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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业务所需材料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所需材料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所需材料清单

以“内保外贷”方式占用外汇局为银行核准的余额指标出具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如下:

1、发起部门的申请报告(业务发起行)

2、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

3、保函/备用信用证格式草本

4、被担保人授权申请人代为申请出具保函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决议,同意为其海外子公司的境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境外融资行(通常为我海外分支机构)的贷款(或授信)协议或意向书(交易背景审核或确定真实性)

7、申请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授信/保证金落实文件(业务发起行)

8、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

9、被担保人的注册批准证书(商务部出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出具)(监管要求),被担保人公司注册证书。

10、申请人及被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两家企业均不得为亏损企业(三年负盈利)。如果是境外新成立的公司,可以要求提供合申请人的财务报告也可。

11、如果被担保人境外取得贷款是用于投资/收购项目(资本项目)还需取得国资委/发改委的审批。(如投资/收购金额超过1亿美元项目应由国家发改委的批文)

12、申请人出具承诺函:“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确保其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劵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幻灯片1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2008年11月 幻灯片2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产品的定义、特点 三营销案例 四营销体会 五政策解读 索 引 幻灯片3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幻灯片5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 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 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流程+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 一、基本规定 (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 (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摘要:内保外贷业务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在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战略,商业银行服务“走出去”的客户,促进跨境融资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低迷、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波动以及商业银行境内外分行联动管理较为薄弱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履约案例增多、客户潜在风险加大。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总结了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对当前内保外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做了多维度的分析,有针对性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主要路径与方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风险,促进内保外贷业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保外贷;风险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担保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人)申请,以境外企业(借款人)为被担保人向境外融资行(受益人)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统称保函),境外融资行据此向境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在“一带一路”国家建?O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并购、海外项目融资等多个合作领域。2017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达143.6亿美元(不含金融类投资),其中,并购投资88亿美元,同比增长32.5%。

伴随着内保外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借助这一融资模式进行违规操作的问题。2017年9月,国家外管局指出国内银行内保外贷的履约额呈上升趋势,2016年全年履约额同比增长了90%,这一方面增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出而产生的外债压力,另一方面对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效果以及金融安全与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一、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内保外贷业务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这其中既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市场的需要,与中国企业走出去,加大境外投资收购,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密切相关,同时我国外管政策的松绑也起到了助推作用,可以说是多层因素叠加在一起的综合效应。 (一)外向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许多企业都积极走出国门,布局海外,参与境外投资。据商务部统计,截至到2016年底,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超过全球范围的80%,累计投资的存量余额约为1.3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投资办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呈进一步加大的趋势。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地方性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几年集团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多个国家投资开发矿产资源,通过开展内保外贷,即由国内方面提供担保,由境外子公司在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一、内保外贷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 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 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 担保人指境内银行; 受益人指境外银行 (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 1.商业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公司章程; 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 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 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 《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 (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五条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富滇银行流程体系文件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TZ]0344-0100 编制部门:投资银行部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2012 年4 月日

目录 修改记录 (4)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6)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9) 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 (10) 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 (11) 第六章审查和审批 (14) 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 (16) 第八章贷后管理 (17) 第九章附则 (20)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活动,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记录,并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客户。 二、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根据对承租人情况的初步了解,结合租赁公司目前开展的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及承租人的需求,我方租赁公司设计如下合作方案,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一种低成本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具体合作方案如下: 一、租赁业务要素表 二、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是基于外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债指标、承租人低成本融资需求而形成的租赁业务,故业务可划分为两部分:境外融资+境内租赁。下面将分别介绍两部分的流程。 因租赁外债业务需向租赁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故需要 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配合此次租赁业务,流程中以

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设备作为标的物。 (一)境外融资流程 ◆承租人以其在境内银行的敞口授信申请开立融资 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 赁公司。 ◆租赁公司通过外管局外债审核进行备案登记,在境 内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境外银 行向外债专户发放外币贷款。 流程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租赁标的物、手续费率、租赁利率(视境外行贷款利率)等要素进行约定; ②承租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包含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

③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该融资性保函; ④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以外币为单位的《贷款合同》,合同价款 以即期汇率与租赁融资额匹配; ⑤境外银行向租赁公司在出具保函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发放贷款; ⑥租赁公司将外币结汇至三方监管账户,并向承租人在银行的其他 账户汇入该笔款项,作为融资租赁款。 (二)境内租赁流程 流程说明: ①租赁公司通过三方监管账户,向承租人发放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 租赁款; ②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以人民币计价 的租金,直至合同结束; ③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通过外债专户向境外银行归还贷款。 三、成本测算 因该笔租赁业务涉及跨境担保融资,故相对于一般境内租赁业 务较为复杂,租赁公司通过优化交易结构设计,大大减少承租人所 需配合的工作量,与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无异。 业务中涉及到的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为:境外银行贷款利息、 境内银行保函费用、租赁手续费、汇率锁定费用; 业务中涉及到的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为:租赁手续费增值税、 租赁利息增值税、境外行利息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将外 币通过外债专户归还境外银行 借款,因前期进行了锁汇操作, 故本金部分无须承担汇率风险。 ◆租赁公司期初发放人民币计价 的租赁款,承租人按约定以人民 币计价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 至合同结束。

银行“续贷通”(2模版.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

“续贷通”(2.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因现金流回收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转贷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及《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通”业务是我行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还款方式创新制度,是指本行中小企业因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而造成贷款周转暂时困难的情况下,本行通过对其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一种续贷方法。 第三条“续贷通”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风险控制原则:通过“续贷通”业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客户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的错配问题,但借款人条件不能放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贷款风险必须等于或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续贷通”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续贷通”业务适用的对象为本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本外币押汇、打包贷款、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小额贷款卡、创业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具有特定现金流作为原贷款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其中,中小企业口径按照国家工信部标准执行,由后台作业中心每月在信贷台账中标注,便于分支行执行参照。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或个人,经审核后可以办理“续贷通”业务: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近二年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原贷款为正常类,并且通过征信查询他行融资也为正常类,符合本行新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的。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 定。[1-2] 《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经过,于 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完善与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信贷业务是指由我行提供的以自然人为受信主体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包括: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监测与预警、资产质量分析、贷款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权利凭证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催清收、不良贷款核销及贷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集中贷后管理包括集中资产监测、集中权证管理、集中档案管理和集中贷款催清收管理。 第五条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工作的全面管理及组织,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负责辖内贷后工作的管理及

具体实施。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个人信贷资产安全和收益的重要保障,各级贷后管理人员须具备优良的职业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各执行机构应做到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高效服务。 第七条各级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同时应加强与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科技部、资产监控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断优化贷后管理工作流程,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我行贷后管理工作由总、分行两级共同实施。 第九条总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需求,及时组织编写及修订贷后管理相关文件,优化贷后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体系; (二)制订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管理考核指标; (三)对全辖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监测;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全辖内全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 2日(中央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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