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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

(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

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拟用钼铁现货进行补充交收申报的中间仓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中间仓补充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已经生成交易所《电子存货凭证》的钼精矿,只能通过注销流程转存现货或通过标准交收流程方可提货出库,否则不得出库或转移货物。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货。

第八条钼铁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钼铁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钼铁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方可用于实物交收。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和所生产的钼铁相关标准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钼铁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并公示的、用于解决买方交易商对交收配对成功的钼铁实物提出质量争议时提供检验的检验机构。钼铁的争议检验由买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检验机构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或其代理人共同取样、封样的送检样品出具《钼铁检验报告单》。《钼铁检验报告单》所标明的检验结果是买卖双方解决质量争议的最终检验结果。

第十条申报钼铁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钼铁经营资质及与钼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钼铁入库

第十一条交易商按照仓库相关规定发货到仓库,仓库按照相关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收,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交易商申请到库的商品必须满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钼铁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质量证明文件为原件的,可直接提供原件;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交易商需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署“此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交易商的鲜章。

2. 到库实物应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商品。

3. 到库实物采用铁桶包装的,包装标准应为内容物净重100千克或250千克的包装规格,采用吨袋包装的,包装标准为内容物净重1吨包装规格。

4. 到库实物的外包装物应完整,无严重锈蚀或破损,铅封完好,标识清晰。到库实物标注的生产批次编号应与质量证明文件记载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5. 钼铁实物交收重量以入库称重为准,每批钼铁入库重量为10吨±200千克,磅差为±0.1%。每一批次入库的钼铁只能生成一个《仓库存货凭证》。

6. 货物到库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入库验收结果。

7. 交易商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到库货物符合规定的,由仓库进行精确称重、分配货号、码单等,并根据随货质量证明文件中的化验分析数据准确登记并为交易商开具《仓库存货凭证》。质量证明文件将作为《仓库存货凭证》的必要附件一并存档,无对应一致质量证明文件的《仓库存货凭证》无效。

第三章《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和注销

第十三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 持有有效《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申请并提交相关信息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无误后,仓库收回其出具的《仓库存货凭证》原件,确认同意交易商提出的申请,提交交易所审核。

3. 经交易所登记审核确认后,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一经交易所确认,立即生效。生效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才能用于交易所的交收申报和实物交收。

4. 每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实物为10吨,无溢短,磅差在±0.3%以内。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钼铁实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号的产品。

5. 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自生成之日2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持有原《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第十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1.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 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仓库电子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四章钼铁的现货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钼铁现货交收流程

钼铁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在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收日延后的D2交收日将被视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日之后的连续十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每交易日北京时间(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为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00,持有钼铁电子交易合同并符合交收申报条件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 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确认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交易商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交收数量,申报交收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响应买方的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电子存货凭证》对应的最大可申报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系统接受卖方的响应交收申报后,立即成交。

系统接受卖方交收申报的“提交”或“响应”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在计入自主申报差价后计算实物结算价格。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收申报信息。交收品为标

准品时,应申报交收数量、交收仓库、钼铁中钼金属含量、质量标准、差价信息、是否撤单等信息;交收品为非标准品时,应申报交收数量、交收仓库、钼铁中钼金属含量、质量指标、差价信息等。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响应卖方的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响应申报交收数量,响应申报交收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系统接受买方的响应交收申报后立即成交。

系统接受买方交收申报的“提交”或“响应”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计算实物价格并计入自主申报差价)。

3.16:05以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16: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随时撤销,也可以按照交易商的意愿选择由系统自动撤销或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6. 交易商申请生成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货物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标准品相关规定的钼铁商品,交收申报时不选择“撤单”的,其交收申报将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交收仓库默认为栾川交货,价差申报不计入交收结算价格;标准品交收申报选择“撤单”的,不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非标准品的交收申报不不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在16:05自动撤单。

7.当日16:05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8.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者《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二)交收配对

1. 16:05前的交收配对

(1)以“响应方式”进行的交收申报,系统接受卖方或买方的响应请求立即配对成交。

(2)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以外)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3)当日16:05以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不获得相应的延期交收补偿金。

2. 16:05~16:15的交收配对

(1)16:05-16:15,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05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卖方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质量规定的钼铁标准品或替代交收品,买方不得拒收。

3.16:00~16:05(不包括16:05时),交易商不能进行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16:15以后未成交的交收申报将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计算实物价格并计入自主申报差价)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开票和提货信息

1. 买方应在D2日11: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买方为自提的,需提交提货人身份信息;买方委托提货的,应提交第三方的身份信息。

(四)卖方交货

1.16:05分(不包括16:05)以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D1交收日17:0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16:05以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D1交收日17:0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卖方结清至D2交收日的仓储费和仓库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买方付款

1.在D2交收日11: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剩余的货款(按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计入自主申报差价并计算实物价格)。

2.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1:30前冻结货款。

(六)买方提货或转存

1.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仓库提货单》。

2.买方自行提货的,凭提货人的有效身份证和《电子仓库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买方委托提货的,除携带前述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携带第三方的身份证和加盖公章的《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前往仓库提货。

3. 买方可在D2交易日14:00前去往仓库看货或向交易所提出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买方提出质量争议复检时,应会同卖方到现场监督仓库取样、封样后由仓库发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为付费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预先承担。

4. 买方应在收到电子《仓库提货单》之日起至提货截止日D2日14:00前到仓库办理提货,在提货截止日D2日前未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的,仓库将货物自动转为仓库存货并为买方出具《仓库存货凭证》,自D3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5. 买方在提货截止日D2日前申请转存的,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出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批准后,自动为买方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自D3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七)卖方收货款

1. D2交易日14:00前,买方对质量存在异议的,应向交易所提出质量争议复检申请并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经复检后检验结果在偏差范围内的(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数据的±0.3%)将视为合格,交易所在收到复检结果后当日16:0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上。

2. D2交易日14:00,若买方对重量、质量无异议的,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2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D2日16:0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八)增值税发票

1.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在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所钼铁发票专用邮箱(B10009@https://www.wendangku.net/doc/7912777626.html,)并抄送给买方。

2. 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并通知交易所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3. 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卖方必须向交易所钼铁发票专用邮箱提交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争议及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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