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doc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doc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doc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doc

反垄断法总复习

第一章竞争理论

竞争——2个以上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生存的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特征:

%1两个以上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

%1双方经济力量互相抗衡

%1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1利弊均在

分类:

正当/不正当、自由/不自由、公平不公平

理论:

古典(17-18世纪亚当斯密)、新占典、现代竞争(1939年克拉克)

反垄断一哈佛学派(1950年代SCP范式)、芝加哥学派(1970年代)、后芝加哥学派(1990 年代)第二章反垄断法理论

1、垄断——竞争的对立面,即表现为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

2、反垄断一禁止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垄断状态(经济力高度集中、大规模的企业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

%1垄断行为(形成并谋求垄断状态,凭借其限制竞争)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

第三章相关市场

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和地域范围。

分类:

%1相关产品市场(根据商品特性、价格和用途等因素,需求者认为具有较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类商品所构成)

%1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地理区域)

%1相关时间市场(相投/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界定方法:

%1需求替代分析

%1供给替代分析

%1假定垄断者测试(SSINP)

第四章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制度垄断协议行为——2个或2个以上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 /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销售地区/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竞争的行为。

特征:

%122个市场经济主体

%1采用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

%1联合式有共同或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目的形成的共同行动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竞争者,联合常常在有限期限内存续。

%1参加者之间原有竞争受限,或参加者以外的其他企业交易受限

分类:

按照主体所处经营领域不同

%1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卡特尔)——两个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特征

1、主题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包括经营者团体

2、主体故意从事限制竞争行为

3、以口头、书而和其他方式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

类型

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竞争关系行为人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

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

2、限制数量协议(竞争关系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生产、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

3、划分市场协议(竞争者之间共同划定/分割地域、客户或产品市场)

4、限制创新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协议(竞争者之间联合,共同拒绝和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

6、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

%1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一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特征

1、主体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他们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

2、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订立书面协议)

3、卖方为了保障商品/服务的销售,限制买方销传/转传所购买的商品

4、决策上会有不同程度的协调

表现形式(反垄断法T14)

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3、其他型(兜底性规定,例如选择性销售、地域和客户限制)

%1混合垄断协议行为——横向、纵向混合

按照主体意思表示形式:

契约型、决议型和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豁免制度(反垄断法T13->15)

缘由:促进竞争、不影响竞争、总体上对竞争的损害〈对竞争的促进

第五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市场支配地位一一相关产品、地域、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形态:

%1独占(一家企业,没有对手,100%)

%1准独占(-?家企业,特定产业领域,没有对手,100%)

%1绝对优势(有竞争者,但丝毫不影响)

%1寡占(32家企业,不存在竞争,联合垄断,市场地位突出)

认定标准:市场绩效、行为、结构标准、市场为主并兼顾其他因素

中国方面(反垄断法T34)

%11个经营者,50%的市场份额

%12个经营者,合计2/3的市场份额

%13个经营者,合计75%的市场份额

%1+③情形: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照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特征: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行为已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

%1上述两个要件必须齐备

具体分类:

%1不公平垄断性定价行为

目的一一获取在正常、充分的竞争环境下获取不到的利益

表现一一垄断性高价销售(高额利润)、垄断性低价销售(压低原材料进购价)

%1掠夺性定价行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消除或限制竞争。

%1附条件交易行为一一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类型

1、搭售行为(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消费习惯,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要求购买

其单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

2、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限定转销价格和销售地区、附加其他条件)

3、在技术转让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权利人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限制技术补充和材料供

应、受让方的生产、技术改进限制等)

%1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1限定交易行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优势,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强制实施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限定他人与自己制定的第三人交易:3、无正当理由

%1差别待遇行为一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11?: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从而使某些交易对象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

第六章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度

经营者集中一一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资产/合同等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具体表现:

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申报标准(中国,货币单位均为RMB):

%1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100亿元+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销传额每个>4亿元

%1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20亿元+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每个>4亿元

应考虑其他实际情况,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制定

申报、审查程序:

初步审fi/30天一进一步审5/120天(决定审杏之日起90 LI内审毕)一延长期限/180天(最多延长60 U)

审查标准(中国,“严重损害竞争”):

反垄断法T28

豁免制度理由、条件(反垄断法T15):

%1可以改善市场竞争条件

%1有利于整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1并不影响潜在市场进入

%1可以显著地提高企业效率

行为审查决定:

%1禁止/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

%1附加限制性条件

国家安全审查第七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

概念:政府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竟争的行为。

特征:

%1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

%1主要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1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1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

具体表现:

%1限定交易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要求他人与其限定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

1、明示/暗示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行政辖区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明示/暗示要求单位/个人必须经营、购买和使用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挂靠企业的商品;

