支部: 201X年11月16日傍晚时分,我校高三5名体训生练习长跑返校,突然看见一辆没有牌照的电动三轮车从射洪方向疾驰而来,将 公交车站旁的一名老太婆撞倒在地,三轮车主不顾伤者呻吟,驾车 逃离现场。这5名学生义愤填膺,以100米冲刺的速度追赶三轮车,在场的百姓拨打了120,将伤者急送医院抢救。这几名学生追了 3000余米,终于在沱牌公司南大门将车主抓住,劝其回到事故现场。随后,他们拨打110,柳树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将肇事车主 抓获归案。 这5名同学分别是高三5班宋京展,高三12班赵晨,高三、8 班胡德财,高三18班杨小龙、李红霖。

这5位同学是当代中学生的优秀代表和先进典型,反映了新时代中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是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为了进一步宣传 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学校团 委决定,授予宋京展、赵晨、胡德财、杨小龙、李红霖同学“优秀 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向他们学习的教育活动。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英勇果敢、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他们的英勇行为伸张了人间正义,弘扬了社会正气,为我们的社会撑起 了一片文明的天空,奏响了一曲可歌可泣、感人肺腑的正义之歌。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乐于助人、淳朴善良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为人淳朴善良,乐于助人,无私奉献, 不图名利,不计得失,积极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 社会主义新风尚。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进取精神。作为当代中学生,他们理想信念坚定,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跨入理想 大学,他们学习勤奋,刻苦提高艺体专业成绩,不断提高能力和素质。 他们是我校广大学生的优秀代表,是我们学校的骄傲和光荣。他们的先进事迹,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中学生的思想道德 素质、建设和谐校园的一个很好的活教材。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 就是为了在我们学校更好地营造一个讲文明、知荣辱、树正气的良 好氛围,以更多、更好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向社会展示我校师生的 风采。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团委要求:各支部要采取主题班会、写学习心得体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推动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 宣传和讨论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可贵精神,迅速在我校广大团员青年 中掀起学习热潮。要组织和号召广大团员青年在学习教育活动中从 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以实际行动为建设 和谐校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共青团xx省xx中学委员会 201X年11月21日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做和谐守护者

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做和谐的守护者》。 送走春的生机盎然,告别夏的阳光灿烂,和谐的北京用最迷人的微笑迎来了秋的成熟与喜悦!迎来了祖国母亲59岁的华诞!香港献上艳丽芬芳的紫荆花,台湾捧来日月潭的深深祝福,而刚刚成功落下帷幕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是北京献给母亲的最好礼物! 2008,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2008,让每一名华夏儿女,流下了太多的汗水与泪水,收获了太多的激动与感动……如果说年初那一场突如其来的南国雪灾,表现出来的是中华儿女团结一心,众志成城,那么,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8级大地震,所体现出来的就是中华民族同舟共济,真情互助,彰显的是和谐中国震不倒、打不垮的强大凝聚力! 2008年8月8日——梦想成真的时刻,北京沸腾了,中国沸腾了!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为中国人的奥运梦想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我们终于用实力证明了自己!温总理曾深情的说——多难兴邦!正是这句话,鼓舞着中国人民,战胜了重重磨难与考验,坚定了中国人民的信心,奠定了奥运成功的基础!同时也塑造了一个又一个见义勇为、意气风发的好儿郎。从众所周知的谭世明到李学生,他们见义勇为、不怕牺牲的精神像一把保护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不让大家受到损失和伤害;像黑夜里的一盏明灯,为危难中的人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的家乡顺义,坐落在风景宜人的潮白河畔。那奔流不息的潮白河水,涌动出迷人的歌,酿造出醉人的酒,也谱写出了一段段见义勇为的佳话,塑造出了一个个英雄的潮白儿女。 刘宇,是顺义八中初三年级的学生,他赤手空拳,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机智勇擒了一名正在作案的歹徒,成为一段脍炙人口的佳话。 那是2002年10月7日下午,刘宇与同学约好一起去买药,在买完药骑车回家经过便民街东口时,正在谈笑风生的两个孩子忽听有人大喊到:“快抓小偷啊,别让他跑了!”,说时迟那时快,只见一名男青年慌慌张张、横冲直撞的从便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 通常认为,除非有害于公众利益或者是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新闻报道有着客观报道及评价的自由。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立法见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制定新闻法,因此法律在确定并保障相关权益方面所能够依赖的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即在所谓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我们知道,新闻界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他们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并形成相应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由于新闻报道可能会使有关的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亦有可能使企业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认为,对新闻自有权的最大限制是在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确定是否侵害,就必须明确该“侵害”是否为一项民事侵害,并且是否被法律确认为是属“不当”的,这是解决新闻报道侵权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新闻报道的方式 要探讨新闻报道侵权问题的法律性质,不能不先对新闻报道的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目前各国新闻界所奉行的报道准则是采用客观报道方式,即要求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观察问题,并尽可能迅速准确、全面地提供新闻,而在新闻中不发表议论,只用精选的事实表明观点。在我国,目前这一报道方式尤为盛行。但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记者,总是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因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客观报道方式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但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而且客观报道方式对某些人员的叙述作为“事实”报道,结果很可能导致报道谎言。因此,新闻界在感到客观报道的局限和矛盾的同时,着手摸索新的报道方式,如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作为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社会弊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它是记者发挥主体意识,主动出击的结果。在这一报道方式中,评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新闻报道还存在着其他多种方式,除客观报道方式、深度报道方式外,还有在细节上激励渲染的报道方式、专访方式、单纯的记录方式等等,虽然它们是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但在目前可以说是并存的。 二、新闻报道及评论的侵权诉由 作为记者,在同业竞争中要积极从事报道活动而又要尽可能地避免触犯法律、违背新闻道德,这就要求他们应在自由与责任并存的空间中从事报道活动。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新闻界的责任,因此新闻界的责任心完全是受其职业道德所规范的。若采取的报道方式不当,就极可能引发诉案。在我国,以新闻报道引发诉讼基本上是记者或新闻机构被以侵害名誉权起诉,这种做法类似于英美的做法。虽然英美两国采用诽谤法制裁新闻侵权行为,但诽谤法保障的就是个人或法人的名誉,因此,各国对新闻侵权的处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相近似的。 关于什么是诽谤,美国各州的诽谤法均有不同定义,但引用较多的是纽约州给诽谤下的定义:“怀有恶意出版的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在世的人的追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编辑本段]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目前,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今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

