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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的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 的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 的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教学

[摘要]在教学活动中提倡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结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特点,阐明了案例教学的意义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案例教学;贸易实务

现代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信息成为增值的主体和对象,而掌握知识、信息的人才是知识经济的生命线。知识经济对人才的要求,不但是有丰富的知识,更要有综合的、创新的能力。所以在课堂教学中仅仅传授知识是不够的,应着力改革教学方法。《国际贸易实务》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很需要利用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主动、积极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培养他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把握信息善于决策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走上社会后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

一、国际贸易实务及其课程特点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货物、技术及服务等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二部分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程序;第三部分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方式;第四部分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特点是基本概念多、贸易术语多、条款多,学生学习起来较难理解和掌握。但同时这门课程与实际业务相联系,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所以,我认为案例教学对这门课程是非常合适的。

二、案例教学的意义

所谓案例,英文原文是CASE,它是根据一定教学目的的需要,在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一定的问题而对特定的情景进行的客观的书面的描述。案例教学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实践,一改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并运用掌握的规律和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意义可概括如下:

、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变单纯灌输知识为活学活用知识,改进了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用以传授知识是必要的,但这种方法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是一种静止、被动的知识。它忽视了学生

学习潜能的开发,忽视了真理形成的过程教学,导致学生学不深、学不透、学不懂,甚至不会运用学到的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例到理”,还是“从理到例”,都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从而发现概念,并从中发现前人研究总结的规律和方法,使学生较好地运用概念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们通过案例教学提高了学生的知识水平,提高了其运用知识,驾驭、丰富和发展知识的能力。、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式,区别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从教育心理学“需要论”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心理上一旦形成了“自我实现需要”,就会为实现自己需要的满足而努力开发自

己的潜能,必欲求之而后快。而创造能力的发展,决策能力的提高,有赖于思维能力的发展。教育家普捷洛夫说:“思维永远是由问题开始的”。此时,人的思维火种熊熊燃烧起来,就会想方设法置疑释疑,为自己的成功披荆斩棘,使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运用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会主动学习。学生的潜能是无限的,它需要有热情、有经验的教师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去诱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案例教学实际上就是把经济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带到课堂上去讨论、分析、判断,客观上起着诱导、启发学生思考和钻研的作用。在案例讨论中,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灌输,而是担当课堂主角,运用、驾驭知识,学会解决问题、分析决策的方法。这充分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通过真实的贸易实践,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条款,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它将晦涩的概念具体化,使学生一目了然;它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它将他人贸易实践当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昭示给学生,使学生受益匪浅。下面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案例一:我某土产公司对新加坡出口红枣一批,国外来证规定为三级品质。交货时,我公司因库存红枣缺货,改装二级货,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仍按原定三级货价计收。我公司原以为所交货物品级较原定的为高,而价格不变,对方不会有任何异议。但是,事实恰好和预料相反。买方在收到上述单据后,除了声称该货系作转销他人之用,因而无法接受我所交二级货之外,还以为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货,因而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这个案例就是一个“从例到理”的案例,在讨论的时候,学生心里就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二级的红枣按三级的价卖给对方,对方还要提出索赔呢?”经过同学们的思考和热烈商讨,发现这是一个有关信用证和国际惯例的案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案例二:一九XX年我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公吨,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即将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了提单,并向银行预借了货款。但事后“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该货改装其它船名的轮船,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最后只得由中国银行硬着头皮商请开证行,用新的提单替换旧的提单,并由我方补偿开证行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这个案子虽然在危险中得到解决,对外已产生不良影响。

这是一个“从理到例”的案例,证明了预借提单是不合法的,而且是相当危险和有危害性的。有的学生对预借提单存在错误的认识和侥幸心理,认为时间往前签一点不要紧,只要到时能交出货物就可以了,殊不知国际贸易中有种种不可预知的风险。预借提单是货物尚未装船或装船尚未完毕,而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已到,托运人为了取得货款而要求承运人预先签发“货已装船”的提单。这种提单同倒签提单一样,隐瞒了货物迟交的真相,因而也属不合法的提单。在本案例中,我们预借提单办理结汇属不合理,给企业信誉和国家威信均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后,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重要途径是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以杜绝对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使用。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学生认识到了预借提单的危害,今后工作中碰到此类情况就知道如何处理了。通过案例教学,同学们

