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随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全面推行,为理顺主流、便于管理,学校决定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试行医疗费门诊包干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将国家每年拨发给在校学生的60元医疗费中的30元发给学生作为门诊包干费用,另30元作为住院统筹费用。

二、学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含校医院)门诊就医、急诊救治等门诊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再予以报销。

三、凡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能在校医院就诊,尽量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校医院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经医生开签转院单、院长批准后可转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是:

1.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参加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所办理的平安医疗保险;投保费由个人承担。

2.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伤病,在出院后先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未报销的余额,如在保险额度内的,去除公费医疗不负担的部分,全予报销;超过保险额度的,额度内全予报销。超出部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报销。

3.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疾病,均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但列为整形美容的,例如包皮过长、腋臭、血管瘤以及装配义齿、义眼、义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承担。

4.寒暑假期学生因急症住院的按原办法执行,其它时间的外埠住院费不报销,在市内不属急症的住院费用仅由保险公司报销。余额公费医疗不予承担,但经校医院转院的予以报销。

5.已实行单病种医疗费限额并有指定医院的,包干金额仍继续执行。

6.如遭受意外伤害有责任者承担的,学校不列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7.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8.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享受公费医疗总支出额控制在3万元,超出部分全部自理。

四、本办法不是独立性文件。文中未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办法执行,试行起始时间为2001年5月16日。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制定

1

——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 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第二章医疗费用有关规定 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 (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4、每年的门诊医疗费报销,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报销完毕,最晚在第二年二月底前必须报销完,过期作废。 5、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中药汤剂一般限开3剂,最多不超过7剂,凡是超过上述限量的,超过部分的药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转诊报销有关规定 1、学生看病原则上均在校医院就诊。 2、如果病情需要,需转院时,必须由校医院经主治医生开转院证明(包括急诊),方可到上级医院就诊。经校医院批准到校外医院就医时,需请就诊医院医生用公费医疗处方(白色)或医保处方(白色)开双处方,留一处方回校医院报销时使用。 3、学生回校医院财务报销医疗费: ①报销时间: 每周一:上、下午 每周四:上、下午 ②学生凭:a、《学生门诊病历本》 b、医生转诊证明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篇一:浅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浅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摘要:大学生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以来,取得了不少成就,为一些困难大学生家庭,切实减轻了负担。但由于政策尚未成熟,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高校应积极借鉴各地以及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高校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新医保原因意义问题解决建议 正文:20xx年10月,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将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学校所在地的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方面,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待遇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黄淮学院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 相结合,同时学生缴纳的保险金保存在医疗卡里,可以自由支取。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少,身体健康,发病几率小。但近几年来,大学生中疾病及意外伤亡的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之前我国高校学生享受的公费医疗制度,不仅普通疾病治疗水平低,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更是无力保障。所以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一)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希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人才 1、知识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大学生是重要的人才来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要求我们不断提高人口素质,需要从教育和健康两个方面投资。大学生接受的是高等教育,是年轻一代中的优秀者。在健康方面的投资,大学生医疗保险理应受到重视。 2、大学生的培养成本大,应受到保护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投资非常巨大,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因此,国家和社会应该尽可能让大学生在毕业后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那么避免他们因病而造成人力资源损失是政府应考虑的问题。 (二)大学生是弱势人群之一,应受到公共财政支持。 在人们的常规观念里,这一点很多人都不这么认为。大家都觉得大学生是知识分子,受人尊敬,怎么会是弱势群体呢?但是,在校期间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但是不能去工作,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62281237(办公室) 62282649(急诊室) 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

校医院: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 -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66831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大学生医保规定

大学生 日前,市政府召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工作会议,部署4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这是本市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实现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统一医保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只覆盖本市31所公办高校及20所科研院所的本专科大学生(含研究生)约37万人,而民办高校、系统行业办高校的本专科生以及各高校的高职生等近14万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未纳入制度性医疗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实行高校自管的办法,各高校学生实际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别较大,以及大学生一旦患大病重病社会共济能力较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市出台了《若干意见》,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新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四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三个“一视同仁”。以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为主体,按照部属院校与地方院校、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本地生源与外地生源一视同仁的原则,将制度覆盖到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实现本市51万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医保制度全覆盖。二是在管理上实行集中保大病、分散管小病。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两级管理:对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全市集中统筹管理,保障方式由原来的学校保障转型为社会保障,提高保障能力。《若干意见》规定:大学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对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院校管理方法,继续发挥学校的管理作用。大学生在院校内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院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合理确定管理与经费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逐步增加投入,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医保、教育、财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各高校承担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责任和超支医疗费的分担责任。大学生则应增强费用自控意识,承担少量自负医疗费,减少浪费,促进合理就医。四是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方式的作用。为了切实减轻少数患大病、重病的家庭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负担,《若干意见》要求各院校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帮助。同时,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