高中见义勇为的作文三篇

【篇一】 世上事有善有恶,有美有丑。要问我最钦佩什么?我最钦佩见义勇为。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勇”就是奋勇;“为”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舍己为人,扶危济国”的无私精神。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 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总是不绝于耳,只要一有这种事情发生,各大报张和网站就会大力宣传,这种想体现社会存在正义的一面的方法是对的,但总能从这些报导中看到一些误区。像初中生勇救同伴溺水而亡这种报导,我个人认为就不应该推崇。这些孩子在救人的那一刹那,他们肯定没经过太多的思考,他们只是觉得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一起的玩伴被水吞噬,他们肯定没有考虑到万一他们出事,他们的父母将会怎么样悲痛欲绝,他们的这种行为会被别人怎样评说等等。 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公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 见义勇为不是不对,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消防队员在救人的同时都知道怎样来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话又如何去救别人?像今天又看到一个23岁的“英勇”小伙跳水“勇”救同伴而身亡的新闻,这种一命换一命的救助有什么意义! 我们从小就听过一个故事:司马光砸缸。司马光救小伙伴的方式是将缸砸烂,水流光后小伙伴得救了。还有前不久,西湖救人学子——冯玖江,在面对有人跳湖轻生的紧急情况,他临危不乱、机智沉着,特别是他在施救之前先拨打110和120电话的行为,非常理智。 所以,救人应该讲究方法和智慧,一味逞勇就是使蛮劲了。在突发情况面前,我们要理性施救、见义勇为、见义智为。 如果社会的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公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法律和执法机关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 【篇二】 那花,怒放依旧 层林尽染,那个季节,你们是最美的。 ——题记 如果没有以后的以后即将来临,你们将如何选择。你们毫不犹豫,呵!你们用生命作出了你们的答案。我愿化作一缕青烟,去为你们见证那生命的延续。 有些许薄雾的早晨,有一些清冷,我辗转一人来到那条河边,远方些许的鱼肚白映衬着四位大学生如花的笑靥。忽的,一片鲜红映入我的眸中。哦,是那些不知名的花儿啊!它们并没有随他们而逝。那花,怒放依旧。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

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

以见义勇为为主题的议论文素材

以见义勇为为主题的议论文素材 导读:适用话题:见义勇为、责任、权益、生命、奖励、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2017年3月发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 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 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3月19日新华网) [原因意义分析] 见义勇为应该是最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仅有部分地方性法规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见义勇为 者的正当权利。以致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正当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和尴尬。因此,尽快出台相关具有更高效力的规范文件很有必要,并应着重强调对其医疗、康复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为保护国家、集 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往往是