不再认为《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枯燥无味的课程,大家的学习热情高涨,纷纷收集有关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习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并认识到这种学习方法对他们今后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熊良福、夏国政.国际贸易实务新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王国政.知识经济时代中国怎么办[M].江西: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李伯黍、燕国材.教育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周新华.案例教学:创新性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J].创新教育().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Chapter One Case Study fo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简介案例 Part One Selected Analysis of Case Study 第一部分案例精选 Case 1 US-India Wool Fabric Dispute Case Description: The United States imposed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from April 18th, 1995, to restrict imports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from India. Before th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ia had discussed the possibly serious damage to U.S. domestic enterprises resulting f rom the import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The two sides did not reach a satisfactory solution. So India submitted the case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settlement. Question: Will the United States remove the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1 案例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 案情介绍: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制品—男

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案例.doc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堂案例剖析 Chapter Two and Three General Procedures of Export and Import Transacti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ase One 案例一 1.Mr. Smith, an American businessman, sold a batch of IBM computers to a Hong Kong importer, Mr. Chen .The sales was conclud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the terms of CIF Hong Kong. During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disputes arose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on the form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In such a case, did the law of the USA or the law of Hong Kong apply to the disputes? Why? Case Two 案例二 2.Mr. Anderson intended to sell a plane to Mr. Johnson. In his cable, Mr. Anderson offered: “Confirm sale of a plane…Please send 5000 pounds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Mr. Johnson cabled back immediately: “Confirm purchase of your plane, terms and conditions same as your cable. I’ve sent the 5000 pounds to your Account Bank who keeps your money on your behalf until delivery of the plane. Please confirm delivery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is cable.”Mr. Anderson did not reply and sold the plane to another buyer at a much higher price. Disagreements occurr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bout whether the contract was concluded effectively. In such a case, was the contract concluded? Why? Case Three 案例三 3. A Chinese export company sent on July 1 an offer to a French trading company ,stipulating for the reply to reach them before July 10. The French trading company cabled its acceptance of the offer on July 8. Because of the delay by the post office, the acceptance did not reach the Chinese company till on the morning of July 11.And before receiving the acceptance, the Chinese company was informed that the prices of the said products were rising rapidly,the seller refused the acceptance immediately. Question: Was the acceptance effective? Why? Case Four 案例四 4.A French buyer visited a Chinese trading company to buy some goods in the morning. When Chinese seller offered the price, he didn’t say anything. But in the afternoon, the French buyer visited again and accepted the morning’s offer. At this moment, Chinese company found the price of this goods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as rising, so how could the Chinese trading company deal with? Why? Case Five 案例五 5. Our company made an offer with Italian buyer, which is valid before 10th of this month. Because of the post bureau’s late in delivery, we have received the acceptance on 11th. At this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 析

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教学文案

EXW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有效性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有效性案例教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如何在“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很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并保证其有效性,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本文通过对一堂“国际贸易实务”课的教学案例评析来探讨。 标签:案例教学法;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案例;评析 一、主题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某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运用,是工商管理专业的方向选修课。 本课程的研究对象是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使学生掌握出口贸易业务的各主要环节及流程,了解在外贸实践环节中涉及的证书、文件、单据等各种贸易单证的制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规则与惯例,并能在实践中恰当运用,为学生未来从事外贸实务操作方向的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做好实际操作前的知识储备,并具备初级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相对于理论课程更加强调学生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能力,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集成技术辅助生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管理中的大量成功应用的事实,专业的国际贸易仿真模拟实验室教学和课堂教学相结合,无疑将会大幅度提高“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效果。网络贸易模拟就是以网络为支撑,在实验室中通过应用专业的国际贸易软件来仿真贸易中的各个环节和单证制作,让学生通过在实验室参与模拟的国际贸易经营,并利用自己学习的理论知识不断解决各种贸易问题,随之再提出新问题,并通过学习解决新问题……不断重复上述过程,最终,通过游戏与理论教学结合的方式,促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知识,提高分析、解决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熟悉业务操作全过程,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经营能力,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案例描述 本节课使用的教材是云南省“十二五”规划教材,由张云钢,倪彩霞主编,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5月出版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内容是第六章“国际货运保险”第2节的“海上货物损失”。教学对象为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2级物流管理专业东南亚物流管理班的学生。 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案例 1、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3、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 4、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5、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6、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7、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钩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8、我方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某年 3 月,A 公司与 B 公司按照 CIF 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 CIF 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 4 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 思考题: 1、EXW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买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2、比较 FCA、CPT 和 CIP 的异同点。 相同点: 第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 第二、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 第三、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第四、卖方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捐等。买方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它官方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第五、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出口国内地或港口交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二章 1.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l )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

