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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第八条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内容及方法等;

(三)验收委员会可按专业分为若干专业验收组;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

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联合调试、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配合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联合调试、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配合方案 1.第一节联合调试配合方案 1.联合调试配合组织机构 联合调试是衔接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关键环节,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综合测试和检验,联合调试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地铁开通运营情况。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进度管理等,通过参与各方的密切协作,确保联合调试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 针对本项目,由项目公司组织成立“联合调试配合领导小组”,配备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标段项目部管理骨干、具有丰富系统调试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联合调试大纲,积极参与配合业主和系统集成商(供货商)的联合调试工作,为联合调试提供有力的专业调试配合支持、后勤保障支持以及安全质量管理支持。联合调试配合组织机构见图4-3-1-1。

2.联合试调职责划分 联合调试工作在地铁公司组织的“联合调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公司组织的“联合调试配合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公司内部协调、配合组织工作。该领导小组由项目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安装承包商积极参与配合联合调试工作。 联合调试配合领导小组成立后,负责牵头成立各专业调试配合组、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各专业调试配合组由标段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各专业安装承包商现场技术工程师、安装工程师以及直接参与本项目各专业的技术人员等组成。 2.1联合调试配合领导小组职责 1)管理和督促专业调试配合组、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做好联调配合、支持工作; 2)协调及处理联调配合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专业调试配合组对涉及我方的问题尽快分析处理,排除故障,保证联合调试按计划顺利进行等; 3)接受地铁公司“联合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传达联合调试安排要求,汇报联合调试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2.2专业调试配合组职责 1)负责现场联调工作的配合、协调,提供现场联调环境; 2)根据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落实调试条件,上报业主和系统集成商(供货商)现场技术人员; 3)根据联调计划和联调方案,配合供电、通信、信号、FAS、综合监控等各专业调试技术人员开展联调工作; 4)负责联调过程中的设备有负荷及无负荷运行测试时就地设备复位监督工作; 5)协调、配合和处理各系统调试、联调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做好现场故障处理及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6)积极参与联合调试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系统的性能、调试方法、故障判断与排除技术,以及配合调试原始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 7)参加联合调试各阶段工作协调或总结、分析会议; 8)负责联调期间的成品保护。 2.3安全质量管理组职责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联合调试期间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以及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正常实施,制订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2)根据要求,设置安全质量宣传、警示标志,保证联调期间人员、设备安全; 3)监督各专业联调小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以及文明施工等情况,制定相关奖惩措施;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及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指挥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 — 1 —

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 2 —

轨道交通项目工程验收方案参考样式

轨道交通项目工程验收方案参考样式 一、验收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二、验收会议地点:xxxxxxxx 三、验收范围:郑州市轨道交通X号线X期项目工程 四、验收目的 确认郑州市轨道交通x号线x期项目工程在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五、验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5、《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7、各专业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规范 8、郑州轨道交通x号线x期设计文件 9、郑州市轨道交通x号线x期工程合同文件 六、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第三方监测、测量单位: 综合联调咨询单位: 运营单位: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政府专项验收部门: 质量监督机构: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七、验收组织 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组成:轨道公司项目主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土建、机电、系统、设备)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综合联调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成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下设专业验收组,负责项目工程各专业的具体验收工作。 各专业成立专业验收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土建、机电、系统、设备)负责人任专业组长,按不同专业参建单位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郑州市建委《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各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和《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程单元划分见附件1。 (三)工程单元划分附件1中,单位工程涉及到节能分部的专业,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予以增加节能分部。 第二章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重大风险节点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与到达;盾构开仓;暗挖隧道开挖;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的支架和模板工程;主变电站、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3)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4)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4) 第五章竣工资料编制与整改 (6) 第六章工程项目内部验收 (7) 第七章工程项目外部验收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 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 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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