3、限定客户、消费者购买行政机关所属部门的关系户提供的商品;

4、限定客户、消费者购买利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1地区封锁行为一一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损害全国统一市场%1招投标活动地方保护行为——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消息等方?式,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1排斥/限制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行为——限制资金、技术、人员流动和企业跨区联合

%1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制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法律规制:

1978-1992:政策性文件一1002-1007:《反不正当竞争法》一2007后:《反垄断法》T32-37

第八章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

含义:在行使知识产权中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地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

%1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行为

分类

1、滥用知识产权横向垄断协议(和反垄断法13条相类似)

2、滥用知识产权纵向垄断协议

3、协议行为中的"安全区〃

%1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主要分类

1、不合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一一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

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

2、知识产权相关搭售行为一一权利人就一项知识产权以授予许可等方式行使权利时,违背被

许可方的意愿要求其接受另一些知识产权的许可/从权利人处或权利人所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某种商品/服务。

3、差别待遇行为

4、权利回授条款

%1专利联营行为——2个或2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联合起来,然后进行仙湖许可或共同许可给第三方

%1其他滥用行为

1、标准制定、实施中的滥用行为;

2、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

第九章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定义:对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行为存在而不予追究)缘由(中国):

%1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

%1化解或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

%1实现以宏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

%1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

%1农业生产者、经济组织联合增强市场地位,获得与大型企业平等对话的权利

主体界定:

农民、农业劳动者、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

会。

第十章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

概念: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木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木国市场竞争有影响力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原则:属地、属人、保护主义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实施机关

中国:

反垄断委员会(指导、组织、协调)

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为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商务部一一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的执法

海外:

美国《谢尔曼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调查权)

司法部反托拉斯屋(调查、提起诉讼、提供咨询、编制指南)

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调查、审查、罚款)

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

%1调查检查权/反垄断法T39

%1审核批准权

%1行政处罚权

%1处理决定权

%1规章制定权

执法程序:

立案一调查一作出决定(反垄断法T38-44)

经营者承诺制度(反垄断法T45)

第十三章反垄断法责任制度(主要是行政责任)

%1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

实施的:没收违法所得+上年度销售额[1%, 10%]的罚款

未实施的:50万元以下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上

%1经营者集中:停止集中、限期处分股份/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处以50万以下罚款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

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公共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公共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T ,错误的标注 F 。每题 2 分,共20 分) 1 .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 2 .存在正外部效应时,物品生产和销售将呈现过多状态。 3 .纯粹公共品的最佳产量在这样的点实现,即所有消费者因此而获得的边际效益之和恰好等于该公共品的社会边际成本。 4 .只要所有投票者的偏好都呈双峰形,那么不论他们所须承担的税收份额如何,中间投票者定理均可以成立。 5 .征税是政府获取公共收入的最佳形式。 6 .在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税收不易向前转嫁,而会更多地向后转嫁或不能转嫁。 7 .在长期的U 型平均成本曲线上,曲线的下降阶段表示生产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 8 .国债管理的流动性效应是指在国债管理上通过调整国债的流动性程度来影响整个社会的流动性状况,从而对经济施加扩张性或紧缩性影响。 9 .存在负外部效应时,物品生产和销售将呈现不足状态。 10 .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20 分) 1 .当供求力量自由作用时,一次谷物欠收的效果通过什么显示在市场上?() A 政府规定的个人谷物购买量限制; B 谷物价格上升; C 报纸上劝告人们减少谷物消费量的广告; D 谷物贸易量增加。 2 .替代品价格上升一般会导致() A 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减少; B 需求曲线右移; C 个人减少他所消费的所有商品数量; D 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增加。 3 .如果人们变得更加关注他们食谱中的饱和脂肪,牛肉需求会左移,牛肉销售量也减少。这种变化是()

A 沿着牛肉需求曲线的移动; B 牛肉供给曲线移动; C 沿着牛肉供给曲线的移动; D 以上都不对。 4 .需求收入弹性衡量的是()的反应。 A 消费对价格变化; B 收入对消费变化; C 价格对消费变化; D 消费对收入变化。 5 .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意味着() A 边际商品的价值高于以前购买的单位价格; B 随着更多商品的买入,边际效用递增; C 边际商品的价值低于以前购买的单位价格; D 随着买进商品越来越多,支付意愿越来越高。 6 .当经济中所生产的产品组合反映消费者的偏好时,经济达到了() A 效用的效率; B 产品组合的效率; C 生产的效率; D 交换的效率。 7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竞争性市场相比,价格(),产量()。 A 较高,较低; B 较低,较高; C 较低,较低; D 较高,较高。 8 .公共品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A 非竞争性和排他性; B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C 竞争性和排他性; D 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9 .下列属于商品税的是() A 消费税; B 所得税; C 遗产税; D 车船使用税。 10 .边际税率是指() A 全部应征税额除以课税对象数额的值; B 单位商品缴纳税收数额占商品价格的比例; C 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增量所占的比例; D 一国税收总额占GDP 总额的比例。 三、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20 分) 1 .外部效应; 2 .垄断; 3 .税收制度;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公共经济学期末复习