突发和紧急状况,加之自身能力有限,难免会产生伤亡结果。而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往往不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是见义勇为所产生的相应结果。因此,对该损害结果,理当由侵权人即制造危险者或者受益人负担,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即谁制造危险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 但现实中,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的不在少数。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往往很难确定谁是侵权人或责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杀者自身有很大过错,集加害人与受益人于一身。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离开现场,难以寻找,有些人则缺乏补偿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而陷入更大困境。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向其主张权利的愿望将落空。 而由国家或者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兜底保护和基本保障。这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因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因为这弘扬了积极向上,乐于助人,急公好义,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 参考对策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不再发生,当前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配套措施上也可及时跟进。 第一,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还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通过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除了政府拨款外,企业捐资是大头,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专项基金会会主动向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6篇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 6篇 (篇一) 工人下井抢修抽水泵窒息,村民**置生死于度外,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救人,不幸献出生命; 运输船海上碰撞沉没,陈辉煌主动组织汪文胜、陈新民等9名船员,赶赴救起10人; 路遇群众被抢金项链,蔡庆队紧追不舍,当场擒拿嫌疑人。事后,他们的英勇行为获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不顾个人安危下井舍己救人 **年6月2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镇桐林村村民黄某的米粉厂的水井抽水泵出现故障,该厂工人阎某下到井中,要把电机吊拉上来抢修。因水井深达20米左右,井中氧气稀薄,致使阎某呼吸受影响,窒息掉进水中挣扎。正来该厂办事的前埔村村民**听到急促的呼救声后,迅速冲到事故现场。 面对井深狭窄、抢救十分艰难而危险,**不顾个人安危、置生死于度外,主动请缨,冒着生命危险,下到20米深的水井中抢救阎某。但由于水井深、空气稀,致使**窒息昏迷,沉入水中。当群众报警求助,**当地民警和**消防中队干警赶到现场,将**打捞上来时,他已不幸献出了年仅39岁的生命。

**平时敦亲睦邻、克勤克俭、为人好善而深受村民好评。他涉身险境、舍己救人的义举,人们深受感动,为之赞叹。**年9月15日,**被追授为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年4月29日被**市委、市政府追授为“**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同年12月被追授为泉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 渔民主动请战海上救起10人 **年3月23日下午,闽平渔f736号铁壳渔业运输船在从宁德开往厦门途中,在**深沪海域不幸与石狮市的“和源”号铁壳货轮相撞。由于船体严重破损,机舱大量进水,闽平渔f736号迅速沉没。险情就是命令,当日下午4时,深沪镇02渔业信息台接到泉州海事局救助电话后,即刻向镇政府报告情况,抢救工作随即展开。 深沪镇后山居委会主任陈辉煌以渔民兄弟生命为重,主动请战,当即组织9名船员、动用自己泊在深沪渔港的闽晋渔5788号船,开足马力全速赶赴出事地点参加抢救。闽平渔f768号船上原有船员12名,出事时当场死亡1人,失踪1人,余下10人全部被闽晋渔5788号船安全救回深沪港。船一靠码头,深沪镇马上把被撞伤的患者(其中重伤1人,轻伤5人)送往深沪卫生院救治,同时协助做好遇难船其他船员的安置工作。 闽渔5788号船上10名船员团结协作,谱写了一曲海难救助的见义勇为赞歌。**年4月29日,**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陈辉煌、汪文胜、陈新民、陈灿辉、杨奕榕、陈清谅、陈茂助、李传兴、陈国泉、陈生跃“**市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h1 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 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 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之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出现问题时,因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见义勇为者与被救人对簿公堂、诉诸法院之事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使这一案件面临无法定性的尴尬境地,由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导致这一优良传统面临空前的挑战,我国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奖励,使见义勇为这一优良的作风得到传承和发扬,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人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通常会忘却自身安全,但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的最起码要求,在突发事件面前,见义勇为者得个人安危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民法定性对其地位予以明确才能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长久以来见义勇为行为都是作为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上实施,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而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定性,不仅可以使此行为能够在法律中得到肯定,从而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合法权益。 2.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 对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使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最终做到有法可依,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作出特殊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该对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奖励措施。而国家给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者以适当的奖励,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是政府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职能体现。为使见义勇为行为从一个人的行动或是一个集体的行动转变为整个社会的一种见义勇为新风尚,不仅仅需