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案例: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圆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圆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分析: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分析本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 后加"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按《修订本》对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Y.Subject To INC0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理。 案情: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

国际贸易实务 的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教学 [摘要]在教学活动中提倡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结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特点,阐明了案例教学的意义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案例教学;贸易实务 现代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信息成为增值的主体和对象,而掌握知识、信息的人才是知识经济的生命线。知识经济对人才的要求,不但是有丰富的知识,更要有综合的、创新的能力。所以在课堂教学中仅仅传授知识是不够的,应着力改革教学方法。《国际贸易实务》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很需要利用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主动、积极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培养他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把握信息善于决策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走上社会后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 一、国际贸易实务及其课程特点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货物、技术及服务等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二部分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程序;第三部分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方式;第四部分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特点是基本概念多、贸易术语多、条款多,学生学习起来较难理解和掌握。但同时这门课程与实际业务相联系,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所以,我认为案例教学对这门课程是非常合适的。 二、案例教学的意义 所谓案例,英文原文是CASE,它是根据一定教学目的的需要,在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一定的问题而对特定的情景进行的客观的书面的描述。案例教学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实践,一改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并运用掌握的规律和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意义可概括如下: 、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变单纯灌输知识为活学活用知识,改进了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用以传授知识是必要的,但这种方法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是一种静止、被动的知识。它忽视了学生 学习潜能的开发,忽视了真理形成的过程教学,导致学生学不深、学不透、学不懂,甚至不会运用学到的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例到理”,还是“从理到例”,都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从而发现概念,并从中发现前人研究总结的规律和方法,使学生较好地运用概念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们通过案例教学提高了学生的知识水平,提高了其运用知识,驾驭、丰富和发展知识的能力。、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式,区别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从教育心理学“需要论”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心理上一旦形成了“自我实现需要”,就会为实现自己需要的满足而努力开发自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 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 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 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原理同例1) 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见教材38页) 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CIF术语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系海上航行中烧毁,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此外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我方提交合格的单据,不管货物是否能被买方收到,买方都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5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5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数量为8000公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的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 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示范课案例精选[全文]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示范课案例精选[全文]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 案例集 山东工商学院中加学院 国际贸易教研室 2009-8 目录 1【Case 1】CIF or Not? 2【Case 2】CFR & Shipping Notice 3【Case 3】CFR & Goods Quality 4【Case 4】The buyer delays the sending of the vessel under FOB1>. 5【Case 5】Damage caused by serious quality mistake 6【Case 6】Fraud by quality clause 8【Case 7】The buyer refuses to take delivery because of shortage 9【Case 8】Damage caused by improper packing 10【Case 9】Missing address in documentary collection 11【Case 10】Refusal of payment under D/P 12【Case 11】A dispute caused by D/A 13【Case 12】D/P changed into D/A 14【Case 13】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1 15【Case 14】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2 16【Case 15】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3 17【Case 16】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4 18【Case 17】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5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教学文案

一. 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 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 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 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 三. 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2.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索赔。答: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之一。如果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好坏贵贱都是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以提出索赔。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风险更大,因为这时买方很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2]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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