帕累托效率效率最大化 如果社会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状况就是最佳的,也就是具有效率的;否则就说明资源配置的状况不是最佳的,也就是缺乏效率的。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准则。 效率的实现条件:MSB=MSC (重点) MSB是指人们对该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 MSC则指的是每增加一个单位该种物品或服务的生产量所需增加的资源消耗的价值。 MSB=MSC 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即帕累托效率的条件是:配置在每一种物品或服务或劳务上的资源的社会边际效益均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 结论一种具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可使其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满足这样一种条件,即每一种物品和服务的社会边际效益均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 社会总效益 一种物品或服务的社会总效益(total social benefit,TSB)是指人们从消费一定量的该种物品或服务中所得到的总的满足程度。 社会边际效益 一种物品或服务的社会边际效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MSB)则是指人们对该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 公共财政的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存在外部效应的存在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 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政府拥有强制征税的权力税制设计的巧妙安排各种类型转移性支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职能维持总供求的大体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财政发挥某种“自动”的稳定作用 外部效应就是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如造纸厂在生产纸张时,除了生产的纸张以外,对于河流的污染,空气的污染也是一种成本)。 只要一个人和一个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另一个人或另一个企业,而后者没有为此付费或者收费,外部性就会出现。 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通常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以外为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 外部效应的分类方法正的外部效应负的外部效应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

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 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垄断法+习题复习进程

反垄断法 1.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A.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B.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C.甲快餐连锁店和乙快餐连锁店约定:甲占领北京市场,乙占领上海市场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2.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 ) A某市甲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该市的40% ,乙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50%,二酒厂为进一步控制场份额达成了合并协议 B.某市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电力设备厂生产的电表 C.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 %,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D.某市由于盲目投资,建有多家烟厂,生产的香烟绝大多数销在本市,由于各厂产量过高,积压严重,该市烟叶协会组织烟厂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30 % 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4.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由于近期原材料涨价影响了行业利润,该协会遂组织召开了由会员企业领导人参加的“行业峰会”,与会代表达成了提高产品价格的共识。会议结束后,该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印发了关于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会员企业统一将产品价格提高l5%。接到通知后,会员企业按要求实施了涨价。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业协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B.行业协会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 C.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存为 D.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5.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6.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公共经济学(期末复习资料)

《公共经济学》复习资料整理 一、名词解释:(考5) 帕累托最优:指资源配置已达到了这样一种境地,无论作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也就是说,当经济运行达到了高效率时,一部分人改善处境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这种状态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P21) 政府失灵:是指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供给水平不能使个人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到很好的满足。具体体现在供给数量过多、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表现在:信息有限;对私人市场反应的控制能力有限;决策时限与效率的限制;政治决策程序的局限性;成本过大) 公共选择:是使用经济学的一系列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研究在既定的社会公众偏好和政治程序下,政府的决策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以及如何改革政治程序和改进决策结果。公共选择理论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对投票及相关决策程序的研究,是用经济学的工具揭示公共产品供应和分配的政治决策过程。 用脚投票理论:以自由迁徙为前提,每个居民从个人效用最大化出发,不断迁徙,只有当其个人迁徙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一致时才会停止寻找最佳的地方政府的努力而定居下来,迁徙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共产品与货币收入中进行选择。 利益集团:是指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并试图通过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集团。它与政党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集团的领导人并不执掌政治机构的权力,但他们通过对政府官员、投票者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以谋求对其成员有利的提案的支持。 外部效应:也称外部性、外溢性、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会使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者无端收益或受损。包括正的外部效性和负的外部效性。它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领域。 国家预算:是指政府,也即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全部公共收入和支出的一览表。换言之,国家预算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共收支计划的总和。它的主要功能有: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政策取向;对政府规模的控制;是监督和调节国民经济、实施反周期的宏观调控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关立法手段建立专门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和机会时提供基本生活上的物质帮助的形式与制度。社会保险主要由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其享受者以对社会尽义务为前提,是社会保障的主干部分。 林达尔均衡:即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主动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这在公共部门经济学中被称为“林达尔均衡”。 拉弗曲线:在一定限度以内,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因为税源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减少;当税率超过了这个限度,继续提高税率,则税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下降。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P193)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