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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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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摘要:21世纪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层出不穷,器官移植对于挽救器官功能丧失或衰竭的病人的生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该技术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步,大量在过去难以治愈的器官衰竭者重获新生,其正面效果自不待言,但这一技术在恩泽人类,给人类带来莫大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空前的伦理冲撞,使患者、捐献者及病人家属、医生都陷入了不同的伦理困境。同时,这一系列的伦理难题也使人类伦理背负起了沉重的十字架,如果我们对此置若罔闻,社会将有可能陷入混乱、灾难之中。因此,本文针对以上难题,从多方面并试图在实践伦理层面上寻找其解决途径,引导人们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新出现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十分必要,同时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器官移植,来源,伦理问题,伦理对策

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是代偿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被损害、丧失的功能而无法挽救的器官的医疗手段。器官移植是医学的进步,更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随着该项医疗技术从实验阶段到目前的广泛应用,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与人们传统的观念、道德、伦理冲突逐渐暴露出来,同时也改变着人们对生命的价值观和幸福观。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其

进行新的审视和认知,认真反思我们已有的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是否完全解决;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认真反思其给人类带来的利弊、以及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此,将从哲学的视角来对其进行辩证分析,引导人们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新的伦理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发展历史及其必要性

(一)器官移植的含义

在明确什么是器官移植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器官。辞海是这样规定的:“在多细胞生物体内,由多种组织构成的能行使一定功能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能行驶一定生理功能”。知道什么是器官后,我们就比较好理解什么是器官移植了;目前为止,医学界和学术界还未对其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百度给出的答案是:“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是将一个器官整体或局部从一个个体用手术方式转移到另一个个体的过程。其目的是用来自供体的好的器官替代损坏的或功能丧失的器官。提供器官的一方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可以是在世的人,也可以是刚刚去世的人。接受器官的一方为器官移植的受者。当然,学术界其他人士也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如: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某一个个体体内已损伤的、病态或衰竭的器官移位。或器官移植是用正常、健康器官置换损坏而无法医治的同类器官,以治疗疾病、延续生命。综合来看,虽然各界对器官移植含义作出的总结不同,但总的来说大家都包含了器官移植的基本内容。因此,综合各方面总的来说,所谓的器官移植就是指在医学上,以挽救人的生命和提高生存质量为目的、以手术为手段,将一个保持

生命特质的、健康的人体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使病人身体重新康复的医疗方法。

(二)器官移植的历史发展进程

很久以前人们就认识到,人的生命不能维持,往往不是因为机体所有器官受损,而是因为部分组织或个别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于是,人们便产生了更换受损组织或器官,以治疗疾病延长生命的设想。从古老的中国和印度传说到希腊罗马神话,都可以找到人们幻想移植器官甚至移植动物器官的记载。然而,这种愿望只有到近代实验医学产生后,才有了实现的可能,直到20世纪医学发展进入到高科技时代才得以实现。19世纪的欧洲,人们开始进行器官移植实验。据医学文献记载,由于使用了乙醚麻醉方法和外科无菌操作技术,这一时期的皮肤和角膜移植开始用于临床、肌腱、软骨、甲状腺等十几种组织或器官的移植也有实验记录。尽管当时的许多实验还是在动物身上进行的,但人类毕竟迈出了器官移植的第一步。从最初肾移植开始到后来的心脏移植、肺移植、以及胰腺和小肠移植等再到今天的多器官联合移植,逐渐发展而来。

现代的器官移植历史从美籍法国外科医生阿历克西斯·卡雷尔的工作算起。1905年他把一只小狗的心脏移植到大狗颈部的血管上,并首次在器官移植中缝合血管成功。结果小狗的心脏跳动了两个小时,后由于血栓栓塞而停止跳动。这位最早尝试移植心脏的先驱者,因他的多项研究成果而荣获191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从1951年到1953年,休姆在美国进行了把9个尸体捐赠者的肾脏移植到人体