中学生优秀作文精选:我议见义勇为

我议见义勇为 2006年6月30日,在遭受了近二十年来罕见旱灾的黄板乡,突然间大雨滂沱,当摆村的大田水库处处是洪水。雨停后,该村8岁的儿童龙洋同学出于好奇,跑去水库边玩纸船,一不小心掉进了水库中,他边挣扎边拼命呼喊“救命”。听见呼救声,正在山坡上温习功课的小麻禹箭一般地向水库边跑去,顾不上脱掉衣裤,纵身向龙洋落水的地向扑下去,迅速找到了落水的龙洋,他用一只手将龙洋头部托出水面,另一只手奋力向水库边游去。几经周折,麻禹终于用肩把龙洋安全地顶到了水库坎上,龙洋落水得救了。由于水库边全是黄泥,麻禹多次奋力向上爬都被滑了下去,此刻的他已筋疲力尽,加之人单力薄,最终慢慢沉入了水底。当周围干农活的老百姓闻讯赶到现场施救时,麻禹因沉入水底时间较长,献出了他年轻宝贵的生命。 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可在我看来,麻禹的行为是愚蠢的。 见义勇为并没有错,可是不能因为这个而丧了自己的命。父母养育了我们这么多年,我们还没来得及报答,就因为自己所谓的正义感而命丧黄泉?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与父母阴阳两隔?而牺牲的换来的是什么?荣誉?还是父母无尽的伤痛与泪水?还是用自己的命换来的另一条或几条命?我在深思。 回头来看看落水儿童。龙洋为什么会落水?因为自家的大人没有好好看管他,这么小的孩子,又是洪水泛滥,大人怎么放心他一个人去水库玩儿?即使再忙也要留意孩子呀!难道等到落水后再痛哭流涕?这是龙阳监护人的过错,为什么让麻禹来承担?难道麻禹父母就不爱惜自己的孩子吗?他们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平安安吗?即使如今他们有了个见义勇为的儿子,他们会高兴吗?他们无法责怪龙洋的父母和自己的儿子,虽然在外人面前不好说,但在心里肯定想:儿子,你为什么这么傻!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最新见义勇为个人事迹五篇精选800字

见义勇为个人事迹五篇精选800字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传统的美德,是我们每个人所推崇的,不要因为一点芝麻粒大小的事情就到处宣传自己的行为。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见义勇为事迹范文,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1 世上事有善有恶,有美有丑。要问我最钦佩什么?我最钦佩见义勇为。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勇”就是奋勇;“为”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舍己为人,扶危济国”的无私精神。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 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总是不绝于耳,只要一有这种事情发生,各大报张和网站就会大力宣传,这种想体现社会存在正义的一面的方法是对的,但总能从这些报导中看到一些误区。像初中生勇救同伴溺水而亡这种报导,我个人认为就不应该推崇。这些孩子在救人的那一刹那,他们肯定没经过太多的思考,他们只是觉得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一起的玩伴被水吞噬,他们肯定没有考虑到万一他们出事,他们的父母将会怎么样悲痛欲绝,他们的这种行为会被别人怎样评说等等。 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公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

务。 见义勇为不是不对,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消防队员在救人的同时都知道怎样来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话又如何去救别人?像今天又看到一个23岁的“英勇”小伙跳水“勇”救同伴而身亡的新闻,这种一命换一命的救助有什么意义! 我们从小就听过一个故事:司马光砸缸。司马光救小伙伴的方式是将缸砸烂,水流光后小伙伴得救了。还有前不久,西湖救人学子——冯玖江,在面对有人跳湖轻生的紧急情况,他临危不乱、机智沉着,特别是他在施救之前先拨打110和120电话的行为,非常理智。 所以,救人应该讲究方法和智慧,一味逞勇就是使蛮劲了。在突发情况面前,我们要理性施救、见义勇为、见义智为。 如果社会的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公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法律和执法机关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2 世界上最该让人敬畏的是什么?是生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以生命为赌注,不惜代价、不计成本的“见义勇为”是对见义勇为片面而盲目的解读。虽然见义勇为的“英雄谱”上镌刻的每个英雄名字都散发着一道道的道德光芒,但这背后却常常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悲剧:看到有人偷窃女同学的背包,19岁的大学生秦占丰冲上前抓小偷,结果被连扎3刀不幸身亡;11岁的小学生曹杨,因为见义勇为去救一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站在一盏路灯下

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这时,歹徒见我人高马大,一时半会儿摆脱不了我,遂趁机将他的衣服脱掉,将手里抢来的皮包扔下,来了个金蝉脱壳,挣脱而逃。我当时心里又气又恨,气的是没人来帮我,恨的是歹徒太猖狂,心想坚决要抓住他。于是,又猛追上去,并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作为武器,和歹徒再次扭打起来。而丧心病狂的歹徒此时也急红了眼,用尖刀在我的头部、颈部、脸部、腰部和手臂一阵乱捅,尽管我也用砖头不断还击,但由于失血过多,最后还是晕倒在路边,歹徒再次逃走了。歹徒逃走后,看热闹的人立刻就围上来了,他们认出是我后,便通知我的母亲,我母亲才立刻将我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歹徒在我的身上共刺了八刀,其中腰部一刀将我的肠子捅穿,经**区公安局刑事科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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