上的手术,最长的存活了6个月。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取得部分成功的人体重要脏器移植手术。1954年12月,美国波士顿医生默里成功地做了世界上第一例同卵双胞胎之间的肾脏移植手术,使接受手术者活了8年。自1954年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获得成功以来,人类已能移植除了人脑的几乎所有重要的组织和器官。其中,心脏移植一年以上存活率在70%以上,肝脏移植则达88%,接受移植后最长存活时间为31年。1967年12月4日,南非开普敦的巴纳德医生,首次成功地完成了人类异体心脏移植手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器官移植的疗效大为提高。1989年12月3日,世界首例肝心肾移植成功,美国匹兹堡大学的一位器官移植专家,经过21个半小时的努力,成功地为一名患者进行了世界首例心脏、肝脏和肾脏多器官移植手术。截至2008年,中国累计完成肾移植86800例;肝移植14643例;心脏移植和肺移植分别为717例和165例;小肠移植17例;胰肾联合移植209例。

(三)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研究及现状

器官移植的伦理道德问题是伴随着器官移植技术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关于器官移植的伦理学讨论也经历了最初的单纯关注器官移植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到关注供体受体双方利益以及医护人员在器官移植中的角色问题,再到今天关注器官移植后相关的伦理问题,比如异种移植的伦理问题,受体的术后人格问题等。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初期的生存率并不是很理想,单数随着技术的发展完善和免疫抑制剂的发明使用,移植后患者的生存率大大提高。因此器官移植技术也

开始在临床上推广应用,但是随着手术量的增加,新的伦理问题就不断出现。首先是供体和受体之间的不平衡,毕竟人体是不可再生资源,我们不能为了拯救一个人而去杀害另一个人,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在伦理争论的过程中,器官移植医疗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和产生新的伦理问题,也促进伦理问题的尽快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器官移植这一医学行为,协调伦理问题的解决。

二、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困境及问题

器官移植技术及其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开创了世界医学史和科学技术史上的新篇章,挽救了成千上万因器官损坏二濒于死亡的人的生命,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热病人得以康复。但与此同时,器官移植的发展也遇到了伦理方面的难题,这些问题涉及:(1)器官来源;(2)关于器官移植的卫生资源分配;(3)关于异种器官移植。这些方面的伦理问题不能解决,将会影响器官移植的进一步发展。(一)器官的来源

很多对器官移植进行统一管理的国家,在公布器官移植的统计数据中,一定会有一组关于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的统计数,包括等待中死亡病人的比例、等待移植的时间变化等,这些数字显示出器官移植需求增长的状况。以美国为例登记等待移植的病人的总数,1991年为23901人,1995年为43333人,2000年达到76115人。等待名单上的病人,1991年有50%等待的时间少于1年;到2000年底,只有38%等待的时间少于1年。例如,1991年美国实施肾脏移植手术为9674

例,当时的等待名单上有19046为病人;2000年。实施肾脏移植手术13372例等待名单上的病人达到47831人。这些数据表明,器官移植是一个供不应求的高技术市场,有许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1、死后自愿捐献器官

解决器官来源最值得首肯的办法是人们自愿在死后将器官捐献给亲属或者他人,自愿捐献将鼓励自愿和知情同意作为提供器官的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为促进自愿捐献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美国在1987年的建议性《统一组织器官捐献法案》规定,在驾驶执照上注明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或是贴上器官捐献卡。在一些欧洲国家,如荷兰和英国,由政府或是鼓励捐献器官的社会组织进行人体器官、组织捐赠的调查工作或是散发捐献卡,由政府或是社会团体组织的类似活动都是为了鼓励人们自愿捐出器官,增加移植器官的来源自愿捐献在中国面临着另一种文化背景下的伦理难题。中国古代对人体的认识,基本上源于秦汉时代的阴阳五行说。“例如中医的脏腑理论,主要是功能整体。并非解剖意义上的器官实体。尽管与器官实体也有联系,它重视的是这些功能之间的序列关系和结构联系,不是某些器官的孤立的实体情况”这种人体是“统一和谐”的“一体”的观念潜在地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观,从古至今一直延续下来。因此,“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自然就表现为一种实践性的道德要求。然而,不可否认,在我国,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可能也会得到乐观的结果。但是假设我们的病人在进入医院后,

要履行一个“常规询问”,问及是否愿意捐献器官;或在病人临死或死亡之后有一个“必须要求”,询问病人家属是否愿意捐献死者的器官,对此,我们没有多大把握可以得到肯定的答复。人们紫云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是他们对人生、对生命意义的一种回答;人们对人生,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始终是多样化的,离不开特定的文化、伦理传统观念。在自愿捐献器官的问题上,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人转变观念。

2、推定同意死后自愿捐出器官

推定同意是指公民在生前没有做出不愿意捐献器官表示的,都可以被推定为在死后自愿捐出器官,这意味着只有病人或家属的主动表示行动才能撤销这种推定同意。但是,推定同意必须通过法律认定!1978年,新加坡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法》,规定年龄在21——60

岁之间的所有新加坡公民和在新加坡长久居住的公民和新加坡长久

居住的公民,在意外事故丧生后,如果生前未有不愿捐出肾脏之表示的,都可被认为是自愿捐出肾脏者。该法就体现了推定同意原则。之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希腊,瑞典,西班牙等国的器官移植法,都采用了推定同意原则。推定同意最大份难点是很难体现自主性和知情同意原则。在尊重自主性和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上,推定同意在伦理学上的辩护不如自愿捐赠那么有力。自愿或推定同意死后捐赠所获得的器官都属于尸体器官。尸体器官来源的多寡与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以及法律对脑死亡标准的认定直接相关。

1986年,哈佛医学院一个特别委员会首次使用“不可逆的昏迷”来定义脑死亡。而维系脑死亡病人的生命会产生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

平,而接收脑死亡概念和标准可缓解器官供应的不足,但是,即使法律认可了这些标准,但法律不会授权医生可以自动摘取死者的器官。脑死亡法律和摘取器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脑死亡已经法律认可,就会对器官来源匮乏的问题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看法现在看来还是太过简单。

3、活体摘取器官

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与器官供体是尸体还是活体有很大的关系。活体器官移植的成功率要大于尸体器官移植。如美国2002年肾移植成

活总数为116677人,尸体供体移植成活的是5647人,活体供体成活的是6020人。然而利用活体器官移植存在许多问题,受到伦理的质疑,如单一器官移植像心脏的移植则不能来自活体,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杀死了另一个人;

活体移植的首要问题是,要健全知情同意,保护弱势人群;其次,活体移植要强调生命价值原则,强调生命的神圣性和生命质量的统一性。但是,活体移植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器官供应的不足,然而在非亲属之间进行的活体移植,有时很难避免器官买卖。

4、死刑犯器官的利用

为了增加器官来源,有人提出利用死刑犯的器官。这需要从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严肃考虑的问题。另外,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对处置自己的器官的真正意愿难以公开表达,或者没有机会能表达,因此,在完全知情后自愿表示同意在捐献器官这一原则,很难在死刑犯身上得到贯彻;为了保护和保存死刑犯处决后

的器官可用于移植,医务人员可能需要在行刑前对死刑犯做一定的处理,这样就会使医务人员卷入司法执行程序,有悖于医务人员“不伤害”的伦理义务;其次,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进行移植有可能增加器官商业化的压力,会破坏国际社会反对器官商业化得罪指导原则,也可能使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腐化,有可能给买卖器官的不法行为者提供有利条件,使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器官买卖的黑市活动;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移植,一时可能缓解可供移植器官供应的短缺,但反而会使正方器官来源的工作得不到重视;讨论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进行移植的一个前提,是我国实行死刑,并且是国际上适应死刑较多的一个国家;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进行移植的做法,有悖于我国推进全面保护公民权利发展的宗旨,这在伦理上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基石

5、器官的商业化买卖

为了缓解移植器官的来源不足问题有的国家设想建立器官市场,使器官商业化。器官商业化的一种办法是病人在死亡前,可以同意出售他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然而,人们行使权力都有一定的限制,我们的道德直觉告诉我们,出卖自己的身体是有损人的尊严的,是某种社会不公平的后果。

另器官买卖是否真的有利于用钱买到器官进行移植的病人?一

般商业化活动的欺瞒醒行为大都只会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在器官买卖中隐瞒遗传病史,行为异常等情况,将会对受体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对其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法律禁止器

官买卖。根据我国现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意味着,除了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可以捐献,非血缘关系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捐献。这就是一个可能被操作的空间,属于灰色地带。

(二)关于器官移植的卫生资源的分配

高科技医学技术的应用,如器官移植,可以挽救人们的生命、治疗人们的疾病,使人们受益。但器官移植费用昂贵,这也是大多数人无法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死去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卫生资源的分配反映国家卫生政策的导向,取决于某种卫生政策伦理学的基础。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涉及国家相对于教育,国防等,有多少资源分配给医疗卫生;卫生资源中有多少分配给高科技医疗如肾透析,器官移植等;发达国家如美国,每年用于器官移植的费用达到全部医疗卫生开支的1%,即使如此,费用还是很有限,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对这类费用仍然负担不起。一般在决定什么人可以得到某种资源时,会有各种方案,一是按支付能力来决定卫生资源的享用,其结果是穷人得不到稀有资源,也有主张对某些资源有意保持短缺,以免造成浪费。社会标准是根据相关社会因素加以选择,如年龄,社会贡献,社会应付能力,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经济支付能力,家庭生活环境的支持,这些标准往往都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三)异种器官移植

异种器官移植的发展,部分是由于同种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而促成

的。动物器官来源方便,价格低廉,在设法扩大人体器官来源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时,人们自然而然想到利用动物的器官。

异种器官移植是将器官,组织,或细胞从一个物种的机体内取出,植入另一个物种体内的技术。人类很早就幻想异种器官移植,20世纪,人们开始将这个幻想付诸实现,1905年,法国医生进行了世界上第

一例临床异种移植手术,在最近20年,许多病人接受了猪心瓣膜,

猪胎神经组织等移植,我国在异种器官移植领域也进行了多年的研究。然而临床医学研究首先应关注安全性和有效性,大多数的研究还还停留在初期阶段,不能为了移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充足的数据,除此之外异种移植还面临两个严重的问题,即免疫排斥和跨物种感染。然而从维护人类,人类的社会本性和价值以及人的尊严出发,异种移植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将动物器官,组织等移植进入人体!除了要克服排斥的几道障碍外,更严重的问题是跨物种感染,虽然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异种移植中跨物种感染是否存在,但目前有证据表明,艾滋病很可能是从灵长类动物传染给人的。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异种移植可能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但隐藏着将异种病源传播到人群中,极大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其次,很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禁止虐待动物!即使做实验也受到很多限制,特别是猩猩等与人类有亲缘关系的灵长类动物,出于人们的心理和伦理因素的考虑,更受到保护,目前,国际移植界已经放弃用灵长类动物作为移植供体实验。最后当不能做到这些时,怎样评价特定情况下接收异种移植病人的利益,是一个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走出困境的方法和途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器官移植能够在近20年中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既是科学进步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更与器官移植法律的完善分不开。在我国,存在着器官移植相关法律不完善,器官移植缺乏监管,捐献器官的供体匮乏等问题,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二零一二年将完成对该条例的最新修改,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体系。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器官移植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树立新的伦理观念:

由于人们还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旧的落后观念和各种偏见的影响,自愿贡献器官者仍为数很少,而这对器官的来源又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广泛利用宣传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学校教育等多个层次,宣传医学知识,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观,形成自愿捐献器官的风气。管理部门应坚持不懈的宣传器官移植、遗体捐献的意义,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性质及工作程序,热忱为自愿捐献者服务。另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发放自愿捐献卡片,在驾驶执照、身份证或工作证上增加一项“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当某病人需作器官移植的时候,必须将自己身后器官捐献给他人作为条件;在存在反对“脑死亡”的现实条件下,先承认两种死亡定义,由病人或其家属来选择;在鉴定“脑死亡”标准有困难的地方,先在

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实施等。.2 以教育树立器官移植伦理新观念

解决伦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观念。通过广泛宣传器官移植相关医学常识,逐步提升人们的医学素养。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器官移植不仅不会损害死者的利益,还会为一些病人带来延续生命的希望,会起到推动医学发展的作用。观念的形成或改变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科学素养的建立和伦理观念的转变需要过程,需要进行持续的教育宣传。

(三)以责任提升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

医生的因素是决定器官移植成功的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要加强医生的责任感,以责任来促使医生不断提升自身的医学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医疗领域,医生通常还面临着医学研究领域的要求,当医学研究与治病救人发生矛盾时,要求医生以患者利益为第一位,明确自身责任,以专业的医疗方案来降低器官移植的风险,而对于尝试性的医学研究方案,不应在患者身上进行。

为了使器官移植技术成熟健康的发展,相关的伦理问题是无法回避、函待解决的。保障好器官供求双方的利益、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倡导健康伦理观念等方面,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尝试和探索。

器官移植达到了今天的临床应用阶段,使得成千上万的终末期患者重获新生,对人类的医学事业做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它所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同样引发了各个方面的深刻讨论,这无疑是其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之一。器官移植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很复杂,加快器官移植应用中非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加快器官移植技术研究有着

同等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不断的探索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器官移植技术